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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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最新)

2019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最新)
2014.10.30
2014.10.30
全文
有效
5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2015.05.29
2015.07.01
全文
有效
56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06.27
2000.10.01
全文
有效
57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有效
2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014.05.14
2014.10.01
全文
有效
25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8.08.20
1989.01.01
全文
有效
2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04.21
2001.04.21
12、13、21
有效
2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15.04.02
2009.12.26
2010.07.01
全文
有效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订)
2015.04.24
2015.04.24
全文
有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发布)
2011.04.22
2011.07.01
全文
有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订)
2015.08.29
2015.08.2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
有效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如国家制定的各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议、命令、规定或指示等规范性文件。

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

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

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健康提出了基本要求。

除《劳动法》外,我国也已颁布多项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关的专项法律。

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表现形式及法规体系(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形式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以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一览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一览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一览表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一览表1序号文号/标准号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存放部门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8.12。

4 2004.3.14 2004修订 2 第7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

6。

20 2003。

1.1 2002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8。

1.1 1996。

7.5 1996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9。

6.7 1999.6.7 5 第6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3.17 1996。

10.1 6 第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4.4 1990。

10。

1 7 第3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

4。

21 1987.1。

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 1993.9.2 1993。

12。

1 9 第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10。

28 2004。

5。

1 10 第405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4.30 2004.5.1 报纸 11 第7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6.29 2002.11。

1 12 第94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12.29 1998.3。

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复印件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

4.3 2001。

4.3 2001修订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

4.3 1992。

10。

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7。

5 1995.1。

1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一览表2序号文号/标准号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存放部门备注17 第5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

9。

4 1992.1。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

5。

15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7.11979。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

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

”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在常委会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劳动安全卫生”,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卫生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表现形式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规章。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的一种形式。

宪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首要形式。

它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有其他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可与之相抵触。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关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目录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目录清单

2004 年 11 月 01 日 2010 年 10 月 19 日 2009 年 09 月 28 日 1988 年 07 月 05 日 1990 年 04 月 10 日 1992 年 11 月 13 日 2009 年 04 月 30 日 2009 年 04 月 30 日 2001 年 11 月 14 日 2001 年 05 月 17 日 1996 年 01 月 23 日 1997 年 12 月 31 日 2000 年 07 月 10 日 1994 年 02 月 18 日 1996 年 04 月 23 日
2004 年 12 月 01 日 2011 年 03 月 01 日 2010 年 01 月 01 日 1988 年 08 月 01 日 1990 年 04 月 10 日 1992 年 11 月 13 日 2009 年 05 月 01 日 2009 年 05 月 01 日 2002 年 05 月 01 日 2001 年 05 月 17 日 1996 年 01 月 23 日 1997 年 12 月 31 日 2000 年 07 月 10 日 1994 年 02 月 18 日 1996 年 06 月 01 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部 劳动部 劳动部 机械工业部 国务院 国务院 公安部 劳动部 交通部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0 年 03 月 06 日 1995 年 08 月 04 日 1991 年 08 月 07 日 1995 年 11 月 08 日 1986 年 10 月 07 日 1986 年 10 月 29 日 1998 年 01 月 07 日 1999 年 03 月 18 日 1995 年 08 月 22 日 2006 年 03 月 01 日 2009 年 11 月 29 日
1982 年 12 月 04 日 1979 年 07 月 06 日 2011 年 02 月 25 日 1994 年 07 月 05 日 2002 年 06 月 29 日 1992 年 11 月 07 日 2008 年 10 月 28 日 200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 04 月 22 日 1983 年 09 月 02 日 2005 年 08 月 08 日 1989 年 12 月 26 日 1988 年 12 月 29 日 1988 年 04 月 13 日 2001 年 10 月 27 日 2006 年 12 月 29 日 2005 年 10 月 27 日 2007 年 6 月 29 日 1997 年 11 月 1 日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1991/8/1 2001/5/1
2005/4/15 2012/7/1 2004/12/1 2002/5/1 1990/4/10 1991/5/15 2011/7/1 2011/1/1 2004/1/1 1996/2/1 1997/1/1 1993/7/1 1994/11/24
全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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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57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5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3 工伤保险条例 64 工伤认定办法 6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66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67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 68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92
2012/1/1 1997/9/22 1989/3/1 2007/9/5
7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2012/3/1
8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2003/9/1
9 中化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2018/3/1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8/27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2009/2/28
2008/1/1 2004/12/1 2012/2/1 2002/3/20 2001/10/27 2006/7/6 2012/4/28 1993/11/26 1995/5/1 2008/5/1 1990/4/1 1996/6/1 2005/10/13 2005/9/1 1987/12/3 2002/4/18 2002/5/1 2008/10/1 2011/5/1 1997/1/1 2008/10/1 1996/2/1 2006/3/1 2002/1/1 2000/1/1 2005/2/1 2008/2/1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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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针对不同行业和岗位的需求,开展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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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形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包括线上课程、线下讲座、实际操作演练等,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添加项标题
培训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改进和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积极参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推动全球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
行政处罚: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对严重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信用惩戒: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惩戒,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示。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修订背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
修订历程:从国家到地方,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修订内容:增加新业态、新工艺的职业安全健康规范
修订意义: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制定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加强其系统性和协调性。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
制定目的:保障劳动者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和工伤事故
实施方式: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加强监督和管理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定义: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制定的安全卫生准则
目的: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等
政府和相关部门需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和宣传,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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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8266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正式版)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如国家制定的各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议、命令、规定或指示等规范性文件。

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

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

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健康提出了基本要求。

除《劳动法》外,我国也已颁布多项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关的专项法律。

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表现形式及法规体系(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形式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以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为标准文本。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地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各类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5.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如下规定:①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土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⑥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⑦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⑧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劳动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

如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职业安全健康基本法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暂时起到了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基本法的作用,是我国制定各项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律的依据。

该法以《宪法》为基础,共13章107条,其中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及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涉及职业安全健康内容。

4.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

如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随后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xx 年10月27B,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都属于此类。

5.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职业安全健康涉及社会生产活动各方面,因而我国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均与此相关。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指出:“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其它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部分条款也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因而也属于此类。

6.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或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而颁布的条例、规定等,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7.各部门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等。

8.职业安全健康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保护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根据《劳动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属强制性标准,从而赋予了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法律地位,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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