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失效探因
公证遗嘱若干问题探讨

不满 l 8周岁 的为 限制行 为 能力人 。 因此 l 8 周 岁 以下的 根据 《 公证 法》 第三 十条 的规定 , 公证 机 构经 审查 , 认为 申请 释 规定 ,
制 缸金
2 0 1 4・ 2 ( 上) ◆ 学 术前 沿
公证遗嘱若干 问题探讨
周 文 庆
摘 要 本文介 绍 了公证遗 嘱 的概念 、 特 点和要 件 , 作者 结合公 证 实践指 出遗 嘱公证 存在 的 问题 , 并对公证 遗嘱 具体 法律
公证 遗嘱 效力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o 0 9 _ 0 5 9 2 ( 2 0 l 4 ) O 2 - 2 3 7 - 0 2
种 单方 民事 法律 行为 。遗 嘱公 证是 公证机 构按 照法 定程 序证 明 证遗 嘱 的 , 以最 后所 立 的遗 嘱 为准 。因此 , 公证 遗嘱 的撤销 或变 遗 嘱人 设立 遗嘱行 为真 实 、 合法 的活 动 , 经公 证证 明 的遗 嘱为 公 更 , 应 当重 新办理 公证遗 嘱 , 不 得采用 其他方式 , 这也是 我国所特
产继 承 问题 开始 成为 备受 关注 的问题 。
一
、
公 证遗 嘱相 关概念 与特 征
( 一) 公 证遗 嘱概念 遗 嘱是 指遗嘱人 生前按 照法律 规定 的形式 , 对 其所有 的财产
继 承法 司法解释 规定 , 遗 嘱人 以不同形式 立有数份 内容相 抵
以及相 关事 务做 出的符合法律 规定 的处理 , 在其去 世后生 效的一 触 的遗 嘱, 其 中有公证 遗嘱 的, 以最后 所立公 证遗嘱 为准 ; 没有 公
遗嘱生效的条件

遗嘱⽣效的条件
遗嘱⽣效的条件是什么?怎样的遗嘱才是合法的?所谓遗嘱是指遗嘱⼈⽣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处分,并于遗嘱⼈死亡时发⽣效⼒的法律⾏为。
合法⽣效的遗嘱共有⼏个特征?
1、遗嘱是单⽅法律⾏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单⽅⾯的意思表⽰即可发⽣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为。
2、遗嘱⼈必须具备完全民事⾏为能⼒。
限制⾏为能⼒⼈和⽆民事⾏为能⼒⼈不具有遗嘱能⼒,不能设⽴遗嘱。
3、设⽴遗嘱不能进⾏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的真实意思表⽰,应由遗嘱⼈本⼈亲⾃作出,不能由他⼈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头形式。
⽽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以书⾯形式或录⾳形式⽴遗嘱的,所⽴⼝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死亡时才发⽣法律效⼒的⾏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前以遗嘱⽅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的死亡作为⽣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没有事实死亡,⽽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的申请,由⼈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法律效⼒,利害关系⼈可以处分遗嘱当事⼈的财产。
如果在短期内遗嘱⼈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应当对遗嘱⼈的基本⽣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不受此限。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遗嘱是指遗产人在生前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的书面文件。
遗嘱的制定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下面列举了12种遗嘱无效的情形。
1. 未满18岁的人制定的遗嘱无效。
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法律能力,不能独立决定自己的财产分配。
2. 心智不健全的人制定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产人在制定遗嘱时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不能理智地决定自己的财产分配,遗嘱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3. 遗嘱未经证人签名或未经公证无效。
遗嘱必须由至少两名证人签名,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4. 遗嘱被强迫或欺骗制定的无效。
如果遗产人在制定遗嘱时受到了强迫或欺骗,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遗嘱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5. 遗嘱未经遗产人签名无效。
遗嘱必须由遗产人本人亲笔签名,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6. 遗嘱未经证人在场无效。
遗嘱必须在至少两名证人的见证下制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7. 遗嘱未经遗产人口头确认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口头确认后才能生效,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8. 遗嘱未经遗产人签字确认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签字确认后才能生效,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9. 遗嘱未经遗产人亲自制定无效。
遗嘱必须由遗产人本人亲自制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10. 遗嘱未经遗产人在场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在场的情况下制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11. 遗嘱未经遗产人签字确认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签字确认后才能生效,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12. 遗嘱未经公证无效。
遗嘱必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遗嘱的制定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因此,在制定遗嘱时,遗产人应该仔细考虑自己的意愿,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民法典对遗赠的限制规定

民法典对遗赠的限制规定遗赠是一种通过遗嘱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方式,它在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为了保护遗产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遗赠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规定。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遗赠的限制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无力遗赠的限制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赠必须要在遗嘱人的可分割的可自由支配的财产范围内进行。
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遗赠,应当是符合民法规定的财产范围内的,如此才具备合法性。
如果超出了遗嘱人的财产范围,则被视为无力遗赠。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禁止的遗赠内容,如不能对公益事业做出遗赠;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赠等。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继承人合法份额的限制规定遗赠的对象通常是遗嘱人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遗嘱人可能会将重大部分财产遗赠给非亲属个人。
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份额,民法典对遗赠给非亲属个人的份额进行了限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赠给非亲属个人的份额不得超过遗产净额的一半。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遗赠给非亲属个人而导致继承人被剥夺财产的风险。
三、遗赠的无效与撤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遗赠可能会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
1. 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合法继承人的限制遗赠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遗嘱不能侵害合法继承人的合法份额。
如果遗嘱中对合法继承人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遗赠,这部分遗赠将被视为无效。
2. 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行为受到欺诈、胁迫等非自愿行为的影响,遗赠将会被撤销。
民法典规定,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行为是在被欺诈、胁迫等非自愿情况下所作出的,遗赠将被撤销。
四、遗赠可行性的限制规定在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一些限制遗赠可行性的情况。
例如,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的分配造成了无法实施或者严重影响遗产执行的困难,执行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整或者公证遗嘱的内容。
此外,如果遗嘱中没有清楚指明遗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等明细,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其他遗嘱条款或者遗嘱人的意思进行解释确定。
公证遗嘱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

公证细则 》 2 条的规定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 第 4 “ 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 , ” 公证
【】王亚明 : 1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法官、 法学博士。
5 7
王亚 明 : 证遗 嘱法 律保 护 的若 干 问题探讨 公 遗 嘱的有效应 当具 备如下条 件 :
( ) 一 公证 遗嘱 必须反映 立遗嘱人 的真 实意 思表 示
所写。
一
法 院认为 , 原告赵 甲关于对其 父母 所遗 留的座落 于本市南湖 某村房 产按法定 继承 , 得其 中三分之 应 的诉讼请求 , 由成 立 , 应予支 持 。 理 依法
二 、 证遗 嘱具 备法律 效 力的条件 公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公证遗嘱无效的案例。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 为真实、 合法的活动。经过公证证明的遗 嘱才是公证遗嘱, 但并非所有的公证遗嘱都是有效的, 公证遗 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 否则公证遗嘱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 , 根据 《 遗嘱
被 宣布 无效。 因此 , 了维护公 证机 构 的权威 性及 公证遗 嘱的公信 力, 证机构应 强 为 公 化对公证 事项 的形 式审查及 实质 审 查, 同时还要 完善公证遗 嘱立 法, 实维护公证 市 切
场秩序 , 障公证遗嘱 目的的实现 。 保
【 关键词 】 公证遗嘱 效力 审查 立法完善
21 00年第 1 期
中图分类号: 2 . D966
北 京 政法 职业 学 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2 9 8 (O 0 O一 o 5_ O 17— 2 52 1 ) 1 o 5 7
总第 6 9期
公 证遗嘱法律保护 的若干 问题探讨
遗嘱的生效时间与条件遗嘱的有效性要求

遗嘱的生效时间与条件遗嘱的有效性要求遗嘱的生效时间与条件以及遗嘱的有效性要求是在传承财产和财富时非常重要的问题。
遗嘱是指在遗嘱人去世后,以书面形式表达的个人意愿和指示,用于分配财产和做出特定安排。
在制定和提交遗嘱时,确保其生效和符合法律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一、遗嘱的生效时间与条件遗嘱的生效时间是指遗嘱在何时开始发挥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内,遗嘱通常在遗嘱人去世后开始生效。
也就是说,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遗嘱才能产生法律效力,遗产分配方案才能正式进行实施。
除了遗嘱人去世以外,有时候遗嘱还会设定其他特定条件以生效。
例如,遗嘱人可以规定遗嘱在其失去行为能力时生效,或者在特定事件的发生或特定日期后生效。
这些条件的设置可以确保遗嘱在合适的时机生效,避免对财产分配造成混乱。
二、遗嘱的有效性要求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遵守一些法律要求是必要的。
1. 必须是成年人:一般情况下,遗嘱人必须是成年人,即达到法定年龄。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内,法定年龄是18岁。
2. 必须有签名:遗嘱人必须亲自签署遗嘱,以证明是其本人的意愿和指示。
签署遗嘱是奠定其法律效力的重要步骤。
3. 必须有证人: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内,遗嘱的签署还需要至少两名证人的见证。
这些证人应该是年满法定年龄的人,并且不能是受益人或被受益人委任为执行人的人员。
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确认遗嘱人在签署遗嘱时具备完全的法律能力,并帮助证实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必须清晰明确:遗嘱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
遗嘱人应该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如具体财产的分配、受益人的身份等。
这样可以避免争议和纠纷,并确保财产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正确分配。
5. 必须是自愿的:遗嘱的制定必须是遗嘱人的自愿行为,没有任何强迫或欺诈。
遗嘱人应该理解自己的意愿,并在没有任何不适当影响的情况下制作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有自己的特定法律要求和规定。
因此,在制定遗嘱时,遗嘱人应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并了解当地法律的具体规定。
公证遗嘱若干问题探讨

均 能填 写公证 申请表 ,但 两份公证 申请表 的内容和 签名均 为 本 案被告 赵 长林 一 人填 写 ;第 五 ,公 证 遗 嘱制 作完 毕 后 ,公 证员应 当将 公证文 书送达立 遗嘱人 ,但公证员 却将 公证 书送 达被告赵 长林 ,严 重违反 了 《 继承 法 》和 《 嘱 遗 公证 细则 》对 继承人回避原 则和保 密原则 的规定。 其次 ,在本案 审理之初 ,法院对原告要 求就公证 申请
理 遗 嘱 公 证 时 必 须 遵 守 的 法 律 和 部 门 规 章 ,而 南 京 市 公 证
公 证 遗 嘱 由于 其权 威性 和 优先 性 ,应 该 反 映 出立 遗 嘱人 的真 实意思表 示 。立 遗嘱人 m于对 国家公证工作 人员 的信任才 选择对遗 嘱进行公 证 。根 据我 国 《 继承法 》第 2 2 条 的规定 ,遗嘱必 须表示 遗嘱人 的真实意思 ,受胁迫 、欺 骗 所立 的遗嘱无效 ,伪造 的遗嘱无 效 。遗 嘱被篡改 的 ,篡 改 的 内容 无效 。所 谓真实 ,是指遗 嘱人 的意 思表示是 在毫 无外 来压力 下 ,或 无他人故 意制造假 象迷惑 下作 的。 出
表 中 “ 广 典 ”是 否 是 立 遗 嘱 人 赵 广 兴 本 人 所 写 进 行 笔 迹 赵
证员代 为执笔 ,但必须 要有另 一公证人 员在场 。从本案来 看 ,公 证遗嘱 对立遗嘱 人真实 意思 表示 的反映 主要通过立
遗 嘱 人 对 遗 嘱 的 认 可 来 表 现 。立 遗 嘱 人 赵 广 兴 和 钟 恒 是 在 生 前 立 的 遗 嘱 ,但 无 证 据 证 明 立 遗 嘱 人 在 立 遗 嘱 时 处 于 重
病或不 能签字 的状 态 ,因此 ,公证 申请 表应 当由立遗嘱人 亲 自填写 ,由于立 遗嘱人 赵广兴 系初 中文化 程度 ,钟 恒系 小学文化 程度 ,均 能填写 公证 申请 表 ,但公 证 申请 表的 内 容 和签名 均不是赵 广兴或钟 恒所 为 ,难 以反 映立遗 嘱人的 真实意思 表示 。从 遗嘱记 录来看 ,立遗嘱人 应 当在遗 嘱记
不属于遗嘱无效的情形。

不属于遗嘱无效的情形。
:
1.遗嘱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无效。
但是,如果后来遗
嘱人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仍然有效。
2.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或者伪造、
篡改的遗嘱,这些遗嘱都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但未篡改的部分仍然有效。
3.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内容无效。
但是,如果遗嘱人后来又重新订立遗嘱,对这部分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那么原来的遗嘱就无效了。
4.遗嘱没有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
如果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例如配偶、子女的财产等,那么这部
分内容无效。
但是,如果后来遗嘱人又重新订立遗嘱,将这部分财产归还给原主人,那么原来的遗嘱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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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失效探因
导读:本文遗嘱失效探因,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弄清遗嘱写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避免遗嘱的失效已成当务之急,本文从遗嘱失效的原因入手,探讨遗嘱写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遗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包括死者生前对其死后一切事物作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继承法>上的遗嘱采用狭义说,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遗嘱是
遗嘱根据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可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赠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遗嘱继承的对象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0、11、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对公婆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继承法》对遗赠做出了和遗嘱继承不同的规定,主要如下:(一)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中没
有明示放弃即视为接受继承;(二)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义务,而遗嘱继承人既有依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三)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遗嘱继承人则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
了解了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和遗嘱继承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为我们避免遗嘱失效打下了基础,下面从遗嘱继承的角度谈谈遗嘱容易失效的原因,以引起写作者的重视。
一、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于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托,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扶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
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
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四、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五、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
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为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
六、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
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债权)。
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如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就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又如抚恤金,是对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也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再如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
但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份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
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
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八、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主动放弃继承权,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某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九、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
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并不能由该遗嘱继承人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情况下的法定继承。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遗嘱
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此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全不同。
十一、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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