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上诉状范文
遗嘱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文(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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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文1原告: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电话: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电话: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
(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xxx于xxxx年12月4日出生,于xxxx年1月19日因病死亡。
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xxxx年12月8日死亡)。
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此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遗嘱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文2原告: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判令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归原告继承所有。
事实与理由张某与被告于xxxx年1月6日登记结婚,两人都属再婚,张某膝下无子女,原告系被告女儿。
张某与被告结婚后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其日常生活起居都是由原告照顾。
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_公文写作范文_

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很多家庭因为争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妻离子散,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1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
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产证号:××】(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遗嘱继承案件起诉状

遗嘱继承案件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我作为起诉人,就涉及我父亲(姓名)的遗嘱继承案件,向贵法院提起起诉,并提供以下事实和理由:
1. 我父亲在生前制定了一份法定的有效遗嘱,明确规定了财产继承的分配方式和继承人。
2. 依照该遗嘱,我被指定为唯一的继承人,享有继承财产的权益。
3.然而,在父亲去世后,被执行人(姓名)却以某种方式操控局面,试图奪取我父亲的遗产。
在此,我将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我的主张:
1. 父亲的完整且合法的遗嘱。
2. 证人证言:我能提供多名与我父亲在生前有过亲密关系的证人,作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我作为继承人的身份。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请求贵法院:
1. 声明指定在遗嘱中的我为唯一的继承人。
2. 驳回被执行人对遗嘱的质疑,确认遗嘱的有效性。
3. 判令被执行人无权侵吞我父亲的财产,并追回被执行人已侵吞的财产。
4. 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由此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我相信,凭借上述证据和事实,遵循法律的原则和正义的理念,贵法院将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敬请贵法院受理并依法查明真相。
起诉人:
日期:。
2024年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被告: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
1.原告为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应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的约定享有某房产完全的所有权。
2.被告本应按照遗嘱的约定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向原告交付房产的完整产权证明,但是被告未能如约履行。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诉请本法院判令:
1.被告按照遗嘱约定在10日内向原告交付房产完整的产权证明。
如被告无法出具完整的产权证明,应当赔偿原告10万元。
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
3.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据和理由:
1.原告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遗嘱原件。
4.原告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证明。
5.与被告的交涉、沟通记录。
6.国家规定的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继承人在遗嘱里面作出资产继承的选择,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未分配部分。
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并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产产权证明的合同交易义务。
其他
自本民事诉讼起诉时起,以原告提供的联系信息为准,如因原告未提供正确可联系信息而导致被告未能正常接到诉讼文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起诉。
起诉书继承遗产之诉状

起诉书继承遗产之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XXX,现就我与被告XXX之间的继承遗产问题,向贵庭提起起诉。
一、案情概述我系被告XXX的唯一子女,我父亲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去世。
根据我父亲的遗嘱,他将其全部遗产指定继承给我。
然而,被告XXX却不承认遗嘱的有效性,并未将遗产交付给我。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依据1. 遗嘱的合法性我父亲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证处进行了遗嘱的立案。
该遗嘱明确指出将全部遗产继承给我,且没有任何违法情况。
遗嘱的起草和签署过程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 被告XXX的不当行为被告XXX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的理由来解释为何不承认遗嘱的有效性。
她以自己对我父亲的照顾和照料为由,声称自己应该成为遗产的继承人。
然而,根据我父亲的遗嘱,明确表明将遗产继承给我,而没有提及被告XXX。
3. 其他相关证据除了遗嘱的存在,还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我父亲的真实意愿。
例如,我父亲在生前多次向亲友表达过将遗产留给我一事。
此外,我还收集了相关的财产证明文件、银行交易记录等,以证明我父亲的遗产确实存在且价值可观。
三、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XX条的规定,遗嘱是继承遗产的有效方式之一。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我作为遗嘱的受益人有权提起继承遗产之诉。
四、诉讼请求1. 要求法院认定我父亲的遗嘱有效,并将全部遗产交付给我。
2. 要求被告XX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证据清单1. XXX年XX月XX日的遗嘱原件及公证处的立案证明。
2. 亲友证人的证言及书面陈述。
3. 财产证明文件、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
六、诉讼程序本案属于继承遗产纠纷,依法应由贵庭受理。
我请求贵庭依法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七、陈述事实的理由根据上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坚信我父亲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被告XXX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不承认遗嘱。
我作为遗嘱的受益人,有权继承遗产。
遗嘱纠纷起诉状范本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遗嘱纠纷起诉状范本尊敬的法院:原告:XXX(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被告:XXX(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基本事实和缘由一、原告XXX系被告XXX之配偶,被告XXX于20XX年XX月XX日逝世。
二、被告XXX为被告XXX父母的唯一子女。
三、被告XXX通过遗嘱继承了被告XXX的全部财产。
四、被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存在遗嘱纠纷。
五、原告认为被告XXX所继承的财产与遗嘱的真实意图存在明显的偏离,要求法院撤销被告XXX的遗嘱继承权,并依法分割被告XXX的遗产。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X条: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确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对其财产享有决定权;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订立遗嘱。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X条:有证据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遗嘱即为有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X条:继承人不享有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给其他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X条:被继承人未遗留遗嘱,遗产分割由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共同继承和分割。
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XXX的遗嘱继承权。
二、依法分割被告XXX的遗产。
证据证据一:被告XXX的遗嘱原件。
证据二:被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的相关证据。
证据三:其他相关证据。
审理程序一、本案应属一审管辖。
二、本案诉讼请求明确,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并判决撤销被告XXX的遗嘱继承权,依法分割被告XXX的遗产。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附件一、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住址证明等证件复印件。
二、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料。
特此诉状。
原告:XXX(签名)日期:XX年XX月XX日第3页/共3页。
遗嘱继承纠纷的4份起诉状模板

法学备忘录 前天
一、遗嘱继承纠纷的起诉状模板A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
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依法确认陈小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余额(账户为95×××11)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保险单号为P180******** 206、投保人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陈小丽)归原告所有;
3 、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事 实 与 理 由
陈小丽系陈某、高某夫妻的女儿,孙某1系陈小丽、孙某2夫妻的女儿。
陈小丽于20 18年4月4日因病死亡,生前陈小丽与孙某2在两名邻居见证下签订协议书,言明:百草苑的2套住房双方无偿赠与原告;若陈小丽死后其名下的存款、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性收益归原告一人所有等。
双方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陈小丽、孙某2按协议办理了房产过户。
陈小丽死亡后,原告至相关部门取款及理赔时,相关部门要求必须提供法律文书。
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 市XX区人民法院。
继承案件上诉状

继承案件上诉状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原告XXX,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特向贵院递交上诉状,希望贵院能够公正、尽职地审理该案。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XXX系被继承人A的法定继承人,被告YYY系被继承人A 的表弟,双方就被继承人A的财产继承问题产生了争议。
一、原告的主张根据我对被继承人A的遗嘱的了解和证据收集,提出以下主张:1. 被继承人A在其生前没有留有有效的遗嘱,根据中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其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因此,作为被继承人A 的法定继承人,我有权继承被继承人A的全部财产。
2. 被告YYY系被继承人A的表弟,不符合中国继承法规定的近亲属继承范围,没有继承权。
3. 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我可以证明我与被继承人A之间的亲属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和权利,我请求贵院做出以下判决:1. 驳回被告YYY的诉讼请求,确认我作为被继承人A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2. 被告YYY应立即将被继承人A的财产归还给我。
3. 被告YYY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问题分析1. 被继承人A是否留有有效的遗嘱?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据,被继承人A在其生前没有留有有效的遗嘱。
因此,其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2. 被告YYY是否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近亲属继承范围?根据中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近亲属继承范围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被告YYY作为被继承人A的表弟,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近亲属继承范围,因此没有继承权。
三、证据支持为了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我特此提交以下证据:1. 被继承人A未留有有效遗嘱的证据。
2. 被继承人A与我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 继承案件相关财产状况的证据。
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请贵院认真审查上述证据,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四、诉讼请求和理由基于上述事实、问题分析以及证据支持,我请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1. 驳回被告YYY的诉讼请求,确认我作为被继承人A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2. 被告YYY应立即将被继承人A的财产归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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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上诉状范文
近年来,遗嘱继承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以下是人才给大家收集的遗嘱继承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原审原告): A,女, xxx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B,男,xxx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上诉人不服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浦民一(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其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浦民一(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其中,改判的要求是: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作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令确认本案的《遗嘱》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
上诉理由:
一、原判决的理由有错误。
原判决在其理由部分中说:“因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显示,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是错误的。
其错误有以下6点,且全是低级错误。
(1)原判决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中,有以下的客观存在的事实:①由于当年的遗嘱的代书人在书写本案的遗嘱时,是把其称之为《遗嘱》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遗嘱;②由于本案的被继承人是在题为《遗嘱》的文书上的“立遗嘱人”处签名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遗嘱;③由于本案的公证机关是把证明本案遗嘱的法律文书称之为《遗嘱公证书》的,且是按遗嘱公证程序办理公证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关于遗嘱的公证书;④由于本案的被告是以“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和资挌取得系争房屋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被告是依据这份遗嘱而取得房屋的,而不是依据所谓的“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房屋的。
然而,原判决却置这么多的已经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而不顾,独辟蹊径地下结论说,“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很显然,原判决的结论与本案的已经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不相符合。
(2)也许原判决的结论还违背了各当事人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这份遗嘱是真实的话,那么原判决的结论也至少违背了各方当事人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为:
①因为本案的遗嘱代书人在当时,如果真的是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书写他的遗嘱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不管是遗嘱代书人,还是立遗嘱人,他们当时要写的均应当是一份遗嘱,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
②因为本案的公证机关在当时是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为其出具《遗嘱公证书》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不管是公证人员,还是立遗嘱人,他们所要公证的应当是一份遗嘱,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
(3)原判决不懂得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来遗赠个人财产。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中的第一句话是:“因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从语法上来说,这里的“因”就是“因为”,是一个连词,以表示理由和缘故。
从原判决的上下文来分析原判决的这一理由,可以看到,原判决之所以认定,“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其理由和缘故就是:“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看来,原判决认为,要把个人财产在死亡后,赠送给一个“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就不能通过立遗嘱来处分,而只能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来解决。
原判决肯定是这样认为的,否则,也就不会有理由中的这第一句话,其中,更不会有那个“因”的字。
然而,原判决的这种认为,绝对错误的。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既然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本案的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为什么就非要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不可呢?
很显然,原判决不懂得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来遗赠个人财产。
(4)原判决不懂得遗嘱和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中的第二句话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显示”。
这里的“遗嘱内容”无非就是原判决在其事实部分中所强调的一段话,即:“本遗嘱附条件:在我病重期间,凡医药费不足时由B负责付清一切相关所需费用。
我病逝后,由B为我购买墓地并负责一切丧葬事宜”。
看到了这些所附的条件,我们的法官就头晕了,她就凭这些所附的条件,把遗嘱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了。
然而,她万万没有想到,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因为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既然遗赠可以附有义务,那么何必一定要把本案的遗嘱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呢?
很显然,原判决不懂得遗嘱和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5)原判决不懂得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双方的法律行为之区别。
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而遗赠抚养协议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两者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其成立的条件。
协议就是合同,遗赠抚养协议也就是遗赠抚养合同。
对合同的特征,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对合同的成立的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很显然,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正因为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遗嘱则不同。
遗嘱不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被继承人一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只要立遗嘱人签字了,遗嘱也就成立了。
正因为本案的遗嘱只是被继承人一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因此作为遗嘱继承人的B,他没有也不需要在本案的遗嘱上签字、盖章。
很显然,本案的遗嘱只能是遗嘱,而决不可能因为一个法官的一句话,而被升华成为“遗赠抚养协议”。
(6)原判决不懂得遗嘱的自由性和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的最大特点是什么?就是它的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就“遗赠抚养协议”而言,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这就是合同的约束力。
“遗赠抚养协议”也是如此。
遗嘱则不同。
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接收遗产,也可以拒绝接收遗产。
我国继承法就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我国继承法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且,不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由决定遗产的接收与否,就是立遗嘱人也可以自由决定其遗嘱的撤销与否。
我国继承法就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很显然,“遗赠抚养协议”作为协议,有其合同的约束力,而遗嘱,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面对着合同和遗嘱的这么大的本质的区别,然而,我们的法官却还大言不惭地说,“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可见,原判决的错误是何等的严重。
二、把“遗嘱”升华为“遗赠抚养协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