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安全》2011年第8期河北省、江苏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是国家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逐步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经研究,决定在河北省、江苏省、重庆市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强化源头预防,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2.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并完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许可证发放标准、发证流程、现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环节,摸索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有效办法,积累经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全面启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依据。
二、试点时间与范围1.试点时间: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各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启动时间。
2.试点范围:各试点地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情况,重点选择使用有毒物品的箱包制造、制鞋、木制家具制造等行业的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附后)发放试点工作。
河北省重点选择箱包制造企业,江苏省重点选择木制家具制造企业,重庆市重点选择璧山县所有的制鞋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三、工作步骤1.前期准备阶段:各地区要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调研确定试点行业或企业名单,组织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相关许可证管理的办法、评价标准、评价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2.动员部署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动员,宣贯相关政策规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部署试点工作任务、目标及要求,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以下简称丙级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丙级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科学合理规划丙级机构布局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先规划,后发展”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丙级机构发展规划,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布局相结合,现有机构(包括甲级、乙级及检测资质机构,下同)分布数量较多的地市,要严格控制丙级机构的发展数量,现有机构数量在5家以上(含5家)的地市,新发展丙级机构数量不超过1家;现有机构数量较少的地市,可优先发展丙级机构。
二是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相结合,未完成换证工作的省份暂不开展丙级资质认可,鼓励已换证但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丙级资质,原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和原职业卫生评价乙级机构自愿放弃乙级资质、申请丙级资质的,可不列入规划控制指标范围内。
三是要与本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特征、主要行业分XXX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因地、因时制宜地做好丙级机构的规划布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15号【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03【实施日期】2016.11.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十项重大工作责任分工总体部署和2016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6年6月和9月,分两阶段组织开展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共组织13个检查组,对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南、广东、四川和海南等11个省(市)的46家技术服务机构(其中甲级23家、乙级20家、丙级3家)进行了监督检查,对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督导。
本次检查采取机构自查、盲样考核(2013~2015年连续三年实验室间比对综合判定结果未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可免于盲样考核)和现场检查的方式,现场检查采用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实地察看等方法,重点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资质管理合规情况、技术服务能力情况和技术服务规范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并现场核查了13家企业。
总体来看,各有关地区十分重视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发挥专家队伍作用、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进一步规范了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初见成效。
大部分技术服务机构注重基础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培训教育、改进质量控制措施,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增强,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技术服务业绩显著增长,为政府部门职业卫生监管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应急〔2018〕32号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7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39号
7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49号
7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
3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114号
3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3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防护网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异地督查的通知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2〕3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8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22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85号
6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通 报
7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通 报
安监总厅煤办〔2012〕80号 安监总厅煤办〔2012〕81号
序号
文件标题
2020年第二季度OHSMS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
10.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1-7月信访核查办理情况的通报
69
厅函〔2016〕42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妥善做好应对北京市空气重污染临时 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
43
安监总统计〔2016〕9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今年以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44
安监总厅统计〔2016〕1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 通知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
45
安监总厅统计函〔2016〕2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情况的 通报
18
安监总煤装〔2016〕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煤矿安全 规程》的通知
19
安监总明电〔2016〕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强降雨天气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工作 的紧急通知
20
安监总厅应急〔2016〕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抗洪 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专项检查的通知
4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0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陕西中检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5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 查情况的通报
57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18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自查 阶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企业的通报
58
厅函〔2016〕218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
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05号
【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定于2014年8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以“资质、人员、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为重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
全面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纠正和治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机构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执业。
二、检查范围
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列入检查范围,包括:原由卫生部门认可、安全监管部门换证的机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新认可的机构;浙江省、福建省原由卫生部门认可、尚未换证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