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卫生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职业病防治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卫生机构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可靠性和保密性的原则,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条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并在管理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第六条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资质。
第七条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包括职业卫生医师、职业卫生护士、职业卫生技师等。
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职业卫生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知识。
第八条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
第九条卫生机构应当在设备、器材和工具的采购、使用和维护方面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工作场所和设施,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
工作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一)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和控制;(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三)职业病防治咨询和培训;(四)其他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工作规范》知识竞赛试题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工作规范》知识竞赛试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选择。
1.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 C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A.《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B.《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 B )。
A.民事责任B.法律责任C.技术责任3.不属于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是( B )。
A.坚持社会效益第一B.坚持经济效益第一C.坚持廉洁从业4.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 B )的要求。
A.国家规定B.行业自律C.企业责任5.强化服务意识属于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的哪项行为准则。
( C )A.坚持遵纪守法B.坚持诚实守信原则C.坚持优质服务理念6.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须至少包含下列哪些人员。
( B )A.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公共卫生人员、检测人员B.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C.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检测人员7.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 C )A.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B.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C.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8.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至少应由( A )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A.2B.3C.19.专业技术人员应经( C )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A.登记备案B.培训C.培训考核合格10.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 C )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职业卫生考试题(有答案)

职业卫生考试题一、填空题(请在括号内填写正确答案)1. 化学有害因素得职业接触限值包括(短时间接触容许溶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溶度)与(最高容许溶度)三类。
(注: 请写出汉语全称)2. 局部排风系统主要由(吸气罩)、(通风管道)、(净化装置)与风机构成。
3. 矽尘就是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得粉尘。
4. 按通风系统得动力分类, 通风系统可分为(机械通风)与(自然通风)。
5.对某工作场所得噪声强度进行测量, 声级波动为2dB(A), 该噪声属于(稳态噪音)。
6.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得工业企业时, 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相互作用)与联合作用。
二、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风险程度, 将其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一般与严重得建设项目。
(×)2. 全面通风得效果与气流组织无关。
(×)3.工业企业得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得地段, 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下风侧。
(×)4. 专职技术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5. 噪声与振动较大得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得底层。
(√)6. TWA浓度不能采用定点采样方法进行测定。
(×)7. 事故通风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计算确定, 但换气次数不宜<10次/h。
(×)8.作业场所内要求得卫生条件比其外界环境得卫生条件高时, 应保持作业场所内为负压状态。
(×)9. 一氧化氮属于《高毒物品目录》中得物质。
(×)10.一个有代表性得工作场所内有多台同类生产设备时, 1-10台设置1个采样点;10台以上, 至少设置2个采样点。
(×)三、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1. 活性碳管可用来采集下列空气中那种物质( A D )。
A. 甲苯B. 一氧化碳C. 氨气D. 乙酸丁酯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得, 并处违法所得( C )得罚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一)一般原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相关的技术、经营或其他部门,指定相关的技术、经营等负责人,并有效组织和管理。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专业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的技术活动,确保技术操作质量的高效率。
二、资质审核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技术能力、资质等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报告,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核。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素质,完善资质管理体系,定期完成各项资质审核。
三、服务管理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经常对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保证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规定的要求,并随时监督改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建立服务管理体系,健全相关的服务标准,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保证服务的客观性和完整性。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对服务产品、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等进行有效检查,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技术支持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培训考试单位姓名得分1、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2、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等内容。
3、技术服务机构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
4、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岗位划分、。
5、现场调查应当在下进行,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至少覆盖1个工作日。
6、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和采样对象、采样数量、,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绘制设置示意图。
7、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经技术服务机构批准。
8、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前,应当根据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做好以下哪些工作:()(A)下达现场采样任务,做好任务分工。
(B)准备好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性能规格(包括防爆性能)、电池电量、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等情况,按要求领用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
(C)做好仪器设备的充电、流量校准等工作。
校准流量时,必须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并做好记录。
(D)准备好现场采样所需的空气收集器、相关滤料和试剂,确保其质量完好、数量充足。
(E)备齐现场采样记录表格。
(F)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9、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至少4处)(A)按照GBZ159、GBZ/T189、GBZ/T192及《工作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进行现场采样。
(B)每个采样点现场采样应当由至少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采样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安全卫生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C)现场采样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或采样点、采样时段,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时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目录1、总论 (3)1.1评价目的 (3)1。
2评价依据 (3)1。
3评价范围 (6)1。
4评价内容 (7)1.5评价单元 (7)1.6评价方法 (7)1。
7评价程序 (8)1.8质量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用人单位概况 (11)2。
1用人单位概况 (11)2.2地理位置及主要自然环境概况 (11)2.3原、辅材料及产品 (12)2。
4岗位定员及工作制度 (12)3、总体布局 (13)3.1总体布局 (13)3.2总体布局评价 (13)4、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 (16)4.1生产工艺 (16)4.2主要生产设备及布置情况 (16)4.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评价 (17)5建筑卫生学 (20)5.1建筑卫生学调查 (20)5.2建筑卫生学检测 (20)5.3建筑卫生学评价 (20)6 职业病危害因素 (21)6。
1职业病危害因素辨别 (21)6。
2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4)6。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评价 (28)7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 (32)7。
1职业病防护设施调查 (32)7.3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 (32)8职业健康监护 (35)8。
1职业健康监护调查 (35)8.2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35)9个人防护用品 (36)9。
1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36)9。
2个人防护用品评价 (36)10辅助用室 (37)10.1辅助用室调查 (37)10。
2辅助用室 (37)11职业卫生管理 (39)11.1职业卫生管理调查 (39)12结论 (43)12.1分项结论 (43)12.2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43)13 措施及建议 (43)13.1本项目职业卫生工作存在的不足 (43)13.2措施及建议 (43)附表1:职业病危害现状汇总表附件1:委托书;附件2:用人单位地理位置图;附件3:总平面布局示意图;附件4:设备布局示意图;附件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示意图;附件6: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点布置示意图;附件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附件8:现场采样影像资料1总论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中的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和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同时失效。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4月19日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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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覆盖检测、评价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维护和管理,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的建设与提高。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与被服务单位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要求归档保存。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 (二)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其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技术服务期限等是否满足检测、评价要求;
(三)技术服务报价是否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向被服务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二)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格证书和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第十一条 建立资料收集与审核管理制度,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确认,确保被服务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开展技术服务时,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工种(岗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整个工作日内的各种活动及其时间消耗连续观察、如实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分析。现场调查应满足:
(一)现场调查内容和过程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 (二)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范,并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在被服务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工程分析、资料分析、检测检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
(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第十四条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前,应明确检测任务的目的、性质、内容、方法、质量和经费要求等,评估能力和资源能否满足检测需要,拟订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检测项目、采样方式、检测方法、检测时间、检测地点、采样对象、采样数量、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采样除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采样的,应在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不得将在同一时段平行采集的样品记录为不同时段的采集样品;
(二)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
(三)对成分不明的有机物应进行成分分析,确定毒理性质; (四)如实记录现场采样时的工况条件; (五)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对某个数据更正时,应按要求进行划改;
(六)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应实时填写,并经被检测单位陪同人签字确认。原始记录需要誊写的,原件不得销毁,须与誊写件一并保存;
(七)现场采样应绘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并经采样人、复核人及被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在现场采样点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六条 应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样品运输、接收和流转、保存应符合规定。
(一)样品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二)样品接收、流转各环节均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包装应完整。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三)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存,样品应在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测定。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除按《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方法选用准确; (二)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 (三)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满足检测方法要求,使用、配制、标识和记录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检测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五)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数据转换过程应有记录,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当出现可疑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除应严格执行检测方法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控制措施外,应建立和实施充分的内部质量控制计划,采取空白分析、重复检测、比对、加标、控制样品分析、质量控制图编制应用等方法,确保并证明检测过程受控以及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应尽可能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措施以验证其能力。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评价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未作检测或未作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说明理由,并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告知用人单位。
(二)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重点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外协用工)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检测工作必须由本机构完成。需要委托检测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五)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