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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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零九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零九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零九开封楚女randan46201@【条文】《民诉法解释》第460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一)利害关系人不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二)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三)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伪造事实、证据的;(五)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情形的;(六)其他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情形。

【理由】正常情况下,没有谁会成天关注公示催告发出的公告。

利害关系人的票据权利不因自己的疏忽而丧失。

故应大幅度放宽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条件。

如果起诉条件太严,谁也不敢使用票据,不符合公示催告的立法目的。

将公告期延后到票据支付日后,恶意申请人就不可能达到目的,利害关系人起诉的正当理由,仅为不知道公告事实或者知道公告事实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申报权利,以及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情形。

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是其本质特征。

票据的流通转让,有利于商品交易和融通资金。

为保护票据合法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即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票据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即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的效力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从而恢复失票人的票据权利。

但由于除权判决是根据失票人申请作出的,未经诉讼程序,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推定性,可能会存在申请人伪报票据丢失、任意申请公示催告,骗取除权判决的情形,如果允许这种情形存在,不但损害了真正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容易使持票人缺乏安全感,其结果是人人都不能安心地取得票据权利,而须经过各种途径调查后,才敢继受票据权利,影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影响商品交易和资金融通。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零八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零八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零八
开封楚女randan46201@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453条: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修改】
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请求支付,支付人拒绝支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理由】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申请人或者申报人起诉的前提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该法第222条仅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支付,未规定支付人拒绝支付时申请人可以起诉。

况且起诉谁?是支付人还是出票人?票据一旦开出,票面上代表的财产就不受出票人控制,起诉出票人不行;公示催告完毕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上的权利已被除去,只要除权判决未被撤销,除权判决相当于未除权的票据,也即支付凭据,支付人有义务支付,为什么还要起诉支付人才能获得支付呢?除权判决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应当执行,支付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处理。

(二)支付人拒绝支付的理由无非是已经支付。

这种情形只有一种可能,即非法持票人持被盗、遗失的票据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此时票据在支付人手中,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支付人自然会申报权利,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不可能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或者支付人可以提起诉讼向虚假出票人追讨。

如此看,除权判决作出后,支付人没有任何拒绝支付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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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2015年最新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 ⼗⼀、简易程序 第⼆百五⼗六条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是指当事⼈对案件的是⾮、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原则分歧。

第⼆百五⼗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数众多的; (四)适⽤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百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当事⼈同意继续适⽤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

⼈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书⾯通知双⽅当事⼈。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民法院⽴案之⽇计算。

第⼆百五⼗九条当事⼈双⽅可就开庭⽅式向⼈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双⽅同意,可以采⽤视听传输技术等⽅式开庭。

第⼆百六⼗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百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可以采取捎⼝信、电话、短信、传真、电⼦邮件等简便⽅式传唤双⽅当事⼈、通知证⼈和送达裁判⽂书以外的诉讼⽂书。

以简便⽅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已经收到的,⼈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百六⼗⼆条⼈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民法院印章,不得⽤⼈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民法院的印章。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九十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九十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九十二开封楚女randan46201@【条文】《民诉法解释》第192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应增加一款】单位有前款行为,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理由】(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说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二)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只能追究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已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改为单位犯罪,对上述情形同时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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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十九
开封楚女randan46201@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488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修改】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自行组织拍卖;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的,应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理由】
拍卖作为一项执行措施在任何一国的法律之中,都是由法院亲自来实施的,就象法院的审判权不与任何其他部门分享一样,拍卖也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法律已将拍卖权授予人民法院,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仅对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既然法律已经废弃了备受诟病的委托拍卖原则,明确了法院自行拍卖变卖为主、委托变卖为例外的准则,这一修改澄清了过去关于法院拍卖属于商业行为的错误认识,还原了强制拍卖权为司法权因而应当由法院自行行使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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