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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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谢志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谢志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谢志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7【案件字号】(2022)辽08民终6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群张晓晶刘丛博【审理法官】赵群张晓晶刘丛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谢志怀;李凌【当事人】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谢志怀李凌【当事人-个人】谢志怀李凌【当事人-公司】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谢志怀;李凌【本院观点】因双方在借据上未对利息及还款期限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争议事实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关于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双方未约定案涉19.87万元借款利息,不应向谢志怀支付利息的问题。

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借据上未对利息及还款期限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利息,谢志怀虽主张双方有口头约定,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谢志怀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予支持,应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一、维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的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三、变更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谢志怀偿还借款198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8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闫兴中、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兴中、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兴中、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35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卫徐文彬马晨光【审理法官】赵卫徐文彬马晨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兴中;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闫兴中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闫兴中【当事人-公司】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鑫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胡筱娟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吴晓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鑫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胡筱娟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吴晓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鑫胡筱娟吴晓敏【代理律所】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闫兴中;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闫兴中提出的2020年4月29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邮寄《解除保密协议书告知函》只解除了2010年7月签署的《保密协议书》,但上诉人入职时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签署的《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并未解除,被上诉人应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上诉主张。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闫兴中提出的2020年4月29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邮寄《解除保密协议书告知函》只解除了2010年7月签署的《保密协议书》,但上诉人入职时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签署的《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并未解除,被上诉人应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上诉主张。

张国增、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增、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增、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7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学超林荣峰宁宁【审理法官】杨学超林荣峰宁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增;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国增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国增【当事人-公司】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传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张娅丽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传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张娅丽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传君张娅丽【代理律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国增【被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上诉人不能证明该岗位系非与销售有关的管理岗位,且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约的前提下享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自主管理权,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擅自调岗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首先,案涉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按照被上诉人工资分配制度确定,故关于奖金发放的时间及数额被上诉人应当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擅自调岗及拖欠奖金。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擅自调岗的行为;2、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拖欠上诉人2018年奖金的行为。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为“管理岗位,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1月17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岗位由营业本部广州所所长(代理)变动为营业本部市场调查部市场调查科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美控股”)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未对联美控股本部及部分子公司的13个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解释说明不予函证原因。

(二)个别银行询证函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

联美控股审计报告日为2018年4月11日,但你所获取的个别银行询证函的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你所未执行替代程序就直接对账户余额进行了确认。

(三)未对个别未回函的银行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

具体表现在:你所在未取得联美控股子公司上海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询证函回函的情况下,未执行替代程序,也未解释不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未对个别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

一是你所在对联美控股子公司沈阳浑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跟函程序时,未记录跟函的时间、地点、人员,亦未形成跟函记录;二是你所在执行个别邮寄函证程序时,未记录发函时间、地点、人员,亦未形成发函记录。

(五)针对银行函证回函信息受限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个别银行未对全部函证信息进行确认,你所未对上述情况解释说明,也未执行额外的或替代审计程序。

(六)未对个别股票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具体表现在:你所对联美控股子公司上海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对股票账户进行函证,亦未记录不予函证理由。

(七)未对部分未回函账户执行替代程序。

具体表现在:你所在对联美控股子公司往来款项执行函证程序时,存在对多笔未回函账户未执行替代程序的情况。

600396 金山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600396   金山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公告编号:临2013-016号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以邮件、传真及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书面通知,并于2013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公司实有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董事李增昉先生因公出差,通讯不便,未能参加本次董事会表决。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关于董事辞职暨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李增昉先生因工作需要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李丙信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总经理金玉军先生提名,聘任李丙信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同时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公司解聘邱国民先生副总经理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附后)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明确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已经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延长12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2013年4月12日,即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延长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发行底价仍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确定的发行底价,即经除权、除息后为6.36元/股,该发行底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于长义、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长义、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长义、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长义;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当事人】于长义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长义【当事人-公司】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耕辰辽宁省荣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耕辰辽宁省荣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耕辰【代理律所】辽宁省荣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长义【被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标准最终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予以固定,当工资标准确定后在没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改变的情形发生时就必须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举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标准最终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予以固定,当工资标准确定后在没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改变的情形发生时就必须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履行。

本案中,于长义与荣信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就相关提成工资的计算方式、提成工资数额等相关细节做出明确约定。

虽然于长义简要陈述了提成标准,并称荣信公司通过给付代理合同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予以实际支付销售提成,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特别是荣信公司提供的员工离职审批表中,欠款清理和财务清算栏中已勾画,下面有于长义的签名,足以表示双方的财务已经结清。

陈子义、沈阳图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子义、沈阳图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子义、沈阳图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8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曙昉吴艳锋刘晓光【审理法官】赵曙昉吴艳锋刘晓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子义;沈阳图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子义沈阳图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子义【当事人-公司】沈阳图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陶苗苗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苗苗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苗苗【代理律所】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子义【被告】沈阳图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裁定驳回史朝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要具备两个要件,首先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借贷的合意,其次借贷资金要实际交付。

【权责关键词】欺诈催告实际履行违约金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要具备两个要件,首先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借贷的合意,其次借贷资金要实际交付。

本案中,图腾融资公司以史朝虎的名义与陈子义签订借款协议,陈子义虽然对协议签订形式提出异议,但认可收到了借款,借款协议已因实际履行而生效。

关于本案借款实际交付的金额,从图腾融资公司借款协议、收据及转款凭证分析,33000元借款已转账支付至陈子义的银行账户。

陈子义虽然上诉称仅收到23030元,并提交了江西银行发送的短信截图及其本人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易流水,并陈述是图腾融资公司使用其身份信息开设江西银行账户转款,但并未提交更加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本院无法予以认可。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公布时间:2020-05-112020-05-11来源:证监会网站一、中安消借壳欺诈及银信评估未勤勉尽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0号,44-46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并购欺诈和信披违法的典型案件。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在借壳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虚增置入资产,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

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评估资产未予充分关注,收益预测和评估值严重虚增。

本案表明,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舞弊行为,上市公司重组参与各方、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抚顺特钢财务造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33号)。

本案系一起国有上市企业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0年至2017年9月,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抚顺特钢)滥用特殊钢原料投炉废料可作普通钢原料的特点,伪造“返回钢”入库凭证虚增库存,虚增利润约19亿元。

2019年5月,抚顺特钢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季报被行政处罚。

本案表明,证监会将持续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上市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动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三、保千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1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屡次虚假陈述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

2017年8月,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因虚增资产评估值受到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保千里因未按规定披露涉及34亿元销售收入的关联交易及7亿元借款担保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表明,对于屡查屡犯恣意破坏信息披露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将紧盯不放,严肃查处。

四、美丽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9号)。

本案系一起以不实盈利预测信息“忽悠式”重组的典型案件。

2015年,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丽生态)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重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描述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对相关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不切合实际、将部分已终止的框架协议披露为已签订协议;新时代证券作为上述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报告及相关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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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342 证券简称:鑫众科技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3月25日发出会议通知,2016年4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福仁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并表决的监事共3人,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议案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一致同意,通过下列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监事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因原监事韩文利辞去监事职务,现监事会提议改选付俊菠为新任监事,任期同本届监事会剩余任期(简历见附件)。

在选举新任监事之前,原监事韩文利仍需履行监事职责。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4月6日
附件:新提名监事简历:
付俊菠,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2009年至2011年从事个体工作;2011年2月至今,就职于公司,任生产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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