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规范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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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川财资产〔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财资产〔2015〕18号省级各部门(单位):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现将《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8月17日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设备和家具),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其他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四条本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

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川财采〔2012〕5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川财采〔2012〕5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质疑投诉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

采购人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提供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评审复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投诉评审复议有关的监督职责。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一)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体系和资产配置体系,保障
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中共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
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各民主派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
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

第三条本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行政单位,满足办公
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
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是预算体系和资产配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
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
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
超出的数量,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具体价
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
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
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
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四川省通用办公设备限额标准

四川省通用办公设备限额标准
15年
2.大班椅
元/把
2000
根据厅级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经审批按需配置。
15年
3.桌前椅
元/把
1000
根据厅级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经审批按需配置。
15年
4.书柜
元/门
600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15年
5.文件柜
元/组
1000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15年
6.茶几
元/张
1200
(七)碎纸机
元/台
1000
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台。
8年
(八)投影仪
1.固定式投影仪
元/台
25000
每间会议室可配置1台。
8年
3.便携式投影仪
元/台
2800
按照不超过内设机构数配置。
8年
(九)数码摄录设备
1.单反套机
元/台
30000
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按需配置。
8年
2.数码相机
元/台
5000
按照不超过内设机构数配置。
10年
3.小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元/套
30000
会议室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需要配置。
10年
(十一)电视机
元/台
6500
按实际需要配置。
10年
二、空气调节设备
(一)空调
元/台
3500
房间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可配置以下空调1台。
10年
(二)2P壁挂式空调
元/台
6000
房间使用面积在20至30平方米的可配置2P壁挂式以下空调1台。
6年
(五)扫描仪
1.高档扫描仪

政府采购IT电脑配置参考标准

政府采购IT电脑配置参考标准

政府办公室办公电脑采购配置参考标准为及时跟进办公室各岗位需求变化及相关业务职能变化情况,规范办公室IT类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优化和管理办公室的办公电脑设备资源,根据目前办公室办公电脑及辅助设备、网络通迅及网络安全设备等使用状况,以及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岗位的工作需求,并结合相关市场品牌及价格的变化情况,特制定《办公室办公电脑配置参考标准》。

机关服务中心将结合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各机构、部门的岗位需求变化情况,即时调整更新相应的办公电脑的型号和配置,重新核算机器的价格,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附件:办公室办公电脑配置参考标准计算机设备配置参考标准一、办公电脑配置原则1、办公室计算机设备选型与配置标准依据公司的岗位需求,并结合市场品牌与价格的变化情况制定,经测试完全满足各岗位日常办公需求。

2、办公电脑实行办公室统一标准、统一采购,规范品牌,并视情况经领导和各部门批准后由办公室或分部执行采购。

3、使用人申请办公用电脑限一人一台。

若因特珠原因申请多台办公电脑需先有详细情况说明并经领导、主管部门、IT设备类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4、如果使用人的电脑配置已经达到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配置标准,不再允许申请更换或新购设备,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适当增加配置(如内存/硬盘)。

5、部门综合处长、特殊岗位及常出差人员可申请配置笔记本电脑。

其他有移动办公需求的人员,须事先有详细情况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审核同意后,方可调配笔记本电脑。

6、对于办公室内临时、借调、挂靠类人员配置办公电脑的需求,应首先进行调配,若无满足需求的可调配电脑才考虑新购。

7、根据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要求,IT设备类固定资产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或维修成本太高,经领导和各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允许列入淘汰范围;若使用正常且能满足工作需求的,则继续使用不列入淘汰。

8、机关服务中心与办公室IT管理人员将按照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可选品牌及型号,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10〕18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四川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成办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4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3日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有效预防腐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高效、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物有所值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四条(概念定义)本办法相关概念定义如下: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人,是指政府采购主体或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供应商,是指政府采购承接主体或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社会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成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成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成都财政局日前印发了《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明确规定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以及办公桌椅沙发等家具配置标准、数量和使用年限。

那么,成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该如何配置?下面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设备和家具),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其他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四条本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

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通用办公软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3〕98号)配置。

涉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配置。

第五条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本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省级单位审核批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配置管理和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依据。

第六条实物量标准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员数、人员职级等综合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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