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第七章 证据概述

• 1)我国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 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 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但我 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用违法的方法收集的材料,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 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 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 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 据。”
• 我国:“事实说”一直在证据法学界占 主导地位,而且反映在我国的有关立法 中。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 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 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 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 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前科、道德品质以 及一贯的表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品 格证据、类似行为证据)顶多只能起到 一个参考的作用。
• 3、证据的合法性,
• 又称证据的许可性,是指证据必须依法 加以收集和运用。 • 合法性是不是证据的内在属性,理论界 有争议,但对于合法性作为某一证据能 否被采纳的一项资格标准来讲,没有异 议。
• (3)物证的特点: • 1)物证的表现形式是物品和痕迹;2)物证是以其 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3)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 4)同言词证据相比,其客观性、真实性更大。不易 被伪造,被伪造后易被发现。5)不能自明其义,是 “哑巴”证据;6)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事实。 • (4)物证的作用: • 1)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2)物证 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 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手段。3)有助于公民充分认 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所在,以充分发挥诉讼的 宣传教育作用,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 • 要确立物证是“证据之王”的理念。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裁决案件的核心。
证据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相关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一、证据的概念和作用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准确理解证据的概念和作用是正确应用证据规则的首要前提。
二、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是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被视为有效证据。
同时,证据的可信度也至关重要,法庭应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确定是否采信该证据。
1. 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采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法庭不会采纳此类证据作为审判依据。
2. 证据的可信度评估证据的可信度评估包括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相关性和证据一致性等方面。
法庭应根据证据的来源、针对性、逻辑性、一致性等因素综合评估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确保案件审判公正的关键环节。
正确的证据收集和保全程序有助于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取证、勘验、检查和调查等方式进行。
法庭在收集证据时应坚持客观公正、权威准确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的保全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庭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四、证据的提出与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正确理解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1. 证据的提出证据的提出是指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刑事证据

3物证具有相对稳定性 物证是以物体或痕迹的客观存在状态及其与外界 的联系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这些特征和联系基本 上都能够独立存在——只要没有人去实施积极的 干扰行为,就不容易发生改变。即使因为自然界 的物理或化学原因,使物证的存在状态或属性会 发生一定的改变,但这种变化与言词证据相比, 也显得更为稳定。 4物证具有直观说服力 物证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具有非常直观的证明效果。 从心理学的角度,以实物的方式来传达信息,明 显要比单纯以语言方式来证明效果更好。
第二,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A结果,偶然地介入 自然力作用于A结果,从而产生B结果。此人的行 为与B结果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第三,某人的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由于被害人故 意实施某种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四,某人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某种行为,又由 于被害人在自己的行为中偶然地产生疏忽大意, 因此,造成了危害结果。 第五,某人的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某种行为,同 时,又介入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六,甲的行为产生某种结果,由于介入乙的行 为和自然力,因此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物证的作用 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 2物证是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 客观依据。 3物证是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和民事、行政诉 讼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武器。 4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
二、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 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和其他 物品。 我国立法上和学理上一般采用狭义的物证概念。
B 非条件关系 所谓非条件关系是指作为证据的某种事实与犯罪 行为之间无条件关系。
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2019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 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称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 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2)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 。
(三)合法性
合法性又称法律性,是指用以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的形式,并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 进行收集。
(1)证据应由法定主体提出,是法定人员依 法定程序以合法方法收集的;
(2)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一)证据是查明案件的唯一手段; (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三)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依据; (四)证据是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保
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证; (五)证据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
生动材料。
谢谢捧场
证据,就是可以用于证明实材料。
2.从证明关系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 事实的根据。
3.从形式方面看,证据必须具有法定 的表现形式和载体。
➢三、证据的特性
客观性
相关性
证据 三属性
合法性
(一)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 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 虚构、捏造的东西。
【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梁某奸淫幼女一案,案 发后,某派出所的联防队员将两名被害 幼女招集在一起,向她们询问与案件有 关的问题,调取证据。询问结束后,笔 录当中均未反映两名幼女在称述案情时 有其成年家属或监护人在在场。
问:两名被害幼女的称述作为证据, 是否具有证明力?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概述

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有极为复杂的问题。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 包括: 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 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 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 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 鉴定结论; • 勘验、检查笔录; • 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 据形式,应当称为证据资料,或曰证据材料,在未经查证 属实之前,也可能是不真实的,理所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 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 则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证据,哪些主体应当提出证据, 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诉讼中的证明应当达到什么标准 和程度等。 证据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其理论基础包括辩证唯 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论。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书证与物证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 做物证运用。其证明力的共同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 据强,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书证是以其内容来 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 在的方式和状态等证明案情的。 书证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 件事实。 • 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得更 充分。
(完整版)刑事证据学考点内容整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制定教材刑事证据学主编:刘万奇2015年2月第6次版考点及脉络内容总结归纳主要概念及关键词已经重点标注,方便复习查阅第一章1、刑事证据,也称刑事诉讼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2、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①证据的客观性②证据的相关性③证据的合法性第二章1、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神示制度的证明方法:①对神宣誓②水审、火审、铁审③决斗④卜巫3、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4、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①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③坚持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④证据标准具体化第三章1、刑事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①诉讼证明与认识活动②诉讼认识论③诉讼认识的客观性原则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2、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论基础①秩序②自由③公正④效率第四章1、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①证据裁判原则,即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
②不轻信口供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补充和加强。
③自由评价原则,又称自由心证,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④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
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主要内容:①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②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作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③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3.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此原则区别于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
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即关联性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5.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品: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6.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8.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1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1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生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13.辨认笔录: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
第十八章刑事证据提纲

本章重点问题 1.证据特征的分析。 2 .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规则以 及毒树之果理论 3.口供的运用规则 3.口供的运用规则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1.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证明的根据。 .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证明的根据。 即,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待证事 实。 已知的事实叫证据,未知的待证事实叫 已知的事实叫证据,未知的待证事实叫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这是一般的证据概念。 这是一般的证据概念。
3.刑事证据的特点(区别于其他诉讼的证据) 3.刑事证据的特点 区别于其他诉讼的证据)
(1)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这个事实必须经过审判、检察、侦查 人员的依法收集; (3)还必须经过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 依法核实; (4)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适用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影响不大。 (2)通过其他合法行为亦可取得此证 据。 (3)在重大特殊案件中,例如严重危 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特大侵害人身安全 的犯罪等案件,虽然不法取证行为表现比 较明显,但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安抚群 众情绪等考虑,采用该证据,但是必须对 违法取证行为在法律上作出处理。
1、采用说。 采用说。 2、排除说。 排除说。 衡量采证说。 3、衡量采证说。 排除加例外说。 4、排除加例外说。 去伪成真,线索转化说。 5、去伪成真,线索转化说。 区别对待说。 6、区别对待说。
现代各国的主要做法: (1)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予 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原则上否 定其证据能力,予以排除;只有特殊情况 下,根据利益衡平的原则才例外予以采纳。
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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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第一节诉讼证据的概念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诉讼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第二节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强调了以下几点: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必须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第三节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刑事诉讼证据不同与日常生活与科学研究中使用的证据,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刑事诉讼证据要受到时间的限制(二)刑事诉讼证据会受到条件的制约(三)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正是由于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上述三个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证据,是相当困难复杂的,在理论上也有许多难点不容易突破。
目前的证据理论尚未达到十分科学和完美的境界1、刑事诉讼要受到时间的限制:诉讼证据又不同于推断历史事件或论证理论是非的一般证据,而是用来裁断现实争议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都必须受到诉讼期限的限制不能无限地拖下去。
对于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就必须有严格的时限要求。
如果提出指控的一方不能在一定的时限内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那就必然会败诉。
人民法院的最后审判结果,只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是刑事诉讼证据不同于其他一般证据的第一个特点2、刑事诉讼证据会受到条件的制约:凡是在诉讼中引起争议的案情,都是已经发生而不可能重复出现的事件。
与其相伴随的诉讼证据,也全是以往发生过而不可能重复出现的事实。
因此当提起诉讼后,人们要将这些不可能重复出现的事实收集起来作为证据,必定会遇到许多的困难,它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没有必要条件,则难以获得可靠的证据。
3、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对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哪些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证据,必须是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还必须经过司法机关认真的核查与检验。
惟有如此,才能防止某些虚假不实的材料被用作诉讼证据。
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属性:(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筮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从而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
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
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的标志。
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1)理论依据,强调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这是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法律依据,各国的诉讼法,一般都对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哪些材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事实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凡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明材料,均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是不是应当具有合法性,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着办案质量的现实问题。
第二章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上古奴隶制国家的神示证据制度古代奴隶制国家实行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命名及这一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奴隶制社会没有必要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据,法官借助“神灵显示”来对证据加以取舍。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各民族的传统习惯不同,“神灵显示”的方式也就不尽相同:1、起誓2、水审、火审、铁审3、决斗4、卜筮。
在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还采用一种“十字证明”的方法。
(三)中国古代主要是实行“察颜观色”的证据制度据《周礼、秋官、小司寇》等史书记载,古时办案,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
所谓“五听”,就是要求法官在办案时,应当注意从言辞、脸色、气息、听聆和眼神这五个方面观察被告人的表情有无变化。
注重对被告人的心理分析,是我国古代司法经验的总结,它同外国普遍实行的“神示证据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积极意义,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
2、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
局限性,“神示证据制度”终究是一种反科学的、极不合理的制度。
它是古代人类认识能力低下的产物。
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其不合理性就显得越来越明显,当人类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后,便逐渐被新的证据制度所取代。
第二节欧洲中世纪封建国家的法定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诉讼制度由弹劾式诉讼改变为纠问式诉讼,并以法定证据制度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命名及其产生的历史条件1、它是与封建社会经济、政治以及科学、文化的发展相适应的。
2、它是同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相适应的。
法定证据制度主要适用于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
英国及欧洲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基本上未受其影响。
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作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
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的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刑讯的合法性。
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
第三节中国封建社会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一)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中国封建社会基本上没有实行过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实行“罪从供定”。
刑讯逼供更得到了畸形的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历朝的立法试图对刑讯有所限制,由此而形成了“适度刑讯”的法律制度。
(二)《唐律》规定的“罪从供定”证据制度《唐律》实行“罪从供定”,对刑讯的条件、刑讯的方法、刑讯的扩大适用、拷打的部位和拷讯的杖具,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尽管《唐律》规定了“适度刑讯”,然而“法外用刑”却历代相因,花样不断翻新。
它集中地反映了封建专制残暴的本质。
(三)“罪从供定”的补充—“众证定罪”与“罪疑听赎”《唐律》规定运用的基本原则是“罪从供定”。
“众证定罪”是对“罪从供定”的一种必要补充。
“罪疑听赎”是在出现“疑罪”时的一种特殊补救原则。
第四节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心证制度资本主义的诉讼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废除了封建社会实行的“法定证据”,而代之以“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提出与确立法国议会根据杜波尔的建议,在180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中,把自由心证规定为判断证据的一项制度。
其后,许多国家纷纷效法,将自由心证确立为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原则。
(二)自由心证的表述与含义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的内容:(1)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2)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
概括来说,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
“理性”是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则是作出正确判断的保证。
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1、积极意义:(1)它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
(2)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那种琐碎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的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作出正确裁判奠定了基础。
2、局限性:(1)自由心证制度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
(2)自由心证制度的哲学指导思想是主观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的主要规则:1、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1)关于证人资格或能力的规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证人必须按照严格的形式宣誓而且能够理解誓词的含义性质,否则便被视为无证人能力;其二,证人不能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便不具备在本案中担任证人的资格。
(2)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3)关于证人特免权的规则。
2、关于证据资格(证据的相关性)。
证据可以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具有相关性。
对于某些事实应当认为不具有相关性,这些事实是:(1)相似事实或类似事件(2)当事人的品格(3)犯罪前科。
3、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1)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2)证人对案情说发表的“意见”一般都不得采用为证据。
(3)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关于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起诉方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关于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锁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据以定案。
第五节新中国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一)新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概述就我国的证据制度而言,我们强调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实事求是。
在这一点上,使它与“自由心证”的制度区别开来,但它同“法定证据”制度又有本质的区别。
(二)新中国的证据制度的创立与发展新中国的证据制度是在废除了旧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法统,不断总结人民司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受到“左”的指导思想的干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方针的提出和改革开放发展的进程,证据制度重新恢复和逐渐趋于完善。
(三)实事求是是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和主要特点1、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
(1)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4)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5)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没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