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合署合并改革需要研究的九大问题
改革者面临八大难题

改革者面临八大难题作者:姜志勇来源:《领导文萃》2014年第12期第一,政府如何做好自身改革。
政府是改革的主体,改革要靠政府来实施和推动,因此,做好新一轮改革首先就需做好政府自身改革,只有政府自身改革做好了,才能有效地推动其他改革,或者说才有可能去推动其他改革。
现阶段,政府改革主要包括职能调整和约束权力。
职能调整指政府重新思考、规划自身的职能,将那些不该承担的职能、承担不好的职能分离出去,同时要尽可能的缩小政府的职能,尽可能地建设小政府。
约束权力是指政府要规范权力行使,对于职能范围内的权力要依法行使,对于超出自身职能的权力要从严杜绝,尤其是要严惩滥用权力的现象,切实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改革后的政府如何履行好职能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前面的政府改革,是要求政府做减法,减去不必要的职能,约束好过大的权力,这里是要政府做加法,要增加现代管理方法和理念,提高自身职能的履行能力。
政府如何做好自身改革的问题,是政府的自我革命问题,在现阶段情况下,改革的许多难题都是和政府牵涉在一起的,有些问题从根子上来说就是由政府职能不当引起的,因此,要实施好改革首先就要做好政府改革,这是改革的第一块,也是最大的一块硬骨头。
第二,政府公职人员的观念转变。
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在政府进行自身改革的同时,具体行使政府权力和承担政府职责的公职人员也需转变观念,否则,政府职能转变就可能难以取得成效,公职人员也可能出现阻扰、破坏政府职能转变的现象。
中国是一个拥有2000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中公职人员形成了封建主义的官僚思想,官老爷作风浓厚,至今,这种作风在社会上还比较常见。
典型的事例是,去年以来中央实施了八项规定,在这一规定下,不正当的吃喝、送礼和福利都减少了,但有些公职人员反而觉得逢年过节没有福利、没有礼品不正常,甚至觉得过年还要自己掏钱买水果非常委屈。
这样的观念必须转变,否则政府职能转变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行政体制改革面临哪些难题

行政体制改革面临哪些难题近年来,我国在行政体制和政府管理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走向深水区的行政体制改革遇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和其他体制改革的掣肘,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这导致了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渐进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并存的总体特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还存在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结构不尽合理,行政运行机制不尽完善,一些行政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行政效能不高等一些亟待改进之处,行政体制改革面临着诸多难题。
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两年,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但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方还相当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仍然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行政审批事项过多。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仍然没有把本该属于企业的权利交给企业、没有把由本应市场管理的事情交给市场,直接干预微观经济运行和市场行为,有些地方政府仍然代替企业进行招商引资,决定建设项目,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地方政府,政府领导甚至把招商引资作为中心工作。
三是政府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比较薄弱。
一些地方政府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有待加强。
一些部门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上的监管乏力、缺少协调、多头监管现象突出,致使一些民生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因此,必须切实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大部门制改革经过两年的探索,到2011年,大部门制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
但由于大部门制改革尚处于探索之中,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一,改革难度增大,速度放缓。
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有的部门对改革存在抵触心理,有的改革由于权力关系的制约而推迟,导致改革进程放缓。
其二,已进行大部门制改革的,有的仍处于“貌合神离”状态;有些新组建部门还处在磨合期,工作机制没有能够相应建立起来,工作职责不对等,有些大部门职能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改革日益加深,旨在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对政府机构改革进行深入的思考,以确保改革能够取得预期的成效。
本文将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思考和讨论。
问题一:权责明确与权力分散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权责明确与权力分散一直是重要的课题。
权责明确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机构的执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也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然而,过度分散权力可能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和责任模糊等问题。
政府机构改革需要在权责明确和权力分散之间找到平衡点。
一方面,应当通过明确的指导方针和规范来确保机构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清晰;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各级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协调合作和相互配合,避免权力分散导致的问题。
问题二:管理创新与稳定性政府机构改革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管理创新与稳定性之间的平衡。
管理创新可以推动政府机构的发展和提高,使其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然而,过度的管理创新可能导致组织的不稳定和不可持续。
要实现管理创新与稳定性的平衡,需要建立灵活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
政府机构应该鼓励员工提出创新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同时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来保证创新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政府机构还需要加强对管理创新的评估和监督,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的改革成效。
问题三: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
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政府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也为决策提供了更为准确和全面的数据支持。
然而,信息化建设也带来了数据安全的挑战。
政府机构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重视数据安全问题,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管理。
应该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和技术体系,加强对关键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监测和防护。
政府机构还应该加强对信息系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合署改革实施方案晋中

合署改革实施方案晋中为了更好地推进合署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晋中市决定对合署改革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具体方案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1.设立合署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合署改革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
2.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合署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公效率。
1.合署改革要充分考虑各部门的实际工作需求,合理规划办公空间和设施设备,确保工作环境舒适、便利。
2.采取信息化手段,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减少重复办公和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沟通协调,促进部门合作。
1.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合署改革工作会议,及时交流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难点。
2.鼓励部门间开展联合办公和协作项目,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改革落实。
1.建立健全合署改革的监督考核机制,对各部门改革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2.加强对合署改革实施方案的评估和总结,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革举措,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合署改革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宣传改革的意义和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对合署改革给予理解和支持。
2.积极倡导勇于变革、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凝聚改革的强大合力。
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综合素质。
1.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适应合署改革的新要求。
2.鼓励公务员积极参与改革实践,锻炼实践能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以上就是晋中市合署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配合改革工作的推进,共同努力,确保合署改革的顺利实施,为晋中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高效的行政服务。
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新时代下,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已经不能很好适应当前的现代管理要求。
为了进一步实现我国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必须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重视行政文化和行政手段重要性,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弥补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漏洞。
文章将重点分析我国行政管理现代化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在我国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应用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推动时代的发展。
当今社会在不断变化,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手段能够创新传统的管理模式,还能满足当前时代的发展趋势。
随着党的十九大会议隆重召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加明确,通过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转变,当前政府职能使政府机关单位的内部机构得以优化,有效地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通过对当前管理现代化问题进行探讨,可以利用更加科学明确的行政手段和管理体系来推动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
一、行政管理的根本含义及其属性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法律的规则为基本依据,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提供更加系统的服务。
通过制定的约束和标准,能够让行政相关群众的活动可以限制在探究行政管理内,各级政府需要对管理的主体进行明确,对管理的内容进行细化,如何管理是其中最关键的点。
首先,管理的主体就是行政管理主体,行政主体一般是政府、事业单位,在实际操作中的相关部门通过实际管理能够加强法律上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将其统称为行政机关。
管理的对象一般是指行政管理的客体,主要是对行政管理人和行為人进行控制,从管理的角度上按照法律表现方式,对整个行为标准和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同时也要通过相关的依据、程序、法律机制等来对管理进行细化,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中通过对管理与行政管理主体、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明确应该由法律来进行。
二、目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角色定位仍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在当前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在经历了数次体制改革后,并没有发生十分彻底的转变。
我国当前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应应注意的重点问题是什么?

我国当前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应应注意的重点问题是什么?改革开放以来,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走过了很不寻常的30年。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改革开放事业总体布局中不断推进改革开放不仅极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也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进步和成熟,是通过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来实现的。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接合部,既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合理配置党的执政资源的基础性工作,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这30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展开的。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会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现代化的实现。
在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始终是一个关键环节和重要切入点。
30年来,我们着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各级政府的职责重点逐步清晰,决策、执行、监督职能逐步做到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带动了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
比如,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的职责关系和机构设置逐步做到统筹协调,人大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逐步健全,职能进一步发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法人员编制逐步充实,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得到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的职能和机构逐步规范,有力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等。
通过改革,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更加畅通,基本权益得到更大保障。
所有这些改革措施和成果,都体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了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这30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作为合理配置党的执政资源的重要手段展开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从一个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转变为一个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
党政机关合署办公体制的反思与完善

2019年07月(下)法制博览探索争鸣党政机关合署办公体制的反思与完善孙其帅李硕宁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要:我国的机构改革一直处于探索实践中,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党政机关提出新的要求下,我国开始探索将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进行合署办公,以实现机构精简与效能,优化党政关系,加强党的领导。
但在改革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定合署办公标准不明确和弱化政府机构职权问题。
在改革的大背景下,要理顺党政关系、设定明确的标准以及合理地进行党政分工,建设高质量服务型的党政合署机关。
关键词:党政机关;合署办公;党的领导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1-0008-03作者简介:孙其帅(1994-),男,汉族,江苏宿迁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李硕宁(1995-),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学专业。
一、问题的提出2018年我国迎来了第八次大规模的机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与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切关系。
以往的政治体制改革多关注于行政系统内部,改革的重点也多为将职能相近的政府部门的执法权限进行整合。
虽然此种改革方法在减少机构数量以及减少冗员等方面在一段时期内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未触及处于决策阶层的党政部门,改革的效果被大打折扣。
在新的历史时期,由于国家治理体系改革不断深化,党的领导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合署有别于合并。
合署办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在同一地点办公,内部成员和机构接受统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对外使用不同机构名义行使相应职权,即“一个机关,两块牌子”。
党政机关合署办公则是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纪委和监察委员会的合署办公最具有代表性。
而合并是对性质相同的党政机关进行整合,即“一个机关,一个牌子”。
党政机关合署办公是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结果,是党面对行政机构改革恶性循环采取的重要措施。
《2024年国、地税机构合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范文

《国、地税机构合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地税机构合并已成为大势所趋。
这一改革旨在优化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国、地税机构合并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国、地税机构合并面临的问题1. 机构整合问题国、地税机构合并后,如何实现机构的有效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同时,如何将国、地税机构的业务进行有效衔接,确保税收征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是一大挑战。
2. 人员配置问题国、地税机构合并后,人员配置将面临调整。
如何合理安排人员,使其适应新的工作需求和岗位职责,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短缺,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3. 信息系统整合问题国、地税机构合并后,如何将两个独立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是一个技术性和复杂性较高的任务。
同时,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和数据处理效率,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4. 法律法规调整问题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如何确保法律法规的及时性和适用性,避免因法律法规调整带来的混乱和不便,是一个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三、解决措施1. 加强机构整合与优化在机构整合过程中,应注重整体规划和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可以通过调整部门职能、优化业务流程、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实现机构的优化和高效运行。
同时,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税收征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合理配置人员资源在人员配置方面,应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可以通过岗位调整、培训教育、激励机制等措施,合理安排人员,使其适应新的工作需求和岗位职责。
同时,应关注人员的心理变化和适应情况,及时解决人员配置中出现的问题。
3. 推进信息系统整合与升级在信息系统整合过程中,应注重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可以通过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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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合署合并改革需要研究的九大问题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我今天要跟大家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党政机构合署合并改革问题。
在中国现行宪法第5次修改和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我们在宪法领域要关注的一个最重要的现象是关于党政机构合署合并改革的问题。
这个问题十九大已经做了部署,十九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中存在的障碍和弊端问题,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历经多年的行政机构大部制改革之后,党中央逐步将改革的重点从单一的政府建制的优化转移到党政机构合署合并的方向上来,旨在深化机构改革的进程,加强和改善党和国家的能力。
针对当前机构改革可能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问题,我提出如下几点浅见:第一个问题,其实前几位发言的报告和乐泉会长的讲话中已经提到,本次修宪有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把党的领导写进宪法的第一条第二款。
这对宪法学者来说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要完成宪法解释学上的融洽论证。
比如说八二宪法把党的领导写进宪法序言,当时有一个重要考量,就是序言与宪法正文效力有所不同,党的领导的实现主要依靠党的思想路线的号召力以及党组织、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党的领导不能借助于法律上的强制。
现在把党的领导直接写入宪法的正文以后,怎么来理解因为宪法规定的位置同而产生有关效力的问题?党的领导进入了宪法的正文,是不是意味着党的活动进入了一种正式的法律关系之中,如果党的活动产生一种外部化的结果,在党外对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由此而产生的执法层面上和司法层面上的问题怎么解决,这是法学界需要回应的。
规定党的领导的宪法条款与宪法序言、宪法第5五以及宪法其他规定是什么关系?党的领导条款应该理解成宪法原则还是宪法规则,如果是宪法原则,那它与其他宪法原则又是什么关系?等等,都是需要充分研究的。
仅仅简单阐释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正文的意义是不够的,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
第二个问题,党政机构合署合并的对象问题。
本次党政机构的改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所谓的合署合并的范围限定在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之间,其解决的是职能重叠、工作重复的问题,改革只需以既有部门为基础,简单地合并同类项,各机构在改革以后也很少出现难以衔接、协调的问题,这种问题相对来说解决难度系数没有那么高,阻力也没有那么大;另外一种改革合署合并的改革是大部门式的改革,改革的难度则大了很多,因为相应党政机构的职能相似度不高,改革须以职能整合为基础,从更加宏观的视角实现不同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统合,新机构内部的统筹问题也比较突出。
改革对象的层级不同,适宜进行改革的机构及合署合并的程度也不同。
同样是在地方推行党政机构改革,《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强调“市县要加大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这表明层级越往下,改革力度会越加大。
级别越往上,党政机关更侧重于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其职权更为重要、管辖范围更大,需要接入多个下级机构的工作,工作事项更为复杂繁重,所以不宜对其进行大规模的合署合并,相应的改革难度也会比较大;而级别越往下,党政机关更侧重于具体工作的执行,其职能相似程度较高,职权相对单一而具体,因而更适于实施合署合并改革,改革后的影响范围较小、工作协调也较易。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党政关系问题。
刚才乐泉会长的报告专门提到党政关系时有一个表述,强调不要简单提所谓的党政分开、党政合一。
十九大修改后的党章明确“党是领导一切的”,2018年宪法修正案又将党的领导正式纳入宪法条文,在此语境下,党政关系势必呈现出愈加紧密的发展态势,学界对党政关系的看法也多以党政机构融合、党政关系规范化为主,党政分开的提法似已不合时宜。
不过,笔者认为,从党政机构合署合并的角度看,党政在主体和功能上的区分仍有一定的存在空间,这主要表现在党政关系的形式规范化方面。
根据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理,唯有国家权力机关及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可以行使国家公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在内的党组织通常只处理党务,即便党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但其本身不是宪法确定的国家公权力行使主体,即不能直接行使国家公权力。
因此,党组织须尊重和遵循国家机关的权力秩序,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规定行使权力,实现党在国家治理中的形式合法。
合署合并的党政机构在对外做出影响相对人利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我国基本实现了形式上的党政在主体和功能上的区分。
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央加强人大职能建设,党将其意志主张与干部任用意图通过国家机关加以贯彻落实,以合宪合法的方式实现对国家的治理。
同时,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国家机关组织制度与工作程序的精细化,党的地方委员会与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执政党通过国家机关执政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与路径。
例如,十八大后推行的权力清单公示制度,厘清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能与履责程序,党中央先后印发施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明确地方党委和党组的职责、议事与决策等规范。
尽管如此,改革仍需警惕在合署合并过程中党政关系的实质异变。
合署合并包含着党政机构“一体化”的可能与趋势——这虽与历史时期出现的党政同体不同,前者只存在于特定管理领域,后者的一体化则是党组织和政府各个机关机构的全面一体化,但当前仍有导致部分领域党政不分的可能。
在党领导一切的政治系统中,党政机构“一体化”可能会造成某些政府机构行政职能的萎缩和政治功能的膨胀。
党的工作机关在合署合并后可以直接涉足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国家公权力,原行政机构仅保留“牌子”,不再是执行国家法律的实际机构,其机构名义、职权和责任相分离——保留其名义,实际并非其行使职权,但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又由其承担,造成“名权责”不对等的格局,这就有虚置政府机构的意味。
我个人认为,从一个特定的语境上讲,可能党政在主体和功能上的区分还有一定的存在空间,最主要是在当下我们有两套组织体系,中国共产党的这套组织体系是相当规范、完善和完备的,另外,我们也依据宪法、组织法等建立了一套相对适应现代治理要求的国家组织体系。
同时我们有分别由宪法和党章统领的两套治理制度体系,过去讲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仅仅是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包括了党规党法的制度体系,这两种不同的组织体系和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的存在,其实预示着两者之间还是有一个有着一定区分度的空间的。
合署合并的党政机构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合署合并机构活动的外部性问题。
比如说,公务员局合并到党的组织部门。
我们知道,在过去公务员招考里面有很多涉及到平等权、招考程序瑕疵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经常进入到诉讼领域。
现在把这个公务员局合并到党的组织部门以后,如果以后以党的组织部门进行公务员招聘,发生类似的问题,我们应该怎么解决?党的组织部门能成为被告吗?如果不能成为被告,那么如此重大的影响公民参政权、就业权实现的争议,公民有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救济渠道,这是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回应的。
第四个问题,党内法规在合署合并中的作用问题。
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而国家机构组织运行的圭臬则是国家法律。
党内法规原本是政党组织的内部规定,但党长期执政和领导核心的特殊地位赋予了党内法规对国家机构强大的影响力。
在其作用途径是,党内法规通过对国家机关中的党组织、党员的行为调整,间接引导、规范和保障国家事务的管理,继而成为国家机构组织运行中一种隐形的规则体系。
在党政机构合署合并改革后,党内法规对国家机构的影响将更为直接,甚至成为新机构组织运行的主要依据。
比如纪检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之后,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种职能,其职权源于党章和宪法、监察法,其具体履职依据则包括党内纪检法规和国家监察法律法规。
倘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合署合并的新机构组织运行中能兼容并蓄、形成合力,固然有利于提升机构工作效率、优化职能配置,但党规国法毕竟分属不同的制度规范,有着不同的话语体系和逻辑结构,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两者存在冲突的可能。
虽然理论上党内法规不得逾越国家法律,党规与国法冲突的内容应归于无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可能发生党内法规突破、甚至改变法律实践的情形。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但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内的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的决策须经由投票,以相对多数决。
在决策中,行政机关首长若直接行使决定权,无疑违反该条例的规定的议事决策机制,但若遵照党组的议决程序,即便表决结果不符合首长的真实意思,首长仍应服从集体决定,将之对外转化为个人和机关决定,进而在形式上符合首长负责制。
显然,党内法规可通过另一种方式达成对既定法律制度的变迁,达成一种共生状态。
第五个问题,党政机构合署合并后的整体关系问题。
职能相近的党的工作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两种基本关系,一是配合促进的关系,由党组织协调、指导、协助政府部门的工作;二是监督关系,由党组织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
例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统战部要指导政府民族、宗教行政部门的工作,在对台、港澳、外事、侨务等部门的工作上有支持配合的职责。
又如,党的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它在政法队伍建设方面负有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多个国家机关的工作。
规范意义上,党政机构的这层关系不随机构合署合并而消灭,依旧存于新机构内部。
一方面,党的工作机关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合署合并后,仍可能负有与其他党政机关相关的工作任务,另一方面,新机构在行使法定公权力时,仍须以相应的行政主体名义进行,即原本的政府部门会在名义上予以保留。
因此即便是对于合并设立的部门,党的工作机关对与之合并的政府部门仍存在名义上的协调与监督职能。
然而,机构整合势必使原本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关系更加紧密,但这种名义上仍存的关系在现实中会出现一些变化。
合署合并打破了原本党政机构组织和职权分明的界限,使党的工作机关拉近与政府部门的距离,将党政机构间的协调指导转化为工作领域内的统筹、决策和执行,因而党的工作机关在促进政府部门工作层面会有所增强。
但同时,党的工作机关原本相对于政府部门的独立性亦将消减,原本的外部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当一些领域采用一套人马的方式加以整合组织和职权时,应有的监督实际转变为自己监督自己,党政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决策与执行的关系被淡化。
当然,这种微妙的转变也不可避免,机构整合使原本的外部关系内部化,原来需要通过一些跨部门机制来处理的问题,在改革后可以直接在内部消化处理。
党的工作机关在强化其协调指导能力的同时也可能削弱了自身的监督力量,这似乎是改革可以取得成果需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