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等关于印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陕发改环资〔2017〕1608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7〕160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6日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0 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区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一)实施区域。
国家确定的西安市、咸阳市建成区范围;省上确定的渭南市建成区范围;鼓励各市(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实施范围。
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
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
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社区。
包括居民小区、单位家属院、社区服务机构等。
三、强制分类要求西安、咸阳、渭南市等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陕发改投资〔2014〕1022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神木县、府谷县及扩权强县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3〕2382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27日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前期工作管理责任,提高代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代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签订代建合同起到项目正式开工为止,按基本建设程序应当在开工前完成的所有前期工作。
代建单位费用包含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前期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全部服务费用。
第三条绩效考核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业务质效、工作履职、满意度评价四个方面,重点考核代建项目开工前各项报批报建手续办理进度和工作质量。
绩效考核评价在项目正式开工后一次性进行。
第四条按照“奖优惩劣”和“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代建单位费用和代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效率挂钩考核机制。
第五条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时,双方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章考核评价规定第六条代建单位在投标和签订代建合同之前应充分调研,根据项目实际和投标文件承诺,制定合理的前期工作计划,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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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11〕4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4月22日省环保厅厅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环保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活力,促进环保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特设立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环保科技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凡陕西境内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环保科技奖。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具体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聘请省环境咨询委、科技委委员组成奖励评审委员会,并负责组织奖励项目的申报、登记、审查、评审等事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二)提交科技成果评审结果报告;(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一)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基础科学研究成果;(二)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在关键或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三)为推动环保工作科学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等方面,提出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且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管理科学研究成果;(四)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五)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价值的技术成果;(六)国际组织或机构同我省的组织机构联合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取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5.27
•【文号】环办生态〔2017〕48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环办生态〔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安排部署,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指南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环境保护部联系人:张哲、张文国
电话:(010)66103047、66556309
传真:(010)66103049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徐卫华
电话:(010)68501597
传真:(010)68501657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指南》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陕发改高技〔2013〕1681号•【施行日期】201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管委会经发局,韩城市经发局: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对经济转型的带动引领作用,强化引导和服务功能,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技术产业基地设立和管理,根据《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我委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做好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各项工作。
联系人:杨淼吴华丽电话:************8729412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2月3日附件1.申报表2.编制大纲(略)陕西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指南第一条陕西省高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符合我省高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高技术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示范和带动功能,推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特色高技术产业集聚区。
第二条申报重点领域包括: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工程、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技术产业领域。
设立基地须明确以上述领城内某一特定高技术产业为主导进行申报。
第三条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以发展重点领域范围内某一特色高技术产业为目标,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为重点,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突出的区域比较优势。
(二)具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可包括核心区和一定的扩展区。
核心区是指特色产业集聚度较高或龙头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扩展区是指核心区之外的具有相当产业规模的区域。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陕发改规划〔2019〕364号•【施行日期】201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日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各级规划衔接,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与财政、金融、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的协调机制,更好发挥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导向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重大意义(一)重大意义。
以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的重要体现,也是全省加快追赶超越的重要抓手。
统一规划体系,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有利于破解规划体系不统一、规划目标与政策工具不协调、规划落实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更好引导社会预期、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三级四类”统一规划体系,更加科学地以规划凝聚社会共识,更加有效地引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五新”战略任务,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规划关系,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制,更好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为全省加快追赶超越、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水体[2016]179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6.12.06【实施日期】2016.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2016年12月6日附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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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环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0.09.16
【实施日期】2010.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
通知
(陕环发〔2010〕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
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为推进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贯彻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陕西省贯彻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
导意见》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措施,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改善和提高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巩固和扩大十一个省市区《共同应对区域环境问题高层会商框架协议》成果。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我省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空气质量稳定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二、防控重点
(四)防控重点。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煤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五)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全省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关中地区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以外的水泥厂,在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
环保部门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六)优化区域工业布局。
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各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工业园区环保监管,按大气环境容量优化产业结构,布置工业项目,防止污染转移。
在各设区市的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