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复查换证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环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环发〔2011〕31号)各市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规范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关于持证上岗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总站综字[2009]10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辖区内各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社会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参照执行。
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组办公室设省厅环境监测处,技术工作由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三条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未持证的辅助工作人员,需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和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计量认证复查工作情况汇报

计量认证复查工作情况汇报计量认证复查工作情况汇报计量认证复查工作情况汇报*年,我们xxxx环境监测站首次通过了xx省计量认证,200/年完成第一轮复查换证。
本次申报为我站第二轮计量认证复查换证申请。
200#年以来,我站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关心指导下,始终坚持环境监测“质量第一”的方针,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程序贯穿在环境监测全过程之中,有利地促进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x 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下面,就我站计量认证复审准备工作完成情况作个简要汇报。
第一部分:二ooo年以来我站计量认证工作回顾一、质量体系管理工作基本情况为了使质量体系保持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我们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体系,确保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实践,使其达到科学化、规范化要求。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不断改进质量体系以适应变化的管理制度。
200*年压滤机滤布,国家发布了“二合一”《评审准则》,为了应新《评审准则》的要求,我们对原质量体系管理框架进行了改进,重新编订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我们认真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环境样品、标准物质的管理,严格执行记录及报告审核程序、新项目评审程序、例外情况申请程序、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程序等。
200*年7月,我们顺利通过了省计量认证“二合一”监督评审。
二是抓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保证质量体系持续改进。
200*年,我站外培内审员3名,内聘质量监督员2名,分别负责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和检查工作。
从20*年开始,我们每年对质量体系进行一次全面(4个部门13个要素)的内部审核。
3年来,我站共审核出18个不符合项,没有严重不合格项。
内审和外审中查出的不符合项都进行了纠正,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每年初,站负责人组织一次管理评审,根据上年底的内审情况及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质量管理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管理继续教育自测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管理继续教育(每日一练)(2020版)试题为本人在个人继续过程中收集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自测试题的题目及答案,仅为后续继续教育的同志提供方便,如觉得文件不错记得评价、点赞及下载,不建议盗用及外传。
1、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
(B)•A,5年•B,3年•C,2年•D,4年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2、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复查、验收申请(D)•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题结果:正确答案:D3、换证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内进行整改。
(D)•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题结果:正确答案:D4、原则上初审时间应控制在()(C)•A,10个工作日内•B,15个工作日内•C,20个工作日内•D,30个工作日内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5、技术考核如采用演示试验代替,演示试验数量不得大于技术考核参数总量的()。
(B)•B,10%•C,15%•D,30%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6、核查组长应对专家评分进行及时核对,对专家独立打分分值相差大于()及以上的,应进一步了解情况、认真解决。
(B)•A,3分•B,5分•C,8分•D,10分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 (C)•A,2年•B,3年•D,4年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8、等级证书》期满后,检测机构应提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C)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9、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B)•A,10日•B,15日•C,20日•D,30日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10、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等级(C)•A,3个•B,4个•C,5个•D,6个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1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交质监发[2008]274号)施行的时间为()(C)•A、2008年6月1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ca14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81.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年起,计划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评优评奖、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勘察设计违犯强制性条文较多、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相关企业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陕环函〔2017〕792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7〕792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陕西省机动车污染减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决定于2017年11月1日起,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辆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为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的指导意见-陕环函[2014]406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的指导意见-陕环函[2014]4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58c8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3f.png)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的指导意见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的指导意见(陕环函〔2014〕406号)各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理作为市场化运行的环保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合理的取费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现行的取费依据为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与陕西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08〕14号)中提出的“环境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参照工程监理相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后单独计取”。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由于计费基数不明确及对工作标准认识的局限等,导致环境监理服务费核算的较大差别。
为此,通过总结制定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及不同类别试点项目探索和研究,现对行业取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我省环境监理行业取费的基本原则:遵循客观、合理的市场化原则,参照现行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
二、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地方标准确定,成本核算主要是为了确保完成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所形成的费用,其具体内容包括:(一)环境监理人员费用:驻地监理机构人员、辅助人员工资、加班费、工地津贴、各种补贴、伙食费、差旅费、交通通讯费、各类保险等。
(二)环境监理办公费用1.驻地机构基本费用:即办公、住宿场地费,工作、生活设施购置费及使用、维护服务等费用,包括各种日常办公用品及消耗材料的费用;交通费包括自备车辆使用费、车辆折旧费、修理费、燃油费、养路费、通行费、保险费、城建费、年检费、驾驶人员费用等;2.施工阶段监测、试验、测量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费;相关资料、成果购买费及外部技术服务费(不含委托方可提供部分);3.监理宣传、文件编制及审定费用:与委托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宣传、培训等;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报告及阶段报告、技术专题报告等基础工作、编制、审查审定费;4.机构管理费、税金:监理机构的合理利润、管理费、税金(费)及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遏制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省厅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是在企业自查、地市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采取听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报,现场查看设备、环境、检测样品、自动化采集系统,核查检测资质、检测人员上岗证,抽查检测报告、不合格台账、仪器设备档案等方式进行。
共抽查14个地市39家检测机构,占全省225家检测机构的17.3%。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了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检测机构进行认真整改,增强了监管力度,提升了监管水平。
二、好的方面检查发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能够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积极安排部署,明确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督促检测机构认真整改落实。
对西安、汉中、榆林三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表彰。
陕西中盛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有色西勘测试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汉中市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康市百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延安兴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府谷县建强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检测机构一是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要求开展检测业务,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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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复
查换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环办发[2012]5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复查换证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2〕50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全省环保系统2012年有31家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到期。
对已到期未按时换证的监测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法吊销其资质。
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合法性,请各市环保局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到期的环境监测机构抓紧做好复查换证工作,各监测机构(见附件名单)于证书到期前3个月,将复查换证申请材料报省技术监督局认评处。
附件:全省2011-2012年环境监测机构复查换证到期名单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全省2011-2012年环境监测机构复查换证到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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