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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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呼政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2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呼和浩特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1日呼和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把呼和浩特建成“天蓝水清、宜居宜业”的一流首府城市,努力实现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水质指标参照地表水Ⅴ类质量标准),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关闭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自备井130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初见成效;河道整治全面展开,大黑河入黄河监测断面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

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

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

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水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我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

一、总体目标。

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2035年前,全面完成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重点流域和重点水体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水资源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任务。

1. 加强污染源控制。

通过加强工业、农业、生活污水等各类污染源的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排放标准,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实施农田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提高污染源控制水平。

2. 提高水环境治理能力。

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水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水环境标准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污染应急处置能力。

3. 推进水生态修复。

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改善水体生态功能,修复受损湿地和水生态系统,促进水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4.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推动建立健全水资源补偿机制,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保障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水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强化监管责任。

加大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

3. 加强科技支撑。

加大对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技术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为水污染防治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4.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池政〔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池政〔2015〕69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业经2015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31日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美丽池州、幸福池州。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率达到100%,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地下水治理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提高。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我市长江流域的尧渡河(东流)、秋浦河(双丰)、黄湓河(张溪)、秋浦河(入江口)、青通河(河口)、长江(五步沟)地表水水质达到Ⅱ类;中心点(升金湖)地表水水质达到Ⅲ类;民生水厂、江口水厂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包公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创建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水十条》和《省实施方案》,以广佛跨界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广州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广州而奋斗。

基本原则:坚持目标管理、循序推进。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饮用水源、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和进度要求,明确我市实施《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6〕96号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6〕96号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6〕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8日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节水优先、强力治污、保护水源、加强监管等重大举措,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新扬州。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采用得到严格管理,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地表水省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达到75%以上, 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

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

到2030年,地表水省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

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水污染防治工作是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的稳定,需要制定出一份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使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清洁水环境的需求。

具体目标如下:1.地表水水质优良率达到80%以上。

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并保持不变。

3.河流、湖泊等水体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初步建设完毕,建设进度达到70%以上。

4.劣V类水体清理治理率达到70%以上。

5.建立健全水污染源动态监管和环境监测体系。

二、具体工作1.加强污染源监管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放监管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级体系,对不履行环保义务的企业进行严格处罚,确保企业排放达标。

加强对小散污点的治理,推广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减少污染源入河。

2.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粪污、畜禽养殖等环境治理,规范排污行为,支持和推广环保新技术,同步启动城乡供水一体化试点,优化县乡村供水安全战略。

3.加快建设河流、湖泊等水体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继续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程,规划重点流域、治理标准、治理技术等问题,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攻关,加强水环境管理,健全水环境监控网络。

同时,积极推进农村污水治理,降低新城区排水口排污强度,确保生态环保的良性循环。

4.继续加强环境监测着重针对环境监测站点进行增设,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扩大监测范围和覆盖面,确保全面查控不良环境因素。

同时,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推广水环境监测技术和设备,提高环境监管的整体效能。

5.广泛动员和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重视水污染防治,积极动员各界参与环保事业,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环境教育,让公众更加深入了解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同时,对水环境保护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完善以政策引导的水污染防治体系。

三、机制建设本实施方案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整合各方资源,协调各方力量。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的报告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的报告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金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的报告省政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要求,我市制定了《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上报备案。

金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8日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稳步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金昌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金政发〔2016〕28号)《金昌市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18〕5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29号),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以水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为核心,以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等重点领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强化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有效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稳定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2020年,石羊河流域(金昌区域内)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全市地表水、地下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杜绝建成区内黑臭水体产生。

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5年发布)

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湘政发[2015]53号【适用区域】湖南省【发布时间】2015-12-31【生效时间】2015-12-31【关键词】水及废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巩固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江河湖泊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谱写建设新湖南美丽篇章。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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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百姓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治理城镇生活污水、控制工业废水污染、整治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水资源节约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行动目标。

到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灭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除铁锰等地质指标外)达标率达到100%。

到2020年,辽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体标准,浑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Ⅴ类水体标准,辽河及浑河各省控支流河断面稳定达到省政府下达标准要求。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政府所在地及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业污染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2016年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十小”企业的取缔工作;要将“十小”企业取缔工作纳入项目立项审查(备案)、规划土地审批、环评审批及行政执法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2016年9月底前,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开展清洁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对向环境直排污水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控制排污总量。

2017年年底前,完成沈阳造币有限公司、沈阳创意布匹有限公司、法库县桃山老窖酒厂等20余家重点企业的清洁化改造。

(市环保局牵头)3.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工作。

2016年年底前,沈阳棋盘山泗水科技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9座工业集聚区要建成集中或分散的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全部工业废水要经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再送入各自汇水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市环保局牵头)4.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工程。

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电北部和国电仙女河、国电沈水湾、国电西部(一期)、国电满堂河、浑南区上夹河、浑南区产业区、蒲河新城南小河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等9座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程,城市建成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建成东部污水处理厂、南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辽中区污水生态处理厂扩建工程、新民市工业污水处理厂、法库辽河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康平城南一期工程等新建污水厂工程。

2020年年底前,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市环保局牵头) 5.推进在建污水处理厂尽快投运工作。

2016年年底前,确保国电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浑南区桃仙污水处理厂、辽中近海污水处理厂、沈北新区蒲河道义二期工程、棋盘山泗水污水处理厂、于洪区永安污水处理厂等6座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

(市环保局牵头)6.继续推动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工作。

2017年年底前,完成沈阳化工厂、沈阳金碧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城市中心区内污染企业的搬迁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7.改造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系统。

2016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城镇排水及处理规划。

2017年年底前,结合海绵城市及城市管廊建设工程,组织完成和平区满融和站西地区、沈河区及大东区满堂地区、辉山明渠地区、沈北清水地区、皇姑区北部经济区等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工程建设;组织完善浑南区、蒲河新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新建城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以环城水系沿线为重点实施城市建成区排污截流工程,提高市政排水管网及泵站输水能力,逐步推进雨污分流。

2020年年底前,建成区初步达到或接近海绵城市标准要求,汛期土壤蓄存降雨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市建委牵头)8.扩建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处理工程。

2016年年底前,完成沈阳振兴污泥处置有限公司500吨/日污泥处置扩建工程;2017年年底前,组织协调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实施剩余污泥无害化处理。

充分考虑污泥处置工程建设增量,预留处置能力空间,至2020年全市污泥处理率达到100%。

(市环保局牵头)9.组织开展宜居乡村建设。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完成20个宜居示范乡镇、150个宜居示范村创建,300个建制村达到省宜居标准要求。

2020年年底前,农村环境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总体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宜居乡镇、建制村比例分别达到50%以上。

(市建委牵头)10.完善乡镇及村屯污水处理机制。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乡镇所在地行政村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一般村庄生活污水和农家乐餐饮业污水可因地制宜建设净水植物氧化塘,安装分户小型污水处理设备。

严禁未处理达标的污水直接进入农田灌溉、排水系统。

对村庄内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进行严格监管,废水经处理后须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实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2020年年底前,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市环保局牵头)11.2016年9月底前,拟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并由各区、县(市)政府颁布实施。

(市环保局牵头)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及专业户关闭和搬迁工作,由相关区、县(市)制定并落实补偿措施;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及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合格的,将不再享受市本级财政畜牧项目扶持资金;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沼气制取、有机肥利用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市农经委牵头) 12.开展农业种植面源污染防控工作。

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农业种植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并有序推进落实;试验、示范并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高效新型低污染肥料,鼓励引导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施用及有机养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2017年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低残留农药使用比例得到提升,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年增长率得到控制。

2020年年底前,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安全控害技术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

(市农经委牵头)13.优化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工作。

建立基于水质保障的化肥、农药施用量标准体系,推广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提高农业投入品的利用效率。

依据降水和灌溉条件,引导农户以水定种,发展节水、耐旱作物,适宜地区改种耗水少的杂粮杂豆等。

2017年7月底前,制定完成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优化方案。

2020年年底前,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

(市农经委牵头)14.完成市控(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农村地区河道清淤疏浚、垃圾处置等整治工作。

2018年年底前,结合东部区域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完成满堂河河道综合整治;2020年年底前,完成细河全段河道综合整治工作。

(市水利局牵头)(二)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消灭建成区黑臭水体,进一步提高流域整体水环境质量。

15.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按照《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指南》标准,2016年年底前,制定城乡结合部地区小沟小汊黑臭水体排查及治理方案;2017年年底前,以满堂河、辉山明渠、细河、白塔堡河及环城水系为重点,实施截污、清淤疏浚、绿化等工程,基本消灭建成区范围内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治理工作,消灭全市范围内黑臭水体。

(市建委牵头)16.组织对辽河、浑河干流及支流河进行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取缔辽河、浑河干流及各支流河沿线所有违法排污口,完成控源截污、纳污入管等治污工程建设,有序推进河道连通、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容量扩增等工程建设。

(市水利局牵头) 17.严格实施水域及岸线用途管制。

2016年9月底前,制定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将重点河流、湿地、湖泊纳入红线保护范畴,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及生产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及堤岸等红线保护区域;严格落实《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红线管控长效机制,2020年年底前,依法完成红线区内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

(市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牵头)18.组织加强湖泊、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

持续实施康平县卧龙湖、棋盘山秀湖、法库县獾子洞和泡子沿及尚屯水库、辽中区团结水库、新民市仙子湖等重点湖库水环境治理,完成沿湖、库截污,确保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市环保局牵头) 19.2017年年底前,取缔环城水系沿线的违法排污口,确保在非汛期及非紧急情况下,市政泵站溢流口不得向环城水系排放污水;制定全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结合区域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综合管廊工程建设,逐步完善全市排水系统。

(市城管局牵头) 20.开展新开河、北运河、南运河、卫工河及北陵公园、青年湖、万柳塘公园湖、青年公园湖、南湖公园湖等环城水系沿线水体水质保护工作,取缔违法排污口,并及时清理湖面垃圾等;定期开展清淤等工作,确保水质达标及沿河环境优良。

(市城管局牵头)(三)实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综合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21.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编制;2019年年底前,有关区、县(市)政府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依法清理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22.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定期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并于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环保局牵头)23.推进居民饮用水供水安全工作。

加强水厂监管,按照法定要求定期检测和评估全市供水厂出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于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沈阳水务集团牵头) 24.建立完善从水厂到水龙头的卫生监督检测体系,按照国家、省饮用水卫生检测项目要求,于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对我市生活饮用水的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等分别进行1次随机采样检测,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监测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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