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科学合理使用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效。
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XX〕41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XX〕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管护相关费用支出。
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20XX〕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天然商品乔木林林分。
补助资金分为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管护补助14.75元/亩。
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标准有提高的,按相应标准调整,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
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1.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56%,补偿对象是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
补偿对象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方案按行政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3.护林员直接管护费: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24%,由乡镇(街道)集中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村护林员。
管护工资各乡镇(街道)按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选聘护林员,护林员工资直接由乡镇打卡到个人账户。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确保天保工程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2x]661号)精神,并结合新的形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到省”考核对象为实施天保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xx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
第三条“四到省”考核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章考核依据和程序第四条考核依据(一)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
(二)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核查结果。
(三)国家审计、稽查结果。
(四)其他有关调查、统计资料。
第五条考核程序(一)“四到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各省上一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将自我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按照考核依据,参考各省自我考核情况,组织评定考核结果。
(四)国家林业局将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四到省”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
(一)基本项目内容包括,工程组织与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等方面。
(二)加分项目内容包括,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天保工程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省级各部门联合制定的天保工程管理措施和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超过应配套资金比例、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提高、在改革方面有推广和指导意义的典型单位等方面。
(三)扣分项目内容包括,对群众举报信件调查处理和反馈结果不及时、虚报和重复上报公益林建设面积、发生特大重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超计划采伐木材、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下降等方面。
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的探讨

计核算成本 ,使天保 财政 专项资金 的收支脱 离于 企 业整体财 务 收 支 核 算 以外 。在 国有 森 工企 业 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 后 ,《 天然林 保护工程 财政资金 会 计核算操作规程》 与 《 企业 会计 准则》 规 定 的有 关 内容相互 矛盾 。 《 企业会 计准 则第 1 6号——政府 补 助》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 企业从 政府 无偿 取得 的货 币性资产或非货 币性资产 ,但 不包括 政府 作为 企业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在 天然林 资源保 护工 程财 政专 项资金中 ,对 国有森 工企业 现行会 计 核算 而言 ,社 会保险补助费 、政策 性社会 性支 出补助 费两项 符 合 《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6号——政 府补 助》 特征 ,应 按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6号—— 政府补 助》 的规 定作 为 政府补助收入核算 。而依 据 《 天然 林保 护工 程财 政
报的项 目;
( )经 主 管部 门和 财政部 门批准 的具 备 条件 三 的其他事业 单位。
上述 第一 款 明确规定 , 纳入 企业 财务 管理 体 系 的事业 单位和 事业单位 附属独立核算 的生 产经 营单 位 , 执 行 事业 单 位 财务 规 则 。 不 国有 森 工企 业 财 务
建 议
问题
《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 政资金会 计核算操 作规 程》 规定 ,天然林保护 工程财 政资金 是指 财政安 排 的专 项用 于天然林 保护 工程 的事 业性质 的 资金 ,包括 森 林管 护事业 费 、政策性 社会 性支 出补 助费 、基 本养 老保 险补助 费 、基本 生活补 助费 、一次性 安置 补助 费等 。实施 天 然林 资 源 保 护工 程 的 国有 森 工企 业 、 国有 林场 、国有 苗 圃 ( 以下 简称 实施 单 位 ) ,对 天 然林保 护经 费实行 集 中统一 管理 ,单 独核算 。实施 单位根据 《 然林 保 护 工 程 财 政 资 金 会 计 处 理规 天 定》 ,国有 森工 企 业 在执 行 《 业企 业 会 计制 度 》 农 基础上 ,在 “ 专项应付款 ” 科 目下 增设 “ 天然林保 护经费拨款” 明细科 目,核算 财政 部 门或上 级主 管 部 门拨入的天然林 保 护经费 ;实施 单位 内部 使用 天 然林保护经 费的所属 单位 ,参 照实施 天然林 保护 工 程 的林业事业单 位天然 林保 护经费会 计核算 办法 执 行 。经费单位对 天然林保 护经 费建立 相对独 立 的会 计账簿体 系和会计报 表体 系。期 末实 施单位 通过 报 表汇 总 ,总括反 映包括 天然林保 护经 费业务 和 生产 经营业务在 内的全 部财 务状况 。在上 述规定 下 ,国 有森工企业 会计核算 被分 成两个 会计 核算 主体 ,一 个是 在生产 经营上执 行企业 会计 准则 的会 计核 算主 体 ,另一个是执 行林业 事业 单位 的会 计制 度 的会计 核算 主体 ,使 国有森工企业 同时执行两 个会计制度 ,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森林管护事业费第四章基本养⽼保险补助费第五章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第六章下岗职⼯分流安置费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章监督与检查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以下简称天保资⾦)管理,提⾼天保资⾦的使⽤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天保资⾦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事业性⽀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下岗职⼯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第四条天保资⾦实⾏专户存储,统⼀管理。
第⼆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地⽅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先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预算和地⽅配套资⾦安排等情况。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地⽅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以下简称《实施⽅案》)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天保资⾦申请报告,审核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实施⽅案》⾜额落实地⽅配套资⾦。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和地⽅落实的配套资⾦,可在《实施⽅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使⽤⽅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林计发[1999]126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为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编制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财农[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
免除额(第二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在《关于解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问题的请示》(林计字[2003]6号)上的批示精神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计发[2004]159号),经有关债权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现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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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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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1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
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
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章森林管护费
第十条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
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国有林管护费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第四章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十五条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
第十六条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补助费,以各省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条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教育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人年均补助15000元,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人年均补助10000元。
第二十三条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
公检法司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12000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人年均补助15000元。
第二十四条政府经费:是指各级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事务类经费支出。
政府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第二十五条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省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
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三条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0月25日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