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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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郑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郑州市发放首批失业保险稳岗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2017

-2017年河南郑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郑州市发放首批失业保险稳岗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2017

-2017年河南郑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郑州市发放首批失业保险稳岗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2017郑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依河南省《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2年]8号文),自2022年3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其中,用人单位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现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一、自2022年3月起,失业保险按照新比例缴纳(单位:1.5%,个人:0.5%);二、因3月份失业保险已于政策出台前按原标准代缴代扣(单位:2%,个人:1%),针对3月份多缴交之失业保险,个人部份将在4月份薪资中进行返还。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补助为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我省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促进失业人员上岗就业。

新政规定,今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2%;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0.5%降至0.3% 。

从2022年6月份开始按降低后的比例征缴,5月份多征缴的费用同步在6月份保险费用里冲减。

调整后缴费变化:个人保险缴费降幅4.93元/月,即由258.72元/月下调为253.79元/月。

单位保险缴费降幅32.03元/月,即由762.60元/月下调为730.57元/月。

4月份工资保险扣款中个人多扣除的4.93元,单位多扣除的32.03元,均在5月份工资保险扣款里冲减。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8)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8)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31
•【字号】沈政发[2008]35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08]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
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
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棋盘山国际
风景旅游开发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
准由每月462元调整到50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
金标准由每月403元调整到44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
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03元调整到44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
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358元调整到390元。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给予医疗补助金30元,随失
业保险金一并按月发放。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
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2.04
•【字号】鲁劳社[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
金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4号)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考虑2007年以来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

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八年二月四日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5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5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及湘政办发〔2015〕45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

按原缴费比例征缴的金额差额部分以退款转征缴的方式转入单位基金余额。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要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以2015年3月1日为界,按新旧缴费比例分段核算应缴费用。

(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提高后,市本级、五区每人待遇标准调整为961元/月,7县市每人待遇标准调整为876元/月。

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待遇相应调整。

全市统一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今后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二、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及稳定就业岗位工作为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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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人事天地》2015年第04期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
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二、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尽早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1999年7月2日)《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上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将上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原人事部门已经开展失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并积极做好向当地劳动部门清理移交等有关工作。

各地要督促事业单位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落实所需资金。

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失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

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由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告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要从统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中,按照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及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对于企业过去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制定追缴计划,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三、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总结汇报

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总结汇报

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总结汇报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是指降低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放缓,就业压力加大,为了促进就业稳定和灵活就业,我国逐步推行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

本文主要从降低费率的背景、降低费率的目的、降低费率的政策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期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降低费率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失业保险的缴纳基数不断增加,但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和企业经营困难,一些企业难以承担高额的失业保险费用。

此外,由于就业市场的不稳定性,很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重新就业,从而增加了政府的经济负担。

因此,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降低费率的目的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 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促进就业稳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可以降低企业招用人员的成本,促进就业稳定,增加就业机会。

3. 鼓励创业创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可以鼓励创业创新,减少创业者的经济压力,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4. 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可以减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三、降低费率的政策为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1. 调整税费体系:逐步降低失业保险金的征收比例,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

2. 放宽退休年龄:将退休年龄逐步推迟,延缓社会保险金的支出时间,减少政府的负担。

3. 加强就业培训:加大对就业培训的投入,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促进他们早日重新就业。

四、降低费率的效果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 促进就业稳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激发了企业的招聘意愿,加大了对就业人员的吸纳力度,提高了就业率。

2. 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七篇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七篇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七篇社保调整通知篇1达内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6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及个人可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要在8月26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全市参保单位及用工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于6月1日起至8月26日结束。

期间各参保单位需及时申办用工人员增、减手续,同时核定并缴纳当年保费。

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27.2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2136.00元/月。

为进一步提升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今年起,市社保局将为广大参保单位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一是建立预约申报制度:全市百人以上参保单位可通过电话预约,确定办理业务时间;二是开通网上经办:参保单位可申请数字证书和网上经办权限,通过社保局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各项业务;三是启动批量办理: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中断缴费、恢复缴费、基数核定等业务涉及5人以上时,可下载固定模版,申请办理批量业务,模板可至业务经办大厅拷贝或在市社保局直接下载。

未按时足额缴费依法惩处未按规定预缴和在申报期内未及时办理基数核定及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市社保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因单位欠费原因导致未按期办理退休手续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养老金核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欠缴及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必须一次性补齐欠费,否则市社保局在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同时,将移送人社部门依法处以欠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缴费仍自由选档全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按社平6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5825.28元/年、按社平8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7767.00元/年、按社平10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9708.84元/年。

缴费后缴费标准本年内不得更改。

有意愿选择按社平110%或120%缴费的人员可于至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咨询具体标准并办理缴费业务。

申领社保补贴人员尽快缴费目前我市当年社保补贴申领工作已准备就绪,参保人员需及时缴纳保费,并于缴费下月办理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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