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副班主任工作条例(草案)
兰州大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案范文

兰州大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案范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兰州大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案范文篇1一、指导思想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是发展性、预防性的教育,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
小学生肩负着培养跨世纪人才的重任,少年时期是一个人心理、生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不仅要重视培养少年思想文化道德素质,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教育是小学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基础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小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发学生的潜能,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这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提高未来人才的质量,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通过心理健康教育,不断转变教师的教学理念,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班主任方法,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学科性和实效性,为学校进行新课程改革营造良好的气氛。
二、具体目标1、心理辅导,做好学生心理咨询工作。
2、心理咨询室的常规建设,努力发挥心理辅导室的作用,进一步在全校做好宣传、发动、普及、教育等工作。
3、班级男女心理健康委员的培训工作。
4、丰富教师的教学策略,有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5、家长学校的心理健康知识讲座。
6、充分利用班队会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每学期最少开设四节以心理健康为内容的主题班队会)三、主要工作㈠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1、学习有关心理健康教育资料,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实自己,掌握基本的心理辅导知识、方法、形式等,并提倡全体教师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运用心理知识及教育方法,不断丰富自己的.教学策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通过家委会、家长会组织学习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内容,使家长逐步认识到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不地提高家长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素质。
㈡认真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及心理咨询工作。
1、心理咨询室的常规建设,做好学生心理咨询工作,并能有所侧重地进行跟踪调查,建立心理档案。
咨询途径:⑴学生自愿前往咨询(团体咨询为主)⑵班主任老师推荐⑶辅导老师访谈2、设立心理咨询信箱,做好学生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训练工作。
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为发挥教师在本科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和学院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生导师的选配及实施方法1.受聘于任课教师岗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任职1年以上具有博士学历的本院教师,均有资格和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
2.本科生导师制度在本科二至四年级学生中实施,本科二年级学生从第一学期开始接受导师指导。
本科四年级学生的毕业论文原则上由指导教师负责。
3.本科生导师制实行双向选择,由学生与导师进行双向选择。
原则上,由一位教师指导的一级学生不超过1名;二、本科生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1.指导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
2.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专业思想,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学生选课、专业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
3.导师应创造条件让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引导学生参加科研项目训练,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4.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如果能指导学生完成学术性论文,且成果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并经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为高质量论文,学院将给予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支持。
5.与学生保持一定频度的接触,每月与被指导学生联系不少于一次,可采取多种联系方式,但每学期与学生见面不少于二次。
三、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考核1.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方法可采用导师自我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2.学院印制《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发至每位被指导的学生;每一学期初,师生共同完成学期指导计划;之后由学生在每一次导师指导后,填写导师指导记录及内容;每一学期末,学生完成学期总结并经由导师签字、签署意见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交回给学院,作为学院检查导师工作实施情况的依据。
3.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下一年度不再聘为本科生导师。
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与资格第六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热爱兰大,献身兰大,为学校科学发展艰苦创业,做出较为突出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兰州大学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兰州大学“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实施办法》(教高司函〔2012〕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为汇聚国内外高水平教师队伍,促进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及职责兰州大学“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教师包括授课教师、科研导师、学业导师、讲座教授四个类别,面向校内外进行聘任。
(一)授课教师。
授课教师按照培养方案,以课程为单位进行聘任,按课程组或方向组成教学团队,由教授、副教授、讲师共同组成。
负责课程教学、实习、答疑和相应课程的科研训练,以及选定教材、推荐参考书目等。
(二)科研导师。
科研导师按照学科专业方向成立导师小组,每个导师小组由2~4名国内外知名教授、副教授组成,每2~4名学生组成一个学生小组,每个学生小组配备一个导师小组。
导师小组负责学生的学术引导、兴趣培养、科研训练,推荐参加学术会议、出国交流等。
文科可采取较为灵活的“导师+学生”制度。
(三)学业导师(班主任)。
学业导师一般按班级聘任。
主要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指导学生课外能力建设(每周2课时),指导学生班级日常工作,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向学院提出学生培养和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四)讲座教授。
讲座教授根据需要,围绕学科和主题邀请,负责开展学术讲座或座谈交流,为学生的学科导读、生涯规划、素质拓展、出国留学等提供帮助。
二、聘任条件(一)授课教师团队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主讲教师必须具有高级职称,专业课主讲教师必须是知名教授或学者,承担过该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能够积极采用启发式教学、批判式讨论、非标准答案考试,传授知识与智慧于学生。
(二)科研导师组成员要能够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能力特点、研究兴趣,制定学生个性培养方案,指导学生的学习、科研工作,推荐并协助联系在国外学习深造。
有师资条件的,应由国内的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并承担国家重点(重大)研究计划的教授、副教授和国外知名院校(高水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组成。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
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兰州大学院系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兰州大学院系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招标需求目录一、前言 (3)二、总体要求 (4)三、详细需求 (5)3.1建设目标 (5)3.2院系信息服务门户 (6)3.2.1院系中英文网站 (6)3.2.2院系网站内容管理子系统 (6)3.2.3院系教师个人网页子系统 (6)3.2.4院系党群工作管理子系统 (6)3.3院系综合办公系统 (7)3.3.1院系业务流程管理系统 (7)3.3.2院系仪器设备管理子系统 (7)3.3.3院系实验室管理子系统 (7)3.3.4院系信息下发管理子系统 (7)3.3.5院系知识库管理系统 (8)3.4教师科研成果管理系统 (8)3.4.1科研成果数据采集子系统 (8)3.4.2科研成果动态管理子系统 (8)3.4.3科研成果统计发布子系统 (9)3.5院系学生成长管理系统 (9)3.5.1入学教育管理子系统 (9)3.5.2入校前信息采集子系统 (9)3.5.3成长事件管理子系统 (9)3.5.4综合发展评价管理子系统 (10)3.5.5校友信息管理子系统 (10)3.5.6学生关注、重点学生管理 (10)3.6院系短信、微信管理平台 (11)3.6.1院系短信平台建设 (11)3.6.2院系微信平台建设 (11)四、项目工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1)4.1项目工期 (11)4.2项目实施要求 (12)4.3项目培训要求 (12)4.4项目移交要求 (12)4.5售后服务期和运行维护要求 (13)一、前言随着兰州大学的快速发展,以及学校“双一流”建设工作的推进,各学院规模也越来越大,学院教务教学管理也不断深入和细化,学院的教务教学管理工作正面临着信息繁多、信息变动频繁,信用使用者越来越广,对信息的依赖度越来越高等许多信息管理问题。
然而,当前学院对许多信息的管理方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信息处理能力不足、信息共享与分配方式落后、信息变动和更新缓慢以及管理信息工作量较大等等。
例如,现在学院大量信息和数据依然是为文字或表格形式存储并使用的,这样最终造成了学院信息管理分散,数据变动工作量较大,数据分析统计困难、学院资源利用率不高等许多阻碍提高管理效率的瓶颈。
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管理的通知

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管理的通知各学院: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规范和鼓励以团队指导的方式培养研究生的导师指导小组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本着“分类指导、内涵发展”的指导思想,根据工作需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现对导师小组的管理进行规范,具体要求如下:1. 考虑到学科差异和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分类指导,要求以学院为单位分别制定导师小组实施办法,各学院的办法以《兰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制的暂行规定》为蓝本,可结合学院实际进行调整,制定《xx学院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制的暂行规定》,所体现的主旨、涵盖的内容和体例上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2.各学院制定的暂行办法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备案并执行。
3.根据学科特点,若学院认为不宜实行导师指导小组制,则无须制定相关办法。
请各学院将制定的实施办法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于2016年11月10日之前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处(贵勤楼328),电子版发送至pyk@。
逾期未提交者,视作学院决定暂不实施导师小组制。
特此通知附件:《兰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制的暂行规定》研究生院2016年10月18日附件:兰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规范以团队指导的方式培养研究生的导师指导小组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指导小组制针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施。
第二章导师指导小组的设立第三条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确有必要的,可成立导师指导小组,由指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一名博士研究生可由包括招生导师在内的最多三人组成的导师指导小组共同指导,招生导师为主要导师。
第三章成员的资格和备案第五条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主要导师确定导师指导小组成员,经主要导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在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的“培养计划”栏中添加成员名单,完成备案。
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与资格第六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热爱兰大,献身兰大,为学校科学发展艰苦创业,做出较为突出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大学副班主任工作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针对目前班主任工作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青年学生主体的需求日益多元化,竞争日趋激烈,为加强对学生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有效落实,正确引导学生发展,特设立副班主任制度。
第二条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及年级辅导员对新生年级进行辅导管理,以便使新生顺利完成从高中到大学的转变,任期为一年。
第三条副班主任是以榜样的力量、以同学朋友的身份影响同学,增进民主氛围,形成良好的班风,是新生的学长、朋友和指导者。
第四条副班主任工作是以培养新生养成生活上自立、学习上积极思考、人格高尚、思想敏锐、积极进取等素质为目标。
第五条副班主任要从服务学生的成才与成长,以稳定的角度来做好各项工作。
工作须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副班主任在工作中要培养学生的自治能力。
工作方法和方式讲究技巧,灵活多变。
第七条为实现对副班主任工作的科学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副班主任在教育管理和指导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作用,使副班主任在实际工作中职责更加明确,定位更加清晰,以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价值,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结合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副班主任参选资格第八条副班主任和所要带的班级必须隶属于同一学院。
第九条副班主任是由研究生或本科高年级同学担任。
第十条副班主任参选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1、政治方向坚定,品行良好;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3、热爱学生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4、学生党员、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或文体特长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副班主任权利第十一条副班主任有协助班主任选拔、任命班委的权利,有向班主任提出建议罢免班委成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在充分了解班级同学情况的条件下,副班主任有向班主任就班级综合测评、评优、评奖、评贷等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副班主任有对所带班级宿舍长的选拔、任命和罢免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副班主任有对班级违纪同学提出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十五条副班主任有就班级中存在的问题向班主任、学院或学工组反映的权利。
第十六条副班主任有参加学工组有关副班主任工作会议的权利,并对有关副班主任工作的决议有知情权和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
第十七条副班主任有参加学工组组织的副班主任培训的权利。
第四章副班主任义务第十八条副班主任有深入了解学校的各种基本规章制度并参加学工组组织的副班主任培训的义务。
第十九条副班主任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全面了解、积极进取。
第二十条副班主任要与班主任之间就班级工作和班级中存在的问题经常进行交流。
第二十一条副班主任之间应就副班主任工作加强交流,互相汲取先进经验。
第二十二条副班主任应加强自身的文化和道德修养,做到成绩优异、思想品德高尚。
第二十三条副班主任应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以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面对每位同学。
第二十四条副班主任在任期结束后上交工作总结和心得体会,并积极建议献策,推进副班主任工作。
第五章副班主任职责第二十五条副班主任要经常深入班级,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在学生班级中营造一团正气和优良的学风。
第二十六条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全面了解学生状况,对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向老师反映。
第二十七条指导班委和团组织开展工作,培养学生骨干。
第二十八条深入宿舍,创建并指导开展相应的自律活动,如宿舍安全和卫生监督和电脑使用等,丰富宿舍文化生活,形成良好的宿舍风气。
第二十九条发现和关心班级中的弱势群体,给予疏导并建立特殊学生档案,并在任期结束时移交至学院学工组。
第三十条积极参加副班主任之间的工作交流。
第三十一条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副班主任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每学年末由学工部向各学院下发选拔副班主任的通知,鼓励高年级同学自主报名。
第三十三条学工组会同辅导员、班主任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在各所在班级进行民意测验,确定最终人选,并报学工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在每年的学院迎新大会上,由各学院对副班主任进行正式公开任命并颁发聘书。
第三十五条学工部组织副班主任参加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副班主任交流会。
第三十六条在工作过程中,班主任应当经常与副班主任沟通工作,悉心指导;学院辅导员应当定期组织副班主任会议,以会代训;学工组要加强对副班主任队伍的监督,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个别不适合该项工作者要坚决予以撤换。
第三十七条副班主任在任职期间,一旦受到学校处分,立即撤换,并报学工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副班主任的考核、撤换主要由学院学工组负责,充分参考和尊重班主任和全班同学意见。
在每年6月中旬由学院对副班主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后副班主任即完成本届使命。
第三十九条副班主任考核是评价其工作业绩,衡量其价值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副班主任考核的内容主要涉及:对班委工作的指导;对学生生活的指导;对班级学风建设的指导;对宿舍文化形成的指导;对班级文体活动指导;学生成绩和副班主任成绩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副班主任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总结、学生测评、学院、班主任测评和学工部测评的办法综合进行。
考核满分100分(不含附加分),其中学生测评50分,班主任、学院测评30分,个人测评10分,学工部测评10分。
评选出全部副班主任人数的30%为优秀。
第四十二条各学院根据个人测评、学生评议、学院考核选出本学院副班主任的30%并送至学工部,最后由学工部结合学工部测评和附加分确定优秀人选。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副班主任工作结束时,如考核合格,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四条每年六月份评选优秀副班主任,并由学工部统一进行表彰。
第四十五条任期完成,各项考核合格者,在本人奖学金评定中,学院可参照本学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标准加分;第四十六条根据副班主任的家庭情况和工作业绩,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四十七条担任过副班主任并考核合格者,在保研及留校从事学生工作等各种推荐选拔工作中均按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对待。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附件一:副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草案)副班主任工作在榆中校区部分学院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了表扬先进,树立典型,肯定副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本办法以公平、合理、全面为原则,以肯定、表彰、激励为目的,旨在全面而正确的反映副班主任的工作成绩和效果。
考核采用测评方式进行(另附考核表),具体内容及所占比例如下:一、学生测评(占总评成绩的50%)1.班委测评(占学生测评成绩的30%)主要考察副班主任在班委任命上的建议、对班委工作的指导、调动班委积极性、对班委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矛盾问题上的指导等方面的表现。
2.宿舍长测评(占学生测评成绩的30%)主要考察副班主任深入宿舍情况、对宿舍文化的指导、对宿舍的卫生、安全状况的建议与指导、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情况等。
3.全班学生测评(占学生测评成绩的40%)主要考察副班主任在班级工作中所体现的民主与公平、深入班级与同学交流的情况、对班级困难学生的了解情况、以身作则指导学习与生活的情况以及各种文娱活动的开展情况。
二、学院、班主任测评(占总成绩的30%)1.学院测评(占学院、班主任测评成绩的50%)2.班主任测评(占学院、班主任测评成绩的50%)主要考察副班主任对班级班风、学风建设所起的作用、班级的进步程度、与班主任、学院的交流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和反映同学中存在的问题等。
三、自评(占总成绩的10%)测评内容包括:对班级的关心与热爱、自身对学生的影响、工作中所体现的民主与公平、与其他副班主任的交流、处理学习与工作的问题等。
四、学工部测评(占总成绩的10%)主要为全面综合的考核,包括参加例会、专题培训的情况,对指定工作的完成情况,就副班主任之间进行相互交流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的完成情况。
五、附加分(一)加分标准1. 获得奖励所带班级学生或班级获得国家级奖项者,每项次加5分;获得省级奖项者,每项次加4分;获得地市级奖项者,加3分;获得校级奖项者,加2分;获得系级奖项者,加1分。
注:如副班主任本人也得以上奖励,也获得同样加分2. 学习成绩副班主任本学年第一学期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者,加3分;80分以上者,加2分。
(二)扣分标准:1. 根据所带班级学生重修率,一个百分点扣1分。
注:学生重修率计算方法为:全班学生重修总门次÷(全班学生总人数×第一学期课程门数)×100%2. 副班主任所带班级学生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按每人次扣2分计算。
五、考核总分计算方法:学生测评成绩×50%+学院、班主任测评成绩×30%+个人测评分×10%+学工部测评×10%+附加分+负分)六、关于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1. 每年的6月中旬,各学院组织进行本学院副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2. 根据《副班主任考核办法(草案)》要求,填写《副班主任考核总评表》。
3. 各学院于6月20日以前将所填《副班主任考核总评表》报送学工部并附各种附加分情况(含各种获奖情况、班级成绩、副班主任个人成绩等)。
兰州大学学生工作处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二:副班主任工作考核总评表副班主任工作考核测评表(班委填写)副班主任工作考核测评表(宿舍长填写)副班主任工作考核测评表(学生填写)副班主任工作考核测评表(学院、班主任分别填写)副班主任工作考核测评表(副班主任本人填写)副班主任工作考核测评表(学生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