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立案后的民事申诉案可建议法院暂停执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论民事检察监督之检察建议

论民事检察监督之检察建议作者:王玥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7期摘要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监督方式。
同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方式。
然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不同,它是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柔性、便捷、高效的事后监督机制。
但是在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却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指出为了使再审检察建议发挥其立法目的和实用价值,应首先对再审检察建议定性,从而确保再审检察建议的良性运作。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检察建议再审基金项目:本文是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王玥涵,贵州民族大学2013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21-02“再审检察建议”最早规定在2001年9月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第1款和最高院同年11月出台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审判监督工作如干问题的纪要》的第17条。
10年后,全国人大开始审议的《民事诉讼法(草案)》将“再审检察建议”纳入其中,而2012年8月3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规定为“检察建议”,未采用“再审检察建议”。
然而,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试行)》)第31条第6项、第54条第1项、第76条、第77条、第83条、第86-88条、第90条,分别在受理、审查、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再审检察建议”作了规定,而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如何?法律地位怎样?都未明确规定,导致再审检察建议入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民事申诉案件审查方式探讨

第 4条第 2款 采纳 了上 述司法解 释 的意 损 失 , 用 卡 仅 属 有 关 能 力 、 务 或 其 他 相 类 之 证 书 , 不 秩序 犯罪 的决 定》 1 信 服 故 见, 规定 为 :盗窃信 用卡并 使用 的, 照刑法 关 于盗窃罪 的 “ 依 宜 将 记 载 于 信 用 卡 上 的 财 产 数 额 认 定 为 盗 窃 数 额 , 果 行 如 规定 处罚” 。关 于这 条 规 定 到 底 是 注 意 规 定 还 是 拟 制 规 定 , 为人使 用盗窃 的信 用 卡 , 将 所使 用 的数额 与所 盗 窃 的其 则
要 的主体 、 申诉 期 间 和 申 诉 事 由 进 行 审 查 。初 步 审 查 看 申 诉 两 种 处 理 结 果 要 么 是 对 生 效 裁 判 既 判 力 的 动 摇 , 么 是 对 主 体 是 否适 格 , 审 判 决 、 定 是 否 生 效 , 否 超 过 申 诉 期 申诉 人 申请 抗 诉 权 的 否 定 。 因 此 , 论 从 维 护 生 效 判 决 既 原 裁 是 无 限 及 申诉 事 由 是 否 符 合 《 事 诉 讼 法 》 1 9条 所 列 明 的 再 判 力 , 是 充 分 保 障 当事 人 申请 抗 诉 权 角 度 出 发 , 申请 抗 民 第 7 还 对 核 鉴 定 水平 应 当 高 于 普 通 公 众 的 一 般 标 准 。而 这 种 需 要 收 定 性 最 早 做 出 规 定 的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18 9 6年 1 1月 3日 银 人 员 判 断 的 过 程 在 AT 自动 取 款 机 的 操 作 是 不 可 能 实 对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法 院 就 王 平 盗 窃 信 用 卡 骗 取 财 物 如 何 定 M 施 的 。 而这 种 由 于 收 银 人 员 认 识 错 误 导 致 信 用 卡 内 金 额 被 性 问题 的请示 所作 的 答 复 , 复 中 指 出, 被 告 人盗 窃信用 答 “ 盗 刷 的 事 实 为 何 不 以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定 罪 处 罚 呢 ? 卡后 又仿 冒卡 主签名进 行购 物 、 费 的行 为 , 消 是将信 用卡 本
申请暂停执行的流程

申请暂停执行的流程一、申请准备1.确认暂停理由(1)合同履行困难(2)不可抗力因素(3)其他特定原因2.收集相关证据(1)文件资料①合同副本②通知函件(2)证明材料①医疗证明②政府通知二、申请提交1.撰写申请书(1)标题与开头①申请人信息②申请事项说明(2)正文部分①申请暂停的理由②具体暂停请求(3)附件列表①证据材料清单②相关证明文件2.提交申请书(1)确定提交方式①纸质提交②电子邮件提交(2)确认提交时间①申请截止日期②相关时间要求三、审核流程1.初步审核(1)审核申请材料完整性①检查附件②确认申请书格式(2)初步反馈①通知申请人②说明补充材料要求2.深入审核(1)组织会议讨论①相关部门参与②专家意见征集(2)审核结果决定①通过②不通过说明原因提供改进建议四、通知反馈1.发送审核结果通知(1)通过通知①确认暂停执行②说明暂停期限(2)不通过通知①详细说明拒绝理由②提供后续建议2.申请人确认(1)确认收到通知(2)反馈意见与建议五、执行暂停1.暂停执行措施(1)组织实施①通知相关方②记录暂停情况(2)确保信息透明①更新相关系统②向利益相关者通报2.监控执行暂停情况(1)定期评估暂停影响①收集反馈②调整措施(2)准备恢复执行计划①评估恢复条件②提交恢复申请六、项目总结1.总结暂停执行的过程(1)记录关键事件(2)评估暂停效果2.提出改进建议(1)识别问题(2)制定改善方案3.归档相关资料(1)保存申请材料(2)记录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申诉(再审)案件注意事项作者: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傅强律师近年来办理了不少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规范的说法叫申请再审,此文同时用申诉的说法是为便于非专业人士的理解)的民事案件,总结了一些注意事项,写下来供律师同行参考,尤其希望这篇文章能给那些亲自去最高法院申诉的当事人一些帮助,但愿能使他们少走一些弯路。
(有些当事人没钱请律师,又因为不懂法律程序,申诉之路极其艰难。
每次去最高院,看到他们在那排队,看到他们孤立无助的表情,甚至有时还看到外地来的老人在附近的墙角用几块砖头支起一个小铁锅生火做饭,我都会受到震撼!)2008年4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
我于是赶在4月1日当天就去最高院交材料,办手续(因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增加了很多规定,对再审的顺利进行比较有利。
)。
办理的过程中才发现,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最高院对申诉案件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方面的要求和以前也不一样了。
我为此修改申诉书,补充材料等等,前后去了最高院四五趟才完全符合要求。
我发现,其他律师去办案,也基本上没有一次就成功的,不是申请书不符合要求,就是其他材料不齐。
我不禁想:幸好我是在北京,否则可就够我折腾的了!这次办案过程中遇到两位新疆来的律师,他们的材料也不符合要求,他们就比我麻烦多了!即使是特快专递,从新疆那边过来也要好几天啊,他们就得在北京多待好几天。
而且还可能不是修改补充一次就完全符合要求啊!因此,我把最高院办理民事申诉案件形式上的要求以及办案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写出来,希望能使大家的申诉更顺利一些。
一、最高院民事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再审申请书。
(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
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
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
(如果有的话就提交。
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
关于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思考

、
识 和理解 法院既定 裁判 、 白是 非的基础 上 , 谅互让 、 明 互 本着 自愿 的原则进行 的。 通过检 察和解达 成协议 的内容大都 能够得 到及时 、
全面 的履行 。
无强制 效力 , 当事人可 以随时反悔 , 就容 易给一些 当事人钻 了空 这 子 。若一 方 当事 人在达成 和解后 准各履 行过程 反悔 , 在期 限到达 后, 以其他 种种理 由来推 诿履行 , 最终 导致 了” 而不解 ” 和 。 4 检 察人员 社会工作 能力 尚需加强 。 民事检 察和解 的适用, 、 对 民行检 察人员素 质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 ,它不仅要 求检察人 员具 备较 高 的法 律知识水 平审 查案件 , 要求检 察人员 具备做人思 想 还 工作 、 化解 矛盾 , 除纠纷 的能力 。 目前 民事行政检 察人员往往 排 但 是业 务素质 比较高 , 社会工 作能力跟 不上 新形势下 做好检察工 但 作 的需 要 , 综合 素质 急需提高 , 队伍建 设急需 加强 。 三、 构建 民事检察和 解机 制的途径 1 建立 健全法 律制度 。应完 善我 国民事立法 , 予检察机关 、 赋 和 解的权 利, 并对检 察机关在执 行和解 中的地位 等作 出明确规定 , 以增强操 作性 。集体而言 。 将 民事 检察和解 纳入 《 要 民事 诉讼法》 作 出规 定,并及 时制定相关 的司法 解释 。应将 民事检察和解 确定 为 民事检察监 督制度 的重要组成 部分和 一种监 督方式 , 《 在 民事诉 讼 法》 修订 时增加相 关条文 , 并在 《 民检 察院 民事行 政检察 办案 人 规 则》 中具体 规定 民事检 察和解 的条件和基 本原 则, 民事检察和 使 解适 用于法有 据 , 于司法实 践 中把握 和操 作 。适用 民事检察和 便 解 的条件 与基本 原则应是 : 申诉人直 接 向检 察机关 申诉 的案件 : 经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事、刑事案件执行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面临执行难的原因作了非常全面和深刻的分析,完全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所提五点建议很具针对性,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切实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关于设立预立案程序的问题您建议设立预立案程序,在正式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进行执行立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申请执行人予以说明,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转交执行局办理相关手续。
该建议很具启发性和现实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
大量的案件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会导致法院出现大量无法执结的案件。
此将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牵扯司法资源。
通过预立案,在正式立案前作一定筛查,将一部分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排除在正式立案之外,并作出相应的处置,是一定程度解决上述困境的思路之一。
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申请法院执行是胜诉当事人的权利,设置预立案程序,特别是对某些案件不正式立案,涉及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其正当性和法律依据值得探究。
同时,目前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执行后,将根据财产调查的情况,在严格把握条件的前提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预立案后最终还是导入终本程序,则预立案程序的独立价值会大打折扣。
以前地方法院有过预立案的探索,因为终本制度的施行,一定程度解决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单独管理问题,且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并没有继续推广。
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此方面的研究,着重探讨预立案制度如何与现有的终本、中止、终结制度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衔接和协调,使其各自承担不同的制度功能,以及如何切实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起诉的中止与暂缓

起诉的中止与暂缓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在起诉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需要中止或暂缓起诉的情况。
中止起诉是指当事人主动中止起诉程序,而暂缓起诉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情况暂缓起诉的进行。
本文将就起诉的中止与暂缓进行阐述,包括其定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中止起诉的定义与适用条件中止起诉是指当事人自愿停止起诉过程,即主动撤回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受理和审理的程序。
适用于以下情况:1. 当事人在起诉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产生了变化,使得其撤回或暂停起诉;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维持的事实依据鲜明不明确,导致事实状况难以确定;3. 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主动终止起诉程序。
中止起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当事人对撤回或暂停起诉的意愿必须真实、自由,并经过法院确认;2. 当事人的行为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暂缓起诉的定义与适用条件暂缓起诉是指法院基于特定情况决定延迟起诉或暂时停止起诉的进行。
适用于以下情况:1. 涉及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2. 涉及国际协助程序,需要等待国际协助的结果;3. 涉及行政程序,需要等待相应行政决定结果。
暂缓起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即需要推迟起诉或暂时停止起诉的理由必须合理且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当事人对暂缓起诉的意愿必须真实、自由,并经过法院确认。
三、起诉的中止与暂缓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的中止与暂缓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的第119条,当事人可以自愿撤回或暂停诉讼请求,但需得到法院许可。
同时,第120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暂缓起诉。
具体的法律依据应咨询专业律师或参考法律法规。
总结:起诉的中止与暂缓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中止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停止起诉的过程,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暂缓起诉是法院基于特定情况决定延迟起诉的进行,也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与掌握起诉的中止与暂缓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便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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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立案后的民事申诉案可建议法院暂停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抗诉的条件。
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又规定了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判决、裁定了执行。
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个弊端,就是当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的审判活动违法时,只能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这种单一事后的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使法院的审判活动中的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具有很多局限性,难以避免错误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带来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要经过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审查后转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周转时间转长,一些错误的判决的执行必将给当事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例如我科98年办理的张显庭和申国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我院在受理后经立案审查,认为申诉人张显庭的申诉理由成立,就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由于申诉案件不影响法院原判决的执行,县人民法院对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予司法拘留15日,待到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县人民法院已对该当事人执行完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已受到了严重损害。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民事诉讼关于检察监督的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那么,有没有一种更方便、更及时的监督手段来纠正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呢?笔者认为检察建议前置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因为检、法两家在严肃执行的大目标上是一致的。
首先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自行纠正,这样的纠正比较迅速,有利于社会稳定,二是能够大量减少冤假错案,使抗诉后改判的案件执行避免了错误执行,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要申诉案件一经立案审查,这就说明有抗诉的可能,那么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来讲,就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暂停执行检察建议,从而达到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
检察建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规定,在实践中的探索形成的一种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明文认可。
这就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建议前置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发现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在审判过程中的错误,认为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成立,需要抗诉的,就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暂时停止对这一案件的执行。
检察建议前置的必要性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人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错误的,必须要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但检察院一般要经过两级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要经过两级有时三级法院审理才能做出判决,中途要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但法院一接到抗诉案件,必定要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也就说明中止执行是必然的。
但一些案件等到这时,对当事人来说已损失殆尽,意义无存了。
像上述案例,检察机关在抗诉,人民法院在执行。
申诉人张显庭被县人民法院强行拘留15日,抗诉改判后谁又会对他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承担责任?申诉人张显庭的冤屈又向谁申诉?如果法院执行的标的是动产,比如是存款、票证等,抗诉改判后还可执行回转。
如果法院执行的是不动产呢?比如是一栋价值数十万元楼房呢?抗诉改判后如何回转执行?造成的损失由谁来弥补?造成的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一错误必将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们的及时建议就可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损失赔偿。
二是能增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责任感。
检察建议前置,有效地解决了基层检察院行使事后监督的问题,使基层检察院真正担负起监督的职责,这样对于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审判的违法、错误是极为有利的,同时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了基层,避免了矛盾上交,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
由于它是向同级人法院提出,由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因此比抗诉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加易于被原审法院接受,同时比等判决、裁定生效后再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来的及时、有力,因此它的作用也会更大。
检察建不是抗诉的前置程序,也不是必须采用的结案方式。
检察建议前置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修正,也是完善检察监督权的必要补充。
它是审判过程中及判决后与同级法院协商性质的监督。
因此,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存在,就可发检察建议。
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裁定对民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这样既体现了检察监督的效果,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乐于接受监督,闻错即改的作风,同时也消除了败诉方当事人对法院再审的顾虑。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检察建议前置是一种比抗诉更灵活、更直接的监督手段,它使检察监督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整体,更加有利于调动基层检察院搞好监督的积极性。
对于审判中的错误,只要不影响实体判决,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使,检察机关一般不应主动干预,但涉及冻结财产、扣押变卖财产,强行划拨存款等实体处理问题而又确有错误时,检察机关应当行使职权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暂停执行。
这在实际工作中是行之有效的,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冯强王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