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

合集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
决定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5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21年2月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

广州、深圳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

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广州、深圳市要主动配合省有关
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省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31•【字号】粤府办[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和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要重点抓好十件大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调整职能,归并机构,精简人员,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试点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规范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精简、统一、效能。

在转变政府职能基础上,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次,调整和归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总量减少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综合效应。

(三)整体运作、协调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密切衔接起来,省、市、县试点工作上下联动,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粤府办[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为加强广东省镇(乡)财政管理,建立完善基层政权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东莞市、潮安县进行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蕉岭县、徐闻县进行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德庆县、清新县进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改革目的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镇(乡)财政管理方式,规范财政收支行为,确保基本支出需求,切实缓解镇(乡)财政困难,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促进镇(乡)政府职能转变。

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探索,依法推进。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的新方式,依法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粤财人案〔2020〕248号(A类)•【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A类)粤财人案〔2020〕248号梁士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建议收悉。

您对于省以下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了十分有针对性的具体建议。

经综合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意见,现答复如下:一、省财政已持续加大对中山市的支持力度近年来,省财政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以功能区为引领的差异化转移支付政策,不断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中山市的支持力度。

2019年,省财政安排中山市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共53.65亿元。

尤其是近年来大力支持深中通道建设,将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深中通道项目资本金106亿元,对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显著的带动扶持作用。

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在新增债券方面对中山市予以倾斜支持,2019年安排中山市新增专项债券76.8亿元,比2018年增长82.9%;2020年,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结合全省需求充分考虑中山市实际情况,合计安排中山市提前下达部分新增专项债券58.2亿元,以上新增债券额度由中山市统筹安排,落实到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医疗卫生、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

二、我省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正加快推进目前,我省正在按照中央部署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的要求,着力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地,并严格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粤发〔2018〕32号),按照“一核”定位合理划分省级与中山市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代表反映意见已基本吸纳融入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

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为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根据《**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字〔XX〕**号)精神,结合**县**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精减机构和人员编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推动镇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原则(一)改革目标通过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科学设置岗位,精简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整合事业机构,切实为“三农”搞好服务,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立一个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务实、便民的政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继续精简**乡行政机构,整合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

2、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乡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创新,进行改革试点。

4、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不断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推进**乡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5、坚持市场取向、开拓创新的原则。

遵循市场规律,引入竞争机制,办好社会事业,变“养人”为“养事”。

三、改革内容及措施(一)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镇政府职能向执行政策法律、推动经济发展、强化公共服务、搞好社会管理、维护安全稳定方面转移。

努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


明 确 乡镇 、街 道 服 务 机 构 的 职 能 和 性 质
( 一) 完善机构职 能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结 合简 政强镇事权 改革和 事业单位分类 改 革 ,整 合 相关 资 源 ,完 善 乡镇 、街 道人 力 资 源社 会保 障服务 体 系,
承 担 就 业 服 务 、职 业 培 训 、社 会 保 险 、退 休 人 员 管 理 、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及 劳 动 人 事 争
会 保 障服 务 站 ” 。全 省 乡镇 ( 道 ) 街 、村 ( 区) 服 务 机 构 统 一 公 共 服 务 标 识 。 社 ( ) 统 一服 务 场 所 建设 标 准 。乡镇 、街 道 服 务 机 构 办 公 和 服 务 场 地 建 筑 面 积 原 二 则 上 不少 于 3 0平 方 米 。乡镇 、街 道 服务 机 构 应 设 置 对 外 服 务 窗 口 。 0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1 0 1年 第 3 期 O
展 工 作 ,全 面 真实 地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为督 查 组 开 展 实 地 检 查 创 造 便 利 条 件 。 第 十 条 督 查 报 告 。督 查 组 完 成督 查 工 作 后 ,应 当在 2 O个 工 作 日内形 成 督 查 报 告 提 交 省 领 导 小 组 。督 查 报 告 应 包 括 对 被 督 查 单 位 相 关 工 作 的 总 体 评 价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主 要 经 验 做 法 、存 在 问题 与 不 足 、改进 工 作 的意 见 与建 议 等 内容 。
对督查报告反映 的各地 、各部 门实 施 《 三角规 划 纲要 》的经 验做 法或存 在 问 珠
题 与不 足 ,经 省 领 导 小 组 同意 ,可 在 全 省 范 围 印发 督 查 通 报 。 第十 一 条 对 督 查 发 现 的各 地 、各 部 门 在 实 施 《 三 角 规 划 纲 要 》 中遇 到 的 重 珠

从行政执法权下沉看广东省乡镇街道的法治进程与优化路径

从行政执法权下沉看广东省乡镇街道的法治进程与优化路径

从行政执法权下沉看广东省乡镇街道的法治进程与优化路径摘要: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之后,开始从横向集中走向纵向下放,新《行政处罚法》第24条通过三款条文对行政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广东省政府紧跟中央决策部署,发布《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目前,全省1603个乡镇街道已启动综合行政执法。

轰轰烈烈的行政执法权下沉活动隐藏着不少问题,如执法资源下沉不到位、回收标准不清晰、下沉方式混乱,这些都是实践中面临的共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强化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形成高效、联动的一体化治理格局。

关键词:行政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基层治理法治化一、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的历程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改革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以提升行政效能、加强社会管理,满足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在这一改革进程中,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

通过制定和修订《乡镇政府职责清单》和《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中央政府明确了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责任。

然而,在当时的《行政处罚法》框架下,并未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力。

直到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

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2018年中办国办在《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乡镇(街道)层面上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此后,各地全面推开了镇域层面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势不可挡,成为行政法实务中备受瞩目的关键词,直至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通过。

行政执法权下沉虽然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加强了行政执法能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但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如权责不明、执法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粤府办〔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9日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因地制宜、激励相容,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趋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1.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与市县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县镇事权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县镇事权改革,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镇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规范和监督其职权行使,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管理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条县镇事权改革应当坚持科学发展、权责统一、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为重点,增强县镇政府财政支配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县镇事权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推进县镇事权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镇事权改革工作要求,依法授权或者委托(以下统称调整)行政管理职权,加强对下级机关职权行使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县镇事权改革的具体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镇事权改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扩大行政管理职权,依法规范和监督职权行使。

第六条县镇事权改革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与县镇政府行政管理职权相适应的人事、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简政扩权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

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特大镇,可以依法赋予其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事业等方面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的授权,可以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的授权,可以决定特大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可以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可以决定特大镇人民政府行使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行使省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大镇人民政府可以行使省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实行省直管县试点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直接行使省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行使。

不设区的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受委托机关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下列行政管理职权不得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四)省人民政府认为不得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四条需要调整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由负责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统一协调、同步调整。

第十五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授权的行政管理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调整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并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事项调整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并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

第十六条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目录的建议。

确需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职权扩大后,县镇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发展和完善社区服务。

对涉及财务、审计、宣传培训、公益服务、资产评估、行业评比和机关后勤等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的工作,县镇政府可以通过委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对不属于社区行政事务范畴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县镇政府应当交由社区管理。

第十八条县镇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有关行政许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依照立法权限向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其报请有权机关决定停止执行。

第三章职权行使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特大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调整由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调整由下级行政机关行使后,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推行行政人员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承诺制度,缩短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由两个以上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分别实施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申请,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原须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已经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核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备案。

原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已经调整由特大镇人民政府审核的,特大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便民原则设立综合性的政务服务机构,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

县镇政府应当逐步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电子政务和公共服务平台,推行网上社会服务和政务处理,实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

第二十三条特大镇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权调整由特大镇政府行使后,上级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人民政府的机构应当进行相应撤并。

第二十四条县镇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不符合决策程序的,不能作出决策。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负责本级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政府领导集体讨论。

第二十五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向县镇政府相应管理部门下达工作指标任务时,应当与县镇政府协调,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县镇政府的监督。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人民政府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其业务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和监督,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镇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定期对县镇政府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价依据。

县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察工作力量,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十七条县镇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有关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县镇政府应当与上一级行政机关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特大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二十九条特大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权由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受委托机关实施该项行政处罚权时,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同时抄送委托机关。

第三十一条特大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行政管理职权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特大镇人民政府行使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特大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未按照本规定调整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本规定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特大镇人民政府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取消调整由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认定特大镇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十五条实行县镇事权改革的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分别行使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权。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