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与制约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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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作者:蔡丽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模糊、滞后等局限性,现代很多国家都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的品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品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好坏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运行法官素质作者简介:蔡丽敏,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16-02一、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仅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识也不一致。

英国衡平法的出现第一次从词源意义上明确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梅里曼认为衡平法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指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情势所需,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合理地作出决定的权力,以此来尽量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求。

我国的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以民法的某些规定,使用一些弹性用语和可供选择的法律幅度作为前提,以案件利益最大化来处理案件。

它不是一种由法官完全决定的权力。

法官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客观事实斟酌决定,同时受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公正观念的制约。

依法办事并不意味着法官处理每一个案件都应找到和都可找到相应法律条文作为依据,适用法律也不意味着法官只能和只需机械地将某一法律条文与某一法律事实“匹配”,没有任何选择和裁量的余地。

而且法律也永远不可能那么精确无误、周到可靠,立法者永远也不可能将千差万别的社会现实的每一个细节都加以考虑并设计出具体的处理方案,正所谓“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

”其实,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法官应该巧妙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是一个应用十分广泛的法律术语。

现在对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存在较多的误读,如果不予以明确的界定,对自由裁量权认识的混乱将难以消除,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为恣意司法的借口而损及正义的实现也将难以避免。

我国的基本国情、成文法的局限性、协调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和实质正义的需要决定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

但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率性而为,它不是没有限度的,而是必须受到制约的。

在我国,制度因素、主体因素、传统因素和环境因素等都制约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因此,有必要从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规范自由裁量权运行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实现制度他律与法官自律的双重保障,尽量减少法官个性化因素在裁判过程中的消极影响,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述(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一词系舶来品,在西方国家,有着多种意义。

英国学者R·帕滕顿归结有以下六种用法:1、指一种思维性质(mental quality),一种审慎的、思虑周详的态度。

2、表示法官不是依据硬性的法律规则来决定问题,而是享有选择权,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决定。

3、指法官在某硬性规则诸要素已满足的情况下,必须自觉地按某种特定方式行事。

4、指法官在决定下列初步性事实问题时行使的判断权:某孩童是否有能力发誓举证?证人是否敌视要求其举证的一方?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适于作证?证人是否有资格作为专家提供证据?等等。

5、指法官裁判权的终局性,即对其裁决不得上诉。

6、指具有立法意义的裁判权。

[1]从以上六种“自由裁量权”的用法,可以看出,它们有共同之处,即自由裁量权就是选择权,不同之处则是围绕着“在什么情况下拥有选择权”、“选择权自由行使的幅度是大是小”、“选择权是否终极”等问题展开的。

在我国,法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院或法官主要在三种情况下,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力:1、授权性规则明确授予选择权。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建议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建议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建议
01 引言
03 规范建议 05 总结
目录
02 现状分析 04 实现方式 06 参考内容
引言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原则、公平正义理念、社会常识 和人情世故等因素,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自由判断和裁决的权 力。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 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因此,本次演示 旨在提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以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培训:各级法院应重视法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班、研讨会、学 术交流等形式,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水平。同时,注重培养法官的独立 思考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 权。
4、增强司法公开:各级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将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并加 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具体理由和依据。此外,加强司法公开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公 开的认识和参与程度。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 己的司法经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这种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 给法官带来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同时也需要受到一些限制以确保公正和 公平的审判。
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原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公正、 合法等。这些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确保判决符合法律的 要求。 2.证据规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 因此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四、完善措施
1、加强法律解释:为了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标准,需要加强法 律解释工作。通过为法官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的 滥用现象。

浅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问题及完善

浅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问题及完善

浅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问题及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在法官行使职权的也常常涉及到一些不当行为,这就需要得到相应的惩戒和监督。

当前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路径进行探讨。

一、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1. 惩戒标准不清晰当前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惩戒标准,使得对于法官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法官可乘之机,让他们可以逍遥法外,丧失了对法官的有效监督和约束。

2. 惩戒程序不规范在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中,惩戒程序较为模糊,且未能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惩戒程序。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法官可以利用程序漏洞,以拖延时间,逃避惩戒的处罚,从而对其制度执行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3. 惩戒手段不足目前我国法官惩戒手段单一,只能采取一些轻微的处罚措施,很难对法官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

这就让一些不法法官可以在法律和制度的边缘玩弄手段,难以有效制止其违法行为。

4. 惩戒公开程度不够要加强对法官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建立起明确、具体的惩戒标准,对于法官的不当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科学的认定,以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制约。

应当建立起法官惩戒程序,确保实现对法官的规范、程序化的监督和约束。

这将使得针对法官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杜绝一切法官腐败的行为。

应当在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中,逐步丰富和完善惩戒手段,使得对于法官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严格、有效的制约。

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法官严格遵守法律和制度,不至于滥用职权。

在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中,应当大力提升惩戒的公开程度,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惩戒机制,确保所有法官的违法行为都能够接受严格的公开处理,避免对法官的特权和包庇。

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和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起健全的法官惩戒制度,才能够确保法官严格遵守法律和制度,不至于滥用职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限制
心证理 由的公开是现代 司法裁判正 当性 的基本条件之一 法官行 本身便 可能缺乏既定 的 、 明确 的规则 以 比照 。 因此 , 由于我 国立法 的缺失 以及法律制度本身所 固有 的局 限性 、 滞后性 使 自由裁量权时 , 等弊端 . 之我 国长期 以来对法官 自由裁量权在 理念上 的漠视 . 加 法官 法官对行使该权力正 当性 的证 明就极为重要 . 而心证公开被各 国普 遍 它可以使法官在 案件 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始终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 主要表 现在 以下两个方 肯认为是法官 自由裁量权正 当化 的最基本途径 这 面: 审理和裁判 中主观 的、 个体 的、 内在的价值评判 活动为当事人 和社 会 11 . 法官 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 的监督机制 大众所 知晓 , 使评判 、 检验 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成为可能 m 理 由会 防止草率或仓促行为 . 有助于确保 主要事实和观念都 获得 对 于裁量行为最重要 的制约就是监督 . 充分 的监督 可以作为预 防 使更 高级 的官员更易于监督 。 并且 , 如果法官在做 出判决 的同 专断行 使裁量权 的 良好措施, 于重要 的权力如 不加 以监 督 . 然会 考量 , 对 必 导致权力的滥用 国 目 我 前就缺乏具体 的监督机制来对法官 自由裁量 时没有说 明判决 的理 由以及所依据 的法律规范 . 势必会引起一方或 双 权进行有效地制约 . 致使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没有一个 明确 的规 则可 方 当事人 的不满 .从而选择上诉等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 自身 的权益 . 增加法院及法官的负担。 因此 , 法官应将 心证理 由及 以依据 , 裁量权 被滥用 的现象 层出不穷 . 同案异判 ” “ 的情况也 时有 发 这就会造成诉 累, 生。 时 向案件 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 , 在社会公 众的监督下 , 做出公平 、 公 12法官难以“ I 自由” 裁量 正的裁判结果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2 . 2明确 向群众及社会公开的程度 “ 司法的功能主要在于解决纠纷而非政策制定 与形成 .司法权 尚 虽然我 国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 了几 类不实行公 开审判制度 的案 未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 并不足以抗衡行政权和立法权 在强大的 但就其 他可以进行公开 审判的案件来 说 . 公开审判制 度也没有得 行政权和立法权面前 . 司法权只能 自觉地或被迫地保持克制 为规避 件 . 自由旁听可以使法官的审判过程充分暴露在社会公 政治风险与职业风险 . 法院与法官往往更倾 向于关注 自 身职权行使 的 到有效地实施 。“ 避免“ 黑箱作业”促 进审判 过程 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 , 保 便利, 而不过多地考虑社会的实质正义。”怯 官为 了维护 自 的利 益 众的视听之下 , 【 身 参 “ 吹黑哨” 滥用 自由裁量权 、 , 枉法裁 判的现象屡见不鲜 , 司法公正岌岌 障司法公正。也是民众了解 司法 、 与司法 的一个 重要渠 道 ” 实践 可危。 中, 旁听的群众大多是与案件 当事人有 密切关 系的家人 、 朋友 。 社会大 众对于一案件审判情 况的了解 主要是通过新 闻媒介这一途径 2完 善 公 开 审 判 制 度 . 就新闻媒 体采访 的问题 来说 . 国司法与媒体 长期 以来无法形成 我 公 开是对抗专 断地运用裁量 的重要武器 之一 .没有公 开则无所 “ 从 “ 录音 、 录 谓 正义” 囟 一切肮脏的事情 都是在暗箱操 作中完成的 。 正义 的法 良性互动。在规则上 , 记者凭 采访证进入法庭 , 可以记 录 、 。“ 追求 摄影和转播 ” 未经法庭许可 . 到“ 不得在庭 审中录音 、 录像 和摄影” 律 程序必然是公 开的、 明的。 透 ” 布兰代斯法官阁下在 1 1 9 4年初次发 像 、 未经法庭许可 , 不得在庭 审中记 录、 录音 、 录像 和摄影” 。在弹性 表 的一 篇文章中也提到 : “ 据说 阳光是 最好 的防腐 剂 . 电灯是最有效 的 再到“ 法庭对新闻机构和记 者的采访 . 既可给予最充分 的支持 . 提供一切 警察 。” 杰里 米 ・ 沁也 坚持认 为“ 边 良善 司法必 须具备公开性 ,而且还 上 . ” 例如 , 电视 台对庭审 活动直播等 , 可对记 者给予相 当 允许 亦 写道 :……假设诉讼完全不公 开。而且法庭 此时仅有一个法官组成 . 方便 条件 , “ 宣布新 闻记者不准在法庭上记 录。宽严度 的把 握完全在 那 么该 法官就立刻会 变得怠惰与专 断 : 无论其倾 向有多么腐 败 . 却不 严格 的限制 。 如果法 院认 为新 闻机 构和记者 存在什 么与之相抗 的措施 ,无论如何没有说得过 去的有效制约措施 于法 院对现 实情况 的判断 。一般来说 , 其报 道对审判不会 产生负 面效果 时 . 法庭 的管理 尺 没有公开 , 其他所有制约措施都是不足 的: 相较 于公 开而言 , 其他所有 与法庭 比较合作 . 度会 “ . 宽” 反之则严 。㈣我们 应当最大程度的减少法官在这一方 面的 制约措施 的重要性都有所不如 ”1 [ 4 确保群 众可以 自由旁 听 . 媒体记者 在不影响审判工 作的 公开 审判是社会 主义 民主原则在 民事诉讼 中的重要体现 . 是我 国 自由裁量权 . 情形下 对案件 审判情况及 时作 出报道 . 以使公开审判制度达 到预期的 法制社会得 以建构 的基础 。 实行公开 审判制度有利 于将案件 的审判活 动置 于群众 的监督之下 , 增加审判 活动 的透 明度 , 防止法官的恣意 . 使 司法效果 。 法官在行使 自由裁量权 时更加谨慎和规范 [ 5 3 然而 , 由于我 国法 官对公开 审判 制度 的思想认 识不到位 、 司法与 媒体之 间长期 以来无法形成 良性互动等不利 因素 的影 响 . 开审判制 公 度在我 国审判工作 中长时间贯彻不到位 .公开审判制度形 同虚设 . 公 开审判时也只是摆样子 、 走过场 。 笔者认为 . 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公 开审判制度 。 21 . 法官心证理 由的公开 作为制约法官 自由心证而产生 的心证公开制度 . 指法 官将对案 是 件事实 的认识 和法律上 的见解 向当事人 、利害关 系人及社会 大众 阐 明、 披露 , 将其 内心的活动置于大众的审视之下 . 实现 了司法 透明向法 官 内心 的拓展 。 彻底打破 了司法决策 的封闭性 . 无疑 能够在实质 意义 上保障司法透明的实现 。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来看 . 【 心证公开主要包 括心证 过程的公开和心证理 由与结 果的公 开 对于有效限制法官 自由 裁 量权 , 防止法官 恣意 、 维护 司法 公正而 言 . 笔者认 为 . 法官心证理 由 的公开显得尤为重要

试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试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未赋予法官 自由裁量权 , 法院更 似体 系严密 的官僚
机 构 的一部分 , 司法 的任 务 原则 上是 适 用 那 些 被 交
收 稿 日一旦这种程序得到揭示 , 院就有义务去遵 法 循它。运用司法权从来都不是将法官的意愿付诸实 施, 而始 终要 执行 法 律 的意 志 J 。然 而在 我 国 的 司


法治 视野 下 的我 国法 官 自 由裁 量权
( ) 国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政策之维 一 我 我 国司法 制度 的逻 辑起 点是 人 民主权 和 审判 从
属 于立法 。法 院 向作为立 法 机关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负 责并受 其监 督 , 能严 格 地 适 用 法 律 而无 权 对 法 律 只 规范 的 内容进行 审查和判 断 。在 最 高人 民法 院所作 的司法 解 释成 了一 种 抽 象 的 立 法性 活动 的情 况 下 , 下级法 院的任务 仍 然 是 被 动 地适 用 法 律 , 被要 求 严 格 依法 裁判 。因此 , 制 度设计 的本意 来看 , 国并 从 我
关键 词 : 自由裁 量权 ; 司法独 立 ; 证据 规 则
中图分类 号 :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97 0 9—3 9 ( 0 9 0 12 2 0 ) 4—0 4 0 0 7— 4
在我国 , 由于对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缺 乏 完善 的保 障和制 约机 制 , 以及 受 法 官 素 质 制 约 和社 会 大 环 境
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 的意见》 明确 提到 要 “ 范 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1。在 今 年 的 规 _ J
全 国两会上 , 范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首 次被 以较 大 篇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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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法官自 裁 保障与 机 完 我国 由 量权 制约 制的 善
口 朱道华 ( 佛山科学 技术学院 法学院, 广东 佛山 58 0 20 ) 0

使
要: 法官 奸 使 自由栽 量于肫 连 权 力行健 的 迫肇 . 币 建理 恕洼壮 运 行状 态的偏 离, 卫 也 而是 康法什 他 权力 的一 种彤 式 国 卟浦霄
1|据规 则 : . 正 认定事 实的方 法与 规则
诉 讼就是 利用证 据对 已逝事 实的 一个逆 向 认知过 程 . 凼 而,对 征据 规则 的遵循 与奔是 确保 认定事 实足 甭 确 . 裁7 是否 合法有效 的前提 . - 0 也是确 保案 件当事 人 基本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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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 内 的 制 约 机 制 一 程
自m裁量 权 是 l 纪末 2 9世 0世 纪 初两 方法 学家 提 出 的 ・ 重要 理 | 在 弭疗 同家的 仲裁 、 项 ^, 审判 实践 r 普遍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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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舍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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