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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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发[2013]6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3
【实施日期】201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政发〔2013〕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的决定、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厅厅长,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任。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
主席外出期间,受主席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七、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区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自治区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和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副主席或主席报告。
受自治区主席委托,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自治区审计厅在自治区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区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及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