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于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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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内容如下: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公告,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天润曲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1月) 2011-01-31

天润曲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1月) 2011-01-31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AA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AA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 背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众的利益,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特别是对于重大差错应该采取追究责任的措施,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因此,本文将探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制度。

2. 定义所谓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不真实或者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涉及业务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当;•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当处理的情形;•存在违规行为和违规操作的行为。

3. 需求对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需求,主要有以下方面:3.1 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

3.2 加强公司治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制度执行,约束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士诚信履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3.3 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其因为信息披露不当而导致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从而增强其信心和信任度。

4. 意义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信息披露含金量,规范其日常运作,防范诈骗和欺诈行为,增强其自身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性。

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增强其保护和维权的意识,避免盲目跟风和盲目跨界投资,增强其投资决策的理性和科学性。

最后,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投资风险,增强市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5. 制度设计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关键要素:5.1 定义和界定制度应该明确界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公司高管、内部部门负责人、信息披露专员等。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四)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七)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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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10年1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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