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19号]
![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638d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08.png)
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9号)现发布《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22日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卡拉OK厅(含附设激光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文化局是本市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面积适宜、并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场所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灯光、音响设备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三、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岗前培训合格。
四、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区、县文化文物局申领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并持两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区、县文化文物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六条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不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三条经营单位的责任1.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
2.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的责任1.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监管部门应及时发现并督促经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应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五条火灾防范1.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3.禁止在文化娱乐场所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违法违禁品。
第六条人员管理1.经营单位应制定人员疏散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2.经营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员流动,确保人员密度合理,避免拥挤引发安全事故。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七条处罚依据对违反本规定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第八条处罚程序1.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2.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对于被处罚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解释权本规定解释权归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所有。
以上为《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文化娱乐行业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文化娱乐行业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娱乐行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各种演出场所如剧院、音乐厅、演播厅等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首选。
然而,为了保障观众的安全,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安全检查、场所设施、人员管理以及应急措施等方面,系统介绍文化娱乐行业演出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检查1.定期安全检查为确保演出场所的安全性,演出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包括对场所设施的完好性、使用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检查。
检查结果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和改进措施。
2.专业检验演出场所的设施设备需要定期接受专业机构的检验。
该机构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包括消防设备、安全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等。
检验结果应经过严格审查,并记录在案。
二、场所设施1.消防设备演出场所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
这些设备的配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同时保证正常使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疏散通道演出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
通道设计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通道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3.应急照明为应对突发情况,演出场所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系统。
当演出场所出现停电或其他灾害时,应急照明能够提供足够的明亮度,确保观众、演员等人员的安全。
三、人员管理1.安全培训演出场所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预防、逃生自救、突发事件处理等。
培训由专业机构负责,并记录参训人员的相关信息。
2.安保人员演出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保人员,他们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安保人员应负责场内人员安全和秩序的维护,同时要能够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理。
3.观众管理为保证演出场所的秩序和观众的安全,应制定观众管理规定。
包括入场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观众礼仪的要求,防止观众的乱扔垃圾、吸烟等不文明行为。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演出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演出场所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演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演出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演出场所内所有演出活动及参与人员。
第三条演出场所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演出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演出场所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实施演出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4.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5.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6.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和发布。
第六条演出场所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1. 演出部:负责演出活动的安全组织、协调和监督;2. 安保部:负责演出场所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管理;3. 技术部:负责音响、灯光、舞台设备的安全运行;4. 财务部:负责演出场所的安全经费保障;5.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七条演出场所应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 演出场所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相关设计规范;2. 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通道畅通;3. 电气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4. 舞台设备、音响、灯光设备安全运行;5. 演出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第八条演出活动前,应进行以下安全检查:1. 检查演出场所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舞台设备、音响、灯光设备等;2. 检查演出活动场地、观众席、通道等;3. 检查演出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
第九条演出活动期间,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安保人员加强巡逻,维护演出场所秩序;2. 技术人员确保音响、灯光、舞台设备安全运行;3. 演出人员遵守安全规定,服从指挥;4. 观众遵守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歌华传媒集团,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歌华有线公司,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相关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1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1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与职责第一节安全生产目标第二节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第四章制度化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节安全操作规程管理第三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五章设备设施管理与作业安全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二节演播录制设备第三节播出传输设备第四节公用辅助设备设施第五节作业安全第六章重点场所安全管理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二节播出传输场所第三节公用辅助用房第七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八章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节安全风险防控第二节隐患排查治理第九章应急管理第一节应急预案第二节应急演练第三节应急资源第四节应急处置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构建广播电视行业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广播电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转播台、发射台、影视基地、影视制作机构、网络视听企业等广播电视行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3.09.12•【文号】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当前,演出市场快速恢复发展,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大量增加,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个别演出活动中炒票倒票、非理性追星、不文明观演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为加强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一)大型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二)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并完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演出审批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负责演出票务和现场管理,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做好现场观众引导,掌握舆情动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主动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大型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
二、严格审批管理(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演出活动的统筹指导,大型演出活动审批前,应当经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
演出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演出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演出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演出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演出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演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演出活动前的安全检查,确保场地、设备、人员等符合安全要求。
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演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演出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工作,确保演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四、安全管理制度1. 演出场地安全(1)演出场地应具备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建筑安全等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演出场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观众和演出人员安全。
(3)演出场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急救箱等。
2. 演出设备安全(1)演出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演出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3)演出设备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设备故障。
3. 演出人员安全(1)演出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演出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
(2)演出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3)演出人员应严格遵守演出活动纪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 观众安全(1)观众入场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观众携带的物品符合安全要求。
(2)观众入场后,应按照工作人员指引,有序就座,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
(3)演出过程中,观众应遵守秩序,不得影响他人观影。
五、安全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演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txt28生活是一位睿智的长者,生活是一位博学的老师,它常常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为我们指点迷津,给我们人生的启迪。
不要吝惜自己的爱,敞开自己的胸怀,多多给予,你会发现,你也已经沐浴在了爱河里。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营业性演出场所:
为了加强对我市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工作,确保全市营业性演出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场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应经过防火处理营业性演出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五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启,并不应设置门槛,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
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
第七条营业性演出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八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确保用火安全。
第九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条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
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电梯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
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营业性演出场所应至
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十七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组织观众有序入场,对号入座。
各演出场次之间,必须有20分钟以上的间隔时间。
营业性演出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不得增设临时座位等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
营业性演出场所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确定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关闭防火门,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十九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在全面落实本规范的各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场所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05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