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下达2012年节能与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工作要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3•【字号】津滨政发〔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滨海新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顺利实现,稳步推进“十二五”节能工作,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全面落实滨海新区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区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98号)精神,现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以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有效的激励政策为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
加快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攻坚战,努力成为科学发展的排头兵。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推动节能工作,以节能促进科学发展,做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着力实现开发与节约并举;坚持把节能降耗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从根本上杜绝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津工信节能〔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提升天津市工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四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30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许玉程联系电话:83607711)天津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四五”规划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十四五”时期天津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天津市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制造强国战略,立足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定位,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工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有力支撑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产业结构优化步伐加快。
2020年,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分别达到26.1%、15.4%,比2015年提高8.6个百分点、1.9个百分点。
石油化工、冶金、轻纺等传统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38%,比2015年降低10.7个百分点。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
“十三五”期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6%。
规模以上工业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重累计提高5.9个百分点。
建立用水大户动态管理机制,创建200余家节水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工业水重复利用率保持全国先进水平。
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其中钢渣、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实现了100%的资源化利用。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
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津经信节能【2012】8号—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经信节能〔2012〕8号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我市实施以来,在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项目运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节能目标的完成。
但在制度建设推进过程中,还存在节能评估分类方法不明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不统一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现就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建筑项目同时按项目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统称节能评估文件。
具体规定如下: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2.不满足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建筑面积在3万至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7万至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3.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需填写节能登记表。
二、节能审查分级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我市市、区两级节能审查划分标准如下: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范围(1)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审批、核准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投资7亿元以上(含7亿元)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2)外资企业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津政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11吨标准煤下降到0.89吨标准煤,降低20%。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45吨标准煤下降到1.12吨标准煤,降低23%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4立方米下降到19.2立方米,降低20%左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05年的90%提高到94%以上。
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6.5万吨减少到24万吨,下降9.4%,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13万吨以内。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4.6万吨减少到13.2万吨,下降9.6%。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做优增量,调优存量,突出重点,强力推进,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格局。
天津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结构节能为根本,以科技节能为支撑,以管理节能为保障;坚持节能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的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12年度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12年度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12年度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决定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2012年,全区各条战线深入落实全国创新大会精神,坚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区作为促进区域发展、增强竞争实力的关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发展,有力地支撑了全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取得了一批科技成果。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30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0〕8号)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熔融纺丝法高性能聚偏氟乙烯中空纤维膜成形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等7项成果2012年度天津市滨海新区技术发明奖;授予“锂离子电池新型正极系列材料开发及产业化”等62项成果2012年度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全区各单位和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滨海新区经济建设主战场,推动科技实力、经济实力实现新的重大跨越。
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营造尊重和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努力实现创新突出、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新区建设目标而努力。
2012年11月30日附件:2012年度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房地产企业讲课PPT(共 44张)

天津市建筑节能
一、建筑节能形势和任务
2、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市层面
工业方面:我市为以工业为主的城市,能源更为紧张,不得 不采取提前检修停产手段,控制工业用能。
建筑方面:建筑存量继续增加,预计“十二五”建筑面积将 增加1.25亿平方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家用电器更加普及,使 居住建筑中生活用能进一步增加;供热能耗预计增加600万吨标 煤以上。
天津市建筑节能
二、建筑节能条例重点内容
2、新建建筑的规定
一、增加建筑规划阶段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了建筑布局、朝向、形状和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并就设计方案征求建设部门意见。 二、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要进行备 案。 三、提供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第十六条,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要提供建筑节能 技术资料备案。 四、增加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第十七条,要求按照建筑节能专篇进行设计和出图。 正在编制专篇。 五、增加建筑分项计量管理。第十七条,公共建筑按照分项计量和采集传输设计, 热源、热力站进行供热计量和采集传输设计。即将发布标准。 六、增加了建筑能效测评管理。第十三条,对四种情况要求进行测评。 七、加强了禁止使用目录管理。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粘土砖、 袋装水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使用禁止使用目录的产品。 八、实行商品房公示和在合同中载明建筑节能信息。第二十四条,是国家节约能源 法、民用建筑条例的规定。 九、鼓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二十二条,第六条,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要求 同步设计施工。 十、鼓励使用办理保险的建筑节能产品。第二十五条,提高产品质量
天津市建筑节能
二、建筑节能条例重点内容
3、绿色建筑的规定
一、明确绿色建筑推广应用范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新建国家机 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1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城镇等民 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明确绿色建筑规划阶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绿色建筑建设项 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市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查。 三、明确绿色建筑各方主体责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绿色建筑项目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 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四、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 绿色建筑项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执行绿色建 筑相关标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 说明理由。 五、建立绿色建筑三段式评价模式。《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三十三 条提出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三个阶段的评价制度,并明确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