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发[2013]4号2013年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90号――关于批准对雷家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90号――关于批准对雷家店薄皮核桃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法规类别】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9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90号)关于批准对雷家店薄皮核桃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雷家店薄皮核桃、南通蓝印花布、万安罗盘、宁国笋干、明绿御酒、潘集酥瓜、安茶、八里营甜瓜、潢川空心贡面(光州贡面)、华坪芒果、龙陵紫皮石斛、广南铁皮石斛、泸西除虫菊、遮放贡米、芒市石斛、呈贡宝珠梨、梁河葫芦丝、腾冲红花油茶油、宁强华细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批准雷家店薄皮核桃、南通蓝印花布、万安罗盘、宁国笋干、明绿御酒、潘集酥瓜、安茶、八里营甜瓜、潢川空心贡面(光州贡面)、华坪芒果、龙陵紫皮石斛、广南铁皮石斛、泸西除虫菊、遮放贡米、芒市石斛、呈贡宝珠梨、梁河葫芦丝、腾冲红花油茶油、宁强华细辛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雷家店薄皮核桃(一)产地范围。
雷家店薄皮核桃产地范围为辽宁省建昌县雷家店乡、二道湾子蒙古乡、娘娘庙乡、大屯镇、和尚房子乡、养马甸子乡、谷杖子乡、八家子镇、玲珑塔乡、小德营子乡、药王庙镇、巴什罕乡、杨树湾子乡、素珠营子乡、汤神庙镇共15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雷家店薄皮核桃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辽宁省建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雷家店薄皮核桃的检测机构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南通蓝印花布(一)产地范围。
食品农产品检测类型及检测项目

常见食品农产品检测类型及检测项目广电计量杜亚俊综述 (1)微生物及生物毒素检测 (1)营养成份检测及常规理化检测 (1)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检测 (2)农药及兽药残留检测 (2)生活饮用水检测 (3)灌溉(养殖)水检测 (4)食品接触材料检测 (4)肥料检测: (5)土壤检测 (5)空气 (6)食品生产企业关键要素的确认与验证 (7)食品检验培训 (7)综述食品从原材料到生产成成品的过程中,每个环节均需要保证质量的优质和生产控制的正确。
全面而专业的食品检测服务可确保产品的优质、降低风险、保证质量。
针对食品行业的原材料供给、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
广电计量可提供食品、各类水体及水质检测,厂房环境确认,仪器校准以及食品领域的技术咨询、培训等一站式服务。
帮助政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使企业全面把控“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关键环节,确产品达到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优势体现政府食品监管的有力补充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优势使企业产品合规体现产品的高品质提升客户信心微生物及生物毒素检测微生物在自然界中可谓“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微生物对人类最重要的影响之一是导致传染病,有数据显示,有害微生物污染是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广电计量为您提供全面的微生物及生物毒素的检测服务。
检测能力:细菌总数、大肠杆菌、霉菌、酵母菌、金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阪崎肠杆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蜡样芽胞杆菌、双崎杆菌、克雷伯氏菌、变形杆菌、霍乱弧菌、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展青霉素等;营养成份检测及常规理化检测食品营养标签,就是在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注营养成分并显示营养信息,以及适当的营养声称和健康声明。
广电计量能为您提供包括中国、美国、欧盟在内的各国营养标签检测,同时能为您提供各种食品的常规检验服务。
检测能力:能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钠、膳食纤维、营养强化剂、水分、灰分、总糖、淀粉、酸碱度、硝酸盐、亚硝酸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盐基氮、氨氮、过氧化值、pH值、酸价、旋光度、粘性胆固醇、钠等重金属及微量元素检测重金属是主要的环境污染之一;透过各种渠道进入人体后将会直接影响人身健康。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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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各地兴建了大量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洗染店等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在繁荣城乡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部分企业存在着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生的噪声,食品加工业产生的振动、噪声,饭店业和商业等产生的空调噪声和热污染等,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这些企业周围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通知如下:一、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
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重申以下环境保护要求: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
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过各部门多年努力,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标准化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和满足当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尽快清理现行食品标准,理顺标准体系结构,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目录一、粮食及粮食制品 (5)1 小麦粉 (5)2 大米 (9)3 挂面 (12)4 其他粮食加工品 (15)5 淀粉及淀粉制品 (22)6 方便食品 (27)7 速冻面米食品 (32)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6)1 食用植物油 (36)2 食用油脂制品 (43)3 食用动物油脂 (47)三、肉及肉制品 (51)1 生鲜肉 (51)2 预制肉制品 (58)3 熟肉制品 (66)四、蛋及蛋制品 (76)1 鲜蛋 (76)2 蛋制品 (78)五、蔬菜及其制品 (84)1 蔬菜 (84)2 蔬菜制品 (98)六、水果及其制品 (106)1 新鲜水果类 (106)2 水果制品 (109)七、水产品及水产制品 (116)1 水产品 (116)2 水产制品 (124)八、饮料 (137)1 瓶(桶)装饮用水 (137)2 果、蔬汁饮料 (141)3 蛋白饮料 (145)4 碳酸饮料(汽水) (149)5 茶饮料 (152)6 固体饮料 (155)7 其他饮料 (158)九、调味品 (163)1 酱油 (163)2 食醋 (166)3 酱类 (169)4 调味料酒 (172)5 香辛料类 (175)7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18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188)9 味精 (192)十、食糖 (195)1 白砂糖 (195)2 绵白糖 (198)3 赤砂糖 (201)4 红糖 (204)5 冰糖 (207)6 冰片糖 (211)7 方糖 (215)8 其他品种糖 (218)十一、酒类 (224)1 白酒 (224)2 啤酒 (227)3 黄酒 (230)4 其他蒸馏酒 (233)5 葡萄酒 (236)6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239)7 配制酒 (243)十二、焙烤食品 (248)1 糕点 (248)2 月饼 (252)3 饼干 (256)4 粽子 (259)十三、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 (264)1 茶叶 (264)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269)3 焙炒咖啡 (273)十四、薯类及膨化食品 (276)1 膨化食品 (276)2 薯类食品 (280)十五、糖果及可可制品 (287)1 糖果 (287)2 巧克力及制品 (290)3 果冻 (293)4 可可制品 (297)十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301)十七、豆类及其制品 (306)1 豆类 (306)2 豆制品 (307)十八、蜂产品 (315)1 蜂蜜 (315)3 蜂花粉 (321)4 蜂产品制品 (323)十九、冷冻饮品 (327)二十、罐头 (332)二十一、乳制品 (341)1 液体乳 (341)2 乳粉 (352)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356)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359)二十二、特殊膳食食品 (372)1婴幼儿配方食品 (372)2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81)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87)4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390)5 辅食营养补充品 (397)二十三、食品添加剂 (402)1 食品添加剂明胶 (402)2 复配食品添加剂 (405)3 食用香料香精 (409)4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412)5 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415)6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 (418)二十四、餐饮食品 (422)一、粮食及粮食制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新疆核桃出口协议:2024年国际销售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新疆核桃出口协议:2024年国际销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核桃出口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范围1.3 协议期限2. 产品规格与质量标准2.1 核桃品种2.2 核桃质量要求2.3 检验与验收3. 出口数量与价格3.1 出口数量3.2 价格条款3.3 价格调整机制4. 交货与运输4.1 交货地点4.2 运输方式4.3 运输时间5. 付款与结算5.1 付款条件5.2 结算方式5.3 违约金计算6. 风险与责任6.1 货物损失或损坏风险6.2 不可抗力事件6.3 违约责任7. 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7.1 技术支持内容7.2 售后服务承诺7.3 争议解决8.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终止条件8.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范围9.2 保密义务9.3 例外情况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修改程序11.3 合同解除条件12. 其他条款12.1 许可使用12.2 广告与推广12.3 信息共享13. 合同附件13.1 出口产品清单13.2 检验检疫证书13.3 其他相关文件14. 签署页14.1 甲方签署14.2 乙方签署14.3 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核桃出口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范围本协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出口新疆核桃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运输、付款、风险与责任、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约定。
1.3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续约____年。
第二条产品规格与质量标准2.1 核桃品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核桃品种:__________。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8•【文号】国卫办食品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有关要求,为指导卫生计生系统科学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完善工作制度,科学进行指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要结合本机构承担的食品安全任务,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专人负责。
二、各地在使用《指南》过程中应当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衔接。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三、《指南》作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参考性技术文件,尚不能涵盖实际工作中所有内容,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食品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1月28日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为指导卫生计生系统承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科学、有效地开展风险交流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概念及基本原则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指各利益相关方就食品安全风险、风险所涉及的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以科学为准绳,以维护公众健康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贯穿食品安全工作始终,服务于食品安全工作大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
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
(二)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四)已经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请访问我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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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食安协委办〔2013〕4号
XX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2013年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XX市2013年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食安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XX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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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2013年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期间食品
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于2013年7月在我市召开。
为扎实推进我市"五城同创"步伐,实现“五个XX”的目标,切实做好大会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营造一个安全、卫生、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确保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取得圆满成功,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落实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是我市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及早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结合2013年“两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隐患排查相结合,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全力抓好重点区域、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责任的落实,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一)工作重点
1.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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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超市、商场、食品批发市场及乡村集贸市场等食品主要销售场所和城乡结合部作为重点区域。
2.重点单位。
将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期间重点接待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将豆腐、粉条、熟肉加工、熟食加工、豆芽培植、榨油等小作坊、小摊点,定点屠宰厂等作为重点单位。
3.重点品种。
将酒类、畜产品、水产品、乳制品、调味品、蔬菜、水果、面粉、儿童食品、饮料、糕点、食用油、米面制品、火锅食品、速冻食品、保健食品和地方特色食品作为重点品种。
4.重点责任环节。
将食品安全监管单位、监管科室、监管人员作为重点责任落实环节。
(二)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按照XX 市食安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XX 食安协委发[2012]1号)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特别是农业、畜牧、水务、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等主要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农业、畜牧、水务部门要加强对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着力解决非法使用和滥用农药、兽药、鱼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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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着力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条件差、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管,特别要强化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着力解决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及索证索票不全的问题;
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着力解决集体聚餐单位、餐饮流动摊点等食品安全隐患多发的问题;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酒类流通环节的监管,着力解决定点屠宰场记录不全、酒类流通企业随附单不全的问题,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粮食部门要加强对储粮企业督促指导,做好储粮药剂的监管,禁止药剂残留超标和品质陈化的粮食进入粮食市场;
林业部门要加强干鲜果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的质量安全工作;
盐业部门要加强全市食盐批发、零售环节监督管理,查处盐业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
住建部门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宗教部门要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职能部- 4 -
门对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宣传、广电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做好全市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工作;
文物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全市旅游景点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管理;
疾控中心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食安办要充分发挥政府“抓手”作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信息上报工作。
公安部门利用执法联动机制,及时与各监管部门联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追根溯源,扩大成效;
各乡镇、街道办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等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一专三员”作用,认真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三)工作步骤
从2013年3月30日——7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安排部署阶段(3月30日——3月31日)。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召开会议具体安排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详细分解工作任务,要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责任到人、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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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检查阶段(4月1日——7月28日)。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执法检查,要按照监管职责和区域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
3.总结上报阶段(7月28日——7月31日)。
此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整理工作资料,汇总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市食安办。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开展食品安全诚信道德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介、深入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对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落实有奖举报制度,积极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统一思想,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隐患大排查,确保在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期间不出问题。
2.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
市政府将组织专门人员在大会期间进行食品安全工作明查暗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和督办,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进行问责。
3.在此项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制,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结果于每周五下午三时前(见附件1、2)、整治工作总结于7月30日前上报食安办。
附件:1.2013年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期间食品安全检查- 6 -
情况汇总表
附件:2.XX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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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3年第七届世界核桃大会期间食品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项目计量
单位
数量
检查情况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出动执法车辆台次
检查户数
小作坊户次
食品加工企业户次
食品经营企业户次
餐饮服务企业户次
查处情况
依法取缔
小作坊户次
食品加工企业户次
食品经营企业户次
餐饮服务企业户次吊销证照
许可证(生产、流通、餐饮) 户次
营业执照户次立案查处
小作坊户次
食品加工企业户次
食品经营企业户次
餐饮服务企业户次现场处罚
小作坊户次
食品加工企业户次
食品经营企业户次
餐饮服务企业户次检验检疫不合格食品(注明品种、类别)公斤没收销毁不合格食品(注明品种、类别)公斤处罚金额万元取缔食品“黑窝点”个
备
注品种即何种食品,类别指的是不合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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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周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年月日排查单位名称隐患情况整改措施企业责任人监管责任人
说明:此表由各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填报,每周五下午三时前报市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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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XX市食安办、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XX市食安协委办2013年3月30日印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