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荣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流程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矿工、井下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指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安全要求,对井下作业人员人数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井下安全管理的基础,是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关键措施。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由矿井或施工单位负责人主导,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等。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符合,并根据井下作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补充和改进。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井下作业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科学、严密、灵活和通俗易懂的方式,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为基础,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处理和解决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全面治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善待井下作业人员,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内容第十五条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标准和依据;(二)对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数量进行明确规定;(三)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四)对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的封闭式管理;(二)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通行证进行管理;(三)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经验和技能进行管理;(四)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集中控制;(五)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定期返岗复查。
煤矿井下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限员管理制度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推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促进安全生产。
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 2018)38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项制度。
一、总体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生产”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促进煤炭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定员标准编制原则(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
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出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的定员标准。
既达到减人提效目的,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立足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有效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既坚持统一标准,又不搞“一刀切”。
对有作业定额标准的岗位工种,严格按劳动定额标准确定定员,以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确定定员标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四)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定员标准必须对作业人数进行限定。
既要满足臧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三、定员标准制定贯彻总体要求,坚持定员编制原则,结合矿并核定的生产能力35万吨/年为基础,特对工作面及单班作业人数作如下制定:(一)严格控制采区内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在满足通风要求,以风定产的前提下,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省局核定的范围内,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
(二)严格控制单班作业人数,根据现有实际生产安排,矿井单班作业人数不超200人。
其中:1.综采工作面,检修班单班作业人数不超16人,生产班单班作业人数不超20人,工作面限员区域作业人数不超16人。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规定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工作场所,包括开采工作面、运输通道、巷道等。
2. 限员标准
2.1 按照井下工作场所的类型和危险程度,设定不同的限员标准,确保人数与场所的安全需求相匹配。
2.2 在制定限员标准时,考虑以下因素:
- 井下工作场所的尺寸和通风条件
- 工作任务的性质和风险程度
- 逃生和救援设施的情况
- 井下作业的工期和工作强度
2.3 限员标准将定期评估和更新,以适应煤矿井下工作条件的
变化。
3. 限员管理
3.1 煤矿井下工作场所应明确设置监控点,监测实际工作人数
是否超过限员标准。
3.2 如发现超员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工作人数按照规
定范围内进行。
3.3 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限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处罚措施
4.1 违反本规定的煤矿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4.2 如发生严重违反限员规定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试行期限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过后,根据试行效果和实际情况,可对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6. 其他规定
根据煤矿井下工作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可以制定其他适用的限员规定,并在本规定发布后公布实施。
以上是《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请煤矿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遵守并落实规定,共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所有在井下进行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管理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煤矿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矿井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煤矿企业的规定参加职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场所的要求,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煤矿企业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自行进入未经许可的区域,不得自行更改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配合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据。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的职责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职责:(一)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个人的安全和矿井的安全。
(二)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进行作业,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或改变工作任务。
(三)认真执行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四)维护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报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五)参加煤矿企业组织的职业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六)配合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据。
(七)遵守井下组织纪律,听从煤矿企业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包括佩戴安全帽、防护鞋和专业防护装备等。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自身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检查,确认不存在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井下作业班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班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2. 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3. 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井下作业班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以下培训: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规程;2. 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3. 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井下作业班人员上岗后,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执行井下作业计划,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2. 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尘手套等;3.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4. 严禁酒后、疲劳作业,确保作业质量;5. 严禁违章操作、冒险蛮干,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第八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九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应熟悉本岗位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井下作业班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确保自身安全,迅速撤离事故现场;2. 报告上级领导,启动应急预案;3. 配合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工作。
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井下作业班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井下作业班人员,依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引言
本文为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文件,旨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多班作业,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
2. 人数限员原则
2.1 为了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每个煤矿井下多班作业的人数均应根据作业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限制。
2.2 人数限员原则应遵循以下准则:
- 保持作业场所的空间充足,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 平衡工作班次之间的人员分配,预防疲劳和安全风险;
- 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掌握应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3. 人数限员具体规定
3.1 人数限员的具体规定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并在相关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3.2 不同类型的井下作业应根据特定要求进行人数限制。
具体
限员数应根据作业部门的安全考虑、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综合因
素确定。
3.3 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数可能根据工作条件调整,但不能超过
所制定的上限。
3.4 作业人员需携带有效证件,以便在井下进行人员统计和控制。
4. 试行期评估
4.1 该规定将在试行期内进行评估,以检验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4.2 煤矿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对
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
5. 结论
本文所述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目的在于
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
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煤矿安全规程限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煤矿生产、辅助、服务等部门。
三、限员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3.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4. 限员管理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合理、科学、高效。
四、限员管理内容1. 人员配置(1)根据矿井生产能力、生产规模、作业性质,合理配置各类人员。
(2)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不得超员作业。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作业现场限员(1)井下作业现场,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实行限员作业。
(2)井下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员、瓦检员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 特种作业限员(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3)加强特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4. 班组作业限员(1)班组作业必须按照规定人数进行,不得超员作业。
(2)加强班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3)严格执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提高班组安全意识。
五、限员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制定限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3. 定期检查、考核,确保限员制度落实。
4. 对违反限员制度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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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永荣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从源头上减少煤矿群死群伤事故的风险,特制定我矿单班作业人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
1、我矿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吨/
我矿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180
人)。
2
≤25人;炮采工作面≤25
人、采
煤机溜子2人、当班电工2人(负责皮带、溜
1人,跟班队干1人,跟班矿长125人。
318人,炮掘工作面单班限定人数为≤15
机司机11人、安全员1人、支护工6人、跟班电工2人(负责工作面机械、溜子、皮带的维护和抽水工作,浮煤的清理)、溜子司机1人、皮带司机2人,因此,当班作业人数综掘为16人。
当班人数炮掘为12人。
4、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专职爆破员1人、专职瓦检员1人、安全员1人、班组长1人、跟班队干1人、支护工4人、跟班电工1人、溜子司机1人、杂工1人。
5、其他岗位人员包括中央变电所值班电工2人、采区变电所值班电工2人、瓦斯巡回检查人员4人、巡回检查安全员3人、流动电钳工6人、风筒工2人、通风队通风设施工6人、各个系统巷道皮带司机6人、安全监控维护工2人、水泵司机2人、防尘工2人,防突工5人。
7、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定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定员计划上
8
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9
10
11
12
13
14
1000元。
15
好统计,当班出勤限定人数不得超过180人(不含流动检查的安全管理人员)。
16、当班工作任务安排时,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任务,班组长负责各个岗位工的任务量完成情况,对当班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做到班班有考核、班班有统计。
17、井下进行非正常生产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调度室申请非正常作业工作票,调度室核定当班作业人数,严禁当班入井人数超过180人。
18、非正常作业票的工作内容必须写清当班的工作任务、参加作业的人数、非常正常作业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任务完成验收人等内容,非正常作业票报送调度室、安全科、业务科室、生产矿长、安全矿长进行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非正常作业。
19
20元的奖
21、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