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费用收费标准(江西)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中,电是不可或缺的能源。
而供电服务的收费标准,一直是广大用户关注的焦点。
了解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对于我们合理用电、控制成本以及保障自身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居民生活用电的收费标准。
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制度。
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 2160 千瓦时及以下,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不变,每千瓦时 06 元。
这一档的电量能够满足大多数居民家庭的基本用电需求。
第二档电量为年用电量 2161 千瓦时至 4200 千瓦时,每千瓦时加价 005 元,也就是 065 元/千瓦时。
对于用电量较大的家庭,如果年用电量超过 4200 千瓦时,则进入第三档,每千瓦时加价 03 元,即 09 元/千瓦时。
需要注意的是,阶梯电价以年为周期执行,即“一户一表”用户在一年内累计用电量未达到 2160 千瓦时,按第一档电价计费;当年累计用电量超过 2160 千瓦时,则开始按第二档电价计费;超过 4200 千瓦时后,按第三档电价计费。
次年,又重新按照第一档电量计算。
对于合表用户,电价为 062 元/千瓦时。
合表用户是指多个用户共用一块电表的情况,比如一些老旧小区或者没有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区域。
除了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的收费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商业用电的价格相对较高。
在江西省,商业用电的电价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和用电时段有所差异。
高峰时段(17:00 21:00)电价较高,低谷时段(21:00 次日 5:00)电价较低,平段(5:00 17:00)电价处于中间水平。
这种分时段的电价设置,旨在鼓励商业用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降低用电成本,同时也有助于平衡电网的负荷。
工业用电的收费标准则更加复杂,通常会根据用户的用电容量、电压等级、用电性质以及所属行业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大型工业企业,还可能会采用两部制电价,即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两部分。
基本电费根据用户的变压器容量或者最大需量来计算,无论是否用电都需要缴纳;电度电费则根据实际用电量乘以相应的电价来计算。
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版)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12)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 类 说 明
1. 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他医疗服务
类86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2. 一般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住院床位费,可根据不同级别医院拉开档次分别计价。
3. 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等。
4. 本类各项目中,除“除外内容”已列示外,均包含一次性生活、卫生材料。
疗服务项目,共计四类86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挂号费、诊查费、住院床位费,可根据不同级别医院拉开档次分别计价。
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等。
中,除“除外内容”已列示外,均包含一次性生活、卫生材料。
二类费计费(简要)

目录项目建设管理费 (3)工程勘察费 (3)工程设计费 (3)竣工图编制费 (5)施工图审计费 (6)工程监理费 (6)临时设施及场地准备费 (8)工程保险费 (8)检验监测费 (8)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 (9)招标代理费 (11)前期工作咨询费 (12)造价咨询费 (13)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14)设计咨询费 (15)基本预备费费率标准 (15)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勘察费按工程费用的0.8%~1.1%计列工程勘察费=建安费x1.1%工程设计费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竣工图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设计费x8%施工图审计费施工图审计费≤(勘察费+设计费)x6.5%工程监理费(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1m 以下的为1;海拔高程2001~3000m 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 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 为1.3;海拔高程4001m 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临时设施及场地准备费临时设施及场地准备费(广东)=建安费x0.5%工程保险费工程保险费(广东)=建安费x0.3%检验监测费检验监测费(广州)=工程费x2%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广州)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二类费用收费标准(江西)

500<m<10000.15<a<0.20 2.00<b<2.501000<m<50000.10<a<0.15 1.40<b<2.005000<m<100000.08<a<0.10 1.20<b<1.40工程招标代理费:中标金额(万元)1货物招标代 理费率(%服务招标代理费率(%工程招标代 理费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以上0.010.010.01防雷装置验收费 项目名称: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 标)监理取费a ( % 修阶段监理取费b ( %工程概(预)算m (万元)0.20<a2.50<b 10000<m<500000.05<a<0.08 0.80<b<1.20 50000<m<1000000.03<a<0.05 0.60<b<0.80 100000<ma<0.03b<0.60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3、《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二阶段9号令)收费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文件《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收费标准:按新建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楼层高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避雷针或引下线每个每次测点70元,铁塔、水塔、烟囱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5元,避雷网格或避雷带每个每次收费85元。
工程二类费计算总表

1. 建设单位管理费单位:万元工程总概算费率(%) 算例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1%=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280000-200000)×0.1%=963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大于.l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l.039%的收费率计算改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11级园林绿化工程。
*0.8一、行业调整系数1.石化、化工、钢铁 1.3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1.2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1.0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0.8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0.7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附件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高级专家1000-1200元(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800-1000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600-8004. 建设单位交易服务费(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四)设计交易服务费(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类费用收费标准(江西)

⼆类费⽤收费标准(江西)⼯程建设监理费:⼯程招标代理费:防雷装置验收费项⽬名称: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有关的⾏政审批项⽬审批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象法》2、《江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象法>办法》3、《江西省⽓象管理规定》(省⼈民政府第⼆阶段9号令)收费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件《关于核定⽓象部门收费项⽬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收费标准:按新建建筑物的占地⾯积及楼层⾼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避雷针或引下线每个每次测点70元,铁塔、⽔塔、烟囱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5元,避雷⽹格或避雷带每个每次收费85元。
审批环节:建筑物所在地的⽓象局或雷电防护管理局审批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内外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费率表单位:万元⼯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程质量监督费1、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按基建项⽬投资总额5%收取,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加收5%。
减免范围:国家重点建设项⽬;能源、交通、农业、教育项⽬;中央包⼲补助我省地⽅项⽬和利⽤外资项⽬。
2、市政公⽤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我市当前执⾏宜府字[1998]103号⽂,即单位和城市居民建房,每平⽅⽶征收20元;城区农民、菜农建房,每平⽅⽶征收10元;建制镇单位和个⼈建房,每平⽅⽶征收10-15元。
赣府发[1993]13号⽂件规定,城市⼈⼝在20到50万的中等城市,每平⽅⽶征收20-3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3元。
减免范围:赣府发[1993]13号⽂件有关减免规定: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营房)及军事设施;医院⼯作⽤房、学校教学⽤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省委、省政府赣发[1990]17号⽂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城市市政公⽤设施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建造的周转房。
下列项⽬,经当地⼈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设施配套费:按城市规划统⼀开发建设的,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设施配套费,⼩区建设规模要求为:南昌市5万平⽅⽶以上,其他城市3万平⽅⽶以上,县镇1万平⽅⽶以上。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2)工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2)人工日费用标准(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3)工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用地费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3、可行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4)工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行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工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3)敏感性调整系数(4)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二类费用收费标准(江西)

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招标代理费:防雷装置验收费项目名称: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3、《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二阶段9号令)收费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文件《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收费标准:按新建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楼层高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避雷针或引下线每个每次测点70元,铁塔、水塔、烟囱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5元,避雷网格或避雷带每个每次收费85元。
审批环节:建筑物所在地的气象局或雷电防护管理局审批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内外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费率表单位:万元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1、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按基建项目投资总额5%收取,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目加收5%。
减免范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交通、农业、教育项目;中央包干补助我省地方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2、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我市当前执行宜府字[1998]103号文,即单位和城市居民建房,每平方米征收20元;城区农民、菜农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元;建制镇单位和个人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
赣府发[1993]13号文件规定,城市人口在20到50万的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0-3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3元。
减免范围:赣府发[1993]13号文件有关减免规定: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营房)及军事设施;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省委、省政府赣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建造的周转房。
下列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建设规模要求为:南昌市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镇1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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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费:
工程招标代理费:
防雷装置验收费
项目名称: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
审批依据:ﻫ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3、《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二阶段9号令)
收费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文件《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
收费标准:
按新建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楼层高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避雷针或引下线每个每次测点70元,铁塔、水塔、烟囱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5元,避雷网格或避雷带每个每次收费85元。
审批环节:建筑物所在地的气象局或雷电防护管理局
审批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内外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设单位管理费
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工程质量监督费
1、教育费附加
征收标准:按基建项目投资总额5%收取,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目加收5%.
减免范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交通、农业、教育项目;中央包干补助我省地方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2、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我市当前执行宜府字[1998]103号文,即单位和城市居民建房,每平方米征收20元;城区农民、菜农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元;建制镇单位和个人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
赣府发[1993]13号文件规定,城市人口在20到50万的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0-3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3元。
减免范围:赣府发[1993]13号文件有关减免规定: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营房)及军事设施;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省委、省政府赣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建造的周转房。
下列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建设规模要求为:南昌市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镇1万平方米以上。
工业项目、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项目、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和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确需要减征的建设工程项目,
可酌情减征,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过50%
.宜府字[1998]103号文减免规定: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小区建设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可减征5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000平方米以下20000平方米以上,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小区建设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建筑总面积2-3%建设防空地下室.按1800元/m2建设防空地下室。
减免范围:省发展计划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文规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白蚁防治费
收费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1。
5元/m2,砖混结构2元/m2,砖木结构2.5元/m2。
5、园林绿化费
收费标准:新城区: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200元/m2;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绿地面积800元/m2。
老城区:按所缺的绿地用地面积300元/m2;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900元/m2。
6、余土调剂服务费和污染处置费
收费标准:处置费:按实际发生量1。
8元/m2计收(调进、调出各承担50%);服务费:按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店面改造、装修、维修及房屋拆迁等工程)建筑面积计划,临街2.5元/m2,非临街面1。
2元/m2。
7、防雷装置验收费
收费标准:按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楼层高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避雷针或引下线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0元,铁塔、水塔、烟囱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5元,避雷网格或避雷带每个每次收费85元。
设计审核不收费。
8、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费标准:6元/m2.
减免范围:省政府令[1993]25号文规定:道路、桥梁、引水工程、排水设施等;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村住宅;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技术改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外商独资和各级财政预算内拨款;经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可,由地、市、县组织实施的新型墙体材料住宅试点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
等可免缴专项用费。
9、散装水泥费
收费标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人)按工程项目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预缴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建筑劳保统筹
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筑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的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是建设工程费用(工程造价)项目组成中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部分,主要用于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有关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ﻫ第四条九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ﻫ第五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从建设项目工程费用(工程造价)中预先按规定比例提取,劳保费计提标准按《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测算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5%.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市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ﻫ第六条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工程招标或承发包手续前,直接向劳保费管理机构预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ﻫ劳保费计提后,仍列入工程总造价,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按工程类别和国家、省现行工程预算劳保费费率从支付给建筑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内(含一千万元)的,应一次性缴清劳保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元)的,可分两次缴纳;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缴纳。
分期缴纳劳保费的,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且建设单位应当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劳保费的合同。
第八条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6:4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基本部分按规定拨付给建筑企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建筑企业调剂使用.ﻫ第九条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ﻫ(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ﻫ第十条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及时与社保机构联系,督促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ﻫ市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时,建筑企业应当提供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和支付给职工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的凭证。
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其承建项目工程造价中的社保费用,按规定比例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ﻫ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劳保费应分别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ﻫ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对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二条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取劳保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ﻫ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劳保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建立健全核算、使用、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市财政、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劳保费提取、拨付、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劳保费是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ﻫ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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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筑企业虚报、冒领劳保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劳保费用,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ﻫ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保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劳保费,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ﻫ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