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京财税[2012]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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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 )和(或)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 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 )在2016 年5 月1 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13北京朝阳营改增资料1

13北京朝阳营改增资料1

目录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书 (2)2. 确认回执 (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5)4.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6)5. 营改增企业调查确认表 (7)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纳税人识别号:)为做好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前期准备工作,现请你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范围,统计你单位2011年和2012年1至5月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分别除以1.03后换算成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并按照以下要求确认是否超过500万元。

一、确认2011年或2012年1至5月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于2012年**月**日前将确认回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二份(请从市国税局网站的下载中心文书表格中下载使用),一并交到**区国家税务局第**税务所。

确认应税服务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请于2012年**月**日前将确认回执交到**区国家税务局第**税务所。

未按照规定时间交回确认回执的,视为你单位确定2011年度或2012年1-5月提供的应税服务对应的营业额,换算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后未超过500万元。

二、如你单位确认的2011年度或2012年1-5月提供应税服务对应营业额换算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后,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将自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日起,将你单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单位从事的应税服务经营业务,应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反之,主管税务机关将自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日起,对你单位将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如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你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确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5.12
•【字号】京财税〔2016〕814号
•【施行日期】2016.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6〕814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我市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请各区财税部门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做好试点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级财税部门反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12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数据调查资料填报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数据调查资料填报说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数据调查资料填报说明【标 签】改征 填报 说明【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4-09-23【实施时间】2014-09-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税务总局货便函[2014]207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市相关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数据调查工作。

现将调查资料事项填报说明如下: 一、选填适用调查资料 调查数据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各行业营改增具体政策的研究制定,请纳税人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全面填写相关数据,不得对表格格式进行任何修改。

(一)建筑安装、房地产业 1、建筑、安装、装饰及其他建筑纳税人填写《建筑业企业调查表》; 2、房地产销售类纳税人填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销售)调查表》; 3、房地产租赁类纳税人填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租赁)调查表》。

如房地产纳税人属于自建自持出租的,仅填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租赁)调查表》。

(二)金融保险业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数据由各银行总行负责汇总填报,其余金融机构以本企业为单位填报,涉及分支机构的数据,应一并汇总。

其中: 1、银行、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填写《银行涉税数据调查表》及《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调查问卷》; 2、信托公司填写《信托公司涉税数据调查表》及《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调查问卷》。

(三)生活性服务业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区分行业,统一填写《生活性服务业调查表》(共涉及6张调查表)。

上述调查资料详见附件。

二、调查资料的取得及上报 (一)取得调查资料 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通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相关资料、具体下载址(,“通知公告”栏下),并告知纳税人报送的截止时间及上报地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5.25
【实施日期】2012.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市即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能够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申报的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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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⑺此表填报的具体问题可向所在地区县财政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⑻此表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制⑶第③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a.当期数: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表第19栏“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3、5、6行第10列-《附列资料(一)》第7行第10列)÷《附列资料(一)》第8行第10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2项“应纳税额合计”的应税服务本期数填列。

b.累计数:一般纳税人按照各月累加填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2项“应纳税额合计”的应税服务本年累计数填列。

⑷第④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款:无欠缴企业等于第③列数。

⑸第⑥列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是指同应税收入对应的减除项目金额,a.一般纳税人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直接减除项目金额+还原减除项目金额,其中:直接减除项目金额(扣额)为试点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中可扣除的价款和其他费用;还原减除项目金额为试点企业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扣税)的项目经还原而成的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可在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项目金额,还原公式为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1+1/增值税(抵扣)率)。

b.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为试点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中可扣除的价款和其他费用,可参照《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写。

⑹企业用于应税服务的固定资产更新情况中“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在“累计”项下是指本(上)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请根据《增值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相关帐户资料等填写。

⑵第①列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3、第5及第6行“小计”列中销售额的合计数填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扩围试点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中“应税服务”数据填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填表说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填表说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填表说明一、企业基本情况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填写。

二、“新办企业类型”:在申报期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属于新办企业(其中2012年以1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为新办企业,2013年以1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为新办企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新办企业类型;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属于“非新办企业”。

“应税服务项目”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汇总填报。

三、“按试点政策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一)第a列应税服务销售额:未作差额扣除的应税服务不含税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3、第5及第6行“小计”列中销售额的合计数填列;2、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扩围试点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中“应税服务”数据填列。

(二)第b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按照《附列资料(三)》第5栏“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列。

(三)第c列增值税税率:应税服务对应征收品目的适用税率/征收率。

(四)第d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应税服务扣除差额后的销项税额占全部销项税额的比例拆分增值税申报表主表19行的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表第19栏“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2、4或5行第14列-《附列资料(一)》第7行第14列(对应2、4、5行的应税项目的其中数))÷申报主表的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2项“应纳税额合计”的应税服务本期数填列。

(五)第e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缴税额:按填报月份实际缴纳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含以前月份欠税)填列,如无欠税或补申报补税情况的,则应等于“增值税应纳税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印花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等问题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3
【摘要】2012年第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现就"营改增"试点后货运业务缴纳印花税、享受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总页数】3页(P41-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工业企业税收知识讲座:第六讲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印花税 [J], 张世维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J], ;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事项的公告 [J], ;;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J], ;;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集中管辖的纳税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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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的通知
京财税〔2012〕2157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的要求,为了及时跟踪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的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市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化表》)。

现将《税负变化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纳入我市试点改革范围的全部企业。

二、填报时间
从2012年10月起,试点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同时填报《税负变化表》。

三、填报方式
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应登陆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

未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国税局领取纸质《税负变化表》。

市财政局向各区县财税部门派发纸质《税负变化表》。

四、收集汇总
(一)信息收集
各区县国税局收到试点企业当月报送的纸质《税负变化表》,应及时组织将
《税负变化表》录入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采集系统。

(二)数据传输
市国税局负责将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表》的数据及时传输给市财政局。

(三)数据分析
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全市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元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元
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填表人(签字或盖章): 填表日期: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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