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湛国税发[20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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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0160323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1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粤国税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35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已经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十一五”时期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立足实践,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广东国税事业科学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十一五”是广东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时期。

广东国税未来五年的发展和改革必须贯彻中央、省委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基本思路的总体部署,立足省情、税情,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科学地部署与实施。

一、新世纪全面发展的关键期“十五”时期我省国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十五”以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国税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税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推进国税工作“六大建设”,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实现了国税事业平稳较快发展。

五年来,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共组织税收收入10485.14亿元,年均增长14.9 %;有效地贯彻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防范非典疫情、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扶持再就业等税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了税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作用;完成了车辆购置税管理划转,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模式,强化了管理在征管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并调整了国税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得到有效防治;通过实施“一窗式”、“一户式”、“一条龙”等征收管理和信息应用一体化整合工程,税收征管逐步向科学化、精细化目标迈进;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和精简,对局部地区税收秩序混乱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有力治理,规范了税收秩序;加大了国税机关内部管理的改革,规范管理制度,对系统内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地市加强了经费支持,增加了对全系统教育培训的投入,地区平衡发展和干部职工自我发展有了新的进步;全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不断加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纳税申报期(⼀)2016年5⽉1⽇新纳⼊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以下简称试点纳税⼈),2016年6⽉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2016年6⽉27⽇。

(⼆)根据⼯作实际情况,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30⽇。

(三)实⾏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2016年5⽉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份的营业税;2016年7⽉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份的增值税。

⼆、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试点纳税⼈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除本公告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

试点纳税⼈试点实施前的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应税⾏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其应税⾏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偶然发⽣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般纳税⼈资格并兼有应税⾏为的试点纳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标 签】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有关事宜【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财预﹝2012﹞280号【发文日期】2012-10-31【实施时间】2012-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省试点改革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必要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试点改革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

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省财政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省与市、县财政分担,其中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级负担;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与市县按照 50%:50%比例负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2号)以及发票管理、税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12年11月1日起,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二)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使用货运税控系统:一是凭在用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

重新发行前,纳税人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税款清缴、未使用完发票注销和税控盘、报税盘注销等手续;二是向货运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买使用。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服务的,也需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

(四)原使用税控盘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业务的,可直接凭原有税控盘(含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盘发行、发票发售等业务后,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雷州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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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雷州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1.问:在同一地方, 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从事小商经营,为什么有的要纳税,有的不纳税?答:你好!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说法,依据不够具体明确。

因为,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是否要缴纳税款,还要根据其实际的经营情况(销售额)来确定。

从表面看,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纳税人,实际上是存在着差异的。

以个体“双定户”为例,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令第1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定额征收之前,首先要对个体户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采集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资产投资总额、经营面积、仓储面积、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月房屋租金、水电费、社保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情况,通过《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计算定额(即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商业5000元、工业3000元,含本数)的,就必须纳税;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缴税款。

如果不是个体工商户,即不受起征点限制,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必须以每月的营业额,按照征收率(3%)计算缴纳税款。

2.问:为什么到商店买东西,要发票价格就高,不要发票价格就低,有的加收4%,有的加收3%?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的规定,经营者出具发票是法定义务,是依法纳税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可以防止经营者逃避纳税。

虽然有的经营者强词“现在是市场经济,价格是双方口头协议,你不要发票价格可以低点,要发票就要加税价格就高”,觉得还有些道理,但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计算销售额的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可以看出:经营者销售货物,无论价格高低都是含税价格(即货物价格+税额)。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
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3号”),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3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6.《销售货物、扣税凭证明细》;
7.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8.《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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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国税发[2012]7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海洋分局、直属税务分局:为稳步有序、扎实有效地开展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39号)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税局制定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准备工作事项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须在市国税局的实施方案和工作事项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和工作事项表,并于2012年8月28日前上报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准备工作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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