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涉及的一些税法依据国税函[2002]326号,国税发[2002]45号,国税函[2002]420号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大家对增值税的关注都集中在偷税、骗税上,而对业务的不当处理和不规范的财务操作造成增值税错缴却关注较少,本文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并总结出一套增值税减税法则,来合法、合理地降低增值税税负。
一、引言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
难道中国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
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
但细细想来,又不无道理,同一笔业务,在遵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少纳税的会计肯定更优秀,该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纳的税一分不缴。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
本文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引述与实务处理(一)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
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
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
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呢

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呢我国增值税实⾏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即应缴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差。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也就是说,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进项税额转出"。
除此以外,税法还规定⼀些特定情况下,纳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那么,⼀般纳税⼈增值税哪些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呢?⼀、市场发⽣变化导致资产评估减值不作进项税转出《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发⽣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增值税规范性⽂件引⽤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解释,⾃2009年1⽉1⽇起,将此条中“《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正常损失是指⽣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其存货不作进项税转出《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明确,⼀般纳税⼈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般纳税⼈资格,转为⼩规模纳税⼈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作进项税转出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计缴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为。
《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四)将⾃产或者委托加⼯的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五)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六)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七)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税法对费⽤列⽀期间的要求由于发票传递的时间差异以及各种客观情况的影响,不少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了费⽤⽀出,⽽发票往往在年后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发票⼊帐,或者12⽉份发⽣的费⽤⽀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31⽇结账前取得并报销⼊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该如何进⾏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笔者通过对成本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进⾏了研究,对有关成本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法规定进⾏了梳理,现归纳如下。
⼀、税法对费⽤列⽀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账,在税收⽅⾯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对内资企业的要求1.费⽤税前列⽀的⼀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制原则。
即纳税⼈应在费⽤发⽣时⽽不是实际⽀付时确认扣除。
(2)配⽐原则。
即纳税⼈发⽣的费⽤应配⽐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某⼀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核算原则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核算原则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的税种之一,计税方法和核算原则是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就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核算原则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办法和税率进行征税的方式。
按照这种方法,纳税人需要将其销售额与购买由他人提供的货物、劳务的增值额之和作为应纳税额。
同时,纳税人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2. 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种计税方式。
按照这种方法,纳税人可以按照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3%)作为应纳税额,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增值额核算。
这种方法简化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手续,提高了纳税的便利性。
二、增值税的核算原则增值税的核算原则主要包括一般核算方法和特殊核算方法。
1. 一般核算方法一般核算方法适用于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下,核算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进项税额与销售额相抵,计算出应纳税额。
纳税人还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2. 特殊核算方法特殊核算方法是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核算方式。
比如,纳税人如果同时从事多个业务,可以按照不同业务的分类进行核算。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等,核算方法也有一定的差异。
三、增值税的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上述的计税方法和核算原则,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开票要求:纳税人在进行销售时,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的内容需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号、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等。
2. 申报缴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税。
若逾期未申报或缴纳,将会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处罚。
3.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能享受到一定的增值税减免或者优惠政策。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第一点:首先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第二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第三点:如果涉及股权转不征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点:如果转让在建项目需要纳税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da23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a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02年3月7日国税发[20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工作重点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为了开展专项检查,总局制定了2002年上、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
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
根据本通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
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规模大、核算水平高、政策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以保证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配合。
由于此次检查涉及的行业和税种交叉,容易造成多头重复检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必要时可组成联查组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
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
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有关规定(DOC7)

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有关规定一、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般规定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第8条)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凭证为海关完税凭证)。
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
(条例第8条、财税[2002]12号)三、农业特产税抵扣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94)财税字第60号)四、废旧物资抵扣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1]78号)五、运输费用抵扣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字[1998]114号)国税发[2004]88号文件〔适用公路、内河运输(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条文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条文(1994-2012)目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国税发[1995]192号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8、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30、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31、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33、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4号34、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2号36、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37、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2012]17号下列文件中省略为失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颁布时间:1994-5-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反映一些增值税征税方面的问题,如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问题等,要求总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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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26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2-04-16
字体:【大】【中】【小】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
参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2002〕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4-29
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2-05-17
字体:【大】【中】【小】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