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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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要求税 务机 关加强 土地增值 税 清算审核
国家 税 务 总局 要 求各 地 税务 机 关 加强 土地 增值 税 的清 算
审核, 以确 保 那 些达 到清 算标 准 的纳税 人 已向其 主 管 税务 机 关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 问题
要 按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契 税 , 视 同 申报并开 展 土地 增 值 税的清算 。 求企 业 及时 依法 进 行 清算, 应 土 的规 定 和时限 进 行申报 ; 未 按 对 “ 国家 统一 规 定交 纳的有关 费用” 入 “ 得 土地 使 用权 所 支 照 地 增 值税 清算 管 理 规 程 按 , 计 取
要及 时 移交 税 务稽 查 部 门进 行 稽查 ; 在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 税 是 否 可 以 扣 除 , 计 入 何 种 项 目 对 审核 中发 现重 大 疑点的, 契 应
扣除等问题 , 前一 直存 有争 议 ,2 号 文 予以明确。 此 20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从 国家 税 务总局 发布了国税 发[005 号 文( 2 113 以下 简称 “3 5 号文 ”提 地 区 及 房 地 产 的 类 型 作 出 调 整 。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销 售 的 纳 税 )
出了将 土地 增 值 税 作 为调 节 手 段 以达 到稳 定房 地 产 价 格 和促 人应 注意 各 地出台的政 策 并评估 其 相关的影响。 进房 地 产行 业健 康发 展 的目的。 根 据5 号文 , 税 务机 关应 全 面调 查 土地 增值 税 的清算 情 3 各 况 , 其是 房 地 产价 格 上 涨 过快 的房 地 产项 目 尤 的开 发商 , 充分 应 做 好 税 务机 关可 能进 行 税务 调 查的准备 。 到土地 增 值税 清 算 达

(浙江地税局2010年2号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地税局2010年2号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10-7-26编辑时间:2010-9-16实施时间:2010-7-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所属区域:浙江阅读人次:1292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分享到:发文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

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补充说明:起草说明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由于我省相当部分市、县之前执行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均低于新的低限标准,所以各地纷纷要求省局尽快下文明确关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制定原则及执行起始时间,以确保税收政策顺利衔接实施。

二、起草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下发之后,省局于2010年6月12日召集了若干市、县(市、区)地税局及基层征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骨干,针对国税发[2010]53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原则性方案,在此基础上,于7月1日草拟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征询法规处意见后改为公告形式三、起草依据:1、预征率的确定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总局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年度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年度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年度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X适用核定征收率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认定内容属实后,报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二)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三)组织进行核定征收核查;(四)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五)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六)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做出清算结论,下发执行。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号:京地税地 [2010]142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2010]53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土地增值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0-07-19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10-05-25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4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通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掌握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预征税款,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已经组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小组的区县局,应充分发挥统一管理、集中审核的优势,深入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进程。

二、各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各局应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清算计划。

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在清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通报。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开发企业,应转由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

三、各局应严格依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工作。

对确需核定的,要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河南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河南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公告[2011]第10号| 添加日期: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29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河源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明确河源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二、公告的政策依据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因此,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不低于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津地税地[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52号)地税系统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同时将此文一并转发,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待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如下:(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别墅类高档商品房项目必须据实办理清算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公告(2010)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9.01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
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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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
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深入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

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

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

要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区组织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等内容,具体数据见附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
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要求,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

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要求,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督导检查过的地区,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导检查组将对整改情况择时择地进行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税务总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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