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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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江西省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江西省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06-0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近几年,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三、关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当销售总量未达到85%之前,必须按已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总量达到85%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不进行清算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核定税款扣除预征税款后的余额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一)住宅住宅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5%(南昌市暂定为1.8%);住宅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3%;住宅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赣地税发[1996]038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038号)为加强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跑、冒、滴、漏,各地多年来特别是机构分设后,基层征收单位和人员在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过程中探索和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省局为推广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经过整理,制定了十四个地方税种单项或行业征管办法,并经过多次召开税政、征管科长、部分县市局长、基层税务人员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更加适应地方各税征管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人为纳税人。

(三)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8﹞76号【发文日期】2008-06-03【实施时间】2008-06-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 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三、关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 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当销售总量未达到85%之前,必须按已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总量达到85%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不进行清算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核定税款扣除预征税款后的余额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正文: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3-7%的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分住宅,非住宅确定,报省局备案。

目前各地已按省局的要求确定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但存在执行时间不统一的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为公平税负,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现就各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执行时间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以本公告公布之日界线,凡在2011年6月20日前实现的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按原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凡在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基层和纳税人所反映的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的一种方式,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其纳税主体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对以团购形式销售的商品房,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其预征率暂按1%执行,清算时多退少补。

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视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的问题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与教育费附加相同。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因转让房地产而随营业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关于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问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及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所承接的清算项目应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反映查补税款金额偏离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查补税款金额2倍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该项目清算审核结束后的次月将税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单位名称、鉴证项目、鉴证结论、税务机关审核结果等)按程序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省局将对从事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99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省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具体标准为: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暂定1%;
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预征率暂定3%,其中店面的预征率暂定5%。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从高预征率预征。

二、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律先按建筑面积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增值额,然后按税法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三、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2点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赣府厅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84号2012年11月2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省地方税务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信息技术飞速变革、税源状况深刻变化以及税收管理跨区域化趋势日益明显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地方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地税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收好税,服好务,执好法,带好队”的工作总要求,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以健全有力的综合治税体系和专业化人才队伍为保障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二、主要内容(一)明晰征纳权责,规范征管程序。

1.着力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代扣(收)缴税款、规范财务核算、报送涉税信息等方面责任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和责任。

2.强化地税部门依法行使税收管理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3.规范申报纳税、税收评定、税务稽查、强制征收、法律救济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促进税法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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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征管,土地增值税,问题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0-10-20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部分条款废止。

第二条规定废止,参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

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其土建造价按企业的招标价与事先、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即:企业建造的房产,凡是通过招投标价进行建造的,其土建造价以招投标价为准;企业确定下来的招投标价格,在一月之内书面报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5日之内核实招投标价的真实性;对中途由于市场变化或项目增减因素造成招投标价有波动的,波动价凡与实际发生价超过招投标价的10%以上情况,企业应在一星期之内将波动情况书面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0日之内核实波动情况的真实性;当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有关企业发生土建造价以中途波动并经当地地税机关核实的价格,在清算时准予扣除。

2.对不搞招投标自行建造的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包含的道路、绿化费用,能查实的,以查实为准;不能查实的,按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道路、绿化费用。

即:开发项目在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3%;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5%;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上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7%,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费用。

别墅、渡假村按上述确定的比例往上浮两个百分点。

二、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查账征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提是要查清企业的账目,弄清企业往来资金的来龙去脉,重点是明确扣除项目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

对能采取查账征收进行清算的,一律要采取查账清算。

少数企业确实无法清算的,采取
核定征收,其核定征收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低于5%。

我省确定,核定征收率按3%-7%的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分住宅、非住宅确定,报省局备案。

对采取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由企业写出报告报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

三、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

为确保国家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对建造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凭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保障性住房文件,确定建造的建筑面积,且按规定出售给应享受保障住房家庭的这部分建筑房屋,在预征环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整个保障性住房销售面积达到整个面积的85%时进行清算;清算后,若增值额未达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本公告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局2008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中的第三条和2008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02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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