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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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财税[2009]15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税务总局出台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新规定

税务总局出台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新规定

下铁道设施 ,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 地下信道 , 以及车站 、 码头 、 机场候机楼 内外设置的广告 ; 法律 、 法规和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它形式的户外广 告。 上述 4类广告之外的其它户外广告 , 不再要求进行 发布前工商登记 , 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得 , 征个 人所 得税 。 免
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
政管 理机 关 申请 户外 广 告登记 。 自设性 户外广 告监 管
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规定提出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以下 4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 : 利用户外场所 、 空间 、 设施发布的 , 以展示牌 、 电子显示装置 、 灯箱 、 霓
税 务总 局出台个人
住房转让所得 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 年 7 1 06 月 8日发布了 《 关于个 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该规定自 20 8月 1日起执行 。该规定明确, 0 6年 对住 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 整的经常项 目 ̄t 管理政策 , t , E 作出具体安排。 这一新的 规定于 2 0 年 5 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 06 月 外汇局不 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 变更 、 闭进 关 行事先核准。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下 ( 5 含 万美元 ) 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 5千美元以下 ( 5 , 含 千 美元 ) 务贸易项下费用的, 服 境内机构和个人凭 合同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 20 年 5月 2 06 2日发布 了《 户外广 告登记管理规定 》 ,并 自7月 1日起实行 。该规定明 确, 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 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 ,对本单 位的名称 、 标识 、 经营范 围、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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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63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11.18
【实施日期】2009.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深地税发[2006]455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贯彻《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补充意见(一)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房屋的房屋原值:发生分割行为前购置(建造)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房屋原值中的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一般以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登记价为准。

房屋原值中的相关税费:房屋购置过程中,由购置方按有关规定实际交纳的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税费。

(三)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房产证、完税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

二、对贯彻《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补充意见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应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暂定为: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1.5%核定;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3%核定。

上述所指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三、加强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征管理(一)对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委托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委托辖区国土房产代征单位代征。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对住 房 转 让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付 的 货 币及 交 纳 的相 关税 费。
是 指 , 税 人 在 转 让 住 房 时 实 际缴 纳 的 纳
应 委 托 契 税 征 收 部 门 一 并 征 收 个 人 所
税 时 , 实 际 成 交 价 格 为 转 让 收 入 。 纳 以
场 价 格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收 机 关 依 法 征
有权根据 有关信息核 定其转 让收入 , 但
必 须 保 证 各 税种 计税 价 格 一 致 。
二 、 转 让住 房 收 入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对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顿 时 , 税 人 可 凭 原 购 房 纳
土地 增 值 税 、 印花 税 等 税 金 。 《 政 部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建 设 部 关 于 财 ( ) 理 费 用 是 指 , 税 人 按 照 规 个 人 出售 住 房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三 合 纳 定 实 际 支 付 的 住 房 装 修 费 用 、 房 贷 款 关 问题 的通 知》 财税 字 [ 9 9 2 8 ) 住 ( 1 9 ] 7 号 的
分 货 币补 偿 的 , 调 换 房 屋 原 值 为 《 所 房 发 [0 5 1 6 ) 规 定 。 方 便 出 售住 2 0 ]5 号 的 为 纳 的 相 关 税 费 , 减 去 货 币 补 偿 后 的 余 征 管 , 管税 务 机 关要 在 房 地 产 交 易场 主 所 设 置 税 收 征 收 窗 口 , 人 转 让 住 房 应 个 ( ) 屋 拆 迁 采 取 产 权 调 换 方 式 , 缴 纳 的 个 人 所得 税 , 与 转 让 环 节 应缴 4 房 应 被 拆 迁 人 取 得 所 调 换 房 屋 , 支 付 部 分 纳 的 营 业 税 、 税 、 地 增 值 税 等 税 收 又 契 土 货 币 的 , 调 换 房 屋 原 值 为 《 屋 拆 迁 所 房 并 办理 ; 方 税 务 机 关 暂 没 有 每 件 在 地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注 明 的 价 款 , 上 所 支 房 地 产 交 易 场 所 设 置 税 收 征 收 窗 口 的 , 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04施行日期2007.05.01文号国税发[2007]38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问答:个人房屋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答:个人房屋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答:个人房屋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房屋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房屋转让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房屋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备受关注,许多人对于如何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疑惑。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房屋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

首先,个人房屋转让是指个人将自己拥有的住房交易给非直系亲属或非本人并购买的另一套住房的行为。

根据我国税法,个人房屋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和缴纳细则如下:1.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房屋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价款 - 购买房屋的合法费用 - 20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其中,购买房屋的合法费用指购房合同价款、契税、维修费等合理支出,应保存相关费用发票或证明文件作为缴税凭证。

个人房屋转让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

2.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个人房屋转让须先确定纳税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全年居住时间超过183天的即为税收居民,需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

对于非居民个人,其房屋转让所得一般按照固定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比例根据我国税务主管机关规定执行。

3. 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应在一定时间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手续。

目前,个人房屋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有两种方式:(1)个人自行办理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一般在取得转让所得款项后的15天内,需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手续。

申报时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房屋转让协议、票据等。

对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较高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相关部门,以便正确填报所得和申报纳税。

(2)依托公正机构办理个人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手续。

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复杂程序,但会有相应的代理费用。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个人都应保留好相关的购房、转让、纳税等证明文件,以备将来税务机关核对或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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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8.04
•【字号】赣地税发[2006]118号
•【施行日期】2006.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118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法,不折不扣地落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越权减免和变通,确保现行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

要认真审核房屋的销售价格和房产原值,准确掌握住房转让的实际所得额。

对纳税人提供的房屋销售价格和房产原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由县(区)局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纳税人办理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时须报送个人身份证件、交易房产的原房产证、原契税完税证、交易合同、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加强配合,提高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积极加强与当地房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联合办公,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制度,综合利用存量房的历史交易价格、毗邻房产的市场销售价格、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和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等信息做好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工作,提高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规范办税流程,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
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收。

涉税申报、减免审批表格、审批程序应尽量合并简化,具体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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