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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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管规定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管规定

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土地成本 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 除。
六、四级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级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数
1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
30
分(含50%)
2
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含100%)
3
超过lOO% 、未超过200%的部
土地增值税政策解析 及征管规定
2014年3月
二、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 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 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 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
行为
赠予指如下情况: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 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 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 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 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 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 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50
分(含200%)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简便结算方法
级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数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30
0
50%(含50%)
2
增值额超过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应税事项完成后,按照土地的差额增值额计算得出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税基确定、税率调整以及优惠政策等方面。

本文将对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汇总,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内容。

首先,土地增值税的税基确定主要根据增值额来计算。

增值额计算公式为:(土地转让价款-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土地增值税税率。

其中,土地转让价款是指土地出让、转让的价格;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支付的费用。

土地增值税税率目前统一为30%。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增值税有不同的税率,而一般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多为3%或5%。

税率调整是土地增值税政策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近年来,我国土地增值税税率进行过多次调整,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降低房价压力,同时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2024年,国家对非普通住宅补贴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增值税税率降至1.5%;2024年,部分城市继续降低住房用地增值税税率至1%,这项政策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此外,土地增值税政策还包括了一些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个人自住房土地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居民家庭因改变户籍、安置等原因出售自有住房的,可以适用差异化税率申报,即依照不同年限征收不同税率。

对于久摆渡地和在市区拟征土地的农民工,可以减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居民买房、卖房的灵活性,并且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

另外,为了防止土地增值税逃避和缴纳困难,土地增值税政策还涉及到一些配套措施。

例如,加强税收征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同时,对于违反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严格的处罚措施,以打击土地增值税逃避行为。

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政策在我国的调整和优化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调整以及优惠政策的实施,土地增值税政策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同时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

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

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除经济适用房、廉价房、拆迁安置房外,其余房地产企业(包括类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均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模式,清算后多退少补。

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规程》第三十四条所述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核定征收率按房产类型分别为: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车库、车位等2%,经营用房(包括工业、商业、办公用房)3%,单体别墅、单体底层住宅4%2、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时,不再实行原先预征、后清算的模式,也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经纳税人确认,发现符合《规程》第三十四条的,可直接按交易收入及房产类型核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参照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3、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定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发票和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应保持一致。

如二者有差异,原则上适用孰高原则,但对纳税人在售房过程中确实存在折扣折让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开票金额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收入。

宁波土地增值税如何预征呢?1、我国的房地产、特别是专门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因其开发周期长,预售的产品多,一般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征、竣工结算后汇算清缴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解读(土地增值税4年来第8个政策)一、系列土地增值税政策(近4年共8个)(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预征、清算、投资或联营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规范和明确。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实要求。

(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落实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其是在四州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印发,是房地产业地震,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利息、拆迁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1.火速的再次出台其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印发仅6天后就再发,不是中性的“技术”也不是历来要求的“清算”而是上升为“征管。

2.立法依据与指导思想以前的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等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且大多停留的技术操作与重申明确层面。

国税发[2010]53号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成文日期:2010-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且申报数据完整 、 准确 、 真实、 可靠的 求 :
纳税人, 可 以 实行 纸 质 申报 资 料按 年 报送 . 探 索开 展 办 税业 务无 纸 化试 点 。减少 信息 重复 报送 , 对税 务机 关 已经掌 握各 项 基础 信 息 的纳 税 人 , 不 再 要求 重 复 提供 财 务会 计 报表 、 证
坚 决 防止指 定 、 强 制税 务代 理 。在作 出税 务行 政处 罚决 定之
报, 使 清 算 申报 做 到全 覆 盖 、 无 死 角 。二 是要 对 近 几年 积 压 未 清算 的项 目进 行全 面 清理 , 制 定工 作 计划 , 督 促企 业 限 期 自行 清算 , 对拒 不清算 的要严 肃处理 。三是要 严格 执 行核 定 征 收规 定 , 不得 擅 自扩 大 核定 征 收 的范 围 , 对 不 符 合核 定 征 收 条件 的 , 坚 决 不得 核 定征 收 , 对 符合 条 件 、 确 需 核定 的 , 要 根据 实 际情况 从严 确定 核定 征 收率 , 不搞一 刀切 。 四是清 算
件 复 印 件和 其 他涉 税 信 息 。在 有条 件 的地 区实行 小 规 模纳


提 高认识 , 加 强组织 领导 。
土 地增 值税 是房 地产 宏 观调控 的重 要措 施 , 做 好土 地增 值税征 管 和清算 _ T作 是 贯彻依 法 治税要 求 的重要 体现 , 各地 要 充分 认 识 加 强 土 地 增 值税 征管 T 作 的意 义 , 加 强 组织 领 导, 按 照 深化 征 管 改革 的 总体 要 求 , 全 面 加强 土 地增 值 税 征
管。
税 人按 季 申报缴 纳增 值税 。
七、 避 免多头 柃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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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计算: 增值额=﹙转让收入-土地原价-转让环
节税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土 地原价+转让环节税费﹚
房地产开发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在后 详述)
旧房转让
按评估价计算: 扣除项目为:土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支
付的地价款) 建筑物评估价 转让税费
注意:土地价款必须提供支付地价款凭证
从2006年10月1日对“普通标准住宅”执行 标准进行调整: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 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包括以继承、 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
三、征税范围:2005年11月1日后签订房地 产销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 税征收范围。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 同签定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 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 率为60%。
简便方法计算:
五、计税依据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 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 额。
1.转让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 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 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 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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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
一、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土地增值税是以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 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 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金额”中扣除。
第六项: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 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 计20%的扣除,即第一项和第二项金额之 和加计20%的扣除。
六、适用税和计算
第四项: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 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 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 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 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五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 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 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按加计扣除方式计算: 扣除项目为: 1、房产原价 2、 房产原价×5% ×年份 3、转让环节税费
八、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 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深圳市建设局与国土局公布的普通住宅 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 套住房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 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 级土地上住房平均成交价格的1.44倍以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x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 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 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和费用。
第二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 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 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 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 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第三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 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 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房地产 开发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 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 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 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 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 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 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 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 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 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 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
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指纳税人为取得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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