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分析及思考
税务机构改革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21年6月第3期第34卷(总第179期)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Vol.34No.3Jun.2021税务机构改革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黎涛(国家税务总局郸城县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股,山东郸城274700)摘要:税务机构改革后,土地增值税充分发挥了增加财政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职能。
但土地增税清算管理在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税务机关征管、企业账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结合工作实践,提出其完善土地增值税立法、强化税收征管、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风险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14(2021)03-0029-05税务机构改革后,随着土地增值税征管手段逐步完善,清算管理日益精细,土地增值税规模越来越大,充分发挥了增加财政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职能。
土地增值税是财产行为税种中管理难度大、风险比较高的稅种,如何有效加强土地增值稅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成为各级税务部门领导关注的焦点。
一、土地增税清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税收政策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1.开发集体土地不征土地增值税有失税收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稅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该条款把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排除在外,这对于进行国有土地开发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近年来,城乡结合部房地产开发日益红火,对一路之隔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开发,楼房交易价格相差不大,土地购置价款、建筑工程成本、“三项费用”等支出也悬殊不大,但由于土地性质不同而影响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很显然有些不妥。
2•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偏低。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48号成文日期:1995-06-261995年6月26日湘政办发[1995]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业经营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尽快制定和落实各项征管措施,保证土地增值税在全省迅速开征。
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二、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和国内公民以及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三、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房地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银行金融机构证明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定,可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扣除。
凡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银行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扣除。
四、凡纳税入建造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用住宅,为普通标准住宅:1.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末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2.砖混结构或钢混结构;3.装饰为普通材料(指墙面使用石灰或涂料,地面使用水泥或普通水磨石,项面使用石灰或涂料的);4.具有一般居住功能(住房设有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但不配置中央空调,浴缸等设施)。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房地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它涉及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和企业的财务管理。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仅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提高运营效率,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文将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和探讨。
1.税率问题税率是衡量税收标准的重要指标。
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税率决定了企业要缴纳多少税款。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会采取一些方法来降低税率,如成立多个子公司进行分拆,以实现分税筹划的目的。
这种做法虽然不违反国家法律,但是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政策,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税务风险。
2.计算方式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也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销售价格-取得价格)/1.05)x土地增值税税率其中,取得价格是指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销售价格是指将房地产项目销售给购房者的价格。
税前利润的计算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有重要作用。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税前利润的方式不准确或存在隐瞒,会导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出现误差。
3.数据来源问题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依赖多个数据来源,包括土地取得、项目开发、销售、收支款项等各个方面。
这些数据需要经过层层核对,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一些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经营规模不够大或者管理不够严格,容易产生数据收集和整理的难度。
如果这些数据来源不够可靠,就会误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1.合法合规经营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这包括完备的账目记录和报表制度,税务合规的操作流程,以及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
在这个基础上,企业才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维持财务健康。
2.准确计算税前利润税前利润是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依据。
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

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1500字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土地增值税作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愈加重要。
但是,土地增值税征管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本文将从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和问题出发,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1、土地增值税征收依据土地增值税是全国性的税种,基本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为土地转让的所有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税率一般为30%。
2、征管机构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征管机构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3、征收情况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征收土地增值税38866亿元,仅2019年就征收了3168亿元,是2002年首次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的56倍。
二、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1、税收违规问题土地增值税征收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税收违规是严重的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征收税款,利用各种手段伪造虚假的土地转让合同、房产买卖合同和财务报表等,从而逃避税收。
2、税收征管难度大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难点主要在于土地划拨和流转环节。
由于土地划拨和流转的复杂性,导致征管环节难以跟进。
一些地方政府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收取不到位,或者无法追回。
3、融资难度大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对于土地开发企业来说,融资难度较大,会对企业发展带来影响。
同时,土地增值税也会影响企业判断投资的风险和收益。
三、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对策1、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并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工具来实现税收征管的全程监控。
2、加强信息化建设应该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管控建设,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以实现土地流转全过程的高度可追溯性。
同时,建立外包环节的价值链条,对土地流转的各种环节进行信息互通、互动。
3、各级政府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应该秉持对土地管理的严格监管,采取数据采集、统计和财务审计等手段,持续推进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不断增强政府的监管核心能力。
目前征管形势难点以及解决措施及建议

XXX县税务局目前征管形势难点以及解决措施及建议一、建筑业: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1、在对建筑业的日常管理中发现,我县建筑企业多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缴纳税款,根据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限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部分纳税人合同约定时间已到达却一直无法取得尾款,于是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税款,由此产生纳税义务时间滞后。
由于税务机关对合同约定时间应确认收入但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无法做到实时精确监控,这类企业在申报时主观或者客观会出现少申报收入导致少缴纳税款的行为。
2、建筑企业在签订建筑合同后多能够及时缴纳印花税,而建筑方却很少缴纳印花税,导致漏征税款产生疑点。
3、建筑企业环保税的征收,由于计税标准需要确认建筑时产生的粉尘、噪音等当量值的测算,税务部门并没有相关的专业设备以及人员,导致计税依据不足,无法进行正常征收。
征管建议及工作计划:1、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建筑企业纳税申报以及帐务处理等事宜进一步加强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另外,因督促建筑发包方及时依照合同支付建筑款,减轻承建企业负担,促使其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并及时申报缴纳。
2、在征收建筑企业印花税的同时,加强对建筑合同的关注,及时对建筑企业的印花税进行征收,对以前未缴纳的单位进行追缴。
3、需要环保部门在工程建筑期间及时配合测算,并将取得的当量值汇总税务局统一征收环保税。
二、房地产业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1、目前暂时无法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造成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滞后和被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个流程下来需要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众多,各部门都掌握着开发进程中的阶段性信息,这些数据对税务机关来说,每个环节都是重要的,都是缺一不可的。
将分散于各部门的数据整合起来,形成一种严密的数据链是管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例如,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涉及企业土地成本;建设、规划部门负责企业的规划、施工许可及工程预算,涉及工程款的支出和结算;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增值税等的征收管理;银行负责预售监管账户的收支监控;房管部门负责房产预售合同的备案和大产权证的发放等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
然而从近年来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看,当前土地增值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一、存在问题1、政策宣传不够.对于土地增值税业务,税务部门知之不多,对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了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够,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意识较低,突出表现在财务会计不据实记载成本费用,不正确核算申报税款,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报表困难,加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比较反感,从而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性。
2、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土地增值税工作量大,涉及的知识多。
而在我们税务系统部门真正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人,也只是懂一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知识,对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一些其他知识,诸如,建筑成本费用核算,建筑企业评估及基本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给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带来了不便。
3、销售收入不真。
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确认收入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
使得开发商所申报的收入与实际不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收入不实和相关税收的流失。
4、清算工作量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作量大、项目多,实际操作难度大,税收成本高。
一般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交叉,既有普通住宅项目也有非普通住宅项目,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应税项目.而且,房地产开发大部分是滚动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在建设期间,涉及到销售分配、成本费用的分摊等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异常复杂。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地税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调研报告.doc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调研报告[摘要] 1 、当前土地增值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双方税收征管意识薄弱,(2)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3)税务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合作,(4)政策法规有待明确,(2 、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建议,(1)完善税收征管方式,(2)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合作。
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系统,控制税收收入来源,(3)加强土地增值税业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清算水平,(4)运用纳税评估技术,做好土地增值税专项评估,(5)建立土地增值税征管评估机制,加强征管质量。
随着房地产市场越来越受欢迎,以土地增值税为主的房地产税将逐渐成为我市地税部门的支柱税源和新的税收增长点。
经过近几年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地价一路攀升,商品房价格屡创新高,其中不乏囤积者、投机者、投机者。
随着《国家五项规定》的颁布,国家将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房地产市场将会有新的更详细的税收政策。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是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整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
由于该税种兼具增值税的特点和所得税的性质,其计税过程相当复杂,使得税务人员难以掌握,纳税人难以接受。
此外,房地产产品的长期开发和转让增加了土地增值税征收和管理的难度,导致税收流失的可能性。
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双方都没有纳税意识。
由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中,土地增值税可能是税务人员最头疼的税种。
无论是税务人员还是纳税人都不熟悉税收政策、的计算方法,这种现状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同时,由于房地产转让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的纳税计算过程,双方都有不同的畏难情绪。
缺乏标准化的收集和管理措施。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申报、支付、清算、检查等环节。
,缺乏规范的收集方法来指导工作,存在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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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分析及思考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交易和开发过程中一个特有的税种,是目前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难点也是征管重点。
说是难点,是因为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涉及收入、成本的确认、归属和分配,而且又是一门跨业类、跨学科的税种,清算审核人员不但需要掌握精湛的税收专业知识,还要对房地产开发流程、建筑安装施工,工程预决算等等有着深入的了解。
正因如此,其可挖掘的税收潜力大,执法风险多。
说是重点,是因为目前土地增值税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
表现在收入规模随着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不断扩大,税占比不断提高。
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关系到其他税种的征管和结算,其引领地位无可替代。
可以说,其征管好坏左右一个县局全年收入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和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是否长治久安。
目前,××县现有挂牌注册的房地产企业近70余家,正在开发的项目32家。
全局每年仅能完成2-3家审核,清算审核任务异常繁重。
土地增值税管理水深鱼大,应当引起税务系统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一、当前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业务要求高,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才少。
清算审核工作是土地增值税管理过程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要求专业技能特别高,一般干部消化吃透审核资料都很难。
2015年县局摸底确定符合条件的仅有8人,其中还有5人属中层正职。
人手不够,小马拉大车现象突出。
按照每年清算审核2--3家左右的进度,现有项目税务部门起码要安排10余年的时间来消化。
至于清算错未错过最佳征期,审核质量过不过关,符不符合税法要求则更难说。
这种人才稀缺的情况因为长时间的忽视,短期内难以改变。
(二)会计基础不实,大部分企业核算并不规范。
良好的财务管理和真实可靠的会计核算是账面清算审核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由不记账到普遍记账,但内控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健全、账面核算规范清晰的不多,税收规则意识普遍欠缺。
即使通过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或者通过电子财务管理系统记账的企业也是如此。
预收款项不及时确认收入,开发产品验收或投入使用不及时结转成本,大量大额的现金收付见怪不怪,资金往来不通过银行,白条入账随意任性,工程决算验收缺乏审计监督不一而足。
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社会融资和民间借贷,基本上不走账面。
公司也往往因项目运作,应景而生;因项目完成,僵冻灭失,其建账动机和基础可想而知。
当前,税务机关判断账证健全与否虽有法律层面的支撑,但细节方面却缺乏具体的判定划分标准。
从而在具体操作上很难把握,容易引起税收争议。
一线税务机关往往在面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风险压力之下只好选择妥协或放弃。
(三)会计信息失真,企业财务作假屡见不鲜。
房地产企业财务作假可操作的空间和手段很多,一直诟病。
其中又以虚增成本为甚。
通过可靠的数学求导论证,虚增成本仅土地增值税一项就可以导致最高至12倍的利润操作空间。
再加上因为成本虚增带来的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的断崖式减少,丰厚的回报足以引起不法开发商铤而走险。
如某置业有限公司,主体工程账面单位造价体现为1268元/㎡,而实际建造价格为968元/㎡,仅此一项,7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虚构成本就达2100多万。
其被发现全属偶然,因为时任县领导插手该项目,被省纪检机关查处,事后经我局通过有关渠道调取办案机关相关证据才得以查明。
还有一家企业,本只有400多万的土石方工程,账面反映却达到900多万,发票、合同、付款都看似真实,没有漏洞。
但因为内部纠纷,其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最后不得不承认财务作假并有两套账这一事实。
虽然作假盛行,但是被发现的概率低,大部分作假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
在审核时往往因证据不足,税务机关只能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
即使认定逃税行为,但也达不到逃税犯罪的比例只好作罢,何况开发商出凡的社会能量。
因财务作假成为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重要原因。
会计信息失真,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土地增值税税负普遍偏低。
2016年全县税负仅为2.93%,2017年税负也仅达到4.08%。
2008年以来,被税务机关核准认定为查账征收的项目共5家,其中税负最高的也不足3 %,远低于核定征收率标准。
而且这5个项目中的普通住房部分,没有一家能达到征收标准。
至于自认为账证健全,按查账征收清算而最终被税务机关否定的企业,其申报的税负更是低的惊人。
(四)楼盘烂尾较多,逾期不清算项目突出。
房地产企业良莠并存,其低准入制度加上开发过程监管的缺位给社会管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近年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楼盘烂尾跑路、工程质量低劣不时引发群体上访,甚至堵门、封路表达诉求现象,构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目前县城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跑路的有7家,因项目开发存在各种问题政府派驻工作组的有10家。
这10家中,税收清算了的只有3家,最长的一家超过清算时限快10年。
即便是正常开发完工、完成销售的项目,往往也无限拖延,税务部门屡催不动。
而现实当中,全面竣工但全面完成销售的开发项目只占很少比例,大多属于可清算而不是必须清算的范畴。
对此,税务机关也好,纳税人也好,对清算工作能拖则拖,造成最佳清算时机和最佳税收入库时机的错过,并进而形成“税收烂尾”风险。
(五)责任风险较大,干部参与清算没积极性。
由于项目收入、成本动辄上亿,审核人员的手稍微一紧,多收三两百万不成问题;手一松,不经意之间少收三两百万也属正常不过。
参与清算审核的干部无疑成了房地产开发商重点围猎的对象,稍微没有定力就会被拉下水。
经办人员即便自身政治过硬,业务胜任,但因为房地产开发普遍牵涉敏感的政商关系,其履职尽责难免受到各方掣肘,造成执法风险。
可以说,开发商的楼盘规模有多高大,其扎根的土壤就有多厚实。
所以这种情况下,谁也怕得罪人。
在一方面待遇无差别化,另一方面费力不讨好,还面临税收执法风险的情况下,没有几个人乐意挑这样的苦差事,这成为清算审核难以推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在原因。
在现有机制体制下,不排除个别干部趁机浑水摸鱼,与开发商内外勾结,给依法治税环境和队伍管理带来的伤害不可估量。
(六)市场不规范,地下隐形房地产现象严重。
以个人或个人合伙的名义买地建房再成套出售在县城比较普遍。
少的开发几套、10几套房子,多的开发四五十套甚至上百套。
大量的隐形房地产的存在,给税务机关增加很大的征管难度。
一是定性难。
税务部门搞不清是开发行为还是二手房交易行为,而两种情况下税负存在天壤之别。
二是摸底难。
不知道是谁在开发,也不知道哪处是不是开发。
房子建成了什么时候卖,卖给谁,卖多少,除了当事人没人能知道。
2017年我局税警办在调查一起诈骗犯罪案时,顺藤摸瓜查出一份真实隐形开发合同。
涉案人在购买一处宅基地后,又与原宅基地老板签订协议,假借名义办理私房改造报建,开发销售住房14套。
结果一举查补税款90余万元,罚款10万元。
三是税收核定难。
游击队式开发,既不建账,也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
由于审批报建和拿地成本同比优势明显,其销售价格偏低30%以上,严重冲击正常的房地产开发市场。
好在从2017年开始,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停止个人建房供地。
而对个人出资建房,建筑面积超过1000㎡,且销售总面积超过500㎡的,政府行文一律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此种现象才开始逐步好转。
二、多管齐下,久久为功,抓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坚持好先税后证管控手段。
先税后证是实现包括土地增值税在内的房地产税收最有效的管控手段。
对持证经营的开发商如此,对无证经营的地下隐形房地产开发更如此。
建议下一步要实现金三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相互对接,实现互联共享。
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嵌入功能模块进行税收前置,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一体化管理。
对于因种种原因尚未办理清算的个别房地产项目,从维持社会稳定需要,确需事先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必须先参照核定征收率标准而不是预征率标准将税收预征到位,方能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单。
待项目清算审核后再多退少补,有效避免税收流失。
(二)客观看待核定征收方式。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好征收方式。
鉴于目前征管现状,核定征收尽管各种诟病,但不得不说是守住底线、扼制不法行为的无奈之举。
在会计基础不实、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下,绝不能简单的一刀切的认为只能查账征收,而对核定征收全面否定,更不能以文件的形式硬性要求基层税务机关查账征收面达到多少比例。
目前全省执行的核定征收率标准,温和适中,符合目前实际,基本上能被各方面所接受。
对于部分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现金收支比例较高或者虚开发票虚增扣除项目情节较重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明显低于本地同类房地产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平均税负率的项目,必须视为账证不全实行核定征收。
当然,对于非主观故意,只是因小部分收入或者非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不实、或因某个环节的某一节点财务核算不符合规定,对整个财务核算真实性、完整性尚不足以构成实质性损害的,还是应当坚持查账征收。
只是需对所涉及有问题的这少部分收入、成本进行核实或核定。
(三)严厉打击逃税不法行为。
税务审核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扣除项目票据的合法性、逻辑性和真实性审查,提高会计打假和反逃税监管能力。
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和保障知情人向税务机关爆料举报,千方百计提高造假行为的发现率。
全面提高蓄意造假的犯案成本,建立其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的社会信用体系。
加大会计打假的责任追究处理力度。
对涉事企业除追缴其所逃税款,还应当就其逃税行为和逃税金额进行顶格处罚,视其情节降低行业资质,撤销经营许可,强制改组解散。
对相关涉案人员除了要严厉追究其经济的、刑事的责任外,还要建立无差别无理由的终身出局和同业禁止制度。
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参与作假、违反执业规范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给予无情处罚,及至解散取缔。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群的效果。
(四)完善清算审核激励机制。
一是严格清算审核纪律。
对于达到清算条件的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清算,对有良好职业操守、发现问题线索的相关办案人员和相关单位根据情节予以重奖。
对违反规定,未尽到履职责任,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不当清算审核结论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二是建立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人才库。
为确保清算审核质量,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实行人员资质认可。
清算时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但从事清算的人员必须是人才库人员。
对人才库人员工作实行合理分配,并保证其审核工作待遇。
三是大力培养人才。
对那些政治作风过硬、业务基础扎实,肯学肯钻的同志都纳入到人才库的后备人选,重点培养,逐步壮大专家团队,激励引领干部向好向善发展。
四是加强经验交流。
对各地清算审核情况定期通报,加强督促。
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宣传,尝试探索上级抽查复查和专家团队异地清算审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