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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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在哪里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在哪里

⼟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在哪⾥⼟地增值税清算到底“难”在哪⾥?⼀、房企经济利益的驱使所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房地产项⽬结算时将⾯临严格和全⾯的⼟地增值税清算。

开发商的⼼态很复杂,主流的⼼态是观望。

希望新政策能有回旋的空间,使企业避免将较⼤部分利润上缴。

事实上,房地产企业规避⼟地增值税有很多办法,主要的办法有通过关联交易低价销售、签定虚假协议多开发票做⾼成本、拖延清算时间递延纳税等。

做⾼成本和贷款利息是通常做法,因为计算⼟地增值超额部分是要扣除掉这些成本的。

还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种种⼿段钻《⼟地增值税暂⾏条例》的空⼦,迟迟不进⾏决算,或留下⼀两套尾房,致使整个项⽬不能决算,逃避⼟地增值税的清算。

对此各省税务官员都发现了很多案例,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多数企业并不采⽤税务筹划,⽽是直接多开发票。

尤其是在⾃⼰拥有⼯程队的⼩公司当中,这种做法⾮常普遍,⽐如说花了2000万给开成2500万。

⼤型房地产公司有好⼏⼗家上下游关联公司,装修、建筑安装等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发票都可以被利⽤为提⾼成本的⼯具。

此外,⼟地增值税的清算会拉紧房地产公司的资⾦链,使⼀部分资⾦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公司陷⼊倒闭的泥淖,⽬前⼀些⼩公司不得不卖地卖项⽬筹措现⾦应对即将到来的清算。

⼆、税务机关的征收原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作,实际⼯作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困难较⼤,⼟地增值税的征收确实有难度。

这是因为房地产⼯程的周期⽐较长,涉及的⾯⽐较⼴,产品也⽐较复杂,因此客观上会⽐⼀般的税种征收要复杂⼀些。

单就⼟地增值税来说,其税基并不⼩,应该是个⼤税,但是实际征收上来的⽐例却不⾼,变成了⼩税。

由于税务部门很难计算房地产的真实成本,现在地⽅税务部门只能按照销售收⼊的1.5%-2.5%预缴⼟地增值税。

⼀是⼟地增值税清算的⼯作量实在太⼤,真的开展⼟地增值税清算⼯作,地税局的⼯作⼈员根本忙不过来,因为⼟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复杂的扣除项⽬,包括⼟地款、房地产开发成本、费⽤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税⾦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对策建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对策建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对策建议来源:镇江市扬中地方税务局时间:2011年11月18日近几年,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政策文件,对清算条件、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和扣除等方面都出台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土地增值税征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针对性,目前税务法规和行业相关估价规范对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理论和方法等阐述都不甚详尽,评估中由于概念、方法等方面的不确切因素给土地增值税评估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会直接对税收征管造成影响。

通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我们对清算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进行的深入细致审核,发现并归纳了一些带有普遍性或特殊性的问题,值得我们提出并予以进一步探讨和商榷。

现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具体难点情况及其做法和启示整理汇总概述如下,仅供参考。

一、转让销售收入明显不合理低价的确认与调整问题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情况,我们在清算中进行了认真分析、界定,并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地调整。

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房产低价卖给股东,若按照“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或者按照“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进行调整,都难于在本市房地产市场无此类型房价销售可比,所以暂无法按此来确定市价,况且转让定价偏高,纳税人也无法接受,考虑再三,因此我们在不违反政策最低原则底线的情况下,力求尝试,无限接近,此时可以按照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同时兼顾市价,两者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重新调整定价。

目前,税务部门为了避免税收流失,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界定销售收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房产卖给股东个人及其子女是否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而如何进行合理调整的情况。

但在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尚没有规定“价格明显偏低”的具体界定标准,也未对“正当理由”明确相应的范围?此外,截至目前为止,税务部门在确认企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行为后又该如何进行收入调整,也无具体操作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

然而从近年来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看,当前土地增值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一、存在问题1、政策宣传不够。

对于土地增值税业务,税务部门知之不多,对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了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够,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意识较低,突出表现在财务会计不据实记载成本费用,不正确核算申报税款,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报表困难,加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比较反感,从而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性。

2、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土地增值税工作量大,涉及的知识多。

而在我们税务系统部门真正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人,也只是懂一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知识,对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一些其他知识,诸如,建筑成本费用核算,建筑企业评估及基本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给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带来了不便。

3、销售收入不真。

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确认收入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

使得开发商所申报的收入与实际不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收入不实和相关税收的流失。

4、清算工作量大。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作量大、项目多,实际操作难度大,税收成本高。

一般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交叉,既有普通住宅项目也有非普通住宅项目,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应税项目。

而且,房地产开发大部分是滚动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在建设期间,涉及到销售分配、成本费用的分摊等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异常复杂。

土地增值税清算探讨【精品发布】

土地增值税清算探讨【精品发布】

土地增值税清算探讨【精品发布】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里面出现的问题清算时间不易把握。

在小城市所进行的房产开发项目可以达到应清算的项目不多,大部分为可清算的项目。

房产开发项目尽管具备了可清算的条件,然而,一是一部分房产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无法及时地可得到结果,尚存在不少成本无法及时进入,假若过早地予以清算,就可能使得清算结果不准确,让纳税人利益受损,会导致二次清算。

二是尽管决算结果已经出来了,然而,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开具发票,无票据认可,对清算造成很大的困难。

三是房产开发企业尽管满足了清算的要求,税务机关也已经下发了清算的通知,然而,清算企业没有清算的主观意愿,会导致清算被人为地延迟。

四项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的计量难以把握,工程完成之后,四项成本不容易进行计量,一部分房产公司为寻求少交税,可能对成本予以虚报。

税务人员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由于缺乏工程方面专业技能,如果所在城市无建委公示的可参考的成本,无法得到真实的成本计量,造成清算结果不实。

土地价款的票据不规范所带来的问题;在现实中,房产开发项目获取土地的渠道有很多种,所获取的票据也有多种多样,就算均为办理拍卖手续所拍得的土地,国家行政机关所开具的票据亦各不相同,有相当大的部分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往来结算收据,却并非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据,这样一来,清算中票据扣除难以权衡,若予以扣除就是违规行为,假若不予以扣除,对开发商显失公平,从而使得清算工作不能够顺利开展。

对房地产开发利息费用的扣除,按照税收政策,房产开发费用的利息的支出应根据房产的不同项目来予以分摊,同时,提供金融机构出具有关的证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抵扣,如无法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的,不能根据房地产的不同项目来予以分摊开发利息费用的可根据开发成本与土地价款相加的5%予以计算扣除,但房产开发企业开发利息费用的金额很少大于开发成本与土地价款相加的5%。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重点关注的30个难点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重点关注的30个难点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重点关注的30个难点一、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是何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该规定可用下列公示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清算单位及清算主体(一)关于清算单位确认问题1、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属于分批取得立项批文、整体开发、统一核算的房地产项目,清算时原则上应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2、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分期项目:(1)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能够分别核算各期收入和扣除项目的。

(2)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

3、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但是,如果分期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且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符合清算条件的各分期项目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二)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项目的主体应如何确定企业(出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联合其他单位(出资方)一同开发的,若双方约定,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出地方应当按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向出资方开具发票;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继续投资进行开发并建房出售的,以新建房作为开发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中对出地方计算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的价格,即作为出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凭发票在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以扣除。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但目前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管责任模糊,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2.数据不准确。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但目前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数据管理不规范,数据不准确,给税务部门的清算工作带来了困难。

3.复杂的审批程序。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繁琐,审批周期长,容易出现审批延误和审批效率低下的情况。

4.税收征管不到位。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到巨额资金流动,但当前税务部门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管工作不到位,征收税款的凭证核实不严格,容易出现虚高虚报的情况。

对于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税务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责,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强化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监督。

2.加强数据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管理,规范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提高数据准确性,确保提供给税务部门的数据真实可靠。

3.简化审批程序。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行“一窗受理”和“一次性办结”,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4.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管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核查和检查力度,确保征收税款的凭证真实可靠,有效遏制虚高虚报行为。

5.加强宣传和培训。

通过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税务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机制不完善、数据不准确、审批程序复杂和税收征管不到位等方面,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

土增清算存在的问题

土增清算存在的问题

土增清算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企业清算方式,土增清算也存在一些问题:
1.不适用于所有企业:土增清算比较适用于地方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但对于港澳台企业或外资企业,由于其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差异,可
能不太适用。

2.清算周期较长:土增清算一般需要经过多轮议定和报批程序,加之
相应的资产评估、债务清理、税务处置等手续繁琐,整个清算过程可能需
要数年时间,且费用较高。

3.资产处置困难:由于土增清算涉及多个合作方,其中不同方拥有不
同的资产份额,因此在资产处置时可能会面临复杂的协商和分配难题,进
而导致涉及的各方不满意。

4.对经济增长影响大:土增清算可能导致涉及的企业资产部分或全部
被清空,进而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甚至可能会出现社会稳定问题。

5.范围受限:土增清算仅适用于共同承担风险的合作企业,但对于其
他类型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土增清算无法实施。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土地增值税是一项对于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税收,也是保障国有土地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清算方式不规范、税率设置不合理、税收征收难度大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清算效率和税收征收质量,有必要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不规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目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存在着清算方式不统一、清算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这导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的复杂化和费时费力的特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建立起清晰、规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明确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并设置相应的监管机构来监督和管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税率设置不合理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相对较高,使得开发商在购买土地时背负了较大的负担,这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土地增值税税率,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发展。

税收征收难度大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如地方政府、开发商、购房者等,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容易出现利益分配不公和逃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税收征收制度,加强对相关主体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质量。

还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配合。

应该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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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程序及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征管工作,因其既涉及收入,也涉及成本费用,计算复杂,内容繁杂,一个项目的时间跨度长,故而清算起来比较困难。

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程序及方法简介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程序第一步,核实准确企业的项目收入额,既某一开发项目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额;第二步,核实清楚企业的土地购置成本,即某一开发项目实际支付的土地购置成本;第三步,核实清楚企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即某一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第四步,核实清楚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某一开发项目的期间费用,这部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利息凡能够如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购置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另一种情况是利息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购置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第五步,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即销售某一开发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如果该纳税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还应加上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法(一)收入的检查。

收入是纳税的第一道门槛,无论是营业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收入的高低都决定了税负的轻重,因此减少收入成为大多数纳税人逃避纳税的首选。

查实收入必然地成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第一步。

在收入的检查中针对以下情况,我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核实措施。

(一)按揭销售不及时确认收入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市的房地产界屡见不鲜。

从实质上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按揭作假按揭处理;另一种是的确存在假按揭。

前一种情况的目的是为了隐匿收入,而后一种情况主要是为了套取银行的贷款。

因为目前的信贷市场对担保要求很高,有些资信条件不好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通过与内部职工等熟人签订假销售合同,以自己开发的商品房为抵押,办理假按揭套取贷款。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纳税人的帐务处理都是一样的,即“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

检查时先从往来科目的明细帐进行分析,对有疑点的往来款项查核原始凭证,只要是按揭贷款,一般都有按揭贷款凭证。

通过逐笔查核把所有的按揭贷款清理统计成册,然后逐户再进行入户(购房人)调查,如果是假按揭一般房屋未入住或贷款人与现住户不一致,这样就查清了按揭的真实性。

当然如果严格执行政策的规定,不考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将所有无论是真按揭还是假按揭的贷款统统确认为收入。

这里有一点需要强调一下,就是按揭销售的程序。

按揭销售一般是购房人先付首期购房款,然后提供有关资信资料,银行审核后将按揭款直接划转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一销售方式中只承担担保责任,售房收入在银行划转按揭款时就已经完全实现,因此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才有按揭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一规定。

二是销售收入不入账或不全额入帐的问题。

目前房地产待业一般都是私营或联营企业,这类纳税人经营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会计核算不规范。

有的将售房款直接用于经营活动,有的将售房款挪作他用,有的将售房款存入个人帐户,等等,可谓五花八门。

房地产行业一般都是先开收据,等到办产权时才开发票,这样就导致这部分早已经实现的售房收入税务机关无法控制,不能及时纳税。

有一个不同程度存在多头开户或公款私存的问题,他们将取得的售房款游离于企业财务管理之外,在办理产权手续之前不入账或不能全额入账,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对此,我们采取实地核实的方式,只要住户已经入住,按销售合同总金额予以确认收入。

如:我们在检查某房产公司时发现其“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通过调查核实其资金来源,证明了企业将收取的售房款不入账直接用于支出的事实;三是查核原始凭证,纠正不正确的账务处理,查实计入其他往来科目的售房收入。

在清算中,我们发现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企业财务人员将收款收据作一笔销售收入的结转分录(即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不作货币资金增加处理, 清算人员通过查看“预收账款”明细账各明细科目下有无借方余额,就证实了企业有无偷税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将价外收费挂往来帐,不计消售收入。

很多纳税人价外收取的单元门、防盗门、地下室等费用直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不做销售处理,清算人员通过核对往来账款的资金来源就可核实确认收入;四是盘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 核清售房收入。

检查中发现,有些纳税人的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不一致,通过减少开票金额来隐瞒收入。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专门设计了开发产品统计表,按照开发时间、销售时间对每个楼盘、每幢楼房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将合同价与发票金额、同地段同类房屋价格进行比对,落实到每一户,核清其售房收入。

二、成本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决算和招投标书能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开发成本,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资料。

在清算工作中,成本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土地增值税数额的大小,很多纳税人往往通过加大成本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我们在成本核查方面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不提供预决算或编造假的预决算资料问题。

有些企业要么以没有预决算而搪塞,要么挖空心思编造假预决算资料对付检查。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从建设部门调取了工程档案,对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造时间、工程造价进行了调查,造册登记,作为检查时的主要参考资料,核准了开发成本;二是城市设施配套费用、人防费、消防费等前期费用不据实列支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清算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据开发面积预提城市设施配套费用、人防费、消防费等前期费用,并将预提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实际有些配套费用虽有政府规定但并未完全按规定收取。

经过逐项核实后,对于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凭证的才予以认可,否则不予扣除;三是虚报销售面积的问题。

根据配比原则,清算分摊成本时一般按销售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结转成本,有些企业在提供资料时故意加大已售部分的面积,多转成本。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用两种方法进行核实。

一种是概算其平均销售单价,测算其真实性;另一种是根据清理的分户开发销售底册进行统计。

如:我们在对某房产公司检查时,企业先提供了建筑面积和已售面积资料,后又说该面积不准确要重新提供,我们的检查人员对新提供的资料计算后发现,单位成本比原来的大的多,经进一步核实后发现,企业后面提供的资料是不真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土地增值额;四是土地取得成本不以实际支付金额列支。

有些纳税人提供虚假的土地购置合同,抬高土地价格,不以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发成本。

对此,我们一方面对开发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看其支付土地成本时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分摊的成本。

土地增值税计算比较复杂,不同的成本分摊方法会导致不同的计算结果。

在清算过程中对企业在成本分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了四种办法:一是检查人员先将企业发生的前期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进行归集合并,然后按工程设计总面积在已开发与未开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对已开发项目分摊的费用在已售与未售之间进行二次分摊;二是依据合理性原则,将土地购置成本在已开发与未开发、已售与未售之间进行两次分摊;三是检查人员依据合理性原则,对不同用途的房屋开发按不同的设计要求分摊成本。

一个开发项目一般包括的房屋类型比较多,有住宅、商业门点、车库、自用办公房、公共配套设施,不同类型的房屋其开发成本是不一样的,有些企业将这些不同用途房屋的开发成本混淆在一起。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税收政策是不一样的,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而非普通住宅则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清算中,我们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两种办法分摊成本,首先将普通住宅和门点、车库、非普通住宅等不同用途房屋成本总和在一起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将普通住宅和门点、车库、非普通住宅分开进行清算,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门点、车库、非普通住宅等只要有增值就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次对层高不同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分摊后又按层高进行分摊,保证了成本分摊的公平合理;四是纠正纳税人将销售后未全部收款的房屋成本一次性进行结转错误做法,依据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指导纳税人按已收房款占应收房款的百分比(实收率)进行成本结转,提高了成本扣除项目的准确性。

四、政策的适用。

目前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在有些方面规定的不是很具体,操作起来需要检查人员仔细把握立法精神,用足用活税收政策,如清算应按什么项目进行的问题等。

在实际清算工作中,纳税人要么要求按单栋楼进行清算,要么将不同开发项目、不同用途房屋的成本混在一起,要求按一个项目进行清算。

对此,我们把握了三点:一是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中“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的规定,严格按开发项目进行清算。

二是对纳税人的分期开发项目,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中“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的规定,严格按分期项目进行清算;三是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执行时间问题。

大多数纳税人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征时间是2006年7月1日,也就是省局下文要求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时间。

但是,国家早在1994年1月1日就开征了土地增值税。

因此,这次清算时我们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税款追征期限,以及酒泉房地产开发的时间和价格的演变过程,我们将清算的时间界限确定到了2000年度以后。

五、特殊经营情况的检查。

房地产行业情况比较复杂,有施工、开发一家经营的,也有单独开发大型商场的,还有开发项目小而不易发现的,我们主要采取“深挖细查,区别对待”的办法开展清算工作。

一是对“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房地产开发商,采取“两头堵”的方法进行清算。

我市有很多地产开发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建筑公司。

因此,普遍存在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之间通过关联关系逃税的问题。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地产企业自己开发产品;另一种是施工企业替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

它们主要通过相互间不结算工程款,房地产企业按完工比例结转成本来逃税。

因为施工企业不结算工程款则既不开发票也不缴纳建筑安装业的流转税,通过借用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运营。

而房地产企业则根据预算按完工比例确认房地产开发成本,这样可以增加成本,减少所得额和增值额,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可以说既偷逃了建筑业的税款,也偷逃了房地产业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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