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6篇
山东 二次土增清算的案例

山东二次土增清算的案例山东二次土增清算是指在土地增值税缴纳后,再次对土地进行清算,以核实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支付金额是否正确的过程。
以下是关于山东二次土增清算的案例:1. A先生购买了山东某地的一块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并根据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后来,政府对该地进行了重新评估,发现土地价值被低估,于是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结果显示A先生应支付更多的土地增值税。
2. B公司在山东投资兴建了一座商业综合体,完成后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然而,政府在日后的土地估价中发现B公司在申报土地价值时存在误差,因此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要求B公司缴纳更多的土地增值税。
3. C女士购买了山东某地的一块农用地,计划用于农业种植。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缴纳后,政府对该地进行了重新评估,结果发现土地的增值幅度较大,因此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并要求C女士支付更多的土地增值税。
4. D先生在山东某地购买了一块土地,并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然而,政府发现D先生在购买土地时存在虚假交易行为,于是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要求D先生支付更多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相关处罚。
5. E公司在山东投资兴建了一座工业园区,完成后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然而,政府在后续的土地估价中发现E公司在申报土地价值时存在错误,因此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要求E公司缴纳更多的土地增值税。
6. F女士在山东购买了一块土地,并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然而,政府在重新评估土地价值时发现,F女士在申报土地价值时存在误差,于是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要求F女士缴纳更多的土地增值税。
7. G公司在山东投资兴建了一座住宅小区,完成后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然而,政府在后续的土地估价中发现G公司在申报土地价值时存在虚假行为,因此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要求G公司支付更多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相应处罚。
8. H先生在山东购买了一块用于农业种植的土地,并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对土地增值税各种扣除项目的稽查案例

对土地增值税各种扣除项目的稽查案例来源: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作者:【案例1】1.案例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自行开发的写字楼,收入4500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及相关费用800万元,该写字楼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其中包括延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1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证明。
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金额为195万元。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在上述案例中,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可按以下步骤进行:(1)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项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例中这项支出的金额为800万元。
(2)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
在本例中,该写字楼的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
(3)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计算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本例中的利息支出按规定可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所以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额为195万元。
又由于利息支出中包括了延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10万元,按规定不允许扣除,所以实际上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90万元(200-10),小于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额。
②计算可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800+2000)×5%=140(万元)③计算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190+140=330(万元)(4)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本例中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已将缴纳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中予以扣除,所以在计算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只需计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讲解学习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
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
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
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棚改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范文

棚改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范文一、项目背景。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棚改项目啊。
这个项目呢,就像是给老旧城区来一场大变身的魔法工程。
它位于咱们城市的一个老居民区,房子破破烂烂的,道路也是坑坑洼洼的,就像一个满脸皱纹、衣衫褴褛的老人。
政府呢,就决定搞这个棚改项目,让这个地方重新焕发生机。
这个项目涉及的范围还不小,总共拆迁了好几百户人家呢。
开发商接手这个项目的时候,那可是充满了雄心壮志,想着不仅要给居民们一个新的家,还得在这个项目上赚点小钱(合理的利润嘛)。
二、收入情况。
1. 住宅销售。
项目建成之后,那些新的住宅可受欢迎了。
就像刚出炉的热包子,大家都抢着要。
一共建了1000套住宅,平均每套售价80万。
你看,这一下子收入就有8个亿了(1000×80万 = 8亿)。
不过呢,这里面还有一些小情况,有几套房子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比如户型不太好或者位置有点偏,就稍微便宜点卖出去了,但是总体来说,这8亿的收入还是比较稳定的。
2. 商铺销售。
除了住宅,还有商铺呢。
商铺就像是金蛋,虽然数量少,但是单价高啊。
一共50套商铺,平均每套售价200万。
这又有1个亿的收入(50×200万 = 1亿)。
所以整个项目的总收入就是9个亿(8亿 + 1亿)。
三、扣除项目。
1. 土地成本。
开发商拿这块地可不容易,花了2个亿呢。
这就像是买原材料一样,是项目的基础成本。
这2个亿的土地成本是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扣除的。
2. 开发成本。
这开发成本可就复杂了。
首先是拆迁补偿费,给那些拆迁户的补偿款总共花了1.5个亿。
这就像给原来的居民一笔搬家费,让他们能顺利搬走,好给新的建设腾地方。
然后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盖房子嘛,材料、人工都要钱。
这部分花了3个亿,从打地基到盖好房子,再到装修,每一步都得花钱。
还有基础设施费,像小区里的道路啊、水电设施啊、绿化啊这些,总共花了5000万。
这就好比给房子做配套设施,让房子住起来更舒服。
公共配套设施费也不少,比如说建了个小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啥的,花了3000万。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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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篇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
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
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
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照法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土地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之一。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扣除土地成本后,对土地增值部分按照法定比例征收税款的过程。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流程。
某市政府将一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出让价格为1000万元。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开发建设,将土地开发成为商业用地,并在市场上成功销售,实现了土地增值。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
现在我们来计算该案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土地的增值额。
土地的增值额等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去土地成本。
在该案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1000万元,土地成本为300万元,因此土地的增值额为700万元。
其次,根据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我们可以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在该案例中,土地增值额为7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因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为210万元。
最后,开发商需要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将剩余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
在该案例中,开发商实际可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1000万元减去210万元,即为79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和合规操作。
同时,开发商在进行土地开发和销售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因素,合理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确保税款的合规缴纳。
总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开发商和政府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流程,提高对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争议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争议案例一、基本案情:1.开发项目“东方家园”于2006年6月12日在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2.旭日阁、东升阁两幢商住楼为地下一层,地上八层结构;3.“东方家园”商品房项目可售建筑面积:29901.10㎡,至2014年4月30日止,该项目已售建筑面积:29622.95㎡,销售面积占建筑面积比为99.07%;4.2014年4月23日,河池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向兴达房地产公司送达河地税直税通[2014]2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兴达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东方家园、兴达家园一期、兴达家园二期房地产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要求兴达房地产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提供有关清算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5.兴达房地产公司在报送给河池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自行清算的东方家园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主表(二)》中自报应补缴土地增值税825,657.44元;6.河池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于2014年9月17日完成《东方家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河池税直税通【2014】11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应补缴土地增值税金额和土地增值税纳税审核结果一并通知兴达房地产公司(补交缴土地增值税金额964,739.84元)。
争议金额139,082.4元占比17%!7.开发公司就“东方家园”项目和工程施工方广西河池城市建设公司产生纠纷而进行民事诉讼,由法院经法定程序指定有工程造价咨询鉴定资质专业机构祥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东方家园”项目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定。
8.工程造价做出鉴定:旭日阁、东升阁工程一层2,136,208.54元;旭日阁、东升阁工程负一层金额1,042,977.42元;旭日阁、东升阁工程二层至八层为4,175,236.75元;9.兴达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提交有关“东方家园”项目工程费用票据及财务账目等财会资料只表明其成本总额,未在该项目成本核算中独立核算普通用宅和商铺建安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等情况下,因土地价值增加而应当缴纳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和结算工作,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来说,清算土地增值税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内容。
某地某公司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在多年前以较低价格取得,现在由于土地周边环境的改变和城市发展的需求,该土地的价值大幅增加。
公司决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因此需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首先,公司需要进行土地增值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转让时,土地价值的增加部分。
公司需要通过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现值和取得价值,然后计算出土地的增值额。
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需要考虑土地的增值起始日期、增值率、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
接下来,公司需要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0%,计税依据为土地增值额。
公司根据土地增值额和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然后,公司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公司需要向税务局申报土地增值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在办理申报和缴纳手续时,公司需要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土地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税务登记证等。
最后,公司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算手续。
公司在缴纳土地增值税后,需要向税务局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算手续,以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般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司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合理计算土地增值额和税款,及时办理申报和缴纳手续,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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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6篇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6篇篇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江苏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6年4月,注册资本22800万元。
企业成立以来,共开发了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某广场和某花园。
经调查核实,某广场项目大部分房屋已售出,未售部分已转为自用,达到可清算条件。
篇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案例
某写字楼项目总可售面积10000平方米,2007年6月取得预售许可证。
2010年8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清算时已售面积5000平方米,清算时每平方米均价5000元,清算时已取得发票的单位产品开发成本280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及人防异地安置建设费每平方米200元。
经营税金及附加按销售收入的5.6%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清算时应缴并已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1320000元。
首次清算后,取得建安发票2000000元。
2014年8月,销售4500平方米给甲金融单位,平均售价10000元/平方米,尚未销售房屋为第3层的500平方米。
篇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案例
方欣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起开发销售A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截至2012年5月底,已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占可售面积的90%,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清算申报资料显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为54000万元,已纳可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024万元,剩余尾房1万平方米按已售房产均价计算估价为6000万元。
篇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02年9月;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经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该公司在2007年至
2011年期间共开发以下房地产项目: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房产开发项目有:清河北街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A1区、A2区、C区、东方盛世;贺兰县名居华庭、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
其中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项目已于2007年10月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企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清算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也未组织清算。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开发景墨家园三期A1区、A2区、C区和贺兰县名居华庭房地产项目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公司已于2012年2月向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清算申报表,并自行进行了清算,主管税务机关也组织进行了清算。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开发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等项目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该公司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篇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某公司投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转让收入为1150万元,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11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20万元,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无法分项目分摊,且无金融机构的证明。
国家规定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
请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篇六: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2007年1月某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12月10日将位于繁华地段的一幢2000平方米待售的办公大楼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
企业只按5%申报缴纳营业税2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6万元,印花税2万元。
举报者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交土地增值税,偷税300多万元,要求对该公司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