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中毒、火灾及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本办法中所指的危险物品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如下7类物品:(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气、乙炔、氢、甲烷、乙烷、硫化氢、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2)易燃液体(汽油、柴油等燃润料)、易燃固体;(3)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5)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6)腐蚀品(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盐酸、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等;(7)其他(如烟花爆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等)。
本办法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其安全管理见《xx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
本办法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危险物品临时存储库的设计、评审、安全评价。
第五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用危险物品(不含试验室用危险化学品)采购、验收、装卸、储存、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
第六条试验室负责试验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装卸、储存、使用及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生活用危险物品的购买、验收、装卸、储存、使用及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危险物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编制危险物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协作单位进行入场安全培训。
第章管理要求第九条采购时,应选用在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供应商提供的危险物品。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使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相关管理机构,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性质的物质、制品和极低温物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落实员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审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储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区域,以及事故应急通道和灭火装置的位置。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凡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1. 化学危险物品根据其危害性质和特性,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容器上进行明确标识。
2. 化学危险物品应该按照其性质和储存条件,进行分区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危险物品的储存1.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储存区域,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和可控。
2. 储存区域应当设置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必要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有效性。
3. 储存区域应当划定禁止吸烟、禁止明火和禁止电动车辆进入的区域,并安装明显的安全标识。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1.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危险物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保证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 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五、危险物品的运输1.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2. 运输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监控运输车辆和运输容器的安全状况,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事故应急处置与监测1. 化学危险物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应提前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相关单位应建立事故监测系统,定期对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地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对其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险物品根据其性质、特点等进行分类,分为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等。
第五条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辨识。
第六条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物品名称、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二)危险性符号,表示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性;(三)危险性代码,用于表示危险物品的严重程度;(四)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注意事项、储存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的准确、有效。
第三章生产单位的管理第八条生产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储存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储存许可证;(二)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设施设备;(三)建立健全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储存区域,确保相互之间的隔离和防护。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场所的监控,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要分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发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警卫、使用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条分管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进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十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国家许可的专门生产厂家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运输危险物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物品的性能、危害特性、包装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施救、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从炸药库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规定:(一)民用爆炸物品应用专用车辆运输,并配备安全员、押运员对运输全程进行监控。
禁止用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化劳发[1992] 677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劳发[1992] 677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6c35d2fb4daa58da0114ae5.png)
第十条 凡距离下列地区 1000 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 1000 米)
第二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 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 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销毁 处理有燃烧 爆炸 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 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征得当 地公安 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 地下及任何水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 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 细则 外 还必须符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则 等有关规定
(4)有 毒物登记档案
(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
(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 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 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 环 保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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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 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 有关表格见附表)
第十三条 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 范 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 如不符合要 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 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 全 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 否则 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 投产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 公安 卫生 环保 铁路 交通 劳动 工 会等部门进行审查
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等有关规范的要 求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政府牵头组织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包括工商、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达标。
四、安全管理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五、安全生产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知识。
六、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并备案相关记录。
七、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预案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定期检查和修订。
八、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出口污染物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企业必须建立环境监测机制,定期对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治理。
九、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法行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及时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涉及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宣传教育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在企业内部和周边地区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定期组织演练等活动,提醒大家注意安全。
十一、监督检查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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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
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秩序,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淮阴工学院院内涉及化学危险物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剧毒品的购买必须报院保卫处和院办公室批准备案,使
用“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
商店购买。
第五条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必须委托专门的车辆。
装运化学危
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危险物品固液废物处理定期由有关使用部门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处理前,各使用部门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剧毒品处理由有关使用部门向院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
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严格落实“五双”制度(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管理人员须报保卫处备案。
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保卫处备案。
剧毒品的管理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
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账账、账物相符,用剩物品严加保管。
第八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6.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九条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防护措施。
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试验和生产设施时,应同时向院总务基建处、保卫处和设备处提供:
1.设计任务书(包括工作状况、具体布置、周围建筑情况);
2.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3.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在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必要时还须报请市有关上级部门审批。
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第十条安全培训和安全员
从事化学危险物品试验或生产的职工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在试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
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一条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