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企业)安全检查表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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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企业)安全检查表

山东省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企业)安全检查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十五条
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情况
粉尘防爆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粉尘防爆企业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
11
粉尘清理
粉尘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①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②清扫时宜采用负压方式清扫,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③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时应停止作业;④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8。3条
2
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应急组织建立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①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检查表-山东安监局

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检查表-山东安监局
(2)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及其释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6
安全检查检测和故障排查制度:
(1)应建立起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并将检查记录登记建档的工作制度。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7
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三、作业场所
8
#厂房环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5
场所清洁制度:
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行清理,清洁作业场所地面粉尘,及时对收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厂房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生产场所应独立设置。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9
场所建筑结构:
(1)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2)生产场所应当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
设置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
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
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9
设备设施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11
检维修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
查阅检维修台账
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
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
现场查看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
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
现场查看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8
除尘系统
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
企业地址: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突出问题
1
现场核实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数。
(10)个工位
部分工人未使用防尘口罩
2
主要(分管)负责人是否参加过粉尘防爆专题培训。
√是□否
3
主要(分管)负责人是否清楚企业粉尘爆炸的风险点。
√是□否
4
当地监管部门对企业曾经采取过的执法措施。
√限期整改
□停产整顿
5
当地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出的隐患,企业是否整改到位。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
检查组组长:检查成员:检查日期:2016年9月5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突出问题
1
现场核实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数。
(40)个工位
部分工人未使用防尘口罩
2
主要(分管)负责人是否参加过粉尘防爆专题培训。
√是□否
3
主要(分管)负责人是否清楚企业粉尘爆炸的风险点。
(33)个工位
部分工人未使用防尘口罩
2
主要(分管)负责人是否参加过粉尘防爆专题培训。
√是□否
3
主要(分管)负责人是否清楚企业粉尘爆炸的风险点。
√是□否
4
当地监管部门对企业曾经采取过的执法措施。
√限期整改
□停产整顿
5
当地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出的隐患,企业是否整改到位。
√是□否
6
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突出问题
1
现场核实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数。
(35)个工位
部分工人未使用防尘口罩

山东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山东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③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④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①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机抽取涉粉尘岗位3人询问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7-10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7-11
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气使用情况: 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 20、21、22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进行保护接地,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②查阅安全培训档案;
③查阅教育培训档案,查看记录是否齐全;
④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场所安全检查表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场所安全检查表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3。1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5.3。2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5。3。3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4
1)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2)工房内墙表面应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应向上拼接。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9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2。2条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10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5。1条选型原则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
a)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b) 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25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管径为25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少于5扣;管径为32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少于6扣。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第3.3.2。1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5。7条

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检查表

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检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二、管理制度体系
4
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个体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好防护眼镜、护耳器、防尘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的衣服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静电的棉布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5
场所清洁制度:
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行清理,清洁作业场所地面粉尘,及时对收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2)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及其释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6
安全检查检测和故障排查制度:
(1)应建立起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并将检查记录登记建档的工作制度。
附件2:
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检查表
受检企业名称: 地址:联系人: 电话: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及意见
备注
一、安全基础管理
1
#营业执照:
相关证照齐全,具备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场所安全检查表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场所安全检查表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7.2条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14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8.1条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15
设备外壳应由非燃材料制成。
《粮 食 加 工 、 储 运 系 统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GB17440-2008第5.2.1.4条:在室内不应使用一切可使粉尘自由散失,又没有采取有效的除尘通风措施的敞开式溜管(槽)和设备。
16
设备的运转部件间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刮、碰、卡、擦现象。
《粮 食 加 工 、 储 运 系 统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GB17440-2008第5.2.1.8条:设备的轴承、闸阀门滑道应与粮流隔开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6.3条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33
宜采用袋式收尘器并优先采用外滤型式。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
第4.1.3条4.1.3 宜采用袋式收尘器并优先采用外滤型式。
6.3.2.2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6.3.2.3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6.3.2.4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3.2.5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四、防爆电气
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
3.3.2.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和2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管径为25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少于5扣;管径为32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少于6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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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九条;《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①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
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①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③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8
职业卫生
设置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情况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粉尘防爆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粉尘防爆企业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பைடு நூலகம்(省政府令第303号)第九条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情况。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粉尘防爆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7
外包管理
项目发包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粉尘防爆企业检查标准(基础管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260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13项制度,制度中还应有粉尘定期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七条
4
安全培训
年度安全(含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制定情况
企业应将安全(含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5
三同时管理
新(改、扩)建粉尘防爆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①粉尘防爆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②粉尘防爆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③粉尘防爆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①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②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3
机构设置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粉尘防爆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6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②企业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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