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1995年宪法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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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

4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Petrotime China Inc.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前言:根据1995年3月1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120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国家预算》总统令,从1995年4月1日起,除一些政府间合同外,对从独联体以外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包括产品)一律征收20%的进口商品增值税。

对1995年4月1日前签署的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全部或部分已纳过税的商品(包括由侨民或非侨民纳税的),1995年4月1日前的易货合同所涉及的进口商品以及1995年4月1日前已办完海关手续的代销进口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依照1995年4月24日发布的、1995年7月1日生效的第2235号文件《税收和其他义务缴纳预算》的总统令,对进口商品缴纳增值税做出优惠的补充规定。

按照这一补充规定,以下进口商品免缴进口增值税。

1.自然人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办公室规定的限额携带入境的商品。

2.在运输行李、货物、旅客行车途中或边境车站。

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或在境外购置的旨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汽车配件;3.尚未运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境海关就已报废的质量低劣的产品或材料;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办公室确认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质;5.国家政府一级或国际组织运抵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用于慈善事业的商品,包括技术援助在内;6.没收充公的和由国家继承的无主贵重物品;7.外交领使馆与外交领使馆同等规格的办事机构的公务用品,以及这些机构工作人员、外交官、随行家属的私人物品;8.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自由流通商品放行条例》阶外)免征增值税的过境商品。

进口商品增值税由以下要素组成: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商品的关税价值,海关手续费及商品的进口关税。

进口商品,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1.缴纳关税和消费税的商品。

增值税=(C十Tc十n十Ac)XH/1002.只纳关税不纳消费税的商品。

增值税= (C十Tc十n)X H/1003. 既不纳关税也不纳消费税的商品。

2021哈萨克斯坦1995年宪法产生的背景、特征及作用范文2

2021哈萨克斯坦1995年宪法产生的背景、特征及作用范文2

2021哈萨克斯坦1995年宪法产生的背景、特征及作用范文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权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集中反映出该国最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了解一个国家的宪法制度,基本可以把握这个国家的基本发展方向。

本文试就哈萨克斯坦 1995 年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特征及作用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分析与评价。

一、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概述 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属罗马-日耳曼法系(大陆法系),与意大利、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国家法系一脉相承。

它有别于以司法判例作为法律基本史料的英吉利法系(英美法系)。

罗马-日耳曼法系属成文法等级构建统一体系。

在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史料里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宪法(基本法)占据首要位置。

1998年 3 月 24 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规范法律条文法》[1](P7)中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宪法的框架之下,其他的规范法律条文按照以下等级排列:(1)修改和补充宪法的法律;(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具有宪法法律效力的总统令;(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统令;(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和其两院的规范决议;(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规范法令;(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规范法令;(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其他领导的规范法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规范法律决议;(9)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的规范法令;(10)下议院(地方代表机关)的规范法律决定,地方政府(地方执行机关)的规范法律决议,地方政府领导的规范法律决定。

如果在不同级的标准法律条文中出现矛盾之处,以上一级的条文规范为准;如果在同一级的规范法律条文里出现相抵触条款,则以最新发布的条文为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规范法令不在以上等级范围之内。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规范法令必须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为依据,而且任何规范法律条文都不能违背宪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田开发统一规范.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田开发统一规范.

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田开发统一规范2001年10月20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田开发统一规范”的决议1996年6月28日第745号为了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5年6月28日签发的第2350令(《石油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1、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田开发统一规范(附件)2、资源使用者在油气田开发中必须遵守该统一规范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工业部负责监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田开发统一规犯》中各项条款的完成情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什拖普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田开发统一规范序言首次制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田开发统一规范。

规范规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油气田的试采和工业性开发各阶段基本标准和要求,油气田地质研究,储量的计算与核算,设计和编制油气田合理开发方案,各类生产井和油田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开发过程的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第2200令(1995年4月17日《许可证协议法》)、2350令(1995年6月28日《石油法》)、2828令(1996年1月27日《矿产资源使用法》)和其它法律条文制订本规范。

从油田普查开始到开发结束,根据长期不断获得的油藏信息及其更加详细的认识,在准则中规定了油气田开发设计和完成相应工作的程序。

根据早期已通过开发工艺技术方案及其相应协议,必须对油田开发进行监控和分析,并对油田开发方案的设计进行2-3次的修改。

1. 准备投入开发的油气田1.1 油气田1.11油气田------是指在一个区块分布一个或几个有利圈闭或者其它类型圈闭的油气藏。

1.1.2油藏------是指一个、两个、三个甚至更多储油层中有天然统一水动力系统的油气藏。

在油气田地质剖面上油气藏的数量可能和产层的数量相等或者比它少。

1.1.3 油气藏中地下原始烃类相态分为单相和双相:单相油气藏是指油藏中的原油只含有溶解气,气藏中只含有低分子量烃组成的天然气,凝析气藏中气里含有气态的凝析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5年8月30日全民公决通过)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5年8月30日全民公决通过)

作者: 于洪君;王向雷
出版物刊名: 环球法律评论
页码: 76-94页
主题词: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共和国总统;宪法委员会;议会;宪法和法律;法律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全民公决;国际条约;议员
摘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5年8月30日全民公决通过)我们,哈萨克斯坦人民,被共同的历史命运连在一起,在古老的哈萨克土地上建立国家,将自己视为热爱和平并忠于自由、平等与和睦理想的公民社会,渴望在国际社会中占有当之无愧的地位,意识到自己对当代人和后代...。

37.关于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法》的规定

37.关于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法》的规定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Petrotime China Inc.陈军译关于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5年12月29日第1894号命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汇编1995年第41号第515页为了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4月17日的许可证法和进一步完善许可证体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决议如下:1.批准被授全权的国家机构发放必须许实施可证制度的经营方式许可证清单,按照附件1;许可证格式样本和许可证附件,按照附件2和附件3;许可证活动形式清单,其必须有卫生,生态部门,矿山-技术监督和国家电力监督的鉴定,按照附件4;取得许可证申请的格式,按照附件5,6。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预算规划部被确定为在许可证完善体系领域国家协调机构。

现行的1995年8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办公室决议N 1127之第2条关于《确认支付许可证费有权从事独立形式活动程序的条款》规定的许可证活动具体形式,制订许可证制度程序和条件的决议之附件1所示的国家机构于确认支付许可证费用,规定:对从事活动许可证形式的鉴定技能要求,成为从事活动许可证形式组成部分的工作和服务清单;根据相应部门领域管理机构许可证制度授权派遣程序,包括成为阿斯塔娜和阿拉木图市州地方执行机构成员。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产者在内部市场上的利益保护程序。

3. 制订业务许可证形式的程序和条件,阿斯塔娜和阿拉木图市州地方执行机构实施许可证制度,根据其权限托付到中央执行机构4. 现行命令附件1列举的国家机构,协助竞争发展,不允许规定的商品(工作,服务)生产者垄断条款,保证发放许可证手续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利5. 许可证放置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纸币厂,订制有保护等级,清点序列和号码的许可证表格,包括区域代码,装订,缝合并有检查存根,为检查许可证发放,外形按照现行命令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1995年12月2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1894决议附件1П Е Р Е Ч Е Н Ь名细单被授全权的国家机构发放必须许实施可证制度的经营方式许可证清单,------------------------------------------------------------------N ! Уполномоченный орган ! Вид лицензируем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п/п! 被授全权机构 ! 许可经营方式------------------------------------------------------------------1 !2 ! 3------------------------------------------------------------------1 КомитетРазработка, производство,промышленностиремонт и реализация вооружения加工,生产,维и научно-техни- и боеприпасов к нему, военной修,销售武器和ческого развития техники, запасных частей,弹药用以军事技术,备Министерствакомплектующих элементов и件,配套元件和仪器,如项目管理部1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哈独立后曾发生过建立什么样国体的争论

哈独立后曾发生过建立什么样国体的争论

哈独立后曾发生过建立什么样国体的争论哈独立后曾发生过建立什么样国体的争论。

一些俄罗斯族主张建立联邦制,主张在哈实行民族自决。

哈政府坚决批驳了所谓“民族自决”理论,认为这很容易导致民族分立,破坏国家统一。

1992年10月,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联合国第47届大会上说:“今天常常遇到将少数民族的权利与民族自决权直到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混为一谈的情况。

如果坚持这一立场,世界上就会出现几千个经济薄弱的小国。

这将使原则拜物教受到鼓舞,甚至达到荒唐绝伦的地步。

”他认为,国际社会应当公正地看待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应当明确这些权利的标准,“否则将会在民族自决权的掩盖之下任何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完整都会受到怀疑,致使分裂和分立主义将永无止境”。

1996年2月,哈萨克斯坦外长托卡耶夫指出:“假如每个宗教、民族或语言集团都想要建立国家,那么分裂和解体将永无止境。

在领土完整还是民族自决权孰先孰后的争论中,应该首先考虑前者……分立无论以老借口表现出来,是实现民族自决也好,防止歧视或恢复历史上的边界也好,都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冲突、经济混乱、战争和大量的牺牲。

不应给分立主义以生存的余地,也不应为它辩解”。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哈萨克斯坦在修改宪法时,删除了“自决”的提法,反对将“民族自决理论”运用于本国。

哈领导人从苏联解体的过程中意识到,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对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有不利的一面,因此,明确规定实行单一制国体。

但哈萨克斯坦却允许各民族建立文化中心,以保护和实现每个民族发展民族文化的要求和愿望。

目前哈全国已经建立一百多个民族文化中心。

哈萨克斯坦还十分注意发挥媒体对维护民族团结的作用。

国家对媒体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使人们熟悉宪法、尊重宪法;宣传国家的民族政策;公正地报道民族冲突事件及原因;保护民族文化;宣传爱国主义而非民族主义。

国家要求大众传媒明确宣传国家的统一和领土不可分割是国家稳定、民族关系和谐、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的最重要的条件和保证,增强各族人民对哈萨克斯坦作为自己祖国的认同。

试论哈萨克斯坦主体民族主义思潮的主要表现

试论哈萨克斯坦主体民族主义思潮的主要表现

试论哈萨克斯坦主体民族主义思潮的主要表现作者:古丽娜尔·扎比库拉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4期【摘要】哈萨克斯坦从独立之日起作,把建设哈萨克斯坦统一意识形态作为国家和政府就不断地强化各民族意识的指导思想。

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方针,旨在将哈萨克族人变成现实的国家主体民族。

同时也不断反思哈萨克斯坦社会现代化过程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主体民族主义;思潮主体民族主义政治思潮在哈萨克斯坦已有百年的历史,在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前,哈萨克斯坦社会已经存在这种思潮,20世纪初在哈萨克社会中建立了“阿拉氏”政党(译意:全民党),他们在政治上主张建立独立的哈萨克国家,当时他们的主张被认为是一种狭义的民族主义。

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集体主义政治思潮代替了其它任何形式的思潮,到了90年代苏联解体,建立独立的哈萨克斯坦国家以后,被埋在几十年的民族主义思潮重新抬头,在新时代背景下有了新的内容。

独立后的哈萨克斯坦开始了艰辛的建国之路,在意识形态领域经过了比较迷茫的过程,放弃原苏联意识形态领域的一切思想,寻找属于自己的民族历史传统,符合这一切的首要前提是主体民族主义,这与民族国家的政治命运、未来发展、社会稳定紧密相连,因此在独立后的哈萨克斯坦不得不主张主体民族主义政治思潮,为年轻的民族国家奠定未来发展的基础。

“无论中亚国家在政治上的未来走向如何,但从文化的角度观之,建构以主体民族文化为基出的国家文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其第一要务”。

为此在哈萨克斯坦主体民族主义思超被提高到了国家建设的高度,需要用历史、文化、语言、宗教、传统等一切文化资源来重建民族历史,从而不断强化国家的哈萨克化。

一、哈萨克斯坦主体民族主义政治思潮的主要表现(一)突出哈萨克民族的历史地位。

哈萨克斯坦独立之日起就建立民族国家的问题上进行不断的探索,因为哈萨克斯坦是居住着130多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在建立统一哈萨克斯坦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因多民族性、多宗教性等原因出现了不同的意识形式,在强调民族和谐的同时,总统纳扎尔巴耶夫通过讲话和撰写的著作,宪法的条例到政府政策的倾向等各个领域也确定了哈萨克民族优先发展的地位,在整个社会领域普遍主张哈萨克人的主体性地位,把主体民族主义思潮在哈萨克斯坦提升到了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

哈萨克斯坦政治现状概述

哈萨克斯坦政治现状概述

哈萨克斯坦政治现状一、政体哈为总统制共和国,政治保持稳定。

2006年建立新的政权党“祖国之光”党,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亲任该党主席。

宪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是“民主的、非宗教的和统一的国家”;推行总统制的共和国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基本方针,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哈萨克斯坦的最高国家官员,是体现人民与国家政权统一、宪法的不可动摇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与保证。

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行使职能。

哈萨克斯坦总统的任期为7年。

2007年5月18日,哈萨克斯坦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授权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可不受次数限制地连任总统职务。

总统可以任命总理、副总理以及外交、国防、财政、内务部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惟需经最高苏维埃同意。

二、宪法现行宪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全民公决通过,1998年10月7日修改。

宪法规定,哈萨克斯坦为总统制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是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基本方针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哈萨克斯坦的最高国家官员,是人民和国家政权统一、宪法不可动摇性、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象征和保证。

国家政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既分立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实现。

2007年6月中旬,哈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哈政体由总统制向总统-议会制过渡,首任总统为终身制;扩大议会权限,提升政党作用,增加议员数量;议会多数党团获得组阁权并推举总理人选;扩大地方自治权限,地方行政长官任命须经地方议会同意,州议会议员任期由4年延至5年;推动司法改革,明确法、检两院职责,简化司法程序,保障司法体系。

三、政党哈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开始实行政治多元化。

独立后,即推行多党制进程。

2002年7月出台《政党法》,规定只有党员人数超过5万,在全国14个州和两个直辖市均设有分支机构,且各分支机构成员达到700人以上的政党才可在司法部获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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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的 通 过 是 迈 向 宪政 国 家 的 第一 步 哈 萨 克 斯 坦 开 始 制 定 本 国 宪 法 在 时 问 上 与 苏 联
萨 克斯 坦共 和 国法律 和具 有法 律效力 的 总统令 ; ( 5 ) 哈 萨克 斯坦 共 和 国议 会 和其 两 院 的规 范决议 ; ( 6 ) 哈 萨 克斯 坦共 和 国总统 的规 范法 令 ; ( 7 ) 哈 萨克斯坦 共
哈萨克斯 坦 1 9 9 5年 宪 法 不 是 凭 空 产 生 的 , 它 经 历 了 以下 三 个 准 备 阶 段 :
1 . 《 哈 萨 克 苏 维 埃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国 国 家 主 权 宣
法律 条 文按 照 以下等 级排 列 : ( 1 ) 修改 和补 充宪法 的
法律 ; ( 2 )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宪 法 法 律 和 具 有 宪 法 法 律效 力 的总 统令 ; ( 3 )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法 典 ; ( 4 ) 哈
2 0 1 4年 l 2月
伊 犁师 范学 院学 报 ( 社会 科 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Yi l i No r ma l U 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De c . 2 0 1 4
第 3 3卷 第 4 期
Vo 1 . 3 3 No 。 4
哈萨 克斯 坦 1 9 9 5年 宪 法 述 评
昆波 拉 提 ・ 宋 哈 提
( 伊 犁 师 范 学院 法政 学 院 , 中 国新 疆 与 周 边 国 家 合 作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 新疆 伊 宁 8 3 5 0 0 0)

( 地 方执 行 机关 ) 的规 范法律 决 议 , 地 方 政府 领 导 的
规范法 律决 定 。
如 果 在 不 同 级 的 标 准 法 律 条 文 中 出 现 矛 盾 之
处。 以上 一 级 的 条 文 规 范 为 准 : 如 果 在 同一 级 的 规 范
法 律 条 文 里 出 现 相 抵 触 条 款 .则 以 最 新 发 布 的 条 文
下议 院 ( 地 方代 表机 关 ) 的规范 法 律决 定 , 地 方 政 府
宪法 是 一 个 国家 的根本 大 法 , 是 国 家 政 权 统 治 阶级 的意 志 和根 本 利益 的体 现 , 是 维 护 和 巩 固 统 治 阶级 专 政 的重 要 工具 . 集 中 反 映 出 该 国 最 为 基 本 的 政 治 制度 和 法律制 度 , 了解 一 个 国 家 的 宪 法 制 度 , 基 本 可 以把 握 这 个 国 家 的 基 本 发 展 方 向 。 本 文 试 就 哈 萨克 斯坦 1 9 9 5年 宪 法 产 生 的 历 史 背 景 、 特征 及作用 进 行 较 为 系 统 的梳 理 、 分析 与评价 。
陆法 系 ) , 与意 大 利 、 法国、 德国、 奥 地 利 等 国 家 法 系 脉 相 承 。 它 有 别 于 以 司法 判 例 作 为 法 律 基 本 史 料
的 宪 法 为 依 据 , 而 且 任 何 规 范 法 律 条 文 都 不 能 违 背 宪法 。
的英 吉 利 法 系 ( 英美 法 系 ) 。罗马 一 日耳 曼法 系属 成 文 法等 级 构建 统 一 体 系 。在 罗马 一 日耳 曼 法 系 的史 料里 具有 法 律效力 的成文 宪法 ( 基本法 ) 占据 首要 位
和 国政 府 的规范 法令 ; ( 8 )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部 长 和
解体 基本 契合 。 1 9 9 0年 l 0月 2 5日, 哈萨 克苏 维 埃 社会 主义共 和 国最 高苏 维埃 通过 的 《 哈萨克 苏维 埃 社会 主义共 和 国国家 主权宣 言》是 迈 向主权 国家 的

要: 宪 法 是 哈 萨 克 斯 坦 法 律 体 系 中最 根 本 和 最 重 要 的 法律 。 对 哈 萨 克 斯 坦 1 9 9 5 年 宪 法 产
生的历 史 背景 、 特 征 及 作 用 进 行 了梳 理 、 评价 与 分析 。
关 键词 : 哈 萨 克斯 坦 ; 宪法; 述评 中图分 类号 : D 7 3 6 . 1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1 O 7 6 ( 2 O 1 4 ) 0 4 一o 0 5 3 —0 3 议; ( 9 ) 中 央 国家 机 关 各 部 门 领 导 的 规 范 法 令 ; ( 1 0 )
第一 步 , 也 是迈 向宪政 国家 的第一 步 。
中央 国 家机关 其 他 领导 的规 范法 令 ,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和 中 央选 举 委 员 会 的 规 范 法 律 决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0 6 — 2 5
宣 言 的一些 主要原 则 . 如 建 立 民 主 法 制 的 国家 , 确 定 人 民 是 国家 政 权 的 唯 一 源 泉 ,宣 布 领 土 不 可 分
为 准 。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宪 法 委 员 会 和 最 高 法 院 的

哈 萨 克 斯 坦 法 律 体 系 概 述

哈 萨克 斯 坦 法律 体 系属 罗 马一日耳 曼法 系 ( 大

规 范法令 不 在 以上 等级 范围 之 内。哈萨 克斯 坦共 和
国 宪 法 委 员 会 的规 范 法 令 必 须 以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置。
因此 , 《 宪法》 是哈 萨克 斯坦 国家法 律体 系及立
法进一 步发 展 的核 心 和基础 。
二 、哈萨 克斯 坦 1 9 9 5年 宪 法 产 生 的 相 关 历 史
背景
1 9 9 8年 3月 2 4 日颁 布 的哈 萨克 斯坦 《 规 范 法
律 条文 法 》 【 t 中规定 ,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的 宪 法 具 有 最高 法 律效 力 。在宪 法 的框 架 之 下 , 其 他 的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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