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一、立项阶段:1.立项准备:政府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需要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范围和计划,制定征收方案。
2.立案:政府部门将征收计划报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审批,并公告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或单位。
二、征收准备阶段:1.征收范围划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立案审批结果,划定征收范围,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初步勘测、测绘。
2.征收调查: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详细调查,了解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向相关单位、个人发放调查通知书。
3.调查结果通告: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告被征收人或单位,告知征收拟征收的房屋和相应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征收实施阶段:1.征收决定: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征收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或单位。
被征收人或单位在接到征收决定后,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2.发放补偿凭证:征收部门将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向被征收人或单位发放补偿凭证,包括补偿款、搬迁费等。
3.拆迁、搬迁:被征收人或单位按照征收部门的安排,自愿选择搬迁安置地点,并按照规定进行拆迁、搬迁。
4.房屋征收登记: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已实施拆迁的房屋进行登记,确认房屋征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在对房屋征收登记确认无误后,按照补偿凭证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或单位。
四、产权变更阶段:1.土地和房屋产权变更:征收部门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产权,由被征收人或单位变更为国家所有,然后进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2.重建或开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用地规划,对征收的土地和房屋进行重建或开发,实现公益事业的目标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
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应注重与被征收人或单位的沟通与协商,保障被征收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补偿。
同时,政府也需要保证征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速推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已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业主来说,如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是一件异常重要的事情。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应给予原业主适当的补偿。
具体而言,补偿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房屋的购房成本以及相关装修和设备投资的补偿;2.对原业主因房屋征收所造成的损失(如搬迁、修建新房、装修新房等)的补偿;3.对原业主的生活保障(如安置住房、生活费、就业等)的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的安置方案从安置的角度来看,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后,原业主需要重新安置居住。
因此,征收方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居住安置方案。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置住房的选择。
征收方需要在当地或附近为原业主提供适宜的、符合其经济条件的住房。
具体而言,可以选择购买现有的商品房或者是新建的安置房。
2.生活保障的安排。
针对那些因征收而失去经济来源的人员,征收方还需要为其提供适当的生活补贴和就业指导,以帮助他们尽快稳定下来。
3.咨询服务的支持。
征收方还需要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原业主解决在征收和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在实际征收中,为保障被征收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征收应依据以下程序:1.政府部门发布征收公告。
政府应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原因、征收范围、征收时间、补偿标准等。
2.征收方实施征收。
征收方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与被征收人进行谈判协商等方式,以达成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共识。
3.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一些土地进行了征收,但在此过程中也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其房屋的补偿和安置。
因此,制定合理且可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至关重要,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与特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依法强制征用民间土地、物业或房产的行为。
对于政府的征收原因,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因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不得不接受征收公司或政府强制手段,放弃其所有权并接受政府或征收公司的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点在于,政府或征收公司可以强制收购房产,因此房屋所有人通常难以拒绝。
另外,它通常是非市场化的,因为国有土地已归国家所有,所有权的转移不是基于市场交易。
此外,房屋所有者通常必须接受赔偿并离开房屋,因此对于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必要性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所有者往往面临着较大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因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通常会失去他们住所和财产,并且难以获得同等的生存条件。
因此,征收方面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国家也必须对这种强制征收行为进行合法权利的保护,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划和实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时,必须制定合理和科学的补偿和安置方案,保护受此行为影响的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方案应该是合法和公正的,最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 补偿标准规定补偿标准是补偿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偿标准应该明确地规定房屋所有者可以通过征收获得的补偿内容,包括财产权、财产损失、迁移费用等等。
此外,补偿金额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以避免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应该制定合理和公正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使房屋所有者可以尽快获得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一、引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而制定。
二、评估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评估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点和需求,本办法制定以下评估原则:1.公正、公平:评估过程中要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性,不偏不倚地对待征收对象;2.独立、专业:评估工作要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证书;3.基准价值:评估工作应该参考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基准价值;4.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房屋周边环境、市场走势等因素;5.公开透明:评估过程要保持公开透明,征收对象有权了解和参与评估工作。
四、评估流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以下评估流程:1.提交评估申请:征收单位或征收对象需向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申请;2.实地勘测:评估人员会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测,记录房屋的具体情况和特征;3.数据整理:评估人员将勘测数据整理成评估报告,包括房屋面积、结构、装修情况等信息;4.价值评估:评估人员会根据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房屋价值评估;5.结果公示:评估机构会将评估结果公示,征收对象有权查阅和提出异议;6.结果认定:评估机构会综合考虑评估结果和征收对象的异议,最终认定房屋的征收价值。
五、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征收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2.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面积、结构等;3.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4.评估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资质等;5.评估过程的记录,包括勘测情况、数据整理等;6.其他相关附加信息。
六、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征收单位和征收对象都要遵守评估结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征收补偿费用能否及时、足额到位,是被征收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做到公正廉洁。
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相关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情况的,首先应当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尽量避免造成损失,责令其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且还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就应当予以赔偿。
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应当予以赔偿的,属于行政赔偿,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
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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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
• 概念
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单位、个人的 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行为。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同时征收集体土地上的 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
房屋征收的核心是不需要房地产所有人的同意而强制取 得其房地产 公共利益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拆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 2. 产权调换
房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收评估
1. 评估工作 (价值 调换价值 市场价格 搬迁) 2. 机构选定 3. 原则和要求 4. 注意事项: 5. 时点 对象 价值内涵 现场查勘 评估方法 结果 6. 收费 7. 处罚
国防和外交 基础设施建设 保证性安居工程建设 旧城改造 其它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 • • • 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集体和单位、个人的财产 征用国家强制使用集体和单位、个人的财产 两者相同点:强制性 补偿性 不同点: 适用对象不同 前者不动产 后者不动产和动产
前提条件不同 前者公共利益需要 所有权转移不同 前者“强买” 补偿内容不同 后者抢险 救灾等 后者 “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