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导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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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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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2 03 04
赡养扶助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 和保护的义务。
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13
其他家庭成员间关系
祖孙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应当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在特殊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 的义务。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
2024/1/24
1
目录
2024/1/24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结婚制度及条件 •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 离婚制度及程序 •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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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Chapter
2024/1/24
3
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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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Chapter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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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 尊严和个人自由,不得实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协商确定家务劳动分工。
忠实义务 互相尊重
共同财产制 家务劳动分工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婚 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个人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国婚姻的成立要件问题研究

我国婚姻的成立要件问题研究

我国婚姻的成立要件问题研究我国婚姻的成立要件问题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的复杂议题。

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其成立要件直接关系到个人权益、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社会和伦理等多个角度,对我国婚姻的成立要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章:我国婚姻的法律基础1.1婚姻法及其修订我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自198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

最新的修订版本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1.2婚姻的定义和性质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具有以下性质:一是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即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二是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质,即夫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均需双方同意;三是具有社会公益性,即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对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3婚姻自由与婚姻利益平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生育自由。

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还需兼顾婚姻家庭的利益平衡,包括夫妻双方权益的平衡、子女权益的保障以及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平衡。

第二章:我国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规定2.1结婚年龄限制与未成年人保护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防止其过早涉足婚姻家庭生活,确保其身心健康和发展权益。

2.2结婚自愿原则与强制结婚问题结婚自愿原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结婚,包括但不限于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

对于违反自愿原则的婚姻,法律明确规定予以撤销。

2.3结婚登记和证明文件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双方当事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登记机关在审查相关材料无误后,将为双方颁发结婚证。

第三章:我国儿童早期结婚问题研究3.1旧时代背景下的旧制度保留与改革尝试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儿童早婚现象一度在我国较为普遍。

新婚姻法22条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22条的内容是什么?

There is a process for everything. Hold on and hold on agai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婚姻法22条的内容是什么?新婚姻法22条的内容是婚前父母为一方购买的房屋应当是婚前财产。

另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法规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

一、新婚姻法22条的内容是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二、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婚前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 (五)夫妻约定财产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二者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 财产的整体、完整。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 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 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 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处理家庭财产,妻方无 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1)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法参考书目

婚姻法参考书目

婚姻家庭法学阅读参考文献目录一、必读书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

2.〔美〕摩尔根著:《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3。

3.[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

4.[美]威廉·J·古德著:《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

5.[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著:《家庭论》,商务印书馆,1998。

6.[奥]赖因哈德·西德尔:《家庭的社会演变》,商务印书馆,1996。

7.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

8.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9.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0.杨大文主编:《亲属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1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

12.王洪:《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

13.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

14.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2。

15.新婚姻法专家指导丛书,法律出版社2001年:(1)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2)陈苇主编:《结婚与无效婚姻纠纷的处置》;(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4)滕蔓等:《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5)王歌雅:《扶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6)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和处理》;(7)李明舜主编:《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1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

17.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8.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

19. 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有:
1. 杨大文、龙翼飞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1月第7版。

2. 江必新、何东宁、肖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1月1日第2版。

3. 陈爱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3月第1版。

4. 刘贵祥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法律出版社2016
年6月第1版。

5. 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9月版。

6. 黄松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7. 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8. 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9. 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以上是关于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供您参考,建议您查阅法律文献时,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保障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促进家庭成员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章: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二条婚姻关系的建立
一方经附条件承诺书方式订立的婚约,对方书面应诺的,视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但附条件承诺书的期限未履行、应诺书过期或者取消或者拒绝的,视为婚姻关系未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终止的,
失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理应获得适当的保护,其婚姻关系终止事项的具体处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章:家庭财产
第四条家庭财产的归属
夫妻一方主张家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五条夫妻共同财产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集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使
用并维护共同利益。

结语
本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婚
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发展。

希望各界依法依规正确适用本司法解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档长度超过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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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导论(二)这篇新婚姻法导论(二)的关键词是新婚,婚姻,姻法,法导,导论,论(,(二,三、新婚姻法的宏观抽象评价透过新婚姻法增改删补的外在表现,切入立法发展完善的内在意旨,应该看到,新婚姻法并不是简单局限于对某些微观具体问题的点滴修改和增补,而是在一定层面(尽管不彻底、不充分)从宏观整体意义上突破八O年婚姻法的技术惰性和内容框架,实现立法理念的更新、价值重心的移转和既存模式的超越。

从这个角度把握,新婚姻法在宏观上凸现出五个方面的带有指导思想意义的取向和改进特性。

第一,在立法技术选择上,谋求粗疏与细密的合理搭配。

现代立法技术要求,立法必须恰当把握法律规范结构的细密与粗疏的关系,一方面使主要的、实体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使每一个环节、方位都没有漏洞,保证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保持对某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规范具有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一般化效能,保证法的普遍性和包容性,实现法律的价值互补和功能契合。

鉴于八O年婚姻法抽象概括性有余、具体针对性不足的明显技术缺失,新婚姻法着力于技术改进,谋求立法技术上粗疏与细密的合理搭配,取得两点效果:(1)在总体上继承了八O年婚姻法的概括性、抽象性、简略性规范形式,在局部制度设计中克服了因袭于立法传统经验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倾向,从“粗放型”的政策化原则转向“细密型”法律化规范,使结婚、夫妻财产制、离婚等几项主要制度的法律规则开始走向明确、具体,与调整的社会关系贴近,典型化的一般法则不致于成为无用的宣传式的空洞纲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婚姻法的确定性、严密性和操作性等法律特质,增强了规范的形式约束力,提高了相关制度在社会适用中的安全系数。

(2)初步完成了规范结构的合理配置,正面确认、导向与反面禁罚、保障相呼应,较好地形成了法律秩序的完整统一性。

新婚姻法在整体构造和一些必要的具体制度条款中,基本上是按照假定、处理、制裁三个立法要素进行技术处理和改进,并且引入了法律责任机制,建立起相关制度的责任保障,做到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相对应,法律责任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吻合,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行为模式中义务性规范相一致。

这一技术上的进步不仅使法律规范结构完整、疏而不漏,一般性、典型性法律控制模式既有概括性和透明性,又不失具体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而且通过规范化的一般行为模式,保证婚姻法有明确的着力点和施控方向,有效地激励、诱导人们的行为选择方向,确认和保护合法的积极行为,禁止、防范消极行为,制裁、矫正违法行为,创设积极的法律秩序。

这不仅是立法技术科学性、严密性的形式要求,也是便于法律关系主体认识、把握、遵守、执行法律规则的操作实效的要求,更是法律规范社会化的基本前提。

第二,在立法的价值定位上,坚持个人与社会的协调统一。

婚姻法的价值定位既是立法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利益在主体归属上的倾斜重心所在,也是法律在设置权利、义务、责任时的本位指向,是立法的社会背景、指导思想和宗旨的集中体现。

纵观婚姻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将婚姻法的价值定位归列为三种样态:一是以维护社会利益为重心,以个体的义务、责任为本位,而实质是家庭本位、国家本位、家长权力本位;二是以维护个体利益为重心,以个体的权利为本位;三是在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权利与义务、责任之间折衷调和。

新中国的几部婚姻法一贯坚持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协调统一,既强调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公益性,奉行“齐家治国安天下”的古训,维护婚姻家庭所负载的社会公共利益,张扬个体对国家、对家庭、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又充分肯定婚姻家庭的微观性、私益性,贯彻婚姻自由和家庭成员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自治”,确认和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利益。

如果说价值定位的这一取向在五O年、八O年婚姻法中已有反映的话,那么新婚姻法则显示得更充分、更完整、更细腻,并因此而成为新婚姻法的一大特点。

认识新婚姻法的这一价值本位,要注意理解和把握三个方面:其一,婚姻家庭的属性内涵决定了个人与社会的不可偏废。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类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一体。

可以说,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而又必须调和的矛盾的产物。

调和的结果,是社会为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确立一种范式,引导和强制人们在这个范式中满足其自然性能和社会需求;超越范式,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这个范式最集中、最明确、最严格的表现形式就是婚姻家庭法。

由此,婚姻家庭法的价值重心选择有三种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个体利益为确认和保护重心的个体本位;二是以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三是将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合为一体,协调兼顾。

现代社会的控制、发展模式决定了婚姻家庭法的价值认知和选择的双重性:一方面,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条件,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个体需要,保障个体利益,维护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又要求个体服从社会,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强化责任与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这二个方面决定了婚姻家庭法确认和保护的本位主体有二个:一是社会,二是个人。

作为二者的实现媒介,则是婚姻共同体和家庭共同体。

其二,婚姻家庭法的民法属性决定其基本价值定位。

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基础性层面,婚姻家庭法归位于民法,构成“私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确认主体的私人利益,调整私益关系,借助民法上私益的效能释放和运转,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完满实现,是民法的一大基本特性。

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内核的婚姻家庭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分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

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向集中于确认这种私人利益,调整该利益在主体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保障此类“私益”的最佳满足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

基于此,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共同的作用是将确认和调整的私人利益关系归属到权利主体,建立民事权利体系,保障私权,从而奠定了权利法的根本属性,使法律的价值定位显得个人优位于社会。

然而,当代民法的进一步发展已突破了这一传统定势,以往的私权绝对、私权神圣正走向私权相对和私权有限,社会本位的价值日益凸现,权利社会化、权利责任化的模糊态势逐渐形成,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与社会双重价值既是民法这一演进趋势的表现,更是其典型印证。

其三,婚姻家庭法在功能指向上,应力求“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相容,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

由于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与市民社会的价值或利益法则毕竟不同。

它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属性,保护“弱者”、扶助“弱者”的“利他”价值取向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之中,“意思自治”的自律性、授权性与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义务性及个体需要与社会利益、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同构一体,不可分割。

因此,中国婚姻家庭法既要注意与民法的一般价值体系相一致,又要坚持自身固有的功用法则,做到“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相容,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

新婚姻法正是把握这一要求,才推展出三个特点:一是在充分确认、保护公民普遍的、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同时,关爱“弱者”,置重于对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二是在坚持民法调整方法的同时,引入“公力”机制,运用“公权”手段,介入对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反婚姻家庭法、侵犯“弱者”权益行为的处治,强化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三是在坚持婚姻法为“私法”、实体法、民事法的主导方向下,掺进刑事的、行政的、程序的等混合性法律规范,形成一种“诸法合体”的混合法特色。

第三,在立法的法文化吸纳上,遵循传统与继受的兼顾和创新。

婚姻家庭法文化作为法文化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中有关婚姻、家庭、亲属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该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方面的总和。

中国婚姻家庭法文化源远流长,博大宽阔,内涵丰富。

如从理论层面进行抽象,应把握其三大源流:一是本土的通过社会性历史遗传积淀下来的固有法文化,即通常意义上的固有法传统,它反映着法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延续性。

婚姻家庭及亲属关系的强烈伦理性、鲜明地域性和世代延续的习俗性,决定了这一文化源流在法制实践中占有特别厚重的地位,并构成新的立法实现社会化、产生良好的法治效应的社会环境基础、伦理道德基础和民众认知、接受法律的心理情感基础。

二是在人类文化多元并存的全球格局中,借助各种形式或载体所不断进行的文化交流、传播、吸纳、同化和互融,使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文化中不容回避地吸附和渗入了外来的异质文化源流,即继受法文化。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的普遍属性和价值、婚姻家庭与市场经济交织的共同规律、广泛而频繁的国际交流活动对婚姻家庭的渗透和辐射、西方近现代亲属法技术的成熟和完善等决定了这一文化源流在中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能也不可能被排拒或否定。

这种继受法文化是一国法文化得以丰富和发展的重要源泉,亦是法文化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的客观要求。

三是一个社会在特定横断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因适应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以现实社会背景为母体所造就的新生法律文化,即创造性、建设性法文化。

它是法文化的实践性、发展性的集中反映。

新中国50多年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与发展,使这一文化源流异常活跃,成效显著,并由此形成了内容丰富的现代中国法文化传统。

21世纪之初的中国新婚姻法立法活动,不仅是一项准备持久影响深远的现实法制建设工程,而且是一项多元而广阔的历史性法文化建设。

围绕这一建设工程,必然交织着继受性法文化的吸纳、传统性法文化的继承和时代性法文化的创新三位一体的交融同构。

整个立法活动的运作及其终局性规范成果,既非对传统文化的简单的直接继承,也非搬用外国某一法文化模式为圭臬,更非传统法文化与继受法文化的包装嫁接或凑合联姻,而是在中国现代法文化的构造链条中根据赖以存在的社会系统的需要所形成的法文化建树和更新。

这一文化实践,介于传统法文化和继受法文化之间,既有对传统法文化的一定程度的扬弃和超越,又有对继受法文化的筛选和驾驭,从而显示出较传统文化的进步性和较异质文化的独特差异性,构成了二十多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变革与发展所孕育的法文化的鲜明时代感和现实的价值与功利取向。

由此可以说,新婚姻法既是法文化选择的产物,更是法文化创新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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