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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争议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争议解读与建议

案例:婚姻争议解读与建议案例一:XX夫妇离婚财产分割争议事实经过XX夫妇结婚10年,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由于婚后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妻子主张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丈夫则认为应该平分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但对于个人财产,如婚前已经拥有的房产和汽车,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在该案中,由于没有签订财产协议,并且妻子主张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法院有可能会支持她的主张。

建议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分割财产的争议,考虑到双方的情况和感情关系,可以考虑以妻子出资较多的比例进行分割,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律师会依据具体情况评估案件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帮助你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XX夫妇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事实经过XX夫妇离婚后,双方就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纠纷。

妻子要求独自抚养孩子,并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丈夫则坚持要与孩子一起生活,并反对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双方共同行使。

然而,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虐待、冷漠或其他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法院可能会给予另一方独自抚养权。

在该案中,如果妻子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丈夫对子女存在不可容忍的行为,法院有可能会判决她独自抚养孩子。

建议1.寻求妥协:双方可以尝试通过谈判达成一致,协商解决抚养权的争议。

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双方可以商定共同行使抚养权,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会帮助你了解法律规定,并代表你在法庭上维护自己孩子的权益。

案例三:XX夫妇离婚债务分担纠纷事实经过XX夫妇离婚后,双方产生了关于债务分担的争议。

丈夫认为妻子应承担一部分债务,而妻子声称债务全部由丈夫负责。

法律热点婚姻纠纷案例(3篇)

法律热点婚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的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纠纷。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有赌博、出轨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6年,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但李某不同意。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情分析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提交了李某赌博、出轨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作为母亲,愿意抚养子女,且李某同意子女由张某抚养。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为房产一套、车辆一辆。

经协商,张某获得房产,李某获得车辆。

四、法院判决1. 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2. 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 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房产差价。

4. 车辆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1. 法律在处理婚姻纠纷中的作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了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说明,法律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 婚姻纠纷案件的复杂性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纠纷涉及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

新婚姻法法律案例(3篇)

新婚姻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新婚姻法的实施,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为例,探讨新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婚后不久,王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其获得子女抚养权,并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李某则认为,被告长期在外地,对家庭和孩子关心不足,不应获得子女抚养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婚后育有一子,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1.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方式。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出离婚时,其子已满两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长期在外地,对家庭和孩子关心不足,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李某抚养。

2. 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王某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3.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

法院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以一起婚姻法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改正,但李某置若罔闻。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婚条件和财产分割。

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的条件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上述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二、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6年,王某与赵某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赵某抚养。

然而,王某在离婚后仍然关心女儿的成长,并多次探望女儿。

2018年,王某以赵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离婚后关心女儿的成长,多次探望女儿,且赵某未尽抚养义务,对女儿的成长不利。

因此,法院判决变更女儿抚养权,由王某抚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子女抚养权。

1.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法律在此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法律视角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工作繁忙,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孩子已超过哺乳期,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

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论: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和张某的工作情况、收入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抚养权。

若李某确实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抚养权应判归张某。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例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在本案中,赵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

结论: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并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处罚。

三、案例三: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案例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陈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应多分得共同财产;而赵某则认为,离婚后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张某(男)与李某(女)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家庭生活看似美满。

然而,随着生活琐事的积累,夫妻双方开始出现矛盾。

张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则活泼开朗,善于交际。

这种性格差异导致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李某的离婚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调查: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针对上述问题,法院进行了如下分析: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家庭矛盾频发。

尽管双方曾尝试和解,但效果不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婚后共有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车辆、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平均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分割方案为:张某获得房产的一半、车辆一辆、存款的一半;李某获得房产的一半、车辆一辆、存款的一半。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儿子已满三周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具有抚养儿子的能力,且儿子对李某感情深厚,故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

三、婚姻法解读本案的审理涉及多个婚姻法条款,以下对相关条款进行解读: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判断离婚案件是否成立的依据。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长期分居等。

婚姻问题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问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融洽,共同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餐饮店于2018年破产,夫妻双方负债累累。

2019年,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存续期间,餐饮店的经营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夫妻双方如何分割债务?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婚姻存续期间餐饮店经营所得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该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餐饮店,餐饮店的经营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李某与张某离婚时,餐饮店的经营所得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关于夫妻双方债务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该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餐饮店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双方应对该债务进行共同偿还。

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应按照各自对债务的贡献程度进行分担。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餐饮店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 夫妻双方对餐饮店经营产生的债务进行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照各自对债务的贡献程度分担。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分析,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案例一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典型案例彭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

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

彭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律师讲法典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彭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

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二“恋爱协议”非合同青春哪能用钱换典型案例杨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

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提出分手。

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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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婚姻法新解释无碍婚姻伦理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在13日起正式实施。

10天过去了,这段时间以来,本报“律师在你身边”栏目几乎成了婚姻财产热线。

记者整理了其中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并作了解答。

婚姻中感情永远大于财产,但了解法律,把“丑话说在前面”,更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各种情况下“hold住”。

(“hold住”是近日的网络热词。

“hold住”就是指面对各种状况都要坚持住,充满自信,从容应对一切。

)什么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

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

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是重点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典型咨询问答问:我今年3月份提出离婚,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我应该能分半套房产,诉状中我也是这么请求的,现在忽然出了解释(三),按照新规那半套房子跟我没关系了。

我听说法律适用有个“从旧原则”,请问我能不能要求法院按照解释(二)判决?答:司法解释没有时间追溯限制一说,即时颁布即时生效,你的案子只要还没判决生效,就应当受司法解释(三)约束。

也就是说,哪怕现在一审法院判你胜诉,男方上诉,二审也能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改判。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没有贷款,现在想加我老婆的名字,可以加吗?答:可以,需要夫妻双方凭借结婚证、房产的三证,以及同意转移的约定书,至产权中心按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的个人财产?答: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跟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都会按共同财产办理产权。

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给我老公继承,请问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答: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儿子儿媳购房是不一样的。

问:两年前,我父母的房子拆迁,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

当时我已经结婚,请问现在离婚的话,男方能不能要求分房?答:拆迁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拆迁时该户在册人口的安置,是在册人口的家庭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家析产予以分割。

如果当时你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册,则该安置房与其无关。

记者李冲陈珊珊案例1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买的,没写他的名字一离婚,房子跟他没半点关系了因为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合,来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张辉与身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闹上法院要离婚。

张辉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买的房子里,房子登记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

律师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释,张辉有权参与房产分割,但按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房子可能和张辉没有半点关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张辉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2004年,张辉和南京女孩王梅敲定了恋爱关系。

2005年底,两人走进婚姻殿堂。

婚后,张辉根本没有能力买房。

于是,王梅的父母自掏腰包,全款付清买了一套位于城南的房子,让张辉和王梅住了进去。

因为房子张辉没有出钱,到房产局办理登记的时候,就登记在了王梅和其父母名下。

张辉虽然心里不舒服,但因为自己一分钱没出,也不好意思要求房产证加自己名字。

婚后一年多,王梅生了个女儿。

张辉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不太高兴。

为此,双方时常发生口角,在口角中,王梅流露出此前从未有过的轻视张辉的情绪。

2007年,双方经过几次大的冲突之后,协议离婚了。

但离婚后不久,张辉又表示了后悔。

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双方终于复婚。

2009年,双方又闹上了法庭,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秦淮法院受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之后,双方协议离婚。

但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又复婚了。

到今年5月,这对离婚又复婚的男女,又走上离婚的道路。

王梅将张辉起诉到了南京秦淮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

那么,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到底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呢?对此,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姜志民律师认为,按照旧的婚姻法解释,房子是女方父母在他们婚后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女方和其父母名下,但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参与房产分割。

但按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如此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参照此条解释,房子就跟张辉一点关系没有了。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宁雪妍实习生严兰记者罗双江案例2女方也怕男方“蹭”房产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丈母娘放了心2010年岁末,一对老夫妻来到南京雨花公证处,向公证员讲述女儿小娟成家后遇到的烦恼。

原来,老夫妻家里有套房子刚拆迁,拿到了一笔拆迁款,老两口这么多年也有一点积蓄,想给女儿、女婿买套房子,但是听家门口的人讲,结婚后买的房子就有女婿一半了。

女儿小娟和男友经过恋爱新婚不久,尽管小两口感情很好,可老人联想到电视上不时播出年轻人闹离婚,为了房子争得不可开交,心里就感到不踏实。

老夫妻说出事情的原委后问公证员,有没有什么办法使房子就属于女儿一个人。

公证员告诉他们,这种情况下,房子买下后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就是由他们的女儿、女婿双方约定,房子是女儿一个人的。

小娟的父母产生顾虑,觉得女儿、女婿才结婚就提这个事情,会不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

公证员让老人回去叫女儿女婿过来,由公证员跟他们讲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

过了几天,小娟和丈夫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向双方说明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并向他们介绍说,这种约定也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夫妻财产分配制度,也不是互相不信任,或者留一手什么的,只是本着公平原则的一种处理方式。

小娟的丈夫杨军在IT行业工作,自身收入不错,听了介绍后,杨军表示这种公证虽然是第一次听说,但他可以接受,本来就是女方家出的钱,虽然夫妻关系很好,以后也不可能产生离婚的纠纷,但是为了让岳父、岳母放心,他和小娟自愿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双方约定,小娟父母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小娟一个人名下,钱款来源于自家房屋的拆迁款以及老两口的积蓄,小娟和杨军约定:该房屋属于女方小娟一个人的财产。

评析: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够更好地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这种公证不是于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的,主要解决的就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但办理此类公证需注意:1、当事人签订财产约定的协议必须真实自愿;2、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需要全部或部分转移的,按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等);3、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的除外),若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陶赟魏晓昕“全国丈母娘”网上联合起来了网友提议把装修的钱用来买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已满一周,作为获利方,男人们还算淡定,一些男人中的杰出代表甚至主动向女友和老婆保证“感情第一”,可是对女人们来说,眼下的承诺根本不能打消将来的忧虑。

于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的老规矩行不通了;于是,在“加名字”之前,领证生娃的计划都暂停了……更有好事者急女方之所急,在网上成立起“全国丈母娘联合会”,号称要为丈母娘们出谋划策,穷尽办法为女方争取“婚姻利益”。

“全国丈母娘联合起来了”网友恶搞突显女方焦虑“本联合会表示,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相当不满,非常愤怒!”“本联合会就要有所动作了!”8月13日,婚解三刚刚实施,一个名为“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的组织就应运而生,并在网络上频频发言表达立场。

随后,在网友们的围观和起哄下,该会一本正经地抛出应对办法——进一步细化“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明确“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

没错,“全国丈母娘联合会”是网友急女方之所急,恶搞出来的一个“组织”。

虽是恶搞,折射的却是真实普遍的情绪。

新规明确谁家出钱房子归谁,无疑触动了围城内外万千男女的敏感神经,尤其是那些把有房当作嫁女前提的丈母娘们,用网友的话说,更是“集体凌乱了”。

嫁女儿怎么才能不吃亏?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不要以为“丈母娘们”只是说说而已,记者从律师事务所和房管部门了解到,很多有女儿的家庭已经回过神来,开始钻研新规,寻找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方案。

这两天,本报“律师在你身边”热线也接到很多丈母娘和准丈母娘的咨询电话,而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大多是公婆来电咨询如何“防”儿媳。

据值班律师统计,咨询中最集中的问题是“怎样出嫁妆最划算”。

让我们看看值班律师,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如何解答:与其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

网友提议把装修和买嫁妆的钱省下来,跟男方一起买房,这个意见比较靠谱,根据新司法解释,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不管产权登记在谁名下,都可以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考虑到房子增值,装修和车贬值,对双方比较公平的方案是,双方根据能力各自出一笔钱,一起买房买车,一起装修,将来一起还贷,这样既可以共享增值也可以共担贬值,将来离异的话,按出资份额分割即可,谁也不吃亏。

对于已经按照“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模式出嫁的女孩,也有补救措施,即跟男方协商,将房屋连同装修约定为一整项财产,按照各自的金钱付出,约定产权份额。

这其实是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的再约定,与新司法解释不冲突,也比较公平。

对于婚前没有付出、婚后想共享财富的男女,罗律师表示无法提供帮助,因为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感情范畴的事儿。

明确了房子归属,还应考虑双方过错“房产证上不写我女儿的名字,以后你岂不是想离婚就离婚?”“我生了娃还了贷熬到中年被下堂,想要补偿,还得苦兮兮地提供还贷证明,我多亏啊我!”这段时间,相信很多男人的耳根都不清净。

面对丈母娘的咄咄逼人,老婆的忐忑怀疑,男人们怎么想?其实,新司法解释的逻辑是“谁出钱谁拿房”,讲真的并没有偏袒哪一方。

业内人士认为,在理顺财产关系的同时,还应理顺权利义务关系,现行婚姻法关于过错补偿的规定模糊,不利于婚姻中弱者的权益,期待司法解释(四)予以完善。

婚姻法新解释分析:婚前购的房另一方未必没份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社会热议记者从杭州市房管局产权中心了解到——婚后购房署一方名仍需双方约定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出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买的房,属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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