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新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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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课件.ppt

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第十章 保险经营原则《保险法学》PPT课件

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
,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15
(三)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新发展(续)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 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 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12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续)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逐步放松管制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1999年颁布) -《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1999年颁布) -我国原《保险法》(2002年版)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11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则源自一、保险资金运用与其监管的重要性- 承保利润与投资利润 - 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地位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 (一)早期的严格限制原则
-我国原《保险法》(1995年版)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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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新发展(续)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 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 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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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续)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逐步放松管制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1999年颁布) -《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1999年颁布) -我国原《保险法》(2002年版)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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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则源自一、保险资金运用与其监管的重要性- 承保利润与投资利润 - 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地位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 (一)早期的严格限制原则
-我国原《保险法》(1995年版)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一讲保险法概述精品PPT课件

一、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
❖ (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 ❖ (二)保险服务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 ❖ (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方的形成
❖ 二、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 共同海损奠定基础 ❖ 海上借贷则是海上保险的前身
❖ 三、现代保险成长与火灾(陆上)保险 ❖ “火灾基尔特” ❖ 英国伦敦大火
❖ 3、被救济对象不特定;被保险人特定; ❖ 4、救济无需对价;保险需要相应对价; ❖ 5、救济范围由救济人自定;保险范围按照约定。
(二)保险与储蓄
❖ 储蓄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将其拥有的货币或有 价证券的使用权让渡给银行,并从中依法获取利息 的行为。与保险的却别在于:
❖ 1、适用范围不同;保险仅限于补偿意外
❖ 1、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 2、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补偿性) 和人身保险(返还性和给付性)两大类型
❖ 3、保险法的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保险的法律特征
❖ 1、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天灾人祸; 纯粹危险 ❖ 2、以危险地集中和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 ❖ 保险人集中危险;投保人转移危险 ❖ 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 概率论;大数法则 ❖ 4、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 ❖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 5、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 6、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 (二)非损失说:保险技术说;经济需要满足说; 相互保险机构说;经济保障说
❖ (三)二元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
保险的两重社会属性
❖ 1、保险的经济属性 ❖ 生产力的发展——产品剩余——私有制——
私有财产保护——危险存在——保险 ❖ 2、保险的法律属性 ❖ 道德危险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PPT课件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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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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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的概况
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期间历经3年4稿4审, 终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 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 层面。《社会保险法》全文共12章98条,既对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 保险5大险种,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和保险基金监督进行了规范,又对总则、 法律责任和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3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 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在劳 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暂 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收入时,依法从国 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 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4
二、社会保险具有哪些特点?
(1)强制性。 (2)互助性。 (3)储存性。 (4)差别性。 (5)社会性。 (6)福利性。
5
案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 以协商选择参保?
《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 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 政策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征缴范 围、参保人群作了明确规定,各项险种均有其法定的 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不同于商业 保险的自愿性,因此,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选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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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的概况
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期间历经3年4稿4审, 终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 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 层面。《社会保险法》全文共12章98条,既对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 保险5大险种,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和保险基金监督进行了规范,又对总则、 法律责任和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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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 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在劳 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暂 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收入时,依法从国 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 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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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具有哪些特点?
(1)强制性。 (2)互助性。 (3)储存性。 (4)差别性。 (5)社会性。 (6)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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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 以协商选择参保?
《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 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 政策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征缴范 围、参保人群作了明确规定,各项险种均有其法定的 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不同于商业 保险的自愿性,因此,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选择参保。
最新保险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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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金受益人与受益权 (一)受益人 (二)受益权 (三)受益权的丧失 (四)共同灾难的推定原则
44
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
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 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 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 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 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 效 B.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 汽车车主行使追偿 45
32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1 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2 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 3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4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5 告知的方式 6 告知义务违反的后果
33
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及其后果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法律效果
故意 重大过失
重要事实
保险人解除权成 立
17
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 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 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 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 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 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 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 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 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 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 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 信用原则。 18
7
(二) 保险的构成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1,保险与储蓄 (1)实施方法不同。 (2)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前提条件不同。 (3)目的不同。
三、保险金受益人与受益权 (一)受益人 (二)受益权 (三)受益权的丧失 (四)共同灾难的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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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
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 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 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 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 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 效 B.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 汽车车主行使追偿 45
32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1 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2 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 3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4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5 告知的方式 6 告知义务违反的后果
33
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及其后果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法律效果
故意 重大过失
重要事实
保险人解除权成 立
17
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 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 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 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 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 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 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 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 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 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 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 信用原则。 18
7
(二) 保险的构成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1,保险与储蓄 (1)实施方法不同。 (2)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前提条件不同。 (3)目的不同。
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概述.ppt

实际案例: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 品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 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 中国汕头。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的这批货物向 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 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 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 日,承运人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 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 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证(warranty) 1概念: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
(二)原保险与再保险——承担责任次序 原保险(第一次保险//primary insurance):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 付责任
再保险(分保//secondary insurance):将 原始的保险责任再进行投保——对保险人的 保险
(三)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实施方式 强制保险(法定保险//compulsory
与国际接轨: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海上运输 合同的被保险人仅需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新保险法第12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必须于保 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问在保险事故发 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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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第一,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 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 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第二,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 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
于非起草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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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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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值保险合同
❖ (1)涵义
❖ 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 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单中,作为保险标 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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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若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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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 人订约而预先拟定,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 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 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 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定型 化合同,法国称其为附和合同 。
❖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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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订立,并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自由 协商的结果,而是投保人对保险人事先确定 的合同内容条款表示“同意”,亦即投保人 对保险单的内容不能自行拟定,也不能对其 修改。在某些情况下,若需要变更保险合同 的内容,投保人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拟定 的附加条款或附属单据,也就是说,投保人 仍然只能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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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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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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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1、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 同所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 的一般规定亦适用于保险合同。然而,须以 保险法无特别规定者为限。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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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 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内容一方面表现 为投保人负有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对于保险 人所负义务 ,主要表现为金钱给付说与危险 承担说 。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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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 已确定,但,保险人是否应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主要的合同义务)以及应给付具 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 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结果而定。其不确定者, 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二是将来会确定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概念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关于保险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约定的 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则由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 金。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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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核心内容在于:投保人须承担给付保险费 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 付请求权;在保险人一方,表现为保险人享 有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 的危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
❖ 其二,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只限于保
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并
无向社会公示的必要。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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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若采要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 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 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则不利于 上述价值的实现。
保险法新
❖ 按金钱给付说,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附有停
止条件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合同中保险
人所负义务以保险事保险故法新发生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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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承担说认为,保险人的义务并非只是保 险事故发生时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在 整个保险期间,保险人均有危险承担的义务。
❖ 危险承担的义务表现为:一方面,若不发生 保险事故,权利人免于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担 忧,为此的殚精竭虑因而省却;另一方面, 表现为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负有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以填补因此所受损失。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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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 (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事先予以确定,保
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 险价值指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又称保险 价额)。由于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 健康)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所以,该 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1款对此予以规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 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 须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不确定合 同,是就各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并且仅 就保险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分析标准的。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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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 保险合同性质上定义为非要式合同的理由在 于:其一,若采不要式合同说,通过将签发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作为合同义务,亦可 保证保险权利义务的明确,不至于发生当事 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混淆。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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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 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 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 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新
6
❖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 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 和射幸合同。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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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规定:“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 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 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 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 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