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判定标准实施工作,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掌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隐患判定。
二、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合理判定。
判定标准清单中列出了一些常见隐患内容,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补未涵盖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据工作经验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来判定。
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切实加强督办工作。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开展跟踪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 总则1.1 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实用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判定标准实施工作,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掌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隐患判定。
二、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合理判定。
判定标准清单中列出了一些常见隐患内容,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补未涵盖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据工作经验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来判定。
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切实加强督办工作。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开展跟踪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对隐患判定标准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安全监督司。
水利部2017年10月27日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 总则1.1 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有限制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有限制责任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和生产经营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部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公司安监办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司各部门直接负责人对各自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隐患定期排查和登记制度第五条城南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为公司和部门两级。
第六条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公司在重要节假日前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由安监办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参与,现场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一),检查结束后针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公司统一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二),并由安监办统一进行事故隐患登记(见附件三)。
各被排查的部门应针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立即限期整改,并附上整改回复资料交公司安监办。
第七条部门级安全检查由公司各部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部门直接负责人参与,每月对各自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一),并由各部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二),对检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自行登记到《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见附件三)并自行保存隐患整改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二O—六年九月二^一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水利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水闸、泵站、水电站等。
第三条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是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五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隐患排查,针对工程运行、施工、拆除等环节,查找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
第六条隐患排查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一)工程结构安全:检查水利工程的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裂缝、沉降、位移等现象。
(二)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水利工程中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磨损、腐蚀、漏电等现象。
(三)作业环境安全:检查水利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等环境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存在危险品存放、火源控制等不安全因素。
(四)安全管理:检查水利工程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演练不落实等现象。
第七条水利工程单位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八条水利工程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第九条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加固、维修或更换。
(二)对存在设备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或更新。
(三)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整改,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定期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提高水利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水利工程事故的预防和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对水利工程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肃问责”的原则,全面加强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事故风险评估、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制度,提高水利工程事故管理水平。
第二章水利工程事故预防第五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事故预防体系,包括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水利工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管线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加强水利工程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水利工程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应急预案,做好水利工程的危险源管理和事故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第九条水利工程事故发生时,水利工程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保障人员财产安全。
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应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及时报告、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协调资源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单位应设立应急指挥部,明确应急处置工作分工,建立健全指挥体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四章水利工程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事故发生后,水利工程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方案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方案一、背景简介二、排查治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2.原则:科学性、全面性、综合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责任1.组织机构:成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包括安全保卫部门代表、工程管理部门代表、专家、相关人员等。
2.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治理工作,并明确人员责任和工作职责。
四、排查治理方案1.制定排查计划:制定年度、季度的排查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集中排查和分散排查相结合:定期组织集中排查,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隐患排查内容:包括水利工程的各个环节和部位,如水坝、水库、渠道、泵站、水闸等,重点排查决堤、漏洞、泄漏、倒塌、设备损坏、设施老化等问题。
4.排查方法和技术:采用实地排查、检测仪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水利工程的隐患。
5.隐患整改要求:对于发现的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并跟踪督促整改。
6.管理措施落实: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7.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及时通报,促进工作的协同和高效进行。
五、排查结果和整改措施1.排查结果:将排查结果进行分类、整理,形成排查报告,详细描述所发现的隐患情况和处理意见。
2.整改措施: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要求,并落实整改责任单位。
3.整改跟踪和验收:建立整改台账,跟踪督促整改进展情况,并进行整改验收,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六、排查巡查和工作评估1.排查巡查频率:根据水利工程的类型和重要性确定排查巡查频次,对于高风险区域和重要工程进行强化排查巡查。
2.工作评估: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1.宣传教育: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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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
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
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各参建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描述;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五)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六)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应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七)有关参建单位应按月、季、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上月、季、年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机构。
(八)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各参建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九)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效果和评估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