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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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
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纳税人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证明 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包括: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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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登记 1.设立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①企业;②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
核发临时税 务登记证及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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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 适用范围:改变有关信息。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
或经济类型、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 的)、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隶 属关系、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生产经营 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时间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30日内→原税务登记机关。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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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 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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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总帐、 明细账、 日记账、 其他辅助性账簿 凭证:原始凭证,如发票;记账凭证 一、设置账簿、凭证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
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能用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 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不能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账簿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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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销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改组、分立、合
并等被撤销;资不抵债而破产;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 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其他。 时间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原税务 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 内→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 程序:先税务注销,后工商注销。
生产、经营的场所;③ 个体工商户;④ 从事生产、经营的 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 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 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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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单位法人:即从事非商事业,具有固 定社员或独立财产的组织,承担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 企业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和公 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服务相关的事务,如公立医院、 大学科研机构、博物馆、职业培训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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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定期定额征收者,停业前,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 复业:恢复生产前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
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 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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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均适用本法。”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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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增值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费,如教育费附加, 不适用《征管法》, 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海关征收和代征的税种 也不适用《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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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簿、凭证的保管 不得伪造、变造、擅自销毁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
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 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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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在纳税期内没有应 纳税款的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申报内容: 延期:税务机关书面申请 方式:直接,邮寄、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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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 所在地 发生之日 起
扣缴 扣缴税款登 登记 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 建筑、安装、装配、勘探 工程和提供劳务
期满之日 起
项目合同 或协议签 订之日
生产、经 营所在地
税务 项目所在 登记 地
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指发生了车船税、出租房屋缴纳营业税、 房产税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纳税义务的单位(如不从事生 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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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除国 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 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 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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