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贵州网络代维系列规章的通知》的通知
网运部2015年06号通知(关于移动代维装、移、维时限要求的通知)

网运部通知[2015]06号关于移动代维装、移、维时限要求的通知接到移动客响中心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移动代维装、移机工单历时统计,以移动BOS系统受理时间开始计,至系统竣工时间结束,装移机工单历时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
为确保装、移机工单时限,现通知要求如下:一、要求客服中心密切关注移动PBOS系统,在接到移动工单后第一时间派发到相关网格,初步确认装、移机时间,并与用户进行预约。
二、移动BOS系统内工单历时必须严格控制在48小时以内。
要求客服中心关注移动协维工单历时情况,针对由于各种原因确定在48小时内无法安装完毕的所有工单,客服中心当班人员要与移动客响中心联系(客响第一联系人马帅、第二联系人赵春艳)进行临时撤单处理。
说明:1、此项工作涉及移动区分公司对移动兴安分公司考核,请客服中心高度重视,严禁出现误回单、晚回单、超时回单、预计超时未临时撤单情况。
2、经营部网格考核工单时限按累计历时考核(有特殊原因,核查属实除外)。
三、在移动工单在执行过程中,遇用户无法联系(不接电话或是关机、无法接通等)时,网格维护人员要及时返馈信息至客服中心,客服中心要立即与移动客响中心反馈信息(客响第一联系人马帅、第二联系人赵春艳),由客响中心协助联系用户。
四、加强故障处理工单的预约服务,要求经营部、网格维护人员积极配合客服中心,合理安排好工单施工时间,在接到工单后,与用户做好预约。
杜绝用户申报故障后,无人联系、无人预约,造成反复申告和投诉隐患。
重点要求:1、客服中心与各经营部、网格维护人员,按以上要求与用户、移动客响部门做到及时有效的沟通,确保工单在时限内完成闭环管理。
2、各级维护人员、客服中心值班人员在与用户、移动客响管理人员沟通时,严禁以假日无人、施工困难、工单多、人员少等无关理由进行推诿,遇困难时对外口径要保持一致,以争取尽快调查、协调、解决等方式向用户、移动客响解释,取得暂时谅解,同时内部逐及上报,争取解决方案。
代维值班管理制度(3篇)

代维值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维值班管理,保障网络设备的运行稳定和故障快速响应处置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代维值班工作人员,包括技术工程师、运维人员等。
第三条代维值班是指由代维人员轮流值班,负责网络设备的运行监控、故障诊断和处理、应急响应等工作。
第四条代维值班工作分为日常值班和应急值班两种类型。
第五条代维值班考核按照实际工作量和工作结果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薪资调整等参考依据。
第六条代维值班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隐私,严禁私自泄露用户信息。
第七条代维值班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负责,在岗期间保持电话畅通,能够随时响应各类故障。
第八条代维值班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诊断故障的能力,能够独立解决一般故障。
第二章日常值班第九条日常值班按照排班表进行,每名值班人员需保证按时到岗上班。
第十条日常值班期间,值班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设备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需建立健全的巡检记录,详细记录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在保证巡检工作完成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学习、技术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在日常值班期间,如出现故障需要紧急处理的,值班人员需立即发起故障处理流程,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处理。
第三章应急值班第十四条应急值班根据需要进行调度,值班人员需确保电话畅通,能够随时响应应急工作。
第十五条应急值班期间,出现不可抗因素导致设备故障时,值班人员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值班人员在应急处理过程中需保持清醒头脑,按照预案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四章工作责任第十七条值班人员需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及公司商业机密,严禁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值班人员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坚持不懈地进行技术学习,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
第十九条值班人员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处理故障,严禁任意修改或删除故障记录。
第二十条值班人员需按时完成各项值班工作,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值班工作延误,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管理,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有线广播电视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是指用电缆、光缆、微波等或者其组合,采用有线及相关技术手段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网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领导,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2016年)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黔府发[2017]38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7.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2016年)的决定(黔府发〔2017〕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对1979年至2016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一、对与上位依据抵触或缺失,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适宜经济社会发展的2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0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条款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但多数条款内容合法,且对行政管理继续发挥作用的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对现行有效的57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3.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4.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78件)贵州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10件)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的通知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贵州省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关于我省地方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封闭贷款工作的通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改厕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关于禁止乱采砂石滥建坟墓的通知关于加强乡(镇)煤炭产品验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卷烟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关于公布清理涉农收费情况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家庭生活用煤采挖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气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促进贵州白酒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鼓励和支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全省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2008年-2010年)的通知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意见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关于在三岔河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贵州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提高县域经济比重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贵州省水运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的批复关于建立协调解决“企业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附件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化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铝工业发展的意见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1409c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ab.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4.22施行日期2005.04.22文号黔府办发[2005]33号主题类别通信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999年以来,随着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我省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工作不断推进,省、地(州、市)、县(市、区)政府陆续上网,相当一部分地区和部门通过互联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并供公众下载,加强了沟通,提高了政府行政透明度,在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系统互联网站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互联网站是国务院办公厅规划的“三网一库”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实施电子政务的一个基础平台和主要载体。
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转变管理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政府网站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了解民情、体现民意、为民办事、为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动我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站建设,为建立公正、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作出努力。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9.01•【字号】•【施行日期】200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为促使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电子公告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分为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
经营性ICP主要指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等;非经营性ICP主要指政府网站、新闻机构电子版报刊、企事业单位网站等。
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条ICP的信息内容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在申办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前,须经有关主观部门依法审核同意。
第三条严格审批管理BBS,申办BBS的单位需提出专项申请。
(一)BBS定义凡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板、电子白板、电子论坛、聊天室、留言板新闻跟贴等交互形式,为上网提供信息发布的行为均属于BBS。
(二)BBS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BBS是指涉及时事、政治、国内外重大事件等范畴的综合性、新闻性的跟贴和论坛、留言板等;专业类BBS指限于学术论坛、商业信息、行业信息、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范畴的电子公告服务。
(三)申办BBS必须建立如下制度并严格执行,否则不予批准,已开展BBS的勒令取缔。
1、栏目明确制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
2、版主负责制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
3、用户登记制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注册表格,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4、规则粘贴制网站须在BBS网页的显著位置粘贴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点击编号应弹出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扫描图片;上网者点击BBS某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贵州省卫生厅、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公安厅等关于开展全省互

贵州省卫生厅、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公安厅等关于开展全省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黔卫发[2009]10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9.03【实施日期】2009.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卫生厅、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黔卫发〔2009〕104号)各市(州、地)卫生局、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信运营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和药品信息服务,净化网络文化环境,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卫生部、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自2009年7月至10月在全国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我省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全国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全省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集中统一行动成果,扎实推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药品信息服务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统一组织、联合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中的虚假信息和低俗内容,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进一步改善和净化网络文化环境,使互联网成为传播医疗保健服务信息、药品服务信息和科学健康的医药保健知识的重要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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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公司《关于印发网络代维系列规章的通知》(黔移有限网〔2011〕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上一年的基站系统代维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现网运行及网络KPI指标情况,经运行维护部研究讨论,对其中的《中国移动贵州公司网络代维质量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基站设备及配套分册》和《中国移动贵州公司网络代维质量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传输线路分册》进行了修订,对《基站与传输代维月度考核表》进行了修订。
现将省公司《关于印发网络代维系列规章的通知》(黔移有限网〔2011〕173号)文件(见附件1)、《贵州公司网络代维管理系列规章》(见附件2)、《遵义分公司网络代维质量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基站设备及配套分册》(见附件3)、《遵义分公司网络代维质量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传输线路分册》(见附件4)、《遵义分公司基站系统代维月度考核(试行)》等文件和系列规章随文转发和印发,并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请各县(区、市)公司遵照执行并加强宣贯。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