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4篇)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2024年农村妇女的现状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
通过对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教育、就业、健康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为改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
二、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1.家庭状况通过对农村妇女家庭的访谈,我们发现,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家庭仍然存在传统的性别观念,男权意识根深蒂固。
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参与决策的机会,生活质量较低。
2.教育状况在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很多妇女在年轻时就辍学或者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这严重制约了她们的人生发展和就业机会。
3.就业状况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多数只能从事农业劳动或者务农。
由于缺乏技能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她们的就业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同时,妇女在农村就业中也面临着性别歧视与待遇不公的问题。
4.健康状况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很多妇女无法及时就医或接受良好的医疗服务。
此外,农村妇女在生育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境,缺乏足够的妇幼保健知识和服务。
三、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1.家庭暴力保护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农村地区,由于社会观念和习俗的束缚,很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默默忍受,而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
加强农村家庭暴力防治意识的宣传以及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援助服务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
2.就业机会均等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她们的就业机会。
然而,应对性别歧视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依然面临巨大挑战。
培训农村妇女的职业技能,提供创业支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保护,是改善妇女就业状况的重要举措。
3.教育机会平等为了提升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政府实施了以“普九”为核心的义务教育工程,提高了农村教育的普及程度。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通用10篇)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通用10篇)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
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篇1近年来,xx县妇联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在源头参与、社会协调、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带着这个问题,县妇联工作组采取分片集中座谈、单独拉家常等形式,和农户交心谈心,了解农民群众所思、所想和所盼,开展社情民意大调查,重点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
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
主要体现为:1、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
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达到99%。
2、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
调查显示,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20xx年,xx县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8.13%。
3、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一定提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数农村妇女对村委会、妇代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存在的问题:1、“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
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基本上不考虑“出嫁女”的利益分配。
《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
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当然”地全部剥夺。
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女性群体的意识觉醒,妇女维权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妇女维权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本文针对妇女维权工作进行了调研,得出以下报告。
一、妇女权益的现状妇女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许多成就。
比如,女性参政议政的机会得到了增加,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女性参与决策的机会得到了增加等。
虽然我们在妇女权益保护上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是现状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女性教育、就业、收入水平等方面仍受到局限。
女性在受教育方面仍面临一系列的限制,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女性受教育的机会非常有限。
此外,女性劳动者的就业和收入水平也低于男性。
2.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
家庭暴力是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但是现实中,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城市和农村的薄弱环节,家庭暴力受害者更容易无助。
3.女性参与决策仍不够。
尽管近年来女性参与决策的机会有所增加,但是女性参与决策的水平较低。
在企业和政治领域,仍然缺乏女性的实际参与和权力,这也是影响妇女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之一。
二、维权机构、组织的现状我国目前在妇女维权工作方面已经形成一定的维权组织网络。
包括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维权中心、公益诉讼法律帮助团等。
这些维权组织为保护妇女权益、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做出了很多的工作。
但是,目前这些维权组织还存在以下问题。
1.维权组织建设不够完善。
目前的维权组织建设还不够完善,维权组织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和协作机制。
同时,维权组织在资金、人力、物质等方面都比较短缺,限制了维权组织的发展。
2.维权组织工作谋划不够科学、合理。
目前维权组织的工作谋划主要集中在大型实体项目上,对于其他维权问题的关注及应对比较缺乏,需要进一步加强。
3.维权机构与政府、社会机构合作不够紧密。
维权机构与政府、社会机构的合作度还不够高,缺乏有效的合作和协作机制,不能形成合力,从而无法发挥出维权工作的最大作用。
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1为了解和掌握大兴安岭地区妇女特殊劳动权益方面现状,切实维护妇女合法劳动权益,大兴安岭地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区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四期"保护等情况开展调研。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基本情况本次调研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740份,收回有效问卷719份。
1,女职工妇科检查情况。
在被调查女职工中,有381人定期进行妇科病普查,占总人数的53%;二,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区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职工的健康受到影响。
在参与调查的719名女职工中,妇科病普查率为53%,享受"四期"劳动保护待遇率为63%,相当数量的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大大增加了女职工患职业病及妇科病的风险,降低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
2,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比较匮乏。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对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要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但很多企业没有做到。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依法自主维权意识。
由于很多女职工素质较低,许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很多女职工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一部分女职工在就业中以"找到,保住"工作为目标,根本不去考虑就业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条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说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2,部分(一)对各级妇联组织的建议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发挥组织优势,履行妇女维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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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维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任重道远的事业,农村女性的维权工作更具有特殊性和具体性。
在我们近年来接访的案例中,农村妇女占到了三分之二。
相对于文化程度较高、接受事物能力较强、法律意识较浓厚的城市妇女而言,农村女性具有文化知识薄弱、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等诸多问题,因此农村妇女的维权工作就更为艰巨和复杂。
多年来,我们一直把维权工作放在妇联工作的重要位置,希望通过我们的维权工作来帮助农村妇女解决一些问题。
一、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现状
一是政治觉悟有所提高。
据统计,我市共有431行政村,其中女支部书记13人,女支部副书记8人,女支部委员121人,女村主任13人,女副主任13人,女村委委员118人,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妇女已由过去的对政治漠不关心变为现在的主动参与。
二是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在传统观念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主从关系、附属关系、依赖关系,因此,她们认为像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这些都是家庭内部的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
近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多数农村妇女已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经济条件有所改善。
通过开展“四进家”、“双学双比”、“春风送岗”等活动,扩大农村妇女的就业渠道,鼓励她们自主创业,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出家门,或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
四是医疗救助得到保障。
妇女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由于自身。
妇女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问题调研报告一、妇女权益概述妇女权益是指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妇女权益既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保障妇女权益,对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妇女法律地位与现状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这些法律和政策明确了妇女的权利和利益,规定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然而,现实中妇女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妇女在就业、教育、健康等方面仍面临一定的障碍和歧视;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和社会监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妇女的法律地位和现实地位。
三、妇女劳动权利保护劳动权利是妇女权益的重要方面。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权,禁止性别歧视和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然而,实际中妇女在就业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存在性别歧视和孕期歧视等问题;一些女性因为家庭原因或其他因素而难以实现就业。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加强性别平等宣传和教育,提高妇女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四、妇女受教育权利保护受教育权利是妇女权益的基本方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的措施和责任,包括平等接受各级教育的权利、保护女性受教育机会不受生育影响等。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地区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女性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一些家庭对女性的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女性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意愿相对较低。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公平和教育机会平等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和知识水平。
五、妇女健康权利保护健康权利是妇女权益的重要方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障妇女健康权利的措施和责任,包括免费接受基本医疗服务、预防和控制女性健康疾病等。
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下面是我们的给大家推荐的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为了更好的了解目前xxxx镇妇女的维护权益意识现状,更好的做好基层妇女工作,服务于广大农村妇女,调研组用两天的时间,在本镇的两个村采用问卷、个别访谈等方式展开调研。
在对本镇62名不同年龄层次、不同层面的农村妇女就婚姻家庭、家庭事务管理权利以及受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还不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进行引导。
(一)维护婚姻家庭权利方面。
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有共同维护家庭婚姻的权利,有共同享有夫妻财产的权利,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但是在农村还有很多不和谐的现象发生。
1、女性婚姻自由受到限制。
根据调查,年龄在40岁以上的妇女(32名)中有76%的妇女婚姻是由父母干涉,甚至有的是由父母包办的,年龄层次越高,文化层次越低,婚姻自由度越受限制。
但从调查中我们也很欣慰的发现,年龄在40岁以下的妇女这个比例明显降低,大多数人认为虽然有父母的参与,但是婚姻还是由自己的选择。
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法的宣传力度的加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妇女婚姻自由权利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2、婚姻保障权利受到限制。
调查结果显示,有80%以上的农村妇女认为离婚是件很丢人的事情,在访谈中发现,有些农村家庭中丈夫在本村与别妇女私通,或者在外地打工成立第二个家庭,对此,她们很多人选择默默承受而不会选择离婚。
原因是因为受到传统“男尊女卑”的思想禁锢,离婚使得很多农村妇女生活窘迫,很多妇女离婚以后没有安身的地方,也没有生活,即使回娘家也会受到嘲笑、漠视,再改嫁也会遭遇白眼和嘲弄。
3、家庭暴力时有发生。
我们xxxx镇老虎峪村是xxxx市的零家庭暴力示范村,依托这个平台,多次进行普法教育及反家庭暴力宣传,本镇妇女由其是老虎峪村妇女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普遍提高,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有90%以上的农村妇女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已经不再像以往一样认为家庭暴力是自己所理应承受的。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
从2020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
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20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20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
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20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
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
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
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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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4篇)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4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
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1为全面了解和掌握xxxx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xxxx县妇联依据日常律师代理案件积累的经验,又采取进村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政策落实到位,措施得力,保证了农村妇女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自99年实行土地延包政策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土地承包政策,确保广大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因婚嫁等原因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基本上都采取以下四种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政策下,采取微调的方式,由减人户将承包田转为机动地,向集体交纳承包费,由集体对妇女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由集体先从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地分给这类妇女,等到村里调地时再把地割给她们;三是对暂时没有分割土地的妇女由村办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四是按结婚先后排队,抽多补少加以解决。
近年来,随着婚丧嫁娶,全县有部分妇女暂时没有土地。
镇村两级及时实行了这种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既解决了人地矛盾,又保证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社会安定。
(二)法律意识增强,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以及各类培训班的举办,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很大提高,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
同时,农村妇女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在土地承包中因性别歧视受到不平等待遇时,能够及时到政府、妇联、信访、法院、法律服务部门反映,要求公正解决。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规化和有序化,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灵活主动地选择自己的致富之路近年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业机械化大面积推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大批劳动力脱离土地,外出务工,土地承包与经营产生了矛盾。
为适应这一新形势,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在保证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广大农村妇女既没有丧失土地承包权,又能够摆脱土地的束缚,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从事经商、运输、农产品加工、餐饮和服务业等产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2(一)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破除陈规陋俗,倡树文明新风各级妇联组织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采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的突出贡献。
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破除封建陋习,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乡规民约进行检查1、是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进行检查。
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村委会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
2、是对村规民约的条款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按照《村民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乡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3、是对以“乡规民约”有规定为由,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
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三)、应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书上应写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夫妻双方签名才能生效,防止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
(四)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保证在土地承包中依法行政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
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划分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制定有效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鼓励妇女参与经济发展,为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转移劳动力等有效形式,积极引导农村妇女离开锅台,走出家门,参与二、三产业的发展。
同时,广开农村妇女农外就业渠道,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农村妇女在争取男女平等中实现经济独立,在家庭中取得经济地位,从而为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3虽然xxxx县绝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少数村,侵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
有的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离婚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与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征地补偿金;有的村通过讨论自行决定给不给出嫁女、离婚妇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则迟迟不能予以落实等等。
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传统习俗的作用。
“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
另外,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谓的“从夫居”,这使得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则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实现,如调整周期过长,出嫁女将长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
我国宪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
《土地承包法》虽然有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有关土地承包的规定,但过于原则,条文少、不细化,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
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都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
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镇村的决策,而镇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为奇的。
(三)现实的利益驱动。
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
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庄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
(四)村规民约违背政策法律。
中办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
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均应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
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利益驱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等借口,要求出嫁女户口一律迁出,不迁出的村集体不分配给其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妇女选择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权益。
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4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是关系妇女民生的重要内容。
一直以来,湖州市吴兴区妇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保护妇女劳动权益作为建设“平安吴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来抓,从健全工作机制和网络建设,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创新维权服务手段着手,主动发挥妇联优势、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构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主要做法1.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权益保护渠道。
充分发挥区妇联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妇女劳动权益的高度重视,确保权益保护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妇女维权有人听、能解决。
一是注重源头参与筑基础。
发挥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组织优势,协调推动区政府颁布《吴兴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7年)》,分别在妇女与健康、教育、经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六大领域明确妇女享有的权益、受到的保护及目标。
尤其是,将“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切实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明确列入规划,将“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用人单位比例、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妇女就业人员比例”等数据列为重要指标,实行年度统计、动态监测,确保妇女劳动权益受到源头制度保障。
二是完善服务网络强合力。
加强部门合作,在区法院协调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和议庭”,在司法局、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建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整合工作资源,发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律师、心理咨询师,各类大专院校中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等组成一支429人的维权志愿者队伍,发动一批有工作热情、懂法律知识、会做群众工作的基层妇女干部、调解委员组建一支210人的信访协理员队伍,确保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网络健全有力。
三是拓展基层阵地显作用。
在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建立妇女维权机构,构建了妇联、司法、警务、村(居)委会为一体的维权接访站共240个;在两新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和“妇女之家”,为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目前已建两新妇女组织411个、“妇女之家”183个。
在流动人口较多、妇女劳动权益问题凸显的织里镇,建立“新织里女性平安之家”和“吴美丽工作室”,以全国“三八”红旗手——吴美丽为领军人物,由妇联主席担任工作室副主任,开启了妇联直接参与司法调解、维护女工权益的新实践。
2.强化宣传教育,优化权益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