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指导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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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XXXXX有限公司2017年1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人员名单目录一、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范围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重大危险源辨识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分析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影响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措施八、重大危险源评估结论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前言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对本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安全评估。

一、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范围1、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依据是: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1.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1.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1.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重大危险源范围是:本公司的L区域及相关管道阀门。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一、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56号文件《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规定对中油燃气(南京)有限公司溧水LNG站生产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分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4.05•【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

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盖章)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填表说明: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

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范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范本
◆储存能力储罐区、危险化学品库房、最高储存限制量说明
◆年吞吐量
◆仓库平面图、地理位置、周边情况
2.3从业人员情况
1、职工人数:
2、持证情况:
①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表
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表
③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情况表
④储存危险化学品专业或义务消防队伍人员情况表
2。4上海市某仓储单位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⒂《上海市消防条例》2000.1。2
⒃《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3.1
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56号(2006)
⒅《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⒆《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⒇其他国家、上海市法律、法规、文件
1.2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
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 16—87
⒇《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21]《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2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05
[23]《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24]《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92
3.2.5毒害品的危险、有害因素概述
3。2.6腐蚀品的危险、有害因素概述
3.2。7剧毒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概述
3。2.8监控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概述
3。3储罐库房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性识别
3.3。1储罐及其安全设施、设备
3。3.2库房及其安全设施、设备
3.4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4。1装卸过程
主要是:(参见第二章2.2)。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沪安委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安委办〔200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有关市安委会委员单位、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合理规划,推进布局调整(一)制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本市通过国家审核的41个开发区产业定位,确定化工产业的集中区域或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要积极推广上海化学工业区产业链一体化和循环经济经验,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将规划正式对外发布。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增量必须向工业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xxxx委托单位名称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名称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指导文本(试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评价报告完成日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影印件)委托单位名称评价项目名称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报告完成日期(安全评价机构公章)评价人员(此表应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参与人数编制)技术专家姓名签名(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八刖言目录第一章评价依据1.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1.2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1.3其它依据第二章概述2.1 评价范围与内容2.2申请备案单位基本情况3.3储存单位基本情况第三章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3.1主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3.2储罐和库房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性识别3.3储运和装卸过程中的危险性分析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符合性识别与危险性分析3.5辅助装置、设备、设施、场所的危险性分析3.6 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章评价单元的划分第五章评价方法的选择和方法简介5.1 评价方法的选择5.2 评价方法简介第六章储存单位现场检查、分析、评价6.1储存场所各库房、储罐的实际情况6.2储存单位现场检查与评价6.3本章小结第七章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的定性、定量评价第八章安全整改对策措施8.1不符合项整改情况汇总8.2重点整改治理的突出问题第九章评价结论9.1 评价结果分析9.2 总体评价结论附件第一章 评价依据1.1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号(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 1998) 国务院令第 190号( 1995) 国务院令第 344号( 2002) 国务院令第 373号( 2003) 国务院令第 397号( 2004) 国务院令第 445号( 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号( 199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号( 2005)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 2006)11)《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危化字 [2006]10 号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 [2004]43 号1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 号 1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部发 [1995]56 号1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部发 [1996]423 号 1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 [1999]154 号 17)《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2 号(2006)19)《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粤安监〔 2007〕389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监控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 170 号国际公约20)《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粤安监〔 2007〕424 号(21)《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22)《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其他适用的国家、广东省法律、法规、文件1.2 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 1)《安全评价通则》 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4 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3836.14-2000 5)《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94 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 7)8)《危险货物品名表》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1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11)《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12)《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1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15)《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16)《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17)《重大危险源辨识》1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200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002 年版 )GB50057-94AQ8001-2007 GB190-90GB191-2000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6944-2005GB7231-2003GB12268-2005GB12463-90 GB13392-2005 GB13690-92 GB/T15098-94 GB15603-1995 GB17914-1999 GB17915-1999 GB17916-19992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2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2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 年版)GB50160-922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27)《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2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2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30)《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1)《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其他适用的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注:以上为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对新标准规范颁布之前的原有储存单位,可引用当时适用的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评价,并对所引用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说明)。

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实施意见_20120723

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实施意见_2012072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组织预案和处置方案的演练、评估和对预案修订的要求
详细说明已经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周边情况,包括周边按照地理方位(东、东南、南、西南、
西、西北、北、东北)的各个居民区、学校、公共场所等八类场所的名称、与重大危险源的距离、常住
人口数量(可在上海政府网站上查询各区县的近期人口密度)、以及居民建筑的层数和幢数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 R 值的对应关系,列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构成一、二级重大
危险化学 危险源的应按附件 2《可容许风险标准》判别“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品重大危 详细说明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结果,需要告知被评价单位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和规范、 4
险源的辨 标准的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备案的要求;定期
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等
危险有害
3
根据被评价单位生产工艺的辨识分析,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分析各反应过程或工序的危险有害因素,说明
因素分析
其生产工艺是否属于《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中的危险化工工艺
分析被评价单位储存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凡是被评价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储存物品(包括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都应被逐一详细列出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列出被辨识的重大危险源物质名称和现场可能存在的最大数量,计 算数据,其重大危险源物质超临界量的倍数∑是否大于等于 1,大于等于 1 则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可以下列表格形式列出所有重大危险源物质的具体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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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实施意见

重大危险源分级及评估作业指导书有关条文说明

重大危险源分级及评估作业指导书有关条文说明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一 章中,对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 毒性气体或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 或液化易燃气体的,均应按照有关标准的规 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 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号令第九条指出: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 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 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 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 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 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的。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 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 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应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 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 单位、区域及人员。
应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 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累积频率(次年)
1 x 1 0 -1 1 x 1 0 -2 1 x 1 0 -3 1 x 1 0 -4 1 x 1 0 -5 1 x 1 0 -6 1 x 1 0 -7 1 x 1 0 -8 1 x 1 0 -9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八年六月十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对象)凡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从业单位监督检查信息档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尚未通过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四条(监管分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市、区县分级监管。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监察单位包括:(一)上海化学工业区;(二)洋山保税港区;(三)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本部);(四)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五)中国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本部);(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本部);(七)上海新奥九环车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八)上海星城石油有限公司(本部);(九)上海东海石油浦东公司(本部);(十)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十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含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十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宝钢分公司、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钢分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十三)上海船舶工业公司[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南长兴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含正在搬迁的老江南)、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本部)、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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