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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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利弊及进路

浅析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利弊及进路


了被害 人在 刑事诉 讼 中的 当事人 地位 , 并规 定 了一系列 相关 权利 , 顺 应 了国际 上强化 被害 人保 护 的潮流 , 提 高被 害人 的诉讼 地位 、 对
平 衡诉 讼价 值都 有所 裨益 。具 体来 说 : 1从被 害人 的 ” 、 当事性 “ 分析 .被 害 人是 犯 罪行 为 的直接 受 上 害者 。 方 面 , 害人 与刑 事案 件 的处 理结 果 密切 相关 , 诉讼 程 一 被 在 序 中保 护被 害人所享 有的权 利 , 被害 人最大 限度 地在身 体、 使 财产 、 精 神等方 面 获得恢 复或 补偿 ,是通 过刑 事 诉讼 实现 法律 的 公平和 正义 的必 然要 求 。另一 方面 ,被 害人 的 控 告是 案件 的重 要来 源之 而 且被 害 人一般 对犯 罪事 实 和被 害 结 果有 比较 准确 的 了解和 真实 的体验 , 于揭 露犯 罪 、 对 证实 犯罪 有 重要 作 用 。此外 , 实保 切
现 在 各 国对 犯 罪被 害 人诉 讼地 位和 权 利保 护 是极 为关 注 的 , 各 国都 采取 了一系 列 的措 施加 强被 害人诉 讼地 位和 权利 保护 ,改
讨论 的法 律 问题 主 要针 对狭 义 的被 害人 , 即公诉 案件 的被 害 人 。
赋予 被害 人 当事 人 地位 的积 极 意义 新 刑 诉法第 八 十二 条第 二项 规 定: 当事 人。 指被 害人 、 … 是 自诉 人、 罪嫌 疑人 、 犯 被告 人 、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 原告 人和 被 告人 ”赋 予 ,

讼 的结 果而 言 , 在审 判 过程 中 , 审判 的结果 是未 定 的, 而被 害人 充 分 参与 诉讼 对 审判 结果 公正起 着重 要 作用 。而 且 , 害人通 过对 被 司法 机 关 的有 力制 约 , 既能 防止诉 讼懈 怠 , 能 确保法 官 中立 , 又 从 而促 进 公正 裁判 的 形成 。其 次 , 害 人对 公正 的理解 与客 观上 的 被 结果 公正 不 同 , 有让 被害 人充 分参 与诉讼 , 身感受 公正 的实现 只 切 过 程 ,才 能让 其 感到 自身 的利 益得 到 了应 有 的尊 重而 易于承 认 结 果 的 公正 性 。 二 、 予 被害 人 当事 人地 位引 发的 相关 问题 赋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浅析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备受各方关注。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也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却缺乏足够的保障。

因此,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建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都将关注的重心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对象,面对的是强大的司法机关,因而需要给予他们较全面的诉讼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在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在刑事诉讼中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演变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

在古代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

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不会自行发动审判活动,被害人实际上居于原告人的地位。

而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

而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中,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而处于证人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追诉部门完成对被追诉者进行定罪惩罚。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至于在近代西方各国完成司法改革之后,被害人的地位也并没有得到立即的改变。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加强对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普遍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讼角色问题终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价值分析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价值分析

我 国公 诉 案件 被 害 人 当事 人 地 位 的价 值 分 析
张啸 宇
( . 南京 工业职 业技 术 学 院 电气与 自动化 系,江 苏 南京 2 0 1 ; 1 10 6 2 南京 师范 大学 法 学院 ,江 苏 南京 2 0 9 ) . 10 3
摘 要 :我国的刑事诉讼 法 虽确立 了被 害人在诉讼 中的 当事人 地位 ,但理论 基础 未得 到充分的揭 示,从价值分析 的
接 或 者 间接 的参 与或 者观 察之 下 。 司法 民 主既 促 进 了包 括 被 害 人 在 内 的 当 事 人 诉 讼 地 位 的确 立 ,也 推 动 了 诉 讼 的 开 放 。

参与和尊重人格尊严 ,保 证被 裁判 者拥有程序参 与权 、受公 正待遇权和合理选择的 自主权 ,因此 ,确立 被害人 的当事 人
地 位 对 于 保 证 被 害 人 平 等 的 、公 开 的参 与诉 讼 获 得 公 平 的 审 判 结 果 具 有 重要 的 意 义 。 正 如 日本 著 名 的法 学 家 谷 口安 平 先
方 面 ,被 害人诉讼地位 的确 立必 然要求被 害人广泛 的参 与
到诉 讼 活 动 中 去 ,并 能 充分 的 表达 其 意 见 和 主 张 ,而 这 种 参
Jun l f aj gIstt o d s yT c nlg o ra o N ni ntue f n ut eh o y n i I r o
Vo. 19. No 3 .
Sp e ., 2 09 0
文 章 编 号 :17 — 64 ( 09 0 — 0 4 0 6 1 4 4 2 0 ) 3 0 1- 2
程序的参与性价值 的实现离不开被害人 。刑事程序 的正 义要求在限制国家权 力之外 让公 民为 自己的 自由实行 防御 , 故 ,必须赋予公 民程序 主体 的地位 。首先 ,如果被害人不 是 当事人 ,就无法参与诉讼 的所有空 间,无法对所有 的程序要

被害人地位的转变——从传统诉讼到刑事和解

被害人地位的转变——从传统诉讼到刑事和解

2010年第6期(总第8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10(Sum N o.81)被害人地位的转变从传统诉讼到刑事和解张余冬(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一个消极的角色,附属于公诉机关,缺乏与其当事人称谓相当的诉讼权利,所以虽然其被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地位,但却在刑事诉讼中被冷落。

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中,这一弊端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被害人成为刑事司法进程关注的重点,成为真正的刑事诉讼主体。

这一角色和地位的转变,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关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关键词:被害人;主体;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中圈分类号:D FT l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100-03一、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被害人,亦称受害人,从学者们的概括和刑事诉讼角度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2)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J。

(3)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H】。

(4)所谓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1。

(5)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D1。

以上论断从各自论述的角度对被害人的概念进行界定,基本上概括出了刑事被害人的特性。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刘晓琳:浅谈新刑 事诉讼 法中被害人 的人权保障问题
理 论 研 讨
浅 谈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被 害 人 的 人 权 保 障 问题
刘 晓琳
(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湖北 武 汉 4 0 7 ) 武 30 2
[ 摘 要 ] 本 文针 对新 法 中对被 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的不足之 处进 行 分析 ,并就 加 强被 害人诉 讼 权利 的 法律保 障提 出
实现 和保 障人权 。20 04年 ,“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 ” 正式 写入 宪法 ,是我 国的人 权发展 史上 的一个 重要 里程碑 。 《 事诉讼 法》 ( 刑 以下 简 称刑 诉 法 )素 有 “ 宪法 ” 小
之称 ,它不 只是一 部单 纯的程 序法 ,而是 与公 民的宪 法基
用 ;或者对 违法 行为所 侵害 的权利 予 以补 偿 ,从 而使 人权 不 受侵 害 ,来实 现对人 权 的保 护 。我 国从 自己的历史 和 国 情 出发 ,对 人权 问题形 成 了 自己的观点 ,并制定 了相 应 的 法律 和政 策 ,试 图通过 建立 和健全 法治 ,通过法 律手 段来
建议 ,以期进 一步 完善刑 事诉讼 中被 害人 人权 保 障机 制 。 [ 关键词 ] 刑 事诉讼 法 ;被 害人 ;诉讼权 利 ;人 权保 障 [ 图分 类号 ]D 0 中 9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0 63 (02 1 06 — 3 05— 4 2 2 1 ) 4— 11 0 中被 害人 的权利 形 同虚 设 ,合法 权益 得 不到 保 障 。今 年 3
来 越受 到重视 ,特别 是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权 利保 护得
到 了长 足的进 步 。而与之 相对应 ,被 害人 的诉 讼 地位虽 然

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地位探析

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地位探析
害 人 相 对 而 言 的 .他 自身 并 没 有 遭 受 犯 罪 行 为 的 直 接 侵
害 .而 是 法 律 拟 制 的 由实 体被 害人 的法 定 代 理 人 、近 亲 属
被 害 人 和 狭 义 的 刑 事 被 害 人 广 义 的 刑 事 被 害人 是指 合法 权 益 遭 受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的人 .包 括 直 接 或 间 接 受 到犯 罪行 为侵 害的人 ( 个体被 害人 )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团 体 ( 团体 被
概 念 的 界 定
天 然地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冲 突 … 结 合 中 国本 土 的实 际 .在 惩
治 犯 罪 与 刑 事 和 解平 衡 的 考量 下 .对 被 害人 在 刑 事 和 解 中 的 地 位 进行 重 新 界 定 . .


被 害人 概 念 的 重 新界 定
被害人一 词来源 于拉 丁语 V i c t i m a .最 初 含 义 是 指 古 代 社 会 宗 教 仪 式 上 的 祭 品 .后 来 引 申 为遭 受 侵 害 或 不 利 后 果 的 承 受 者 、在 现 代 法 学 的研 究 过 程 中 .被 害 人 是 犯 罪 学 、被 害 人 学 、刑 法 学 、刑 事诉 讼 法学 等 多个 学 科 的研 究 对 象 。 由 于研 究 角 度 的不 同 .被 害 人 的 概 念 亦 有 所 不 同
惩 治犯 罪 代 表 着 报 应 性 司法 的价 值 取 向 .而 受 恢 复 性 司 法 理 论 支 配 的刑 事 和解 则 强 调 的是 赔 偿 和 预 防 .而 不 是 给 予 对 应 的 惩罚 这 样 .在惩 治 犯 罪 与 刑 事 和 解 之 间 .便
野 中 的被 害 人 涵 义 较 为 狭 窄 具 体 说 来 .刑 法 学 视 野 中的 被 害人 .不 能 笼 统 地 包 括 所 有 由于 犯 罪 行 为 的 影 响 而 间 接 地 遭受 物质 或 精 神 损 害 的人 .也 不 能 包 括 由于 犯 罪 行 为 而 抽 象地 遭 受 侵 害 的 国 家或 社 会 .而 只能 包 括 由于 犯 罪 行 为 直 接侵 害具 体 权 利 并 F h 此 而 直 接 承 受 物 质 损 失 或 精 神 损 害 的 人 和单 位 应 当指 出 的是 .刑 法 学 视 野 中 的被 害 人 .不 能 包括 国家 ( 三 )从 实体 法 、程 序 法 或 实体 兼 程 序 角度 对 被 害人

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的开题报告

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的开题报告

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在刑法中,被害人的角色一直备受关注。

传统上认为,被害人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旁观者和证人,而刑事制裁是由国家代表实施的。

然而,在现代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地位已经得到了普遍关注和重视。

尤其是在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强化被害人的参与和保障。

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保护措施中的一种形式,它是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承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申请撤销或放弃自己的刑事诉讼请求。

这种承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优化司法资源的利用,并降低应诉成本。

同时,它也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更灵活的权利保护措施,以满足其个性化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然而,被害人承诺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方面,被害人的承诺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被害人的主观意愿、社会压力、法律知识等,这些因素可能会使被害人做出不理性或不合理的承诺。

另一方面,被害人的承诺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方面的利益平衡,例如国家利益、社会公正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被害人承诺的概念、特点和适用条件,以及其在刑法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被害人承诺的施行规则和程序,包括被害人的通知、审查、确认和维持等环节,以及相关的证据要求和法律责任。

3.被害人承诺的实际运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其他相关保护措施的比较分析,例如受害人和证人保护措施等。

4.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和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经验和教训。

本文将采用比较法、案例分析和文献综述等研究方法,以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结合国内外案例对被害人承诺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得出一些实用性的结论和建议。

三、研究意义和实际应用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本文将对被害人承诺这一刑法领域的重要话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与分析,从而有助于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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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的现状和改善 [内容提要]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使用了被害人一词,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与民商事案件的受害人相比,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权益的保护性规定过于狭隘和抽象,既不利于广大刑事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实际操作,又使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明显不对等的不利地位。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新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刑法和刑诉法中对被害人的保护性规定越来越显现其局限性和不合理性,制约和限制了广大被害人依法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刑事被害人作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笔者在归纳法律法规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从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及特征,现行刑事法律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及存在的弊端,产生弊端的原因,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思考等五个方面,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见。

目前,许多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对如何保护好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刑事审判法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期与大家探讨和交流。

一、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及特征 (一)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未对被害人作出明确定义,法学研究者和各种教科书对被害人一词的概念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可以定义为:在刑事案件中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可以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单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等。

(二)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特征。 1、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必须是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被害人是一个与加害人相对应的概念,没有加害人行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被害人,但并不是所有被害人都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只有当侵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才可能成为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被害人。刑事法律仅仅保护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由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则不受此保护。

2、侵害结果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犯罪行为的侵害包括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两种形式。要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只能是那些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受到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3、被害人行使的是一种可选择权,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放弃。虽然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被害人是否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可自主选择,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放弃。 二、现行刑事法律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及存在的弊端 (一)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关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即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他的合法权益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予以保护,他只属于控诉一方的诉讼参与人,就其诉讼地位而言,类似于证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被害人与刑事案件的特殊利害关系,而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

(二)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概括起来,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回避权。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与犯罪分子对立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权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回避,以保证诉讼活动公正、合理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新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遇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作为原告人的范围就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两项规定是宪法赋予公民申诉、举报、控告权利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三)存在的弊端 1、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严重限制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理应对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有充分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大多数的刑事被害人并不知道案件进展如何,甚至不知道刑事诉讼已经进入到哪个环节。具体而言,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除了向被害人了解相关情况外,很少向被害人说明案件侦查进行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但这也只是一种单方面听取意见的过程,并未形成公诉机关与被害人的互动,公诉机关也不会将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告知被害人。在审判阶段,除了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送达被害人。 2、在代理和辩护权的行使上不对等 刑诉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诉讼。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辩护人有权查阅案卷。但被害人是否享有上述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并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刑事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权利,也就很难充分行使自己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即使被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不会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

3、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部分没有发言权 在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如果不是公诉机关要求被害人当庭陈述,法院往往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不知道案件何时开庭审理,当然也就谈不上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是被害人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很少听取被害人对刑事部分的意见,而只是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上所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审理,被害人完全成为刑事部分审理的局外人。 4、刑事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不能及时、有效行使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权利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虽然是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却不享有上诉权,被害人被冠以“当事人”之名,却无“当事人”之实,这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极不对等。即使被害人不服判决而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由于二者出发点和追求目的的不同,检察院一般都是抱着非常审慎的态度,不涉及重大利益,一般不会轻易抗诉,致使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在许多情况下不能满足。而被害人又没有强制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权利,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

5、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权力受限制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又在获得赔偿的权利范围上作了不利于被害人的限制,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害要求赔偿,而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犯罪较一般侵权行为性质更加严重,但是却不能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与民法的规定相互抵触,突显出了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性和不对等性。

三、产生弊端的原因 (一)主观认识存在误区 随着国家公诉制度的建立,犯罪被解释为对代表统治阶级利益或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的侵害,对罪犯的起诉和惩罚成了国家的权力。绝大多数人认为,只要通过国家公诉惩罚了犯罪分子,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得到了保护。实际上这种观点既不科学,也不切合实际。因为国家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主要是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并不意味着社会保护功能的完全实现。甚至可以说,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和刑罚的社会保护功能根本就不是同一个问题,也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因为通过禁止和惩罚犯罪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所能够实现的保护,仅仅是通过规定和追究刑事责任来实现的,这种保护实际上只是针对社会大众的一般保护,这种保护的范围也只能是一般的合法权益,即社会公众的普遍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或者说对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却无能为力。因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遭受到的是实际侵犯,被害人作为每个特殊的个体,其合法权益因为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而遭受了实际损失,显然,如果将刑法的保护功能仅仅定位成通过规定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的话,那么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就会仅仅局限于对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将实际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从而使刑法丧失特殊保护的功能。

(二)立法不尽完善 1、法律规定不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被害人列在当事人之首位,但实际保障其参加诉讼的规定较其他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存在明显不足。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而应不应当将起诉书同时也送达被害人,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等等。

2、缺乏救助性规定。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实行救助性的法律法规,也未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在被告人没有能力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常常会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极度的生活贫困中,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三)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应给予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往往因为被告人经济困难等原因而得不到实际赔偿,最终使法律规定成为一句空话,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有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家庭困难,为了眼前利益、短期利益,为获得有限的赔偿款,不得不作出巨大让步,而同意与犯罪嫌疑人“私了”,使犯罪嫌疑人免受了法律追究,同时也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实际保护。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传统司法模式的影响,司法人员司法理念和个人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被害人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保护较为重视,而忽视了对被害人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保护。

(四)被害人消极心态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而在部分类型的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同事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家人关系,邻里关系,关亲戚系等等。由于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关系的不同、被害人自身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的不同,以及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使得被害人在参与司法活动中的心态也各不相同:有的被害人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激愤心理,有意歪曲事实或夸大事实,以达到其泄愤和获得高额利益补偿的目的;有的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或其亲朋好友的要挟、威逼利诱下,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产生畏惧、退缩心理,违心的作出不实陈述,不敢提出正当的要求;有的被害人,尤其是性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件被害人,因为犯罪事实涉及个人隐私,出于羞愧心理,为顾全颜面在陈述案情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愿提出自己的正确主张;有的被害人因为和犯罪嫌疑人亲情关系的存在,既痛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又不愿看到其受到过重处罚,被害人基于爱恨交织的矛盾心理,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往往反复无常,难以准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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