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妇女犯罪怎么处理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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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犯刑事案件怎么判

孕妇犯刑事案件怎么判

一、孕妇犯刑事案件怎么判 可以取保候审,应该逮捕的可以监视居住,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监外执行。因为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所以大多都会从宽处罚。

孕妇的特别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当”取保候审;二是对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审有前提,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期妇女在被取保候审之后,继续疯狂犯罪,所以对她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在这一点来看,是可以让孕妇入狱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执行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执行难的问题,使得一些孕妇仍旧不用入狱!

二、怀孕妇女的特殊刑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怀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吗?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吗?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吗?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的安危,触犯刑法的犯罪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众所周知的。

目前我国依然保留着死刑这一刑法,但是也有例外,怀孕的妇女是可以避免死刑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吧!一、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根据该规定,是以起诉、审判的犯罪事实与被依法羁押的犯罪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为标准来判断自然流产的妇女是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也依法不适用死刑。

二、体现为了更充分体现对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立法更具合理性,建议将作案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纳入立法。

理由是:因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要受法律特殊保护,那么作案时怀孕的妇女也理应受法律特殊保护。

当怀孕的妇女触犯了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作案后及时被抓获或在案,最终审判时不能被判处死刑。

如果因某些特殊原因,而待其分娩或者流产后被抓获或在案,那么最终审判时她就可能被判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在案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概念,在案与不在案有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相互转换,往往就这一点时间差,可能使怀孕妇女因同一犯罪事实受到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刑事诉讼法哺乳期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哺乳期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All things in their being are good for someth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哺乳期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2、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哺乳期妇女在刑事法上称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作为处在特殊阶段的妇女,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我国法律依然对其有着特殊的关怀和照顾,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那么,刑事诉讼法哺乳期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这个问题做个解答。

一、哺乳期妇女的刑事法含义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

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而作为法学概念,“哺乳期妇女”有其特定的含义。

1、哺乳期。

哺乳期一般为1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均将哺乳期规定为1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

1年的期限与法律、医学对婴儿年龄的要求一致,规定对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在这一期限中,如果妇女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停止哺乳的,哪怕先前有哺乳自己婴儿的事实,也不属于“正在哺乳”的情形;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有哺乳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停止哺乳,则仍应视为为“正在哺乳”,即使之前的哺乳行为时断时续。

2、哺乳对象。

为自己生育的未满1岁的子女,即婴儿。

子女超过1岁的,已不能称其为婴儿;同时,超过1年也不符合哺乳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哺乳的是养子女、继子女,虽然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母子女关系,但双方间拟制的母子女法律关系依然成立,则仍应认定为哺乳自己的婴儿。

3、哺乳方式。

不限于母乳喂养,也包括其他喂养方式。

由于各种原因,不选择母乳喂养或者客观上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情况不在少数,如果将喂养方式限定为母乳喂养,会导致不少哺乳期妇女被排除在法律特殊保护之外。

孕妇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

孕妇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

孕妇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是⾮常多的,犯罪嫌疑⼈做出犯罪⾏为后,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般由公安机关对案件⽴案,收集犯罪证据,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那么孕妇犯罪后是不是负刑事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孕妇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孕妇做出犯罪⾏为后,被⼈民法院判处有罪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孕妇,⼀般是适⽤缓刑的,并且不能判处死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四⼗九条【死刑适⽤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五周岁的⼈,不适⽤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段致⼈死亡的除外。

第七⼗⼆条【适⽤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周岁的⼈、怀孕的妇⼥和已满七⼗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临产孕妇可以被逮捕吗⼀般都不逮捕怀孕妇⼥。

由于怀孕妇⼥涉及到婴⼉的利益,我们不能为了追究孕妇的刑事责任,⽽伤害⽆辜的婴⼉。

所以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即使符合逮捕的条件,⼀般也不会实施逮捕,⽽是允许其取保候审,或对其监视居住。

⽽临产孕妇都要⽣了,更是不可能逮捕的,弄不好,分分钟⼀⼫两命。

但是不逮捕怀孕妇⼥,不代表其可以为所欲为,孕妇犯罪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会受到法院的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的。

当然了,在⽣完孩⼦后,孕妇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只要经过司法机关准许的,可以在外⾯抚养孩⼦⼀段时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怀孕妇⼥实施犯罪⾏为,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犯罪的情节类型。

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当中已经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其实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应该以自己的孩子为中心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还涉及到刑事犯罪当中的话,这是对自己、孩子极其不负责任的一种做法。

但是我国法律秉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实际上对哺乳期内妇女犯罪是有特殊规定的。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

⑴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

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除此之外,还体现在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孕期妇女服刑的法律规定(3篇)

孕期妇女服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孕期妇女服刑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孕期妇女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孕期妇女服刑的相关规定,探讨孕期妇女服刑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保障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49条规定:“怀孕的妇女,可以适用缓刑;哺乳期内的妇女,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这是我国刑法对孕期妇女服刑的基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对怀孕的妇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孕期妇女服刑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法》第72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这是我国监狱法对孕期妇女服刑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对怀孕的妇女,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这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孕期妇女服刑的规定。

三、适用条件1.孕期妇女:指怀孕期间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哺乳期妇女:指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符合缓刑或者监外执行条件的:根据《刑法》第72条、第73条和《监狱法》第72条的规定,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适用缓刑或者监外执行:(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2)犯罪情节较重,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②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③身体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生活的;④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保障措施1.医疗照顾:对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照顾,确保其身体健康和婴儿健康成长。

2.教育改造:对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应当采取适当的教育改造措施,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其道德素质。

3.就业指导:对刑满释放的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怀孕女人持刀伤人会判刑吗

怀孕女人持刀伤人会判刑吗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怀孕女人持刀伤人会判刑吗

导读:怀孕的妇女持刀伤人的话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孕妇并没有犯罪的权利,持刀伤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给受伤人造成的具体后果,持刀伤人可能被判处3~10年不等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是无期徒刑,孕妇不会被判死刑。

一、怀孕女人持刀伤人会判刑吗? 怀孕女人持刀伤人也会被判刑,持刀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孕妇犯罪可以监外执行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犯罪嫌疑人不宜羁押的情形有哪些?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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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妇女犯罪怎么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怀孕妇女违法在刑事诉讼中的特别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中,同时散见于其他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中,主要有:(一)实体性法律法规《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二)程序性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从我国最主要的刑事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可得知,怀孕妇女违法犯罪,立法上主要是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实行从轻从宽的刑事法律政策,即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而有别于对一般违法犯罪的处置。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怀孕妇女生理上的特殊性,司法政策给予了特殊保护,但一些妇女利用利用法律的“宽容”,在实施违法犯罪后以此为“保护伞”,逃避打击,同时也正是法律的“宽容”,导致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无法顺利诉讼或判决偏离正轨渠道,为此,本文从我国法律角度对刑事诉讼中的怀孕妇女的保护措施、存在的弊端,以及解决措施建议上对怀孕妇女违法犯罪的打击予以评述。

二、实践中法律实施保护对打击怀孕妇女违法犯罪带来的弊端由于法律特殊要求,以及怀孕妇女审理上的特殊性,实践工作中,打击处理上往往呈现以下弊端:(一)执法人员对法律错误理解《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主要规定了怀孕妇女违法犯罪的,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法律明确提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采用是“可以”,即可以采取,也可以不采取,是否采取往往应当由办案人员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情况确定。

实践中,通常是办案人员一旦发现或知道违法犯罪嫌疑人是正怀孕妇女的妇女,就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而不管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情况,与法律的本质要求不符。

(二)妇女怀孕的特殊性导致打击处理的不力近年来,由于妇女怀孕导致无法打击处理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检察日报》10月31日报道,浙江省瑞安市警方经过秘密跟踪排查,在联盟村出租房内一举抓获了涉嫌盗窃的43名孕妇,鉴于法律对孕妇的特殊保护与拘留工作的实际困难,当天将其中的42人予以释放,另被留置接受讯问的一名孕妇也很快被予以释放。

作为行使刑事侦查权、监督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近几年多次经历了作风整顿等活动,执法思想和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但执法的受到更大的非合理化“束缚”,特别是李思怡等事件后,各级均在要求突出执法“人性化”,导致案件中只要是有一丝偏离“人性化”或可能引发其他后果的,公、检、法等机关甚至都可能将不计违法行为和后果,嫌疑人不予羁押或予以释放。

(三)孕妇死刑适用范围的不明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以及《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的二种情况。

但实践中还存在:在审判前没有被刑事羁押且审判时分娩完毕的妇女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案侦查前已经怀孕,在取保候审期间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分娩或流产是否能够适用死刑。

从法律解释上,如严格实行文理解释,我国法律规定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范围仅仅限于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二种情况。

羁押通常指被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被关押于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而如果审判前没有被羁押(如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审判时已经分娩完毕就不符合不适用死刑的范围,同时立案侦查前已经怀孕,在取保候审期间或者监视居住期间(没被羁押)分娩或流产也不符合不适用死刑的范围,但如果适用死刑就违背了立法本意和法律的公平原则(被羁押了不适用死刑,羁押了可以适用死刑)。

(四)直接利用法律逃避打击2008年12月1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3年,法院认定张某于7月13日晚将其丈夫杀死后逃跑,3个月后张某怀孕警方投案。

尽管张某拒不交代为什么怀孕,但多少有利用怀孕逃避死刑之嫌。

同时,几年前,我国还发生过在押罪死刑犯利用与监警通奸并怀孕而逃脱死刑处置的案例。

这些真实的案例,均反映出犯罪人员利用法律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空隙,直接规避打击处理的弊端。

(五)刑事羁押存在困难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能够将犯罪嫌疑人较长时间羁押的仅有拘留、逮捕两种,作为目前法定羁押场所“看守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不收押怀孕的妇女,因此,逮捕或拘留怀孕妇女后要实现羁押就无法实现。

二是法律条款不能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因无法实行逮捕,就只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此规定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选择性条款变为了“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也是导致许多办案单位在抓获犯罪的怀孕妇女后只能将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致使脱离监管再次犯罪。

三是对怀孕妇女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效果差。

实践中,一些地区公安机关的警力严重不足,基本上只能保证日常工作,要依照法律保证要对每一个嫌疑人监管根本不现实,特别是边远农村、山区,实行严格监管更加不可能,从而无形中为嫌疑人发生串供、毁供提供了有利之机。

(六)刑事讼存在困难一是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环节,因因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在逃不在案,对案件无法进行审查,导致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后,因人员不在案无法对案件进行审判、作出判决。

二是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能遵守规定,发生串供、翻供或毁供行为,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证据不足,或质量达不到定罪要求,从而使有罪嫌疑人可以逃避打击。

三是少数审判活动不能公正合理。

刑事诉讼中,由于法院在审判时会考虑到被告人的现实情况(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通常一审判决较轻,同时被告会依照“上诉不加刑”原则以及尽量减轻自己刑罚的角度,再次提请上诉,这样导致最后的判决多少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如出现同一案件中两名嫌疑人为一般共犯,但因一人怀孕就判决从轻,其他人相对从重;或主犯怀孕,但判决上与其他从犯的较为一致,甚至还轻的情形。

由于怀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审判判决从法理上就现得不公平。

四是审理时间不符合怀孕妇女的审理特点。

普通刑事案件审判,一般的审理期限通常会达到两个月以上(一审一个月、再审一个月,不包括延长期限),甚至更长。

但两个月的期限对于怀孕的妇女特别是怀孕后期的妇女是个不短的时间,不利于怀孕妇女和胎儿的身心健康。

三、改进对怀孕妇女违法犯罪打击处理的建议由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迟缓,为杜绝和减少怀孕妇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体现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完善先行法律相关解释从世界的角度,对怀孕妇女违法犯罪总体是持保护的态度,也与人道主义的精神相符合,在怀孕妇女犯罪的适用死刑上,建议不适用死刑范围直接明确为“刑事诉讼期间怀孕的,不适用死刑”,即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监狱、海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时起到审判结束期间怀孕的,都不适用死刑。

避免怀孕妇女犯罪适用死刑因是否存在被羁押、审判前分娩等法律上的空白。

(二)建立专门的临时羁押场所,对犯罪的怀孕妇女实行专门监管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怀孕的嫌疑人,特别是证据收集上存在困难的案件因未能羁押导致案件中发生串供、翻供或毁供致使诉讼不能顺利进行,在现行法律下,可以设立由类似医院与看守所结合的单位,对非本地嫌疑人员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实行集中监管,即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又保证怀孕妇女和胎儿的身心安全和健康。

(三)建立专门针对怀孕或哺乳妇女的法律针对特殊人员的法律,我国早有先例,如1991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中针对未成年人确立了司法保护以及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方针、原则和具体制度。

仅仅依靠现行的法律,要解决好怀孕或哺乳妇女违法犯罪的问题,是不够的,要建立专门的法律,体现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又体现对怀孕或哺乳妇女以及婴儿等特殊群体的人性照顾。

一是对怀孕妇女犯罪施行分类刑罚。

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给予处罚不执行拘留。

条文将打击与人性关怀相结合,建议针对不同情形,对怀孕妇女的犯罪施行不同处理。

如可以规定怀孕妇女过失犯罪的,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不立即执行刑罚,等到怀孕或哺乳期满后再予执行;或直接将孕妇过失犯罪、情节轻微等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减轻情节给予从轻或不予刑罚;而对累犯、重犯、直接利用怀孕逃避刑罚、情节恶劣的违法犯罪,判处刑罚的要执行,不能因有怀孕等情节而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

二是考虑婴儿的监护权问题。

怀孕妇女在人身性质上是双重身份,除自身个体外,还是婴儿的必须看护人,母亲的违法犯罪对婴儿无疑会带了很大的阴影,甚至有的还会教唆、引诱、指使、利用婴儿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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